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失导致新生儿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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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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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热门下载】在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请求医疗过错鉴定,若医院方存在过错,则应对患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因为医疗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时应该怎么处理呢?是将胎儿看做一个独立的人还是看做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处理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胎儿医疗过错案例。

一、案情介绍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

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

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

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

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

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

回想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她认为某妇幼保健医院对胎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从受精到胎儿分娩,胎儿与母体之间始终处于动态的、互相排斥和共同生存之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系中,随时都存在着妊娠或继续或终止,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如部分脐带绕颈的胎儿,在妊娠期间,胎儿飘浮于羊水之中,脐带虽绕颈,但松驰,不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和胎位。

但在分娩时,随着宫缩,胎儿进入产道,脐带拉直、绷紧,缢勒胎儿颈部导致其死亡。

这一质的变化,可在瞬间内发生,他人无法阻止。

事实上导致胎儿死于宫内的原因极其复杂,仅临床产科最常见的胎死原因就超过百余种。

其中既有缘自孕妇生理和病理方面的,也有缘自胎儿自身的;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

甚至还包括心理、社会文化、经济等非生物学因素。

因此必须对胎死宫内的性质进行严格界定,客观公正的区分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特别是对临产胎儿的死亡原因分析。

为弄清胎儿死亡原因,医院建议对胎儿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为死去的胎儿讨个说法,小赵同意了医院的建议。

不久,胎儿的尸检报告出来了。

该报告分析:该胎儿有脐带绕颈一周史,病理检查见脐血管壁炎症,脐静脉内血栓形成,胎盘灶性梗死、炎症,两肺淤血、水肿,羊水吸入、灶性炎症。

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不良事件的通报

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不良事件的通报

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不良事件的通报南京市儿童医院患儿徐某某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我厅高度关注,并对调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

南京市的调查结果表明,南京市儿童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在这起事件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特别是11月3日夜班值班医师毛晓珺,对患儿家长多次反映病情变化,请求察看患儿病情的合理要求,态度冷漠,没有认真观察患儿病情变化,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事发后还隐瞒自己值班期间上网下围棋的事实真相。

管床医师没有对患儿血象异常及时申请会诊,也没有将该患儿病情向夜班值班医生交班。

值班护士也未认真执行分级护理规定,没有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变化。

上述事实均反映出该院部分医护人员宗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核心制度执行不力以及技术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

这起医疗不良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我厅已同意南京市卫生局的意见,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值班医师予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并责成南京市卫生局对南京市儿童医院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南京市卫生局已决定对南京市儿童医院院长方如平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委书记金福年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值班医师毛晓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开除处分;给予管床医生冯晓津、陈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眼科护士周颖、毛婷、徐源媛、夏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眼科主任陈志钧、眼科护士长彭明琪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耳鼻喉科值班医生李旭行政警告处分。

为了吸取这起事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

广大医务人员承担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这起医疗不良事件为警示,加强对广大医务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视病人如亲人,时刻把病人的安危放在心上,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

新按医疗事故案例:医院接生措施不当致新生儿重残赔偿10万

新按医疗事故案例:医院接生措施不当致新生儿重残赔偿10万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21日,赵*坚的母亲姜*四到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处住院待产。

由于医院产前检查不仔细,观察不到位,没有查出胎儿是巨大儿,没有做好接生准备。

在姜*四分娩时,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常规,采取措施不当,强行牵扯赵*坚手臂,导致赵健坚出生时右臂丛神经损伤。

因医院失误,第二产程过长,赵*坚还因窒息、生命垂危,被紧急转入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病情诊断为:窒息、吸入综合症、缺血缺氧性脑病伴头皮血肿。

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该事故系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赔偿赵健坚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6897.66元。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作为医疗机构,在赵*坚出生过程中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造成赵*坚右侧臂丛神经部分损伤,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赵*坚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04538.15元。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法操作,导致患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1. 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某医生在门诊中对患者进行诊断时,未进行全面检查,仅凭症状进行判断,结果误诊为普通感冒。

患者的病情逐渐加重,最终导致死亡。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2. 护士给患者错误的药物剂量某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误计算了药物剂量,导致患者中毒反应。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生命危险,最终造成永久性伤害。

