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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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测内容、检测方法与数据处理等,并给出了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数据。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是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以确保建筑物能够安全运行。

建筑物防雷装置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做好检测工作至关重要。

二、基本要求1。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 CL01)的要求进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制作并向委托人提供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方法、检测数量、检测结论等。

检测报告应真实反映检测的实际情况。

2。

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DBJ25/T0— 20至2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144的要求进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二、基本要求1。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 CL01)的要求进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制作并向委托人提供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方法、检测数量、检测结论等。

检测报告应真实反映检测的实际情况。

2。

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DBJ25/T0— 20至2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014的要求进行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三、检测内容3.1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4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4的有关规定,现场应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实体检测。

3.2当建筑物采用基础接闪器或基础外侧安装接闪器时,应对接闪器的接闪效果、引下线连接、焊接质量等进行检测,当采用均压环时还应对均压环、引下线焊接等进行检测。

3.3检测建筑物屋顶上部金属物体(如金属屋面板、金属门窗、金属栏杆等),应对金属物体与接闪器或引下线之间的连接、焊接等进行检测。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江苏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江苏气象局

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1、被检单位申报检测,可通过来人、电话或网络的方式;2、调度员审核信息,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进行信息登记,并形成待检或采点任务;3、调度员对待检或勘察任务进行分配;4、组长受理检测任务后及时和被检单位联系,确定检测范围,签署检测协议,安排检测时间;5、根据约定时间到被检单位进行检测,现场完成检测数据的记录并初步审核;6、通过初审的原始记录录入形成检测报告;7、质量校核员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并对检测报告进行校核;8、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报告进行复审并签发;9、调度员通知用户领取检测报告并结算费用;对检测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指导整改;10、资料按档案的要求整理并归档。

编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江苏省气象局监制乙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对甲方的防雷(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检测,达成如下协议:一、检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国家有关防雷(静电)装置的规范和标准;5、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防雷(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工作要求,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苏气发(2005)97号])等。

二、检测范围(场所):三、检测项目(内容):四、甲方职责: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防雷(静电)装置方面的图纸、资料,在乙方开展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工作时派员予以配合,协调相关事宜,提供进出检测场所的便利条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江苏标准型防雷接地标准

江苏标准型防雷接地标准

江苏标准型防雷接地标准防雷接地标准是指在建筑物或设备中,为了防止雷击而采取的一系列接地措施的标准规范。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建筑物和设备的防雷接地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江苏地区的标准型防雷接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江苏地区的防雷接地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在我国,防雷接地标准主要由《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等文件进行规范。

江苏地区的防雷接地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执行,确保建筑物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其次,江苏地区的防雷接地标准需考虑当地的气候和地质条件。

江苏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区,夏季雷电活动频繁,因此建筑物和设备的防雷接地标准应当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确保建筑物和设备在雷电天气下的安全运行。

另外,江苏地区的防雷接地标准还需考虑建筑物和设备的特点。

例如,高层建筑、桥梁、电力设备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设备,其防雷接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制定江苏地区的防雷接地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物和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防雷接地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此外,江苏地区的防雷接地标准还需考虑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环境。

例如,工业区、农村地区、城市居民区等不同的使用环境,其防雷接地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制定江苏地区的防雷接地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环境,制定相应的防雷接地标准,确保其在不同使用环境下的安全可靠。

综上所述,江苏地区的标准型防雷接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考虑当地的气候和地质条件,考虑建筑物和设备的特点,考虑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环境,确保其安全可靠。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建筑物和设备被雷击,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雷检测技术规范

防雷检测技术规范

防雷检测技术规范
防雷检测技术规范是指在建筑、设备和通信等领域中进行防雷检测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防雷检测技术规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建筑和设备的安全,并减少雷电风险。

以下是防雷检测技术规范应包括的内容。

1. 雷电风险评估:在进行防雷检测前,应根据建筑和设备的特点,进行雷电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雷电频率、影响范围、可能带来的损失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防雷措施的基础。

2. 设计和施工要求:根据雷电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防雷设备和装置的设计和施工。

包括建筑物的避雷装置、设备的防雷保护,以及通信系统的防雷措施等。

3. 防雷材料和设备:选择合适的防雷材料和设备是保证防雷效果的重要因素。

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防雷材料和设备,如避雷针、避雷线等。

4. 检测方法和仪器:防雷检测应使用先进的方法和仪器,确保对建筑和设备的防雷效果进行准确的评估。

检测方法可以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测试,仪器可以包括雷电计、电磁场测试仪等。

5. 检测报告和记录:对于每次防雷检测,应编制检测报告和记录。

报告应包括检测的对象、检测方法和仪器、检测结果以及相关的建议等。

记录应保存在相关的档案中,并定期进行更新。

6. 防雷维护和管理:建筑和设备的防雷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维护和管理内容包括对防雷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对雷电风险评估的更新等。

