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屈光不正是指眼球的屈光系统存在缺陷,导致对视物的聚焦能力发生失调。
在中小学生群体中,屈光不正是十分常见的眼健康问题之一、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屈光不正问题,保障中小学生的视力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需要制定相应的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以下是一份参考规范,旨在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指导。
第一章总则1.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工作,确保屈光不正问题的及时发现和纠正,维护中小学生视力健康。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工作,包括学校卫生室、眼科门诊等。
第二章筛查对象和筛查时机1.筛查对象本规范的筛查对象为中小学生群体,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
2.筛查时机根据中小学生的视力发育特点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建议,推荐对中小学生进行以下筛查时机:(1)入学前筛查:中小学新生入学前进行视力筛查,早期发现屈光不正问题,便于及时纠正。
(2)每学期筛查:每学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一次视力筛查,确保及时发现并纠正患有或潜在有屈光不正问题的学生。
(3)个别检查:对于视力异常或者疑似屈光不正的学生,应根据需要进行个别视力检查。
第三章筛查方法和流程1.筛查方法筛查方法应包括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其他项目:(1)视力检查:使用标准的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记录学生双眼裸眼视力和戴镜视力。
(2)屈光度检查:使用自动屈光度计或手动屈光度计进行屈光度检查,记录学生双眼的球镜度数、散光度数和轴向。
(3)眼底检查:对于屈光不正问题较为明显或疑似其他眼部病变的学生,进行眼底检查。
2.筛查流程筛查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登记信息: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班级等。
(2)视力检查:对学生进行双眼裸眼视力和戴镜视力检查。
(3)屈光度检查:对学生进行屈光度检查,记录球镜度数、散光度数和轴向。
(4)初步诊断:根据视力和屈光度检查结果进行初步筛查诊断,判断是否存在屈光不正问题。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解读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解读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中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学校配合下,认真开展中小学生视力筛查,将眼部健康数据及时更新到视力健康电子档案中。
为规范化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屈光不正筛查工作,促进近视等屈光不正的群体性防控,提高我国儿童青少年眼健康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等有关单位,在多次征求相关单位及各领域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二、编制思路规范化开展屈光不正筛查工作,是防控近视在内屈光不正的重要切入点。
在传统的裸眼远视力筛查方法基础上,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原则,统一屈光不正筛查操作方法、所用筛检指标和界值以及科学、规范进行结果反馈,研制出适用于大规模儿童青少年屈光不正筛查工作的标准,应用于我国儿童青少年屈光不正筛查实践。
对近视筛查结果的判定,参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
同时强调在筛查过程中,筛查人员应积极识别中小学生常见的其他眼部疾病,并及时转诊。
三、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基本要求、筛查方法、转诊建议及筛查后的要求。
屈光不正筛查的基本要求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筛查机构、筛查人员、筛查场所、筛查仪器设备、筛查时间和频率。
屈光不正筛查的筛查方法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裸眼远视力检查、戴镜远视力检查、屈光检测、主要眼病的识别、筛查结果的记录。
屈光不正的筛查结果不具有诊断意义,需到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以确诊。
本标准给出了以裸眼远视力、戴镜远视力、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验光进行筛查后的转诊建议。
本标准要求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所有受检学生及家长,并按照要求给出转诊建议。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WS_T 663—2020
ICS13.100C 56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663—2020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creening of refractive error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tudents2020-01-11发布2020-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海东、何鲜桂、马莹琰、马军、董彬、许迅。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基本要求、筛查方法、转诊建议及筛查后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T 26343 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ISO 10342 眼科仪器验光仪(Ophthalmic instruments—Eye refractometer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屈光不正 refractive error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入人眼内后不能聚焦在视网膜上。
注:屈光不正包括:远视(hypermetropia)、近视(myopia)和散光(astigmatism)。
3.2屈光不正筛查 screening of refractive error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屈光检测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人群中可能有屈光不正的人同没有屈光不正的人区分开来。
近视筛查标准
近视筛查标准
1. 近视筛查人群:适用于6岁及以上的人群。
2. 执行人员:由训练有素的医学专业人员或眼科医生进行筛查。
3. 测量视力:使用标准的视力图表(如Snellen图表)测量被筛查者的视力。
被筛查者应该独立地读出或指出图表上的字符,如有必要可使用适当的视力矫正。
4. 屈光参考:为了准确评估近视程度,使用自动折射计或自动验光仪等设备测量被筛查者的屈光度。
5. 近视定义:将屈光度小于-0.5D的被筛查者定义为近视。
6. 结果评估:根据被筛查者的视力和屈光度,进行近视程度的分类。
- 轻度近视:屈光度在-0.5D至-3.0D之间。
- 中度近视:屈光度在-3.25D至-6.0D之间。
- 高度近视:屈光度超过-6.0D。
7. 建议和跟进:根据筛查结果,提供给被筛查者适当的建议和跟进,如建议佩戴正确的视力矫正器具、定期复查视力等。
对于已经确诊的近视患者,还可以提供进一步的专业眼科咨询。
8. 数据记录:筛查结果应当被妥善记录,包括被筛查者的个人信息、视力、屈光度等。
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研究。
9. 筛查设备维护:筛查所使用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准确性和可靠性。