护士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3. 手术中医生器械残留导致患者感染某患者在手术中,医生未注意清点手术器械,导致一根纱布残留在患者体内。

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经过治疗仍未能挽回生命。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4. 误用药物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某医生在给患者开具处方时,错误地开了一种对患者过敏的药物,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患者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5. 医生术后不及时处理并导致并发症某患者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及时处理。

然而,医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加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医生因为玩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6. 医生错误操作导致患者器官受损某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的重要器官受到损伤。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最终导致永久性伤害。

医生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7. 护士给患者输血时使用错误血型某护士在给患者输血时,错误地使用了与患者血型不匹配的血液。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最终导致死亡。

护士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8. 医院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某医院为了牟取利益,对患者进行了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了生育能力。

医院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9. 医生用过期药物给患者治疗某医生在给患者治疗时,使用了已经过期的药物。

医生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医生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医生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由于病情可能是极其复杂亦或是其他情形从而导致医生误诊的可能性并不小,对此医生并不能够免责,而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医生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医生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法律责任(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医生误诊是否需要赔偿过错与否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尽责。

误诊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医务人员是否作出本应能作出的诊断。

若限于患者症状不典型、现有技术水平、患者本身体质特异等因素,患者的“误诊”当时无法做出诊断,则不能就此判定医院有过错。

例如患者摔倒,当时局部无红肿,X线照射未明显显示,且其症状不符合拍CT的指征,但在复诊中发现有骨裂(并未错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方过错需要经过医学鉴定。

新生儿医疗事故案例

新生儿医疗事故案例

新生儿医疗事故案例新生儿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健康与幸福是每个家庭都非常关注的事情。

然而,医疗事故却时有发生,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新生儿医疗事故案例,以便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新生儿输血事故。

某医院的一名新生儿因出生后出现贫血症状,医生决定给其进行输血治疗。

然而,在输血过程中,护士却错误地给予了不同血型的血液,导致新生儿出现了严重的输血反应,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是因为医院的输血管理制度不严格,护士在操作时没有仔细核对患者的血型信息,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案例二,新生儿药物过量事故。

一名新生儿因感染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但在输药过程中,护士错误地计算了药物剂量,给予了过量的抗生素,导致新生儿出现了药物中毒反应,情况十分危急。

经过紧急处理,新生儿虽然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调查结果显示,医院的护士缺乏临床经验,对药物的使用和计量不够熟悉,导致了这一医疗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新生儿手术意外事故。

一名新生儿因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接受手术治疗,手术进行到一半时,突然出现了手术器械故障,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进行,新生儿失血过多,情况十分危急。

经过医生们的紧急抢救,新生儿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手术失败导致了后续的并发症,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调查结果显示,医院的手术器械管理和维护不到位,导致了这一严重的医疗事故。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新生儿医疗事故不仅给患儿本身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警惕,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新生儿医疗的管理和监督,医护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同时,家长们也要对新生儿的医疗情况多加关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新生儿医疗事故的关注,共同努力,为新生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对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弃婴误诊恶性事件处理的通报-卫医秘[2013]710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对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弃婴误诊恶性事件处理的通报-卫医秘[2013]710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对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弃婴误诊恶性事件处理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对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弃婴误诊恶性事件处理的通报(卫医秘〔2013〕710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2013年11月20日,安徽省立儿童医院严重误诊,导致一名有生命迹象的弃婴送往殡仪馆的事件曝光后,我厅高度重视,对此次事件作出严肃处理,认定此起事件属于严重误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主要原因是经治医生严重失职,新生儿科管理混乱。

我厅责成省立儿童医院做出深刻检查,要求医院立即成立救治专家组,全力抢救患儿;决定吊销经治医师执业证书,责成省立儿童医院对新生儿科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省立儿童医院弃婴误诊恶性事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该起事件暴露出省立儿童医院管理和医疗安全、依法执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强化各项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坚决守住法律法规底线、职业道德底线和质量安全底线,对于突破底线的极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清理出医务人员队伍。

要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不得拒绝、推诿病人,不得因费用等任何原因拒绝或延误抢救治疗。