总之,防雷检测技术规范对于建筑和设备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防雷检测,才能有效预防雷击事故的发生,并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8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考试大纲

2018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考试大纲

2018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考试大纲江苏省气象学会考生须知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限和题型考试科目:防雷装置检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法,满分为100分。

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报考科目完成相关试卷。

考试题型为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单选、多选)、案例分析题、问答题、计算题、应用题等。

二、考试要求1、考生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2、考生可携带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钢笔、圆珠笔、橡皮等文具。

手机等通讯工具、书籍材料等物品集中放在考场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任何物品。

3、考生入场时,须先在考生签名册上规定栏目内签名,对号入座。

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放在桌面前方备查验。

4、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试卷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

考卷上不准做任何标记,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严禁使用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一经发现使用即按作弊论处。

6、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7、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谈论。

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

8、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

三、考试参考标准及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2、《防雷工程检测审核与验收》,杨仲江编著,气象出版社3、《雷电与防护专业知识问答》,肖稳安、李霞、马忠安、陈红兵编著,气象出版社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QX/T 110-2009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考试大纲第一部分防雷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总体要求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防雷减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提高考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样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样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样表)XXXX公司目录1、检测质量管理制度2、质量保证体系框图3、技术标准目录4、现场检测内容及程序5、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操作指引6、仪器设备管理制度7、检测报告管理制度8、工作文件管理制度9、合同管理制度10、申诉和投诉处理制度11、保密制度12、档案管理制度13、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4、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准则15、人员培训制度16、量化考核及奖惩办法检测质量管理制度1 总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制定一整套管理体系文件,对检测工作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使各项质量活动开展有章可循,从而保证检测工作符合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管理体系是质量方针贯彻落实的保证,是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

2 质量方针和目标确定的质量方针是“规范、科学、公正、准确”。

评定防雷装置的质量主要是对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和有关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取得科学、准确、可靠的数据。

贯彻落实质量方针,从而对防雷装置、防雷工程做出公正、科学、准确的评价,确保防雷设施及防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尽量减少因防雷装置及防雷工程质量或检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 范围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管理活动贯穿于检测全过程。

包括检测列出具体报告书及申诉处理等全部质量活动。

4 责任和义务XX公司按照《气象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独立行使防雷装置的检测职能。

4.1 按照国家《建筑物防雷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建筑物防雷防雷检测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等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对全区防雷装置施工过程监督指导和分段检测。

4.2 负责全区新建、改建、扩建防雷装置竣工检测。

4.3 负责全区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3月1日起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将实行新标准

3月1日起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将实行新标准

3月1日起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将实行新标准
为了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浙江”的建设,最近,省物价局下发了浙价服[2006]22号《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通知要求调整和规范后新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通知要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其标准在每超出1公里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统缴以外的过路、过桥费、过渡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调整和规范后新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 06—2009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QX-T 06—2009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前言 (4)1 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6)4 雷电电流参数 (13)4.1 雷击电流的组成 (13)4.2 一般建设项目雷击电流的选择 (14)4.3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建设项目和爆炸危险环境项目雷击电流 (15)5 防雷区 (15)5.1 防雷区的划分 (15)5.2 防雷区等电位 (15)5.3 防雷分区实例 (16)6 建筑物防雷类别 (16)6.1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原则 (17)6.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为: (17)6.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7)6.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7)7 电子系统防护等级 (17)7.1 电子系统防护等级划分原则 (17)7.2 依据系统雷击风险评估值确定防护等级 (17)7.3 依据系统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防护等级 (18)8 接地装置 (18)8.1接地装置的一般规定 (18)8.2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18)8.3自然接地装置 (18)8.4接地装置电阻测试端子 (20)8.5接地装置安全距离 (21)8.6接地装置安全距离 (21)8.7人工接地装置 (21)8.8接地装置连接 (23)8.9高层建筑核心筒防雷 (23)9引下线 (23)10均压环 (24)11接闪器 (26)11.1接闪器的一般规定 (26)11.2 接闪器的要求 (28)12玻璃幕墙 (30)13等电位连接 (30)13.1防雷区等电位连接 (30)13.2总等电位及辅助等电位的连接 (31)13.3电子系统等电位连接 (42)14电涌保护器(SPD ) (44)14.1电源SPD的一般要求 (44)14.2 信号SPD (51)15 电子系统 (53)15.1 电子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 (53)15.2 电子系统及其管线安全距离 (53)15.3 电子系统管线敷设 (54)15.4 电子系统的接地形式 (55)15.5 电子系统静电及磁场干扰 (55)16 综合布线系统 (55)17 路灯 (56)18 汽车加油(气)站(库) (56)19移动基站 (58)19.1移动通信基站供电系统 (58)19.2铁塔的防雷与接地 (58)19.3天馈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58)19.4移动通信基站的联合接地系统 (58)19.5接地线系统 (59)19.6接地电阻 (59)20桥梁 (59)20.1桥梁直击雷防护 (59)20.2桥梁等电位连接和防雷电感应 (59)20.3大桥附属设施(收费站)防雷 (60)21轨道交通 (60)21.1轨道交通系统建筑物的直击雷 (60)21.2通信设备接地 (60)21.3地下交通系统防雷装置 (60)21.4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 (61)22变电站 (61)附录A(资料性附录) 冲击接地电阻(Ri)与工频接地电阻(R—)换算系数(A)的查算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土壤电阻率(ρ}与接地极有效长度(L e)对照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建筑物内磁场强度的计算···············································附录D(资料性附录)格栅形磁场屏蔽体内部磁场强度·······································附录F(资料性附录)建筑物内环路中的感应电压及电流的计算····························附录C1(资料性附录)网格材料、宽度与磁场强度的关系曲线·····························附录H(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前言本标准主要采用了GB 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T 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18802.12—2006/IEC 61643—12:200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21714.1—2009/IEC 62305—1:2006《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GB/T 21714.2—2008/IEC 62305—2:2006《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GB/T 21714.3—2008/IEC 62305—3:2006《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21714.4—2008/IEC 62305—4:2006《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标准内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一、前言。

