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发起人应当负返还责任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准股东《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作了补充:1、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对准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对准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规定:“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公司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公司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下列关于一人公司的说法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一人公司既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B.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可以一次足额缴纳,可以分期缴纳C.不论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D.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可见,公司法没有规定一人股份公司,根据企业形态法定主义,一人公司不应当包括一人股份公司,所以A项错误。
2013年《公司法》修订,放松了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第58条取消了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制度与具体出资要求,故B 项错误。
法律只是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未一律限制“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所以C项表述错误。
所以ABC应选。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一人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控制,极易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所以公司法要求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则推定为公司的财产不独立,并苛责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正确。
知识模块:公司法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 )A.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B.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必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法平时作业(一、二)答案
一、选择题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B.三万元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应当是无形财产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D.公司注册资本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C.股东出资日期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C.发行公司债券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B.十五日1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哪项是正确的:A.召集股东会会议1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哪项职权:C.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15、下列哪项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D.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16、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说法,错误的是:B.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17、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哪项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D.应当编制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制度方面有下列哪项特别限制:D.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9、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0、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1、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在法院通知之日起()内行使优先购买权:C.二十日22、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时,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九十2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发起人应占发起人总数的()以上。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_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8、解散企业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63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10、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律师法》第18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
1、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1、代理时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释[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包括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包括什么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包括什么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确定以及相关知识(1)发起人的范围。
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
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
(4)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最新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部分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
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20、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经济法案例
例题1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
新《公司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有公司名称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答案:D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A.六千元B.三万元C.十万元D.十五万元答案:B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答案:A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A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答案:D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答案:C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答案:A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答案:B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答案:C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答案:C35、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方式是:A.股东大会选举产生B.董事会聘任C.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D.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答案:C36、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说法错误的是: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B.监事会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且其在监事会中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C.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监事D.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答案:C3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行为,法律不禁止的是:A. 挪用公司资金B.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C.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D.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答案:B38、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九)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九)(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20,分数:40.00)1.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______∙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分数:2.00)A. √B. √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中,设立该派出所的部门是乙区公安分局,乙区公安分局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是乙区政府。
因此,可以成为复议机关的是乙区公安分局和乙区政府。
故选AB。
2.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 A.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B.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必须停止执行∙ C.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可以停止执行∙ D.法律没有规定停止执行的不停止执行(分数:2.00)A. √B. √C.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故选AB。
3.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
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______。
∙ A.医疗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分数:2.00)A. √B. √C. √D.解析:A、B、C项的依据均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发起人职责包括
发起人职责包括第一、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97条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1、117、118以及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
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
根据《公司法》第84、91及97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
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
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直接影响公司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此时之返还责任应视为义务,而不应作为带有惩罚性质的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有两个含义:一为义务,另一为违反法律规定之义务而应承担之后果。
在此情形,公司不能成立系因不可抗力,如国家政策之改变,或因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决议由各认股人表决作出,反映的是认股人自己的意旨,而非发起人违反法律规定之义务,故应视作义务,而非承担违法行为之后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桂高法民二〔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桂高法民二〔2020〕19号目次一、公司资本制的效力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三、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则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六、隐名出资(代持股)的适用规则七、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九、对赌协议的效力审查一、公司资本制的效力1.【公司资本制原则及其地位】公司资本制是公司制度的基石。
公司资本制原则包括:资本确定(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理论上统称为“资本三原则”,其并不旨在保证注册资本等同于公司实际资产或公司清偿能力,其更强调的是规范出资人缴付出资、规范公司法人运营或调整自身资产,使公司具备和彰显独立财产、独立利益以及独立人格,以使得债权人能够与一个足够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交易。
“资本三原则”重点关注“出资”的两类动态过程:一是出资人将特定财产转入公司名下的“权利移转过程”;二是公司名下的资本随着公司经营而产生的“资产变化过程”。
前者主要涉及“股东出资纠纷”与“公司增资纠纷”案由,具体包含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后者主要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减资纠纷”等案由。
2.【股东退股中的资本维持】股东退股涉及撤回出资,进而牵涉公司资本的减少,故基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对股东退股予以一定限制:(1)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其退股、或通过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股的(《公司法》第74条),须通过法定减资程序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177条);(2)股东通过公司解散退股的,须通过法定清算程序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183条);(3)股东通过全部出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不涉及公司资本减少,无须受限于公司资本管制,但出让股东未全面出资就转让股权的,仍负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最新单选题
单项选择题二1、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D.公司用工制度2、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看出公司() B.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3、大陆法系国家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把公司分为( ) 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4、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时,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D〕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九十5、对港商先期汇入而已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由〔〕负责归还。
C、实业公司6、对公司有出资义务的人为() C.发起人7、对国有独资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为() D.监事会8、发行公司债券,股份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B、3000万元9、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C 30日10、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该在会议召开〔C〕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C、三十日11、根据《公司法》,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A 百分之三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哪些情形,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D 〕D、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1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下面的表述,哪些不符合该法对该问题的规定〔〕A、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公司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1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各项表述哪一项不符合规定〔〕D、无记名债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转让,经向公司登记,也发生转让效力1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越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C、40%16、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公司所筹集的资金〔〕 C、可以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17、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增资决议必须经〔〕C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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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发起人应当负返还责任?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什么情形下,发起人应当负返还责任 ?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至 2006 年 5 月 1 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五千万元后,召开公司创……
在什么情形下,发起人应当负返还责任?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五千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6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枣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募救截止期限为2006年5月1日,截至到5月1日,股款已全部缴足,发起人应该在股款募足后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但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2006年6月5日仍未召开创立大会,依照《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认股人提出的要求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返还所缴股款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认股人在一定条件下撤回股款的权利,就是从保护弱者的利益出发,即保护认股人的利益,从而加重发起人的责任,防止其利用设立行为侵害认股人的利益。
发起人相对于认股人处于强势的地位,信息更充分,资金实力强大,如果法律不赋予认股人在一定条件下撤回股款的权利,就会使某些发起人借发起设立公司之名,从事不法行为,侵害无辜的投资者的利益。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