二、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改善行业作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的重要意义,要弘扬高尚职业道德,发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精神。

民事案例分析: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医疗纠纷案

民事案例分析: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医疗纠纷案

[案情介绍]张某在医院经剖宫产分娩出女儿,后婴儿因两肺重度羊水吸入窒息死亡。

为此,张某一纸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万余元。

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的90%费用计人民币1.4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5万元。

2004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因怀孕41周到医院检查,B超提示:胎盘部分老化,羊水偏少,医院建议住院,张某拒绝。

2005年1月2日,张某因阴道见红5小时,于早上8时50分住产科。

入院诊断:“胎盘功能减退,羊水偏少、巨大儿?”,医院决定试产。

试产胎儿正常。

后因诊断为:“活跃期阻滞,巨大儿?”,医院决定行剖宫产术。

1月2日下午4时40分,张某分娩出女儿。

次日上午新生儿出现异常情况。

当日下午5时,张某自行带女儿去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

晚9时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先心呼衰”。

1月4日,张某向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对女儿死因进行病理解剖。

经查,新生儿死因为两肺重度羊水吸入致窒息死亡。

3月,原、被告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于同年3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张某认为,由于医院极不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女儿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费用58万余元。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的分析意见为:被告根据产妇入院时诊断的情况,应该选择剖宫产分娩,而医院给予阴道试产。

新生儿出生后诊断为胎儿窘迫,但医院没有按高危新生儿有关规定巡视病房,当婴儿出现缺氧表现时,医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重了后果的严重性。

新生儿转院过程中,院方没有提供方便有效措施,更没有提供有关医疗措施,如途中吸氧等。

被告收到鉴定书后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上述分析意见,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之分析意见予以认定。

什么才算新生儿死亡的医院过错

什么才算新生儿死亡的医院过错

什么才算新生儿死亡的医院过错什么才算新生儿死亡的医院过错新生儿的健康是每个家庭最为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有时候,不幸的事故发生了。

当新生儿在医院的照护过程中失去生命时,人们不禁要问,这是否是医院的过错?什么样的状况才可以归因于医院的责任呢?新生儿死亡的医院过错可以指的是医生或医护人员在处理新生儿的状况时犯下的错误。

例如,假如医生在婴儿的诞生过程中犯下了严峻的失误,导致婴儿窒息或其他严峻并发症,这可以被视为医院的责任。

医生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学问和技能,以确保婴儿的平安。

医院的过错还可以体现在对新生儿的监测和监护不当上。

假如医院未能准时发觉并处理新生儿的健康问题,导致其病情恶化或死亡,这也可以被视为医院的责任。

医院应当供应足够的护理和监测,确保婴儿的生命得到最大的保障。

医院过错还可以涉及医疗设备或设施的问题。

假如医院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存在缺陷,并导致新生儿的健康受损或死亡,那么医院应当对此负责。

医院应当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婴儿得到最佳的治疗。

医院的过错还可以涉及医院的管理和组织问题。

假如医院未能供应足够的人员和资源,以满意新生儿的需求,或者未能制定恰当的工作流程和协议,以确保新生儿的平安,这也可以被视为医院的责任。

医院应当有足够的员工和资源来应对新生儿的需求,并建立严格的标准和流程,以确保婴儿的生命得到最大的爱护。

新生儿死亡的医院过错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

医生的失误、监测不当、设备问题以及管理和组织不善,都有可能导致新生儿的健康受损或死亡。

医院应当确保供应高质量的护理和监测,以确保每个新生儿都能够健康地成长。

医院过错如何导致新生儿死亡?在医院发生的任何过错都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峻威逼,尤其是对于新生儿来说。

新生儿的生命脆弱而珍贵,医院过错可能导致他们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医院过错是如何导致新生儿死亡的。

医院过错可能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一种状况是医疗操作错误。

在新生儿手术或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疏忽和错误可能造成严峻后果。

2021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

2021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

2021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案例背景
2.案例经过
3.赔偿标准和结果
4.案例启示
正文
2021 年,一起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发生在我国某地,一名新生儿在出生后不久因医院疏忽导致死亡。

