【热荐】抽逃出资怎么处理,具体有哪些责任
【热荐】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热荐】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当然,它对公司的良性发展运营也有这很大的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
在2014年3月1日新颁布的公司法里对虚假出资的内容有所变化,那么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今天,网站就带您来看看。
一、关于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变化新公司法第216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
究其原因是为了精练条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复,由本条统一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和抵免应负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
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以民事责任为主,但相关民事责任在前面条文中已有表现,没有规定的适用是民事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
本章的任务只是将《公司法》与相关行政、刑事立法衔接。
[1]根据该条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该章中一些条文最后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对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的学者仍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之内。
[2]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司法修改后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即使很少发生,也不能认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
二、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的修改不意味行为人不能构成虚报注册罪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有哪些?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有哪些?导读: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是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况后是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会出现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的意外情况,如果出现了下述说明的情节后,公司的股东也是需要按照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
一、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有哪些?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如下: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章程试题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章程试题答案解析(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提示】上述股东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1)对内(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考点具体内容责任承担足额缴纳出资和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权利限制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效解除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链接】《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扔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规定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适用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已知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2)对外(对债权人)考点具体内容责任承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相应)责任“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老侯提示】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责任。
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记忆口诀】对外:补充赔偿、已知连带、设立发起,增资董高【举例】A、B、C 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三人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均为 100 万元,BC 均如实缴纳了出资,A 只缴纳了 10 万元。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两笔对外债务,那么像这样的债务,一般是如何进行承担的呢?通常情况下,公司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那么此时,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公司债务如何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
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一般应按照股东分红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虚假出资,通常是在货币出资后,以其他的名义在公司设立期间转出企业的一种夸大企业资信能力的欺诈行为。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抽逃资金的界定争议很大,抽逃行为的认定分歧也很大。
抽逃注册资金与两个行为,一个是“抽”,另外一个是“逃”。
母公司抽走子公司的注册资金的目的在于逃走,而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不再归还: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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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公司法对于我国的普通老百姓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特殊的。
任何一家公司从小做大的这个过程都非常的不容易,对公司法的了解程度都是逐步的经营过程当中才会越来越清晰的。
虽然详细的法条不要求大家全部都熟记于心,但公司的一些主要负责人应该了解一下,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2006-06-21 10:49文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年11月26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的请示》(甬工商企[1996]20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登记主管机关发现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对股东或发起人进行处罚。
文件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1999年6月29日)……四、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199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1999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最近,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个别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又与参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出资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并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文件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1999]第241号(1999年9月2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的请示》(黔工商企[1999]29号)收悉。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
Don't let the future you hate your present self and perplex everyone, but success is only worthy of brave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35条,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
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经济体,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众多公司的发展壮大,而如今很多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股东出资让公司大规模变得更为壮大,但是有的股东为了个人利益而抽资出逃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那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一、理财跑路?房产限购?股市低迷?2018可以这么投资!二、[不良资产]淘宝?淘金?淘到就是赚到!三、没有尽职调查,怎么能买不良资产?四、国家机关是债务人的不良债权,可以放心买吗?五、[不良资产]不良债务人是国企的,转让后是否计算利息?六、不良资产处置之司法拍卖变卖流程七、[不良资产]首封债权不等于优先受偿一、导语在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会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从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此时,若能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共同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则原先难以推进的处置过程,可能会迎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效果。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在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
二、股东在清算破产中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要求企业解散或法人资格消灭必须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或破产清算中对股东权利和义务有诸多规定。
关于股东在公司清算及破产过程中法律责任大致如下:1、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公司属于法律拟制人格,股东一般会在其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在出现瑕疵出资时将承担违约和补足责任之外,还有可能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瑕疵出资责任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出资违约,即未出资、未足额出资(2)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3)抽逃出资2、法人人格否认(1)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想独立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提供相关证明,如不能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使用。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后,股东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未履行清算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灭失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致使无法进行清算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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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抽逃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抽逃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股东借出是抽逃资金,其他人就不是,挂其他人就行。
