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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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

对未达到量化标准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与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与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奖学金的设立、评审、管理和颁发等方面。

一、奖学金的设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而设立的奖励。

奖学金设立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国家资助的范围和资金限制,设定标准、数额和名额。

二、奖学金的评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业和科研上的表现,包括学习成绩、论文发表、创新创业成果等方面。

同时,还要考虑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候选人名单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奖学金的管理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包括奖学金管理机构、奖学金账户和奖学金使用管理。

1. 奖学金管理机构:由教育部、有关地方政府和高校联合管理,设有统一的奖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实施奖学金资助等。

2. 奖学金账户: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设立奖学金账户,奖学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不得进行转账或提现。

3. 奖学金使用管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报告奖学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违规使用奖学金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奖学金的颁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颁发仪式应当在校内公开进行,并将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颁发仪式上,应当强调对于获奖学生的表彰、激励和鼓励,同时也应当告知获奖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应当注重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应当鼓励更多的大学本科生勇于创新创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和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激励大学本科生在各个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成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大学本科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评选名额第三条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根据学校下发名额,评选校级荣誉称号;学院配套1:1名额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章评选条件及细则第四条凡参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第五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选细则:(一)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前列。

其中,“优秀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二)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审细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评审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结果公正。

评审结果依据“课程成积分+日常表现分”总和计算。

其中,课程成绩分占80%,以教务系统的绩点成绩为参照进行换算。

日常表现加分占20%由德育加分、智育加分、文体加分等部分组成。

1、课程成绩分(总80分)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算法,不含全校性选修课成绩,不含双学位成绩。

课程成绩分=学分绩点×202、日常表现加分(总20分)(1)德育加分(6分)①获奖加分: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可按国家、省部、校、院级别分别加2、1、0.5、0.2分。

团队获奖的,3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4-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不含中央部委院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

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及资助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要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设立“绿色通道”,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高校应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制定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名额分配根据我校当年的专业、学院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专业前5%,在校期间每学年度获综合测评奖且单科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有缺考、补考记录;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4.影响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等。

第六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1.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担任;2. 评选小组成员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议工作;3. 评选结果应由评议小组的所有成员书面签字确认,以保证结果的真实性;4. 在上报评选结果时应附上详细评选过程以及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名单。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评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16•【文号】财教[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6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16日财教[2002]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

现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3.身体健康;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0.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人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为基数分配,对于农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6.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无课程考核不及格及重修现象,且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7.综合测评等级为班级前3名(或前10%);8.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活动或社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9.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1.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3.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以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二条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随着中国教育体系的进步和完善,国家奖学金成为了一个鼓励学生积极学习、勤奋进取的重要政策。

学校作为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机构,必须制定科学公正的评选办法,以确保奖学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评选条件与范围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应该具体而明确,并充分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

首先,学生的学业成绩是评选的重要指标。

其次,学生的科研成果、创新能力和学术潜力也应列入考虑范围。

此外,学生的课外活动参与度、社会实践经验等方面也应适当纳入评选标准。

二、评选程序为保证评选公平公正,评选程序应该严谨可行。

首先,学生申请奖学金时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和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学校需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答辩等环节,以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

最后,学校需要公示评审结果,并及时向获奖学生进行通知。

三、评审专家团队建设为确保评选结果准确可信,学校需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评审专家团队。

首先,学校应设立奖学金评选专家库,定期邀请优秀教师和校外专家加入,并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其次,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评审专家团队的专业素养和评审水平。

此外,需要加强专家团队和学生的互动,建立师生双向评价机制,以提升评选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奖学金金额与发放方式学校国家奖学金的金额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经济状况来确定。

应该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奖学金的金额,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动力。

此外,学校应该采用多种发放方式,例如直接发放给学生、代扣学费等,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实际需求。

五、奖学金管理与约束学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应该严格执行,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首先,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奖学金管理制度,明确奖学金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责任。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奖学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科研等相关用途,防止挪用奖学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奖学金评定机制,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评估,以确保奖学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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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3 02:52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
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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