家属在悲痛之余,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案例经过如下:2021 年某月,一名孕妇在某地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

然而,新生儿在出生后不久突然死亡。

家属质疑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疏忽,并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在确定了医院的责任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裁定。

最终,医院被判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定数额。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家属在面对医疗事故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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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缺氧脑瘫医疗事故案例

新生儿缺氧脑瘫医疗事故案例

新生儿缺氧脑瘫医疗事故案例
在伦敦一家私人医院,一名新生儿在出生后突然昏迷,经检查发现其呼吸受阻,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意识模糊,被确诊为缺氧脑瘫,随后医生们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治,把小宝宝送往紧急救护室,开始进行各种必要的治疗。

可是由于新生儿特殊的生理机能,最终,缺氧脑瘫的救治仍未奏效,新生儿经历了漫长的、痛苦的月日,最终不幸去世,父母陷入无尽的悲痛之中。

后续调查发现,新生儿昏迷的原因,是因为医生的失误,在婴儿出生时,未能及时、正确的诊断出婴儿出生时的呼吸困难,应该立即做出相应的治疗措施,而医生们却延误了救护,从而导致缺氧脑瘫。

导致了最终可怕的结果。

这起悲剧的发生,让父母痛心疾首,也让医院面临极大的责任承担。

因此,医院为表示歉意,拨付了大量的赔偿金给父母,以向他们表达痛惜之情。

同时,医院也重新复检了护理人员,确保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发生。

此外,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法律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医院必须建立和改进紧急救护流程,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新生儿出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护。

在新生儿缺氧脑瘫案例中,痛苦的悲剧令我们无法忽视,同时也告诫我们,要正视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加强对医生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强化专业技术平台的建设,以期在护理和救护中,能够提供更有
效的服务。

总之,新生儿缺氧脑瘫医疗事故案例,令人痛心,也令人从中学到了宝贵的教训。

只有把控好每一个环节,做好细节,方可确保新生儿得到正确有效的护理救护,避免发生类似的悲剧。

新生儿观察及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的视频观后感

新生儿观察及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的视频观后感

新生儿观察及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的视频观后感今天在xx的带领下,观看了《新生儿观察及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的视频,心中有所感触。

新生儿窒息是由于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胎儿缺氧进而产生宫内窘迫,或者在分娩过程中出现呼吸、循环障碍,出生后1 min内无法自主呼吸或者呼吸不规律。

新生儿窒息的主要病理生理改变为酸中毒、低氧血症和高碳酸血症。

新生儿窒息是临床上导致新生儿死亡或者伤残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和护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逐渐下降。

现将本院20xx 年x月~20xx年x月收治xx例新生儿窒息患者的抢救和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本院20xx年x月~20xx年x月收治xx例新生儿窒息患者,其中自然分娩x例,阴道助产xx例。

足月分娩xx例,早产儿x例,过期产儿x例。

新生儿窒息程度的评定以呼吸和Apgar评分为准。

新生儿出生1 min之内运用Apgar评分1次,出生x min再次评定x次,以x~xx分为无窒息,x~x分为轻度窒息,x~x分为重度窒息。

其中xx例为轻度窒息(xx%),xx例为重度窒息(xx%)。

1.2抢救措施①清理呼吸道。

将新生儿以左侧卧位摆放,一只手托患儿下颔,另一只手迅速清理患儿口腔内残留的羊水和黏液,反复清理x~x次,避免新生儿分娩后呼吸过程中将口腔残留物误吸入呼吸道,进而引发窒息。

②刺激呼吸,保证供氧。

将新生儿以仰卧位摆放,将其臀部垫高xxcm左右,颈部后伸,将呼吸道中的分泌物清理干净,拍打或者摩擦新生儿足底刺激呼吸。

使用xxml浓度为1%的苏打水或者盐水,温度在xx~xx℃之间,给新生儿洗胃,并清理呼吸道。

③建立循环。

如果新生儿的心脏搏动缓慢无力,或者心脏搏动变慢,马上使用xxml/kg的肾上腺素进行静脉或气管滴注,适量给予复苏囊加压供氧,如果新生儿的心率依然低于xx次/min,应该立即进行心脏按压,促进血液循环,并且每隔xx秒测量1次心率。