最好是分开处理,挂两三个人名下,让他们出借据。
这个就要老板出面了。
老板投入 100000 验资后抽逃 ,做的分录是 :1、入资时借:银行存款 100000贷:实收资本 1000002、取出资金只能挂账,不要挂股东借:其他应收款--个人款-张三 60000其他应收款--个人款-李四 4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3、虚构现金收到个人的还款,可以分月还款平帐。
工商不会数你口袋的现金。
你盘存现金时要扣除这 10 万。
借:现金 100000贷:其他应收款--个人款-张三 60000其他应收款--个人款-李四 400001、入资时借:银行存款 100000贷:实收资本 1000002、取出资金只能挂账,有钱时在减少挂账。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3、如果为了应付查账,分录可以做:借:固定资产 60000库存商品(或原材料)26000其他应收款 14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4、查账过后,再将上面分录进行冲销借:固定资产 60000(红字)库存商品(或原材料)26000(红字)其他应收款 14000(红字)贷:银行存款 100000(红字)现在代出资和抽资的现象比较的普遍。
就账务处理来说,有的就直接做:借:其他应付款贷:实收资本然后抽资时就直接的给抽走了,这个是比较的明显抽资处理,外人一看就明了外人一看就知道了。
还有是直接就做: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抽资时,把银行存款直接给他,但在帐上不反映出来,这个一对他的银行对帐单就出来了,也是比较容易发现的。
还有是做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但抽资时是借:其他应收款-企业贷:银行存款这个如果是函证的话,可以查出来的,因为对方肯定不会确认这笔负债的。
还有是抽资时是借:其他应收款 -股东贷:银存这个是把风险放在股东身上了,反正也是自己的公司,但这种做法,我实际中还没遇到过,基本是前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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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当中,现在新的公司法对公洞的出资方式做了一定的放宽规定,很多人不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
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账技巧查处抽逃出资应首先了解出资的形式。
目前法定的出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查处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抽逃很简单,只要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查查登记记录就清楚了。
查处非专利技术的抽逃,若无人举报,一般是无从查起的,若有人举报,自然会给办案机关提供证据,此种出资形式本身就极少,抽逃就更是凤毛麟角。
实物出资形式的抽逃有两种,一是直接抽逃,二是变现后抽逃。
第一种抽逃一般不直接实施但不难查,只要查一下该实物是否还在企业帐目中,是否还在企业实际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就可以知道有没有抽逃行为了;第二种抽逃在下面抽逃货币中予以讨论。
抽逃货币是最普遍的抽逃出资的形式,查处抽逃货币主要应按以下几种方法思路进行:1.检查短期投资科目。
短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股票和一年内到期的债券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短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中若发现债券的户名或证券营业部开户购买股票的户名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就可以确定抽逃出资。
2.检查长期投资科目。
长期投资科目记载的一般是企业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或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长期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抽逃。
检查购买一年以上到期的债券的长期投资同检查短期投资相同。
检查向其他企业投资情况,应检查被投资企业是否收到此笔货币,同时还要了解被投资企业帐目记载否为实收资本,还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我们检查的企业是否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投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3.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载的是企业与客户或其他人发生的经营业务之外的资金往来情况(企业向客户或其他人借出资金的情况)。
抽逃出资往往以向他人借出资金的名义抽逃。
检查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是否收到了此笔货币,同时其他应收款的对象所记载的帐目是否为其他应付款,若都是否定的,并调查出受益人为股东(出资人),就可确定为抽逃出资(具体定案时还要调查其他证据)。
股东抽逃出资裁判规则11条
股东抽逃出资裁判规则11条目录1、收回在公司债权—属于抽逃出资2、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3、董事会决议协议收购股权,不违反《公司法》第35条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4、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被开办企业的资金属于变相抽逃资金5、未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抽逃出资6、注册资金来源不合法,其后的转款行为属于诈骗资金的非法流动,不能认定为抽逃或者挪用7、合同当事人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8、公司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诉权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溯及力10、抽逃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本息,不因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免除1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股权收购中出资人在不能证明其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案例索引:长春市商业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厅以及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在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当然为负值,对零价格收购而言,评估资产或评估股权价值并无实质的差异。
公司的出资人在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盒投入的情况下,对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收回该部分债权,属于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所负债务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出资人应就其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 0年第1辑(总第2 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 0年版,第172 、-174页。
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出逃现象也日益严重。
资金出逃不仅会对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资金出逃的定义、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防范资金出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出逃的定义资金出逃,是指企业和个人为了逃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将资金从境内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资金出逃的主要手段有:虚构贸易背景、地下钱庄、虚假投资等。
资金出逃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资金出逃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金出逃行为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罪名。
一旦构成犯罪,企业和个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行政责任资金出逃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转移、买卖外汇的;(2)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3)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4)擅自将外汇借给他人使用的;(5)擅自将外汇汇往境外的;(6)擅自将外汇携带出境的;(7)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民事责任资金出逃行为可能给其他投资者、债权人等造成损失,涉及民事责任。
例如,虚构贸易背景导致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声誉损失资金出逃行为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声誉,对其今后的经营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分析
2005年10月,丁公司通过《9.9协议》取得戊公司的2668 万元股权,并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戊公司的股东。
丙公司与甲公司在某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省高院判令甲 公司应支付丙公司5000万元欠款及利息。在该案执行过程中, 丙公司认为,丁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金 2,668万元的行为,依照《执行规定》第80条的规定,申请追加 丁公司为被执行人。
2005年9月9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 称《9.9协议》),约定根据丙公司在甲公司二期实际投入资金 的情况,在拟组建的戊公司中,甲公司所占的4000万元资产的 股权内,丙公司享有其中2,668万元的资产及相应股权。 2005年9月12日,甲公司以二期工程的部分资产和丁公司共 同设立戊公司,其中甲公司以实物作价4000万元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26.67%,丁公司以实物作价和现金出资共计1.1亿元,占 注册资本的73.33%。 2005年12月,因丁公司未全部履行《8.3协议》,丙公司将 丁公司诉至省高院。法院判令丁公司履行《8.3协议》。《8.3 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案请求权的法方于1998年合资成立。丙公司于 2000年甲公司增资扩股进行二期建设时投入2668万元,占甲公 司注册资本的27.34%。 2005年5月,乙厂与丁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经甲公 司董事会同意,将乙厂所拥有的甲公司47.66%股权交由丁公司 管理。 2005年8月3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以下简称《8.3协议》),约定丁公司收购丙公司在甲公司二 期工程中投入的股本金2668万元。2005年8月18日,甲公司股东 会作出决议(以下简称《8.18股东会议纪要》),同意该股权 收购协议。
审理经过
丙公司申请追加丁公司 为被执行人
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A, 裁定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 人 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B,撤 销了执行裁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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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抽逃出资怎么处理,具体有哪些责任
抽逃出资属于比较特殊的行为,因为主要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才能做出相关行为。
而这样的行为,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就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现实中关于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理也是分为了三方面的,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抽逃出资怎么处理的问题吧。
一、民事责任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
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
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