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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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厦建工[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3]5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和反馈相关问题,努力促进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七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建设单位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力量,选用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精通业务、善长管理的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尽早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和认真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及时指派公正廉洁、兢业负责的甲方代表或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工程建设。

第三条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实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在施工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

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建设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保险机构签订工程结构质量保险协议,经监理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

厦门市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表格

厦门市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表格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单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监理通知回复单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工程报验单工程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厦门海沧附属学校(未来海岸校区教学楼、实验楼楼道内墙涂料改造建筑材料报审表工程名称:厦门国家会计学院6#风雨长廊花箱制作编号: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设备选型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审核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工程延期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工程款支付申报表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混凝土浇捣令工程名称:编号: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拆模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名称:编号: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名称:编号: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工程名称:编号: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工程名称:编号:费用索赔审批表工程名称:编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名称:编号:签证单编号()工程联系单厦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部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注意事项:
1.办理须提交变更人员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职称证等原件备核验,并同时提交以上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社保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2.总监变更须提交被更换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参与投标的承诺。

3.若为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若为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须提供原单位与离职人员双方签字盖章的解聘证明:若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维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行政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相关证明文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清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 □免提交
备注:请在提交情况栏内打“√”
□已提交
5
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6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7
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8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原件1份)
□已提交
9
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原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11
土房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2
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3
人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4
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
□已提交
1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已提交
16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17
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缴交(复印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1份)
□已提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已提交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已提交 □免提交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已提交
4
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申请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提交情况
备 注

厦建质监[2007]14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监督的若干措施

厦建质监[2007]14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监督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监督的若干措施厦建质监[2007]14号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我市“十一五”经济规划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剧增;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的实施,一些施工、监理企业不理性报价,一些建设(开发)单位不明智压价;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不利因素增多。

为遏制重大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强化建设工程的差异化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得到有效控制,适应本市新一轮跨越式建设的需要;特制定以下若干监督措施:一、凡属市财政投融资经评审低价中标工程(含省、市重点工程),在办理开工备案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采用恒加载自动采集试验的质量检测机构办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委托检验手续,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单位在申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中间验收监督之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对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含混凝土回弹强度、钢筋保护层等)检测的报告,监理单位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方可组织申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

三、建筑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高大模板工程开工备案表》(详见附表1)到我站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3、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同时邀请论证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高大模板工程验收监督通知书》(详见附表2),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我站,我站将进行验收监督。

4、高大模板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填写《高大模板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将《高大模板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报送我站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人员变更表

项目监理人员变更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
拟变更人员
是否已备案
原监理人员
/岗位
持证级别/注册证书号
拟变更人员
/岗位
持证级别/注册证书号
变更原因
应具备的条件
变更人员
证明材料
具备情况
一、因原监理人员死亡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6.14项;
二、因原监理人员刑事犯罪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5.7、14项;
三、因原监理人员失踪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5.8、14项;
四、因原监理人员退休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5.9、14项;
五、因原监理人员合同期满离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5.10、14项;
六、因原监理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5.11项;
七、因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因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5项;
4.岗位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
7.刑事犯罪认定证明复印件
8.失踪人员登报声明复印件
9.退休证复印件
10.离职证明复印件
11.病历证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
13.辞职证明复印件
14.注册证书注销/(变更)证明复印件
15.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相关文件;
十二、辞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第1~5、13、14项)
十二、辞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3.14项)
十二、辞职提出变更的应提交证明材料:第1~5.13、14项)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厦建建[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6〕45号)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

附件: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厦建建[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厦建建〔2007〕94号)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局从5月16日至6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经过一个多月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完成质量检查两个阶段的紧张工作,目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企业实地核查阶段,共对56家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资格管理执行行为及市场行为进行了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阶段,共对49家中介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所承接服务项目的成果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抽查了66个工程项目。

检查结果表明,我市的中介机构总体上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质量总体较好,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大部分中介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从业人员、技术负责人能基本到位并履行岗位职责;大多数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编制没有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没有发现故意高估冒算、恶意压价的违规行为。

但是随着我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开放,建设规模大幅度的增长,进入我市的中介机构也迅速增加,企业管理、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少数中介机构存在“大牌子、小队伍”人员未到位履职,服务水平低下,工作质量差及违规执业等问题,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二、主要问题(一)非本市注册的中介机构管理较为薄弱。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合同(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
序号
工作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岗位证或培
训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总监
2
总监代表
3
专监
4
专监
5
监理员
6
监理员
合同(投标)承诺的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主要检测设备名称
数 量型号设备功用源自备案机关意见:(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备案机关、质安监督机构、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监理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主项资质
企业资质
公司电话
增项资质
营业执照
证 号
监理合同价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工程承揽方式
监理招投标口 业主直接委托□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建筑面积(川)
工程造价(万元)
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备案登记
时间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6.07
•【字号】厦住建审〔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方
案的通知
厦住建审〔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为做好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方案》,现予发布。

附件:1.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方案
2.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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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变更备案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岗位证书编号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变更原因
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
同关系。

原工作单位
是否已核销
变更人员备案
变更人员应提交证明材料具备情况
1.身份证复印件已具备
2.毕业证复印件已具备
3.职称证复印件已具备
4.岗位证复印件已具备
5.劳动合同复印件已具备
6.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已具备
7.变更人员目前在原单位无在建项目证明复印件已具备
8.变更人员在原单位辞职报告复印件已具备
原工作单位意见:(印章)现工作单位意见:
(印章)
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备注: 1、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监理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核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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