胎死腹中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胎死腹中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胎死腹中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近日,一起胎死腹中医疗事故赔偿案例被提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子发生在本市某三级医院,其中涉及一名未出生的女婴及其父母。

事情是这样的。

在一次常规筛查中,当时已经怀孕32周的患者得知孩子可能有双胎缺陷的可能性。

医生推荐进行早期剖宫产。

但是,剖宫产的过程中,医生在手术期间发现一名未出生的女婴心脏停搏,最终婴儿因此丧命,而母亲也由于事故而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留下了身心上的双重创伤。

经过调查,医院最后承认怀疑该医生未尽到应尽职守,没有认真检查胎儿的心跳情况,导致胎儿胎死腹中,从而给患者造成了伤害。

针对这起事故,患者家属和医院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

鉴于患者家属的遭遇,医院积极配合赔偿患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为患者家属提供心理和精神上的慰藉,确保家属得到一定的精神补偿。

另外,医院还将对具体责任人按照《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提醒未来的医生们以更加谨慎的态度面对患者的健康问题。

这一案例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代服提供者必慎用技,提高患者安全性的重。

在行中,每一位从者都有任保患者在接受就得到充分的安全和保障,而不要容出医疗事故及其造成的面影。

另外,社会各界也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政府完善医疗制度,为患者家属提供有力的支持,保患者能享受到公正公平的政策。

在此,我们要牢“以人本”的理念,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

只有通加行的监管、提高和护士的职业素,以及完善相制度,只有,才能真正降低医疗意外的生,保病人的安全。

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夭折医院应担责

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夭折医院应担责

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夭折医院应担责作者:彭庆高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5年第02期2012年9月27日,刘某来到江西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B超检查提示:晚孕、单活胎、头位,脐带绕颈两周。

但医师未向刘某告知胎儿宫内可能存在窒息风险,也未建议刘某住院监测待产。

次日凌晨3时,刘某感到下腹疼痛,遂急入江西某医院住院,4时12分顺产分娩一活男婴。

但因患儿窒息时间过长、呼吸功能受损严重,患儿于10月5日死亡。

刘某认为医院存在玩忽职守、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怠于履行法定病情告知义务、分娩方式选择不当等医疗过错行为,最终导致婴儿夭折。

经多次协商未果,刘某于2013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29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处待产,双方即构成医疗服务关系。

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的医疗行为已经司法鉴定,据鉴定报告分析说明,被告履行诊疗与告知义务确有不当,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之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分娩过程存在着入院过晚、产程过快、产力异常、脐带绕颈等危及胎儿生命的自身不良因素,而以上种种危险因素均可导致较高的新生儿伤亡率。

在患儿死因不明的前提下,原告的自身危险因素情况是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原告之子在分娩过程中所经历病情的凶险程度及当前医学水平对同类疾病的救治成功率,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对原告之子死亡结果的作用应属次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应定30%为宜。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被告处发生的费用系其分娩所需,应自行承担;鉴定费7000元,由于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被告全部承担;患儿的死亡赔偿金为397200元,而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为10000元;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总计436983.72元,由被告江西省某医院承担30%,即131095.17元,加上鉴定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48095.17元。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

龙源期刊网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
作者:
来源:《作文与考试·高中版》2010年第09期
2009年11月3日,患儿徐某到南京儿童医院就诊,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右眶蜂窝组织炎并收住入院治疗,但次日凌晨患儿病情迅速恶化死亡。

对此,婴儿家属称,在孩子住院病情恶化时,多次向值班医生求救,却遭到拒绝。

患方认定值班医生当时忙于在网上“偷菜”而延误救治时间,由此导致了婴儿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

11月10日,南京儿童医院对此做出反应。

其副院长黄松明否定了“医生打游戏”和“家属下跪”等事实。

至此,南京儿童医院游戏门事件迅速发酵。

院方的自行调查仍被质疑。

11月12日下午,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卫生局局长陈天明表示,根据第三方的调查结果,“患儿家长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还对事件中医院所有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素材点拨】
在发生的许多医疗纠纷中,公众质疑和指责的不是医疗技术,而是身为“白衣天使”的医生的道德准则。

