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维护患者的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指麻醉用药和精神病治疗用药。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储藏、拆封、管理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经营者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进口等活动。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进口,必须由有资质的进口企业与海关合作,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药品(毒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申请文件和临床使用标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非临床使用还必须按照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使用。
第七条使用者必须保管好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只用于武装警察执法和毒品防治活动以外的专业用途。
药品的储存应与国家的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发生医药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管理部门。
第八条药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进口等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记载和保存药品交易信息,如果有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验和监管规定,使药品质量得到保持和稳定。
第十条严禁走私、贩卖、流通、使用、储存非法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使用非法源头或手段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双重性 双刃剑
镇痛、药效医疗目的 麻醉、双精重神性药品非医疗目的 药物滥用、毒品
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 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肃清烟毒的斗争 1950年2月周总理签署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严禁吸食、贩卖、种植和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各 种毒品,违者严处;从1950年春起禁绝种植,从根本上铲除 了烟毒来源 1950年11月卫生部公布《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指定专门药厂生产;指定中国医药公司负责供 应;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种植、制造、运输或销 售麻醉药品,违者依法论处
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5)
2007.3.8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 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 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 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 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
第二部分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 管理制度的落实
麻醉、精神药品因其特性始终是受人关注的热点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应用管理所面临的形势
药品品种和剂型的增加 管制药品目录动态变换:布桂嗪,复方樟脑酊、 利他林缓释剂型,三唑仑、麦角胺咖啡因 药品用量急剧增加,逐年增长
WHO 《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推广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范围扩大,严重慢性疼 痛也可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吸毒犯罪时有发生 麻醉药品管理存在疏漏:个人骗购、团伙犯罪
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2)
1963年5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出加 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各项管理措施更为 严格 1978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师 资格;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限量购用 198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经修正的1961年 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品公 约》后,承担履行公约的义务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IV.如何正确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篇1正文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指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特殊作用的,被国家列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精神药品包括镇静剂、兴奋剂、致幻剂等,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等。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1.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精神类处方,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麻醉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处方,由医院临床科室负责管理。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1.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
2.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严格按照处方规定的用量和使用时间使用。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使用记录、处方、用药情况等。
4.严禁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邮寄、托运、出租、借用、转让、赠与、接受赠与等行为。
5.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6.严禁滥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篇2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审批、生产和供应I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监管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违法使用和处理篇2正文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是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这些药品包括一些精神类药物和麻醉类药物,如镇痛药、麻醉剂、抗抑郁药等。
这些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也不同,精神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而麻醉药品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保证合法、安全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定点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需求总量,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需求总量的变化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数量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时,根据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应当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
当申报企业多于规定数量时,按照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
第五条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
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在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三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障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
医院设立由分管院长、医务部主任、药学部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长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医务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由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规执行情况和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
医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药学部负责具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医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药学人员、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药学部负责具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行库房、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各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麻醉药品专业知识以及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主要规范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药学部应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生产、科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
第七条采购计划须经药学部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第九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货到即验,至少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共同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doc2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第六条理。
第七条计划。
第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第十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组成:主管副主任为负责人,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后勤保障部组成。
(二)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落实执行。
(三)制定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细则,加强药品的采购、验收、供应、调配、使用病例管理及安全等环节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检查有记录,并定期开会总结经验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人员管理由医务科对中心执业医师、药剂科对中心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的医师在北京市卫健委的网站备案。
三、采购及库存管理(一)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准备《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购进、验收、保管、仓储、发放、调剂、报损等管理制度及处方医师资格和中心资质等资料并加盖中心公章,到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办理印鉴卡。
(二)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级供应商处采购药品。
由麻醉药品管理员提计划,药剂科主任、主管副主任逐级审批,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
限期整改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 ,相关部门会要求其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停产整顿
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 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责 令其停产整顿。
撤销认证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企业,相关部门有权撤销 其相关认证。
不合格品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标识、 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理,防 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Nhomakorabea03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生产的特别 规定
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生产计划
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生产能力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定生产计划,确保合理安排生 产。
生产计划的执行
严格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产量。
生产记录与报告
不定期抽查
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随机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 确保企业始终保持合规状态。
不定期抽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私自改变生产工艺、超量生产、非法销售等 。
不定期抽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进行储存、运输,确保药品在 流通过程中的安全。
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 ,将依法进行处理,如责令整 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生产记录
详细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料使用、产品检验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生产报告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生产报告,包括生产数量、质量分析、不合格品处理等 情况。
不合格品的处理
不合格品的识别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 停止生产并进行原因分析。
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标识和处置, 防止混淆和误用。同时,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销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行政区域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定点经营手续。
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有关许可;其中,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原有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保证合法、安全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定点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需求总量,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需求总量的变化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数量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调整定点批发企业时,根据布局的要求和数量的规定,应当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
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保证合法、安全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定点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需求总量,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确定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数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installation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rawings, and to be familiar withto order materials, know exactly what each part of the mullions used to avoid misattribution. Checks include the following the color is correct, oxide films if requested;section conforms to design including the height, angle, thickness, etclength requirementis easier to control, and therefore work both from a technical as well as management areparticularly valued. 2. technology process: checks for vertical models, specifications, check the box in place, ferrule fixed Liang Xiaduan, andtop bolted beam three dimensional adjustment. 3. basic operation: (1) check the vertical type and specification: before年度需求总量的变化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数量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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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凭《购用印鉴卡》及由 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购买。 5.应当建立购买方的销售档案。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区域性 批发企业送至医疗机构并现场检查验收。
六、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按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 的专库或者专柜(保险柜)存放并建立专用帐 册,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购销
1.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重庆市局批准也 可向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并报国家局,区域性批 发企业向生产企业购进应当在每年10月底将 本年度直接从生产企业采购预计完成的购、销、 存情况报国家局。
国家局负责确定全国性、区域性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布局、数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原则上一个区 县可设置二家(含已批准的全国性、区域 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区域性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 业及第二类精神药品连锁企业总部应向区 县分局提出申请—(报送资料)→区县分 局审查资料(5日)—(签署意见、企业资 料)→报重庆市局审查、现场检查(35 日)—(符合条件)→重庆市局批准。
2.经批准的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并按程序申 请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变更经营范围。
3.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应向区县分局提出申请—(报送资料) →区 县分局审查、批准(20日)。
四、储存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置专库, 其条件应符合:有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 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并 记录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 警系统联网。并建立专用帐册至药品有效期满 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区域性批发企业应确保责任区内具有《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 机构的供药需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不允许零售。
3.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从第二类精神药品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 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 业务的企业购进;可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 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 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具有第二 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连锁连锁企业总部, 不得现金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在具有经 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的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凭执业医师开具的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销 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一、审批权限
1.由国家局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批发业务 的企业(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 2.重庆市局审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 取消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 三级站。符合条件的均为区域性批发企业
二、特药经营企业数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