10. 持续监测和改进:定期评估筛查流程和准确性,保障筛查的质量,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份近视筛查标准的示例,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意见进行调整和完善。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附件 1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学龄前大班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近视筛查。
筛查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远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1.近视 Myopia。
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前。
2.近视筛查 screening of myopia。
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区分开来。
3.球镜度数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4.柱镜度数 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
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线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5.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refraction,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筛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
筛查人员应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筛查设备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
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
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 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六、筛查场所1.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七、远视力检查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青少年视力筛查工作方案
青少年视力筛查工作方案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他们对电子产品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
然而,与此同时,青少年的视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关注和保护青少年的视力健康,我们制定了以下青少年视力筛查工作方案。
一、筛查目的青少年视力筛查工作的目的是及早发现和干预视力问题,避免视力障碍的进一步发展,确保青少年的视力健康。
二、筛查对象本次视力筛查工作主要面向中小学生群体,覆盖年龄范围为6至18岁的学生。
三、筛查方法1.视力检查:采用标准的视力表进行裸眼视力检查。
学生应保持坐姿端正,面向视力表,逐行阅读视力表上的字母或符号,记录最小可辨识的行数。
如发现视力异常,需及时通知家长,并建议进行进一步的专科检查。
2.眼底检查:通过瞳孔扩张,使用专业的眼底镜检查学生眼底,观察是否存在视网膜、玻璃体等异常。
3.屈光度检查:使用自动屈光仪对学生进行屈光度检查,测量学生的近视度数、远视度数和散光度数,及时发现并纠正屈光度异常。
4.眼部疾病筛查:对学生进行眼部结构和功能的全面检查,包括角膜形态、瞳孔反应、眼位和眼球运动等,以排除眼部疾病的存在。
四、筛查频率1.初次筛查:针对所有中小学生进行一次初次筛查,以发现潜在的视力问题。
2.定期复查:对初次筛查中发现视力异常的学生进行定期复查,以评估视力问题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五、筛查结果处理1.视力正常:对视力正常的学生进行记录,并进行视力健康宣传,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电子产品,保护视力。
2.视力异常:对视力异常的学生进行个别跟踪,及时通知家长并提出相应的治疗建议,如佩戴眼镜、进行眼部康复训练等。
六、筛查结果统计与分析对每次筛查的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包括视力问题的类型、程度、发生率等,为制定更好的视力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七、视力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和家长的视力保护意识,普及正确使用电子产品的知识,推广眼保健操等视力保护方法。
学校视力筛查工作制度
学校视力筛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关注学生的视力健康,降低学生近视的发病率,提高学生视力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我校制定了一系列视力筛查工作制度。
通过视力筛查,早发现、早干预学生的视力问题,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确保学生视力健康。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视力筛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德育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等为成员。
2.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校视力筛查工作,确保视力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德育处负责视力筛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视力筛查计划、联系专业机构、组织学生参与等。
4. 年级组长和班主任负责本年级和本班学生的视力筛查工作,确保学生按时参加视力筛查。
5. 专业机构负责视力筛查的具体操作,包括视力检查、屈光度检查等。
三、视力筛查内容和流程1. 视力筛查内容包括左、右眼裸眼视力和屈光度。
2. 视力筛查流程分为视力检查和屈光度检查两个环节。
视力检查采用标准视力表进行,屈光度检查采用自动屈光度计进行。
3. 视力筛查分为定期筛查和特殊筛查。
定期筛查每学期进行一次,特殊筛查根据学生视力健康状况和需求进行。
4. 视力筛查应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进行,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视力筛查结果处理和反馈1. 视力筛查结果由专业机构提供,德育处负责汇总和分析。
2. 对筛查异常的学生,填写反馈单,建议家长带孩子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
3. 将视力筛查结果反馈给家长,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视力健康,配合学校做好视力保护工作。
4. 对视力筛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视力保护措施,降低学生近视发病率。
五、视力筛查工作的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视力筛查工作落到实处。
2. 落实视力筛查经费和设备,保障视力筛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视力筛查工作人员培训,提高视力筛查工作质量。
4. 建立健全视力筛查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学生隐私安全。
学校检测视力制度模板
一、制度目的为保障学生的视力健康,预防近视等眼部疾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视力检测频率(1)中小学校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测,分别在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进行。
(2)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可开展3-6岁幼儿视力监测。
2. 视力检测对象(1)中小学校全体学生。
(2)幼儿园3-6岁幼儿。
3. 视力检测内容(1)裸眼视力检测。
(2)屈光度检测。
(3)眼位检测。
(4)眼底检查。
4. 视力检测流程(1)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资质的视力检测机构或聘请专业眼科医生进行视力检测。
