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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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五、 加强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之间, 及机构 与有关部门、 以 项目业主、 投标人之间的交流沟通。 在
中国机 电设备招标 中心 《 中国招标》 杂志开设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工作” 专栏, 各机构可通过该专栏 了解有关 部 门对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对资格管理提 出政策建议, 相互之 间进行业务交流探讨, 加


各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 、 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 认真遵守
招标行业管理规则, 不断规范自身招标代理行为;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 , 不断提高招标从业 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诚实守信, 严格 自 , 律 自觉维护公开、 公平、 公正的招标市场秩序。
七、 认真完成交办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 , 请有关机构协助开展有关工作事项, 譬如推
荐专家参加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认定、 年检等。有关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派人参
加, 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机构能否按要求认真完成交办事项, 将作为资格年检的重要参考。
Z、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各 要求, 法开展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工作 , 依 为保证项 目质量、 提高项 目效益提供优质服务; 要认真学 习国 家关于中央投资项 目管理 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以更好地适应中央投资 项 目的管理要求; 要强化为中央投资项 目服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树立 品牌意识, 认真做好中央投资项 目招
中央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认定和 日常管理,是强化中央投资项 目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 有 利于及 时了解 中央投资项 目建设进度, 证中央投资项 目 保 质量, 提高中央投资项 目效益, 有效预防项 目 建设 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资格管理, 落实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现就有关基本要求明确如下: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融 机 构 或 贷款 政 府 对 项 目榴 抓 与采购 有要 求 的 , 从 贷 款 嘲 政 府 对 项 目招 标 与 采 购 有 不 间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其 规 其规定。 定 ,但 不 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益 。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搦标 代 理 业务 ,包 括 受 招 标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招 标代 理 业 务 ,是 搬 受招 标 人委 托 , 人 委 托 , 从 事项 聪业 主 招 标 、 专 业化 硕 曝镑 理 麓位 招 从 枣 中 央 投 资 项 目的 项 目业主 招 标 、 专 业化 项 隧管 理 单位 招
行 资 格认 定 采 用 委托 招 标 方式 的中 央投 资 项 嚣, 委 托 具备 相 玻 资格 应 的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机 构办 理 楣 关招 标 事 宣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投 资项 鞫,是 搔 全 部 或 部分 使用 中央 预 箨 内投 资 资金 ( 阔偾 ) 禽 、专项 建 设基 第 三 条 本办 法 所称 中央投 资 项 I,怒指 使 羽 了 中央 预 算 ] I 金 、 阁家 主权 外债 资 金 和 其 他 中 央财 政 性 投 瓷 资 金 的 内投 资 、专 项 建设 基 金 、统 借 国 际 金融 维织 和 外 国政 府 货 款 以 麟 定资 产投 资 项 目。 及 其他 中央 财政 住 投 资 的固 定 资产 投 资项 目。 使 用 国家 主 权 外 债 资 金 的 巾 央投 资项 目 , 翻际 众 使 用 嘲 家主 权 外债 资金 的 中央 投 资项 翻,潮际金 融 机 构或


闷 兰E 糯 一i
( 续表 ) 修订前 修 订看
( )足依法设立的社会【 介组织 ,舆有独 立仓 格 : … f I 业法 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I 鬻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 ) 与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家机 关 没 宙 行 政 隶 属 利 益 关 系 ; 二 关系或其他和荔关系; j ( 兰)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舆备开展巾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 三 1 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 资项 强招 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 三 )囱 }定 ^

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5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本次申报范围(一)资格申请。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

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

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四)资格重新确认。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

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2)。

3、资格申请书(附件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12年、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六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或者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好雨知时节 润物细无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管理回溯