多数情况下,是某些医护人员的冷漠和失职激怒了人们。

医生这一职业之所以特殊,他们的道德水准之所以令社会敏感,是因为他们牵系着人们对生命的敬畏和希望,医生的道德标准是不容突破的人类行为底线。

【适用主题】
游戏纠纷冷漠失职道德底线生命真相教训管理……。

新生儿出生前后诊疗不当致死

新生儿出生前后诊疗不当致死

新生儿出生前后诊疗不当致死佚名【期刊名称】《青岛医药卫生》【年(卷),期】2015(047)006【总页数】2页(P473-474)【正文语种】中文1 病情简介新生儿,年龄3天,胎龄38+3周,系低出生体重儿。

因其母患子痫前期、臀位、胎膜早破,于2007年12月1日14时17分在某医院剖宫产出生,出生体重2000g,阿氏评分1′,5′,10′分别为9分,10分,10分。

患儿出生后该医院产科请儿科会诊以后即安排其在该院妇产科普通病房母婴同室住院观察。

12月1日15时10分医嘱:难产、低出生体重儿护理常规;母乳喂养;注意保暖;青霉素10万 U im bid;维生素K120mg im qd。

2007年12月4日6时57分,患儿家属呼叫医护人员,诉患儿一夜未进食,安静,无哭闹,约5时许,喂其少量水后吐出少量白沫。

查体:患儿意识丧失,颜面、全身肤色灰黄,额部、口唇、指趾甲局部皮肤呈紫灰色,躯干、四肢皮肤紫色,肌力无,未闻及呼吸、心跳,无任何反射,考虑死亡。

急电话通知儿科主任、麻醉科医生、妇产科主任、护士长到场和其他当时值班的医护人员参加抢救治疗。

具体措施,急转患儿至新生儿辐射台保温,气管插管,吸出约1mL白色泡沫状液体,气管插管正压给氧,胸外心脏按压,建立静脉通路,给予1∶10000付肾素0.5mL iv每5分钟1次×4次;5%葡萄糖5mL+5%碳酸氢钠5mL iv、st;0.9%氯化钠20mL iv、st。

8时许经上述抢救1个多小时后患儿仍无任何生命体征,随征求患儿父亲同意后停止救治,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考虑①低体重儿②吸入综合征③猝死原因待查患儿死亡后医院建议死婴尸解,查明死亡原因,家属最终同意尸解。

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中心病理报告单病理诊断:1、新生儿羊水、胎粪吸入。

2、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并髓外造血。

3、轻度脑水肿并脑膜组织慢性炎。

4、肝、脾、肾等脏器淤血。

2 鉴定结果2.1 患方认为该医院不具备新生儿监护条件没有及时转院,且没有安排在儿科新生儿病房,而是在产科母婴同室,造成对新生儿的观察和救治失误,导致新生儿的死亡,医院负有全责。

医疗过错造成胎儿死亡怎么赔偿

医疗过错造成胎儿死亡怎么赔偿

医疗过错造成胎⼉死亡怎么赔偿医疗机构难免会出现错误。

当医疗过错在产⽣的时候应当对其进⾏判断。

也许是由于医院的过错。

在依据医疗⽔准判断医⽅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准与医学⽔准。

相⽐之下,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医疗过错造成胎⼉死亡怎么赔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1、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命权和健康权。

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受到侵害的情形,⽽不包括因为医⽅的权利受到损害⽽引起的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员在从事各种医疗⾏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药过失给患者造成⽣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三)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无诊疗资质造成医疗事故的案例

无诊疗资质造成医疗事故的案例

无诊疗资质造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一、患者死亡:一名年轻女子在家中突发严重呼吸困难,家人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到达现场后,医生发现患者病情危急,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但由于医生没有合法的执业资质,未能提供有效的诊疗措施,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二、手术失误:一位年长患者因为患有严重的胆囊结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医生没有相关的执业资质,手术操作不规范,致使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出血,最终导致患者不幸去世。

