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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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津政办函〔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2日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依据《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改高技〔2016〕2123号)和《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打破数据资源壁垒,加快数据要素区域流通,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推动大数据自主创新、产业融合和应用服务,充分发挥我市在京津冀大数据协同发展中的带动和支撑作用,与京冀两地共同打造国家大数据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大数据应用先行区、国家大数据创新改革综合试验区、全球大数据产业创新高地。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大数据在我市政务服务、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领域深度应用,大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交换、共享体系基本建成,在环境保护、医疗健康、社会保障、交通等重点领域实现京津冀三地业务信息的交换、共享和深度应用,航运、金融和跨境电子商务等大数据创新应用成效明显,辐射带动周边产业发展,工业云、工业大数据有力支撑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大数据产业生态基本成型,创新能力显著提升,通过承接北京外溢创新资源加快大数据成果转化,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数据产品,培育一批大数据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大数据产业聚集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规模达到5000亿元。

市商务局等2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商务局等2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商务局等2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天津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津商运行〔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商务局等2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等28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并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邮政管理局天津海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烟草局2020年12月17日(联系人:市商务局运行处王冲;联系电话:58665532)(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发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促进消费得到回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商业繁荣繁华,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数据产业发展分析报告

大数据产业发展分析报告

大数据产业发展分析报告一、产业发展背景融合成为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重要特征当前,大数据体系的底层技术框架已基本成熟。

大数据技术正逐步成为支撑型的基础设施,其发展方向也开始向提升效率转变,逐步向个性化的上层应用聚焦,技术的融合趋势愈发明显。

本章将针对当前大数据技术的几大融合趋势进行探讨。

(一)算力融合:多样性算力提升整体效率随着大数据应用的逐步深入,场景愈发丰富,数据平台开始承载人工智能、物联网、视频转码、复杂分析、高性能计算等多样性的任务负载。

同时,数据复杂度不断提升,以高维矩阵运算为代表的新型计算范式具有粒度更细、并行更强、高内存占用、高带宽需求、低延迟高实时性等特点,以CPU 为底层硬件的传统大数据技术无法有效满足新业务需求,出现性能瓶颈。

当前,以CPU 为调度核心,协同GPU、FPGA、ASIC 及各类用于AI 加速“xPU”的异构算力平台成为行业热点解决方案,以GPU 为代表的计算加速单元能够极大提升新业务计算效率。

今年9 月,腾讯云发布了两款异构计算产品,包括搭载Xilinx 数据中心加速卡Alveo U200 的FPGA 实例FX4,以及采用NVIDIA T4 的GPU 实例GN7。

华为公司计划在今年年底推出Fusion Insight B160 数据智能模型发布一体化解决方案,内置Kunpeng920+Atlas300C 芯片,为AI 模型发布提供强劲算力。

不同硬件体系融合存在开发工具相互独立、编程语言及接口体系不同、软硬件协同缺失等工程问题。

为此,产业界试图从统一软件开发平台和开发工具的层面来实现对不同硬件底层的兼容,例如Intel 公司正在设计支持跨多架构(包括CPU、GPU、FPGA 和其他加速器)开发的编程模型oneAPI,它提供一套统一的编程语言和开发工具集,来实现对多样性算力的调用,从根本上简化开发模式,针对异构计算形成一套全新的开放标准。

(二)流批融合:平衡计算性价比的最优解流处理能够有效处理即时变化的信息,从而反映出信息热点的实时动态变化。

筑牢防线,探索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筑牢防线,探索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加加月报Monthly report@解读筑牢防线,探索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各地网信部门、基础运营商与网络安全企业在管理机制创新、核心技术突破、安全体系构建、产业人才培养以及安全观念营造等方面,进行了建立立体动态网络安全体系的探索文/支振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用一个个生动的创新实践,发出了我国网信事业发展的新时代强音。

梳理本次“网信创新工作50例”中网络安全相关的案例,可以看到各地网信部门、基础运营商与网络安全企业在管理机制创新、核心技术突破、安全体系构建、产业人才培养以及安全观念营造等方面,进行了建立立体动态网络安全体系的探索。

核心技术创新是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

实践证明,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而没有核心技术就不可能有网络安全。

移动网络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电信运营商是国家网络安全的基础性保障。

本次评选的创新案例中,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所作出的努力,使人们对我国网络安全具有了更大信心。

中国移动自主研发了“守望者”终驸检测工具箱,具备终端及应用评测、内容安全拨测、诈骗短信识别、伪基站识别等功能,构筑起"云端一体化”的终端安全防护体系从而解决了传统安全软件“支持设备有限、检测深度不足、检测环境可靠性不足”等难题。