好雨知时节 润物细无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管理回溯

秀 队伍 、服务招 标 行业 的 中央投 资 项 目招标 管 理 的
各项 工作 拉开 大幕 。
“ 科学 、 I” 公 贯穿 “ 资格 认 定”
20 年 1 月 , 06 2 国家 发 展改 革 委第 9 号 公 告发 2
布 ,启 动 了首批 中央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理 机构 的资格
回顾资 格认 定 的 4 历 程 , 们深 深 地体 会 到 , 年 我
“ 科学 、 公正 ” 则 的重 要性 ! 是 因为 中央 投资 项 目 原 正
20 年 9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发 布 20 年 第 招标 代 理机 构 资格认 定 始终 贯 穿这 一原 则 ,我 们欣 09 月 09 质 通 机 1 号 公 告 ,7 1 16家机 构 获 得 资 格 ,0家 机 构实 现 资 喜 地看 到 , 疑投 诉 越 来 越 少 , 过 率 越 来 越 高 , 3 一大 批综 合实 力强 、 内部 格 升级 , 通过 率 4 . 第 三批 中央投 资 项 目招 标 代 构 申请 积极 性越 来 越高 涨 。 58 %, 理机构 资格 认定 工作 顺 利完 成 。 21 00年 3 开 始 ,第 四批认 定 工作 有 序 开展 , 月
手研 究建立 符 合 国家发展 改革 委职 能要 求 的招标 管 理 制度 ,并 明确 资格认 定 的范 畴为从 事 中央投 资项
目招标 工作 。
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的数据 。
截 止 目前 经过 4批认 定 , 国共 有 52家招 标 全 4
代理机构具备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这组 数 据 的背 后 , 中央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理 资 是 格管理 顺势 而生 、从 无到有 的创 立过程 ; 据 的背 数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求, 认真准备资格申请、 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 申报材
料 , 保证所 有材料 的真 实 、 并 准确 和完整 。 ( ) 一 资格 申请 。按照 3 号 令 的有 关规 定 , 未 6 凡
3资格 认定 ( 资格 升级 ) 、 含 申请 书 。包 括企 业 的
发展过程、 股东构成 、 主要业务、 机构设置 、 申请级别
3资格延续承诺 函( 、 附件 5 ) —2 。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 整性 做 出承诺 , 明确 是 否接 受 完 并
4 企业招标从业 ( 、 专业 ) 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 低于原级别 的资格 。 2 ) —4 。 5 招标从业( 、 专业 ) 人员 的劳动用工合 同、 身份 证、 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 书( 包括执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 4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 附件 5 ) —3 。 5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 附件 5 ) —4 。 6招标从业 ( 、 专业) 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 5 ) —5 。 7招标从业 ( 、 专业 ) 人员的劳动用工合 同、 身份
或 升级级别 等 。
取得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 申请条 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 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
( ) 格升级 。在 20 、0 8 获得 乙级 和预 二 资 07 20 年 备级 资格 的招标 代理 机构 ,具 备 相应 条件且 未获 得 资格 升级 的 , 次 可提 出高 一级别 的资 格升级 申请 。 此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5公司章程。 、 6 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 、 提供招标代理、 工
程咨询 、 监理 和造价 咨询 四类 资格 证 书。 7 企业基 本情 况表 ( 、 附件 l ) 一3 。 8 办公设施 基本 情况 表 ( 、 附件 1 4 。自有产 权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书到 期 的换 证工 作 。待修 改后 的资格 认定 管 理办法 颁 布实施 后 , 开展 资格 申请 和 资格 升级工 作 。 再 ( 2 1 年 资格证 书 到期 的招标 代理 机构 , 要 延续 资格 的 , 按本 通 知要求 提 出资格 延续 申请 。 - 01 -) 需 应 不提 出资格 延续 申请 的 , 同 自 放弃 资格 。 视 愿
( ) 有关机 构 根据 3 三 请 6号令 的有关 规 定 和本通 知 相关 要求 , 真 准备 申报 材 料 , 认 并保 证所 有 材料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整 。
二 、 格 延 续 申 报 材 料 的 编 写 要 求 资
资格证 书 到期需 要延 续 的招标 代理 机构 , 提供 以下 申请 材料 : 需 ( ) 一 中央投 资项 目招标 代理 机构 资格 延续 申请 材料 封面 ( 附件 1 。 )
申报 材料 中的相关 附件可通 过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门户 网站 ( 网址 :w. dcgv n 下载 。 w w n r o. ) . c
四 、 送 招 标 业 绩 的 有 关 要 求 报
( ) 一 资格延续 申报 材料 中 , 标业绩 计算 的截 止时 间为 21 年 1 月 3 日( 中标 通 知书签 发 日 为 招 00 2 1 以 期 准 )资格延续 的有效业 绩应是 经认定 的 20 年 1 1日至 21 年 1 月 3 期 间 的招 标业绩 。 。 09 月 00 2 1日 在此 期间 , 甲级 招标代 理机 构从 事过 的招标 代理项 目 数应在 10 以上 、 个 2个 中标 金额 累计 在 2 亿元 人 民币 以上 , 0 乙级 招标代 理机构 从事过 的招标代 理项 目个数应 在 6 个 以上 、 7 中标 金额 累计在 1 亿元 人 民币 以上 , 级招标 O 预备 代理机 构从事 过 的招标 代理项 目个数 应在 4 个 以上 、 金额 累计 在 6 0 中标 亿元人 民币 以上 。 ( ) 机构 的招标业 绩 以通 过 中央 投资项 目招标 管理信 息 系统报 送 的招 标业 绩 ( 二 各 包括 中央 投资项 目和 非 中央投 资项 目) 为准 , 需提供其他 纸质 的招标业 绩报送 材料 。 无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中招标代理机构需关注的相关条款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中招标代理机构需关注的相关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 目招
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 自动放弃 让、 涂改资格证书 , 不得超越本办 标情况报告 ,对招标项 目进行抽 法规定范围从事 中央投资项 目招 查。 标代理业务。 …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 委组织专家委员会 ,对 中央投资
甲级招标 代理机 构可 以从 件:
事所有 中央投资项 目的招标代理
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 准备申请料。
… … 第十四条 申请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应 当如实
( ) 一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 0 委网站予以公布 ,以便于申请人 0
业务。
乙级招 标代理 机构 可以从
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 办理变更后 3 个工作 日内, 0 向国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 放 家发展改革委申 请变更资格证
失效。
国家发 展改革 委根据 本办