三、用药错误:一名儿童患有严重的哮喘,家人带其就诊于一家诊所。

然而,该诊所的医生没有合法的执业证书,给患者开了一种不适合儿童使用的药物。

结果,患者服用后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差点丧命。

四、误诊延误治疗:一位中年男子因为腹痛到一家私人诊所就诊。

然而,诊所的医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病情判断不准确,将患者的腹痛误诊为胃溃疡,给予了不当的治疗。

结果,患者的病情恶化,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并发症。

五、输液事故:一名老年患者因为脱水需要进行静脉输液。

然而,护士没有相关的资质,导致输液过程中将液体注入了患者的组织间隙,引发了严重的感染,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六、手术工具感染:一位患者在一家私人诊所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

然而,由于该诊所没有合法的执业资质,手术器械消毒不规范,导致手术过程中使用的器械感染了患者的伤口,造成了严重的并发症。

七、误诊误治:一位患者因为头痛到一家私人诊所就诊。

然而,医生没有相关的执业资质,对病情判断不准确,给予了错误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的病情继续恶化。

八、护理不当:一名年轻患者因为身体虚弱住院治疗。

然而,护士没有获得合法的护理资质,对患者的护理不当,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并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九、误服错误药物:一位老年患者由于记忆力下降,无法正确使用药物。

然而,护理人员没有相关的执业资质,给患者错误地提供了药物,导致患者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

十、手术感染:一名患者在一家没有执业资质的诊所进行了膝关节置换手术。

2021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

2021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

2021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二、赔偿金额及原因
三、家属态度及影响
四、社会关注和反思
五、结论
正文:
2021 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例中,家属因孩子死亡获得了医院的赔偿,但赔偿金额及原因却引起了争议。

据报道,2021 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新生儿死亡事件。

经过调查,医院承认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为了安抚家属,医院与家属达成协议,同意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然而,赔偿金额及原因却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质疑。

首先,家属在事件发生后态度强硬,要求医院给予高额赔偿。

他们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的失误导致了孩子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而医院方面则认为,赔偿金额应当合理,不应过高。

双方的争执一度引起社会关注。

其次,这起事件对医院的形象和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

许多网友认为,医院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当更加慎重,避免因为赔偿问题而引发更大的争议。

同时,也有人质疑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医院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起2021 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关注。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下,医院和患者都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此类事件,避免因情绪激动而导致矛盾升级。

同时,也应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之,2021 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例虽然以赔偿告终,但其中的争议和反思仍然值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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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找医患纠纷的症结,本刊特开设《医患之间》栏目。

自本期起,请审理医疗案件的法官对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法官对案件某个关键点的处理或对某条法律规定的适用与思考,都可能是读者了解此类纠纷的一个窗口。

——栏目编辑何照新文/高楠 2013年12月,是法院系统最为忙碌的一个月。

回溯这一年我审理的医疗纠纷,有一件诊疗过失案子至今让我印象深刻。

2013年7月2日,在法庭准备开庭工作的我再次见到原告方当事人王海、李芳夫妇。

他们认为是医院的失误导致他们的新生儿死亡。

为此,两人将该医院起诉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与前几次庭审表现激动情绪不同的是,王海、李芳在庭审前刻意保持距离,两人沉默不语。

我想,或许他们当时依旧沉浸在丧子之痛中。

在庭审中,当我询问王海、李芳的婚姻状态时,他们回答:“我们离婚了,我们就在几天前离了婚!”李芳瞬间失控,歇斯底里地哭出来。

我没有制止李芳,我能理解这位“80后”女子在接连遭受丧子、离婚的打击后经受着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

然而,医院的诊疗过失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

爱子夭折,父母疑惑 2010年8月8日,相恋多年的王海、李芳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幸福的小夫妻计划着要一个可爱的宝宝。

2011年7月的一天,李芳满心欢喜地告诉丈夫,她怀孕了,王海就要做爸爸了。

夫妻二人畅想着未来,期待着小生命的诞生。

自2011年10月开始,李芳怀孕后就在北京市明予医院作产前检查并建档。

李芳按时、按点遵照医院的要求定期检查,显示胎儿都是正常。

每次产前检查之后,李芳都会仔细端详b超上小生命的图像,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

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王海、李芳夫妇迎来孩子的降临,一个乖巧可爱的男婴来到这个家庭。