(2)视力检测机构或眼科医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学生进行视力检测。
(3)检测完毕后,学校及时收集视力检测数据,建立学生视力健康档案。
(4)学校将视力检测结果反馈给学生家长,并对视力异常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
5. 视力检测结果处理(1)学校将视力检测结果纳入学生体质健康上报系统,定期上报。
(2)对视力异常的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家长,并建议家长带孩子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
(3)学校将加强视力异常学生的干预措施,如调整座位、减少电子产品使用时间等。
6. 视力健康教育(1)学校定期开展视力健康教育讲座,提高学生视力保护意识。
(2)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户外活动,增强体质,预防近视。
(3)学校加强对学生用眼卫生的监督,确保学生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
三、责任与监督1. 学校领导对本制度实施工作负总责,确保视力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2. 学校教务处负责视力检测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3. 学校卫生室负责视力检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4. 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监督视力检测工作的开展,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学校将定期对视力检测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2020年版)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基本要求、筛查方法、转诊建议及筛查后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T 26343 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ISO 10342 眼科仪器验光仪(Ophthalmic instruments—Eye refractometer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屈光不正 refractive error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入人眼内后不能聚焦在视网膜上。
注:屈光不正包括:远视(hypermetropia)、近视(myopia)和散光(astigmatism)。
3.2屈光不正筛查 screening of refractive error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屈光检测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人群中可能有屈光不正的人同没有屈光不正的人区分开来。
3.3球镜度数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3.4柱镜度数 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为使近轴的平行光束会聚于两条分离的、相互正交的交线上,含有两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3.5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SE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4 基本要求4.1 筛查机构筛查机构包括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具备符合4.2要求的筛查人员。
4.2 筛查人员筛查人员应为持有眼科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一、筛查对象本市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含流动人口;二、筛查内容3岁以内儿童主要进行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3岁以上儿童主要进行儿童视力、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三、筛查机构基本条件一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筛查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环境安静;二开展视力筛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师;三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须配备以下筛查设备:1、视力筛查仪屈光筛查设备:主要用于7岁以下儿童屈光异常的筛查;2、国际标准视力表灯:主要用于4岁以上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3、眼位检查设备:遮眼板、聚光手电筒或其它眼位检查设备;四、筛查要求一筛查方式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筛查,或采用携带筛查仪器到儿童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或幼托机构进行儿童视力筛查;二筛查时间儿童在3岁以前筛查1次,3岁至7岁以内每年筛查1次;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年龄在3岁以内者在6个月内进行复筛,年龄在3岁以上者在3个月内进行复筛;三筛查流程1、知情同意;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之儿童视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同意;2、筛查操作;具体筛查操作方法按每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3、结果登记;对每位接受筛查儿童的双眼筛查结果做好登记,签署筛查人员姓名,并将筛查情况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作简要记录;4、结果告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告知监护人筛查结果的方式,同时对筛查结果异常儿童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四追访与转诊1、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2、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3、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4、确诊机构须及时将患儿确诊与治疗情况反馈给筛查机构,由筛查机构完成追访工作;五筛查覆盖率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城市达70%以上、农村达60%以上;五、组织管理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管理,制订市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儿童视力筛查工作;2、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以及筛查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3、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必须提供规范服务,制定筛查、追访、转诊、统计汇总及上报等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4、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实行信息逐级上报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2019年版 儿童青少年中小学生近视、远视、散光等)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基本要求、筛查方法、转诊建议及筛查后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T 26343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ISO 10342 眼科仪器验光仪(Ophthalmic instruments — Eye refractometer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屈光不正refractive error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后不能聚焦在视网膜上。