( 机构 情况报告 一) 年度 及机
( 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 二)
的变动情况 ;
弃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 自动 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对资格证 构设置变化情况;
以上 : ( 近3 五)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
办法》 第二章“ 资格认定”规定了 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等 条规定条件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 金额在 30 00万元 以上的招标代
级划分 、 资格认定条件 、 申报材料 件 : 理项 目个数在 3 个 以上 , 0 或累计
书予以相应变更 。
第二十五 条 中央投 资项 目
冈 墨 僦
一l
( 项 目招标情况报告 ; 三) 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如何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

如何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

上述招标代理工作必须持有效 的 也只能对中标结果和招标人做出 机构没有因违反《 招标投标法》 及 招标代理资质到主管部门办理注 相应的处理。 册登记手续 。机电产品进 口的国 有关管理规定 ,受到相关管理部
不具备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 ) 3 ( 近
年 内机构 主要 负责 人没 有 因违反
际招标 必须 在 中 国国际 招标 网上 理 资格 的招 标代 理机 构从 事 中央

带来 的后果 有 : 《 招标 投标 法 》 及有 关 管理 规定 受 招 标 工作 的做法 ,
到 刑 事 处罚 ; 九 ) 家发 展 和 改 ( 国

为 一项 内容 ,并要 求 立项 人 提供

mi 专 i 习
如 何 加 强 中央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的管理
口文 /山 东省鲁 成招标 有 限公 司 王建 民
何 为 中央投资 项 目?国家发 进 行招标 活动 ,不 具备 国际招 标 投 资项 目的招 标代 理活 动 的现象 展 改 革委 20 第 3 号令 《 05 6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机构 资格认 定 资 质 的招标代 理 机构是 无 法从 事 并 不少 见 。打 开 国家发展 改 革委 国际招 标 的。而从 事 中央投 资 项 以及各 地 发展 改革 委指 定 的招标
般 都在 当地 政府 采 购 中心进行 开 动 则没 有相 应 的处理 办法 。即便 应专 业 力 量 ;六 ) 立 有 一 定 规 ( 建 标 活 动 。招 标代 理机 构要 想从 事 在 日后 的 检查 中查 出此 类 问 题 , 模 的评 标 专 家 库 ;七 ) 3年 内 ( 近
杂。建设工程项 目的招标一般都 之规定 ,而对不具备 中央投资项 办公条件 ;四) ( 有健全 的组织机 在当地建设部门交易场所进行开 目招标代理资格 的招标代理机构 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 ( 具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具备相应招标资格才能进行招标代理的主要有: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通信建设项目等。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可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财政部负责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投资资金监管,促进项目单位依法合规使用中央投资,保障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了招标投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

使用了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称为中央投资项目。

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国家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招标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应当在备案信息中包含或在备案后补充填报招标事项。

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第六条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初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或在国务院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批准文件时,核准相关招标事项;属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第二章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第七条非涉密中央投资项目在开展招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标相关文件中载明项目代码。

没有项目代码的,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令第3号)等法定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不少于 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 (五)近 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 目个数在 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 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不少于 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 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 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 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 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 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 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 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 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 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理。 第十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而制定的。

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项目决策、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股则共五章四十二条。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和信誉,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推进产业发展,为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独立承担中央投资项目代理工作,承办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严格区分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四)有坚实的财务基础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五)有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六)在提供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机构设置证明;(二)单位证明和办公场所证明;(三)开办招标代理业务证明;(四)机构主体负责人的个人简历;(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合同和个人简历;(六)机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七)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或者招标后依法处理有争议的公告和投标文件的证明材料;(八)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或者招标后依法处理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各市(州、区)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举办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采取资格审查和最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后,应当定期进行资格审核和备案,并发布审核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有什么要求(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有什么要求(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有什么要求(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要求)1、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

3、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代理业务。

4、政府采购招标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5、代理与招标相关的业务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都利用自身的优势,按规定申报批准具有多种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因此除了承担招标主业任务以外,还可以开展与其资格条件相应的有关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招标代理机构是连接招标方和投标方的中介组织,其成立要符合严格条件。

招标代理的业务范围比较广,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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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废止《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等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2
【实施日期】2012.04.0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3号)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60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五)近 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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