夫妻二人给孩子取名为王欣,有欣欣向荣之意,他们期盼着孩子的降生能让这个家庭更加美满。

但事与愿违,就在孩子出生后第二天,李芳抱着熟睡的儿子与王海念叨着:“欣欣鼻子像你,眼睛像我,但孩子嘴的颜色怎么那么紫啊,你快去找大夫!”妻子的话吓坏了王海,他急速找来大夫,孩子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转往医院儿科治疗。

四天后,经过治疗,孩子的病情依旧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了。

王海、李芳心急如焚,商量着将孩子转往一所专科医院进一步救治。

这所专科医院收治王欣后,初步诊断孩子的病情为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肺炎。

虽然这所专科医院对孩子进行了全力抢救,但王欣的生命还是在他来到人世的第10天戛然而止。

让夫妻俩想不明白的是,孕期产检一切正常,为何孩子会早逝?而且专科医院检查出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为何产前检查时没有查出来?众多谜团在李芳、王海的脑子里挥之不去。

“是明予医院的疏漏让我们失去了孩子!”王海、李芳夫妇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司法鉴定,给出缘由 2013年3月15日,王海、李芳夫妇在律师的帮助下,搜集大量证据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明予医院存在过错,没有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且在新生儿救治过程中没有诊断出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使新生儿失去最佳的治疗时机,致使孩子死亡”为由,将明予医院推上被告席,并提出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累计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7月2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新生儿王欣的死亡原因以及责任,原、被告各执一词。

王海、李芳认为,明予医院在李芳的历次b超检查中均没有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具有明显的过错。

王欣出生后,由于明予医院的误诊,导致王欣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孩子最终死亡。

对此,明予医院辩称,李芳及其子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王欣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了查清明予医院对于李芳及其子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庭审过程中,李芳、王海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对明予医院进行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鉴定。

2013年6月10日,北京这家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

该结论认为,李芳之子王欣的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原因为母体因素,明予医院的主要责任在于产前所做的畸形筛查没有发现王欣心脏畸形,而王欣死亡原因属于多因一果。

据此,该份鉴定得出明予医院对李芳及其子王欣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李芳及其子的损
伤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结论。

至此,孩子死亡的原因终于有了一个客观的说法。

手捧着鉴定结果,心力交瘁的王海、李芳夫妇再一次相拥而泣。

赢了官司,丢了婚姻为了使这个不幸的家庭及时获得赔偿,作为承办法官的我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王海家的不幸也让明予医院感到深深的自责,医院领导表示愿意尽可能地给予赔偿。

经过调解,王海和明予医院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明予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海、李芳各项费用共计25.5万元。

也许是失去爱子的痛苦太过刻骨铭心,也许是面对彼此的时候很难抹去曾经的阴影,经过风风雨雨的王海、李芳夫妇最终选择分手。

王海、李芳夫妇的代理律师表示,有些医生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些医疗事故的发生,一些看似简单的失误往往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

对于王海、李芳的遭遇,虽然法律给了王海、李芳一个公道,医院也支出巨额赔款为自己在诊疗中出现的过失埋单,但是,却无法还给他们一个幸福的家庭。

如果医院在诊治时不出现这样的疏漏,如果王欣的病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准确、合理、充分的救治,或许,王海、李芳此刻正与他们的小宝贝享受着天伦之乐。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法官说法理性应对医患纠纷医生误诊不仅贻误病情、危及生命,还会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经济乃至精神压力。

医院和医生都有责任把误诊率降到最低。

而患者及其家属也应理性维权,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因此,我建议患者在维权前,要充分了解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指出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也就是说,要由患者一方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而,患者要留好手中的病历,作为举证的证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推定过错的3种情形是:(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其中,后两项与病历有关,医疗机构的病历有无瑕疵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病历往往成为患者主张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而患者对病历的举证、质证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患者应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工作。

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法院裁判需要以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患者对于法院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存有抵触情绪,拒绝配合鉴定,由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为此,患者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

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时,应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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