屈光不正分为:远视(hypermetropia)、近视(myopia)和散光(astigmatism)。
3.2屈光不正筛查 screening of refractive error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屈光检测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人群中可能患有屈光不正的人同那些没有屈光不正的人区分开来。
3.3球镜度数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3.4柱镜度数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为使近轴的平行光束会聚于两条分离的、相互正交的交线上,含有两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3.5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refraction, SE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4 基本要求4.1 筛查机构具备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或基本医疗服务且具备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所,并具备符合4.2要求的筛查人员。
青少年视力筛查工作方案
青少年视力筛查工作方案第一章:引言近年来,青少年视力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和学习压力的增加,青少年近视率不断攀升。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视力健康,我们制定了本视力筛查工作方案,旨在及早发现和干预青少年的视力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视力保护和教育指导。
第二章:筛查对象和范围本视力筛查工作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主要包括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青少年。
通过学校和家庭的合作,我们将全面开展视力筛查工作,确保每位青少年都能接受到视力检查和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三章:筛查方法和步骤1. 视力检查工具:使用标准的视力检查表,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避免使用依赖电子屏幕的检查方法,以免对青少年视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 筛查步骤:a. 选择合适的筛查地点:确保光线充足,环境安静,避免干扰。
b. 保证视力检查的准确性:对每位青少年进行近视度数、散光度数和斜视等方面的检查。
c. 记录和分析结果:将每位青少年的视力检查结果记录在档案中,并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视力问题的趋势和规律。
d. 及时干预和指导:对于视力异常的青少年,及时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和视力保护指导,包括配戴眼镜、进行眼保健操等。
第四章:筛查结果的处理和反馈1. 筛查结果的分类:根据视力检查结果,将青少年分为正常视力、近视、散光、斜视等不同类别。
2. 结果的处理和反馈:a. 正常视力的青少年:鼓励他们保持良好的用眼习惯,定期进行视力保健检查。
b. 近视、散光和斜视的青少年:及时联系家长,向他们介绍青少年视力问题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并建议他们带孩子到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c. 定期进行跟踪:对于视力异常的青少年,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调整干预措施,确保他们的视力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疗。
第五章:视力保护和健康教育1. 推广视力保护知识: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合作,推广视力保护知识,帮助青少年建立良好的用眼习惯。
2. 进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视力保护讲座、眼保健操比赛等活动,增加青少年对视力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和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
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学龄前大班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近视筛查。
筛查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远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一)近视 Myopia。
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前。
(二)近视筛查 screening of myopia。
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区分开来。
(三)球镜度数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四)柱镜度数 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
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线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五)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refraction, 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筛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
筛查人员应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筛查设备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
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
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 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六、筛查场所(一)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二)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三)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七、远视力检查(一)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1.检查者穿白大衣或工作服、戴好口罩及帽子、清洗双手。
2.检查前应准备好视力表、遮眼板和指示杆。
新时代中小学生近视防控评价标准及说明
新时代中小学生近视防控评价标准及说明(一)近视标准及分类。
1.根据散瞳后验光仪测定的等效球镜(SE)度数判断近视度数,可以将近视分为近视前期、低度近视、高度近视三类。
(1)近视前期:﹣0.50D<SE≤﹢0.75D(近视50度以下);(2)低度近视:﹣6.00D<SE≤﹣0.50D(近视50~600度之间);(3)高度近视:SE≤﹣6.00D(近视600度以上)。
2.根据近视病程进展和病理变化,又可以将近视分为单纯性近视和病理性近视。
(1)单纯性近视:多指眼球在发育期发展的近视,发育停止,近视也趋于稳定,屈光度数一般在﹣6.00D之内。
其中绝大多数患者的眼底无病理变化,用适当光学镜片即可将视力矫正至正常。
(2)病理性近视:多指发育停止后近视仍在发展,并伴发眼底病理性变化的近视类型,亦称为进行性近视,大多数患者的度数在﹣6.00D以上。
常见眼底改变有近视弧形斑、漆裂纹、脉络膜新生血管、黄斑脉络膜萎缩、视网膜脱离、后巩膜葡萄肿等。
3.按照视光学可将近视分为轴性近视和屈光性近视。
(1)轴性近视:一般是指真性近视,指眼轴伸长使平行光线进入眼内聚焦在视网膜前而引起的近视。
(2)屈光性近视:指眼轴在正常范围内,由于晶状体等屈光因素改变使平行光线进入眼内聚焦在视网膜前形成的近视。