还自主研发“伪基站杀手”工具,在自主研发伪基站监测治理系统和现场定位设备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对伪基站的精准发现与反制,有效解决了伪基站“监测难、抓捕难、处置难”的问题。

在实名制应用场景上,福建电信首创动态人像识别技术,实现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在原有人工识别基础上的突破,确保入网环节电话用户人证一致,始终走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去伪存真的道路上。

技术创新使得从根源上遏制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有了更好的保障,为深入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数据安全治理是驱动随着信息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不断交汇融合,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津政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日天津市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若干措施为提升本市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现解决办事堵点(一)集中梳理解决办事堵点。

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营商环境监督员意见建议受理反馈等渠道,集中梳理解决一批办事堵点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本区、本系统、本领域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办事堵点问题,对于可以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于需要长期推动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2024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到2024年底,打通至少100个典型政务服务办事堵点问题。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二)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和“政务服务体验员”活动。

邀请企业和群众体验政务服务,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同走进政务大厅、登录办事平台,转换角色、变换视角,看政策“懂不懂”、流程“通不通”、体验“好不好”,推动制度优化、流程再造和服务提升。

国家大数据相关政策

国家大数据相关政策

国家大数据相关政策
国家大数据相关政策是指国家为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资源合理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等。

以下是一些国家大数据相关政策的例子:
1.《国家大数据战略》:该战略提出了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共享与开放、培育大数据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2.《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对大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要求数据处理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3.《数据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数据资源的分类管理、开放共享、利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4.《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加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融合应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产业的协同发展。

5.《云计算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了加强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云计算应用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的融合发展。

这些政策旨在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和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具体政策内容和措施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数据共享第三节数据开放第三章社会数据第四章开发应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数据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津政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为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高水平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以下简称金创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聚焦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把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摆在突出位置,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航运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不断壮大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优势业态,为深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未来3年,融资租赁持续保持全国领先优势,整体资产规模达到2.5万亿元,在全国占比力争达到30%;商业保理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商业保理创新基地机构入驻率达到90%;选择部分基础扎实、资源集聚、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重点区域,打造一批有主题、有特色的金融集聚标志区,推动错位、协同、高效、联动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推广应用。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促进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宣传推广,强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和监管衔接服务。

加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咨询解答,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短缺药品通关及供应保障工作,协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稳定生产。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动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我国关于大数据的政策法规

我国关于大数据的政策法规

我国关于大数据的政策法规我国大数据政策法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

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源,大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潜力和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安全性、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

为了规范和促进大数据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本文将系统介绍我国关于大数据的政策法规。

一、基本概述1.《国家大数据战略纲要》:该纲要于2015年9月正式发布,明确了大数据的重要性,提出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思路和目标,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二、数据治理和共享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正式实施,对网络安全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涉及到大数据的方面包括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大数据的合规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3.《中央企事业单位大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中央企事业单位大数据资源管控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数据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三、数据开放和利用1.《国家数据共享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7月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数据的共享行为,推动数据资源的利用与开放,促进数据的跨部门、跨领域和跨地区的合理流通和共享。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于2019年1月正式实施,涉及到大数据的方面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数据的保护和管理等内容。

3.《数据中心地理信息安全与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数据中心地理信息安全与服务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数据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四、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不仅涉及到网络安全的方方面面,还对大数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网络运营者对存储的大数据进行加密、备份、监测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将加强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和安全使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加强对全市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和“数字天津”建设,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运营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数据活动”),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采取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管理与技术兼顾的原则,鼓励研发数据安全保护技术,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本市采取主动策略和有效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自境内外的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数据免受泄漏、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依法惩治危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设数据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工作。

公安、保密、密码、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数据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数据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和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报告数据安全事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国家大数据战略如何实施

国家大数据战略如何实施

国家大数据战略如何实施作者:暂无来源:《信息化建设》 2016年第3期3月5日,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引发热议,该草案提到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涉及构建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发展现代互联网产业、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四大要点。

大数据首次被纳入国家战略的高度,2016年,可称为发展大数据元年,国家大数据战略具体该如何实施?且看两会代表委员们谈大数据。

大数据落地立法当先我国对大数据发展高度重视。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J50号),明确了发展大数据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为未来我国大数据发展与应用指明了方向。

2015年10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在国家战略的引领下,20多个省市已经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政策文件,一些动作快的省份更是闻风而动,先手布局,现全国已规划或建设成255个数据中心,投入使用的有173个。

面对大数据涌动的热潮和对未来应用的期待,有识之士认为,要发展必须有序,要有序就要立法,落实大数据国家战略,立法应一马当先。

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犬数据立法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邵志清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制定大数据法,明确数据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规范数据采集、流通与使用,保护数据产权、安全和隐私,维护市场效率与公平。