屈光性近视主要是受眼科疾病以及其他因素引起晶状体病变影响屈光率而导致的近视。
(二)名词术语说明。
1.视力:又称视觉分辨力,是眼睛能够分辨的外界两个物点间最小距离的能力。
视力是随着屈光系统和视网膜发育逐渐发育成熟的,0~6岁是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新生儿出生仅有光感,1岁视力一般可达4.3(标准对数视力表,下同),2岁视力一般可达4.6以上,3岁视力一般可达4.7以上,4岁视力一般可达4.8以上,5岁及以上视力一般可达4.9以上。
2.正视化过程:儿童眼球和视力是逐步发育成熟的,新生儿的眼球较小,眼轴较短,此时双眼处于远视状态。
儿童青少年时期是眼屈光变化最快的阶段,其发育规律表现为随着儿童生长发育,眼球逐渐长大,眼轴随之变长,远视度数逐渐降低而趋于正视,称之为“正视化过程”。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江苏省卫健委网站)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根据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为配合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调查,特制定本筛查规范。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幼儿园儿童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近视筛查。
筛查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远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1.近视 Myopia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前。
2.近视筛查 screening of myopia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区分开来。
3.球镜度数 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4.柱镜度数 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线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5.等效球镜度数 spherical equivalent refraction, SE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筛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
筛查人员应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筛查设备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
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
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 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六、筛查场所1.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七、远视力检查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1)检查者穿白大衣或工作服、戴好口罩及帽子、清洗双手。
儿童视力筛查标准
儿童视力筛查标准一、儿童视力筛查的对象。
儿童视力筛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
学龄前儿童是指3-6岁的儿童,这个阶段是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也是最容易出现视力问题的阶段。
学龄儿童是指7-12岁的儿童,这个阶段是儿童学习和生活的重要阶段,视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质量。
因此,对于这两个年龄段的儿童,视力筛查尤为重要。
二、儿童视力筛查的方法。
儿童视力筛查的方法主要包括裸眼视力检查、屈光检查和眼底检查。
裸眼视力检查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通过让儿童分别用左眼和右眼分别观察视力表上的图形或字母来检查其视力情况。
屈光检查是用来检查儿童是否存在近视、远视或散光等屈光问题,可以通过自动屈光仪或验光镜等设备进行检查。
眼底检查则是通过眼底相机等设备来检查儿童眼底血管和视网膜情况,以排除眼底病变的可能。
三、儿童视力筛查的标准。
儿童视力筛查的标准主要包括筛查时间、筛查频率和筛查结果的判定。
对于学龄前儿童,建议每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以及在入学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视力检查。
对于学龄儿童,建议每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以及在每学年开始时进行一次视力检查。
筛查结果的判定主要参考裸眼视力、屈光度和眼底检查等结果,对于发现异常的儿童,应及时进行进一步的专科检查和干预。
在进行儿童视力筛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筛查环境要保持安静、明亮,以确保儿童能够集中注意力进行检查;其次,筛查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各种筛查方法和技巧;最后,对于筛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要及时向家长进行解释和建议,并建议他们到专业眼科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总之,儿童视力筛查标准是保障儿童视力健康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筛查,才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儿童视力问题,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希望广大家长和学校能够重视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共同关注儿童视力健康,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视力保护环境。
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
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
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是为了及早发现和防控儿童眼病和视
力问题,保障儿童视觉健康而建立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0至6岁儿童,按照《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进行实施。
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0至6岁儿童,应按照《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进行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此项工作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生负责,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长发育阶段进行相应的检查。
2.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应包括定期的视力筛查,以及对于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和高危因素的早期发现和及时转诊。
3.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医生的建议,定期带儿童去医院进行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同时,家长或监护人也需要关注儿童的视觉行为和表现,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就医。
4.对于已经确诊患有眼病或视力问题的儿童,应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和干预,以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视觉健康发育。
5.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应建立健康档案,以便于跟踪和管理儿童的视觉健康状况。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与家长或监护人的有效沟通渠道,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和建议。
6.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和服务水平,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儿童受益。
总的来说,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旨在早期发现和防控儿童眼病和视力问题,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视觉健康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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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根据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为配合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调查,特制定本筛查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幼儿园儿童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近视筛查。
筛查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
包括远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
1.近视Myopia
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前。
2.近视筛查screening of myopia
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区分开来。
3.球镜度数diopter of spherical 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4.柱镜度数diopter of cylinder power
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线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5.等效球镜度数spherical equivalent refraction, 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
筛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
筛查人员应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筛查设备
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
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
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 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六、筛查场所
1.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 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七、远视力检查
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1)检查者穿白大衣或工作服、戴好口罩及帽子、清洗双手。
(2)检查前应准备好视力表、遮眼板和指示杆。
指示杆的头端不能太细,并应漆成黑色。
(3)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视力表5.0行视标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4)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米(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在被检眼(结点)前方2.6米处立一面垂直的镜子,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米。
镜中的视标图像必须无明显变形。
(5)视力表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Ocd/m2。
(6)无条件时,可利用自然光照明,光线应充足。
(7)视力表应避免阳光或强光直射。
照明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
2. 检查要求
(1)检查视力前向受检者讲解检查视力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取得合作;并询问是否有学生正在佩戴有隐形眼镜(包括软
镜和硬镜)或者夜戴角膜塑形镜,如有,应文字注明在记录表上(见附件1)。
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摘去眼镜,检查裸眼视力。
为在进行近视筛查的同时做好后续眼健康服务,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加查戴眼镜视力。
(2)检查在室内进行时,受检者从室外进入后应有15分钟以上适应时间,不能立即测试。
(3)检查前不要揉眼,检查时不要眯眼、斜视、偷看、往前伸。
检测人员应随时注意监督。
(4)用遮眼板时,要提醒受检者不要压迫眼球,以免影响视力。
(5)不宜在紧张视近工作、剧烈运动或体力劳动后即刻检查视力。
(6)确认为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受检者计入近视样本。
3. 检查方法
(1)远视力检查须两眼分别进行,先右眼后左眼。
嘱受检者用遮眼板或手掌遮盖一眼,检查者用指示杆从第一行的最大视标(4.0行视标)开始,自上而下。
逐行检查,要求受检者在3秒钟内说出或用手势表示该视标的缺口方向,受检者说对的最后一行视标所表示的视力即为受检者该眼的视力。
(2)每行通过的标准是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
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3)如果受检者在5米处不能识别视力表4.0行视标,则让其逐渐向视力表走近,直至刚能识别4.0行视标为止。
记录被检眼与视力表的距离,用4.0加上不同距离相应的校正值,记录为受检者的视力。
例如,受检者在4米处刚能识别4.0行视标,4米处校正值为-0.1,则4.0-0.1=3.9,其被检眼视力记录为3.9。
不同距离的视力校正值见下表:
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4)若在小于1米处仍无法看清最上一行视标,视力记录为0.0。
八、屈光检测
屈光检测应采用客观检查法,在非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使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进行检测。
注意事项:
(1)每日筛查开始前,应采用标准模拟眼进行仪器矫正,并将柱镜值调至负值状态。
(2)每只眼应测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等于0.50D,则应进行额外的测量,再取平均值。
平均值应保留两位小数。
(3)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摘去眼镜后再进行电脑验光。
(4)对于调节能力特别强,多次检测数值波动大的学生,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
(5)屈光检测应采用实测值,不得用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6)检测时发现的异常情况需用文字备注说明。
(7)屈光度检查结果打印出来后,将结果黏贴在记录表的“电脑验光单粘贴处”,同时将左、右眼的屈光度均值记录到表格中的相应位置。
九、近视筛查标准
裸眼视力<5.0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度数<-0.50D。
十、数据记录与结果告知
筛查人员应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双眼裸眼视力、双眼球镜度数、柱镜度数、轴位等结果。
筛查后,筛查机构应及时给出结果反馈,对需要进一步转诊复查的对象应发放《复查告知书》;检查结果判断为正常时,也应反馈给学生家长。
同时,对所有受检学生和家长发放包括近视防控在内的眼保健科普知识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