尽管目前大数据发展已经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但邵志清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数据资源要素使用不足,数据开放程度不够;大数据深度应用少;产业集聚度不高、创业氛围不够活跃。

此外,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

因此,邵志清建言要加快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促进市场数据交易流通,统筹大数据资源;服务治理能力提升、民生改善和经济转型,促进大数据应用;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突破;建设大数据功能型设施,加强数据采集和储备;加强数据安全防护,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标准体系,营造发展环境。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引导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打造北方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规划与引导、促进与发展、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科技、贸易、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农业、能源、物流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技术推介、商务洽谈、交流合作、营销展示和现场体验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天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天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市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删除等环节的数据安全管理活动。

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1. 数据分类分级(1)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个等级。

(2)数据分类分级工作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更新。

2.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1)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预警,建立数据安全风险清单。

(2)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数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 数据安全防护措施(1)建立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

(2)对数据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4. 数据安全事件应对(1)建立数据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通报制度。

(2)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降低事件影响。

5. 数据安全培训与宣传(1)加强对数据安全管理人员、数据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数据安全意识。

(2)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数据安全意识。

6. 数据安全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数据安全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数据安全责任1. 数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2. 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3. 数据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职责。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数据,不得侵犯他人数据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自查表

数据安全自查表

数据安全自查表附件4单位名称:填报人员:填写说明一、范围《数据安全自查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法规文件要求制定。

本表针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自查,分为管理类与技术类两类共计23个自查项,其中管理类自查10项,技术类自查13项。

从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技术防护能力保障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数据在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自查表内容参照下列文件相关要求制定。

下述文件中,标注年份、日期的文件,仅所注年份、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标注年份、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GB/T37988-2022数据安全成熟度模型》《GB/T35273-2022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三、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自查工作:一是客观。

针对本单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安全风险等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评价。

二是真实。

各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开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自查评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问题,自查表中填报的信息及上传的佐证材料应确保真实、可信。

三是全面。

各单位需对所属应用系统的数据资产、数据管理、数据服务、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出境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得瞒报、漏报。

四是突出重点。

针对各单位的重点业务,从数据生命周期、系统平台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自查。

四、自查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照管理类自查项和技术类自查项进行自查,其他单位对照技术类自查项进行自查。

各相关单位应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自查信息进行提交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备查。

管理类自查项序号自查项自查点自查结果1核查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访谈相关责任人,查阅佐证材料符合情况,其中至少应包含:1.本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分工文件,明确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2.网络安全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工作机构、对网络安全工作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组织领导网络安全保护和重大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等;3.主管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地区依法开展网络安全检查、通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情况;4.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考核内容、方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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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靠的大数据体系,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动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开展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组织推动政务数据挖掘利用和市场化开发应用。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是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并从共享平台共享政务数据。

第九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政务数据。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并分别接入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

第十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政务数据采集职责,统筹确认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和开放类型、共享和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经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并向市共享平台开放政务数据系统接口或者数据库,实时接入市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务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政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采集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存储,满足共享和开放的需要。

第十三条新建跨部门、跨系统或者跨层级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办法,建立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机制,对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开放政务数据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的落实。

第二节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第十六条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数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查找、获取。

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向本级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数据使用单位申请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共享申请。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数据使用单位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向数据使用单位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存在分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通过共享平台可以获得的数据,政务部门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数据开放第二十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提供无偿服务。

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依法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应当以可机读标准格式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在线访问、获取。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

政务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政务数据集中向社会开放,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开放的政务数据进行解读,推进政务数据挖掘和增值利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政务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

第三章社会数据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创新产品和技术,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以及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的企业依法收集、存储相关数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提供,用于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八条从事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鼓励、支持其将相关数据向市和区政务数据平台汇聚,或者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业务。

第二十九条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数据资源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开发应用第三十条本市大数据开发应用坚持市场和服务导向,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优秀人才,促进大数据产业全业态协调发展,发挥大数据商用、民用、政用价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鼓励大数据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壮大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数据服务等新兴业态,加快发展科技服务、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完善基础资源数据库,搭建资源要素平台,构建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数据产业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服务民生水平,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市规划、城乡建设、人居环境、健康医疗、养老服务、社会救助、质量安全、文化教育、交通旅游、城乡服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开发公共服务产品。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领域监测能力,构建经济运行调控与决策的大数据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估、风险预警、智能决策、运行仿真等大数据支撑能力。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将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检验检测、违法失信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建立健全大数据社会治理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商事服务中实施项目并联审批,促进政府简政放权、依法行政。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聚集区建设,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融合工程、大数据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数据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数据业态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核心系统研发、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安全可靠的大数据应用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

发挥专项基金导向示范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互联网协议规模部署和通信网络建设,提升无线局域网接入点数量,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发展规划,培养和引进高端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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