防雷检测是指对建筑物、设备、通信线路等进行雷电防护设施的检测工作,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防雷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是对该项工作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说明,以保障防雷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二、收费标准。

1. 防雷检测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等。

2. 人工费按照工程师、技术员、劳务人员等不同级别进行计费,具体费用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确定。

3. 设备费是指用于防雷检测的仪器设备的使用费用,根据设备种类和使用时长进行计费。

4. 材料费是指在防雷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费用,包括标志牌、警示标识、接地装置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5. 防雷检测费用还包括出差费用、住宿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

2. 透明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计费依据。

3. 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4. 可行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

1.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2. 用户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收费标准执行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3.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五、结语。

江苏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防雷检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用户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收费标准,确保防雷检测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建筑物、设备和通信线路等提供更加可靠的防雷保护。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时间:2013-09-30 字号:[ 大中小]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施行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包括出具报告、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减半计收。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

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9月17日附件。

江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江苏气象局

江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江苏气象局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2.总规划平面图;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协议书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协议书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服务提供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对所属建筑物进行防雷装置检测,乙方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的建筑物进行防雷装置的全面检测。

1.2 检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带、等电位连接、防雷分区、防雷接闪器、防雷接地电阻等。

1.3 乙方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防雷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条服务标准2.1 乙方应保证检测服务的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检测服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

第三条服务期限3.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检测报告出具之日止。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应支付乙方检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元。

4.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天内支付检测服务费用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

4.3 检测报告出具后,甲方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具体天数]天内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确保乙方顺利进行检测工作。

5.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检测,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

5.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5.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检测服务费用。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9.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防雷装置的检测规范

防雷装置的检测规范

防雷装置的检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雷装置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检测周期、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整理。

本标准适用于防雷装置的检测。

高压电力输配电线路、大中型高压变电所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离岸飞行器、离岸船舶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47.1—2000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GB 18802.1-200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 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IEC 61024—1:1990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IEC 61024—1—2:1998建筑物防雷第1部分通则第2分部分:指南B—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查IEC 61312—1:1995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第1部分通则IEC/TS 61312—2:1999雷击电磁脉冲的防护第2部分建筑物的屏蔽,内部等电位连接和接地IEC 61643—21/Ed.1.0:2000连接至电信网络及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第2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TU TS K11:1990过电压和过电流防护原则ITU TS K31:1993用户大楼内电信装置的连接结构和接地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LPS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江苏苏州市防雷检测及行政许可资料

江苏苏州市防雷检测及行政许可资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报送、补充)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应持以下材料由气象局各区行政审批窗口审查并受理: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证书》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检验报告》
4、电涌保护器的省局备案证明复印件
5、电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合格证
6、电涌保护器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委托书)的复印件
7、专业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个人资格证复印件
8、防雷装置竣工图
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送、补充)材料建设单位申请防雷竣工检测应持以下材料,由防雷中心审查并受理:
1、《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申请表》
2、《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理意见书》及修改意见回执
3、每个单体的《防雷装置基地系统验收表》及其它跟踪验收记录文件
4、施工单位的防雷隐蔽工程记录:
DQ1.3 建筑电气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Q1.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DQ1.5 安全与功能检测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DQ1.6 感观质量检查记录
DQ2.5 防雷接地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均压环)
DQ2.6 防雷接地系统布置简图
DQ2.10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DQ2.15 等电位联结施工隐蔽验收记录
DQ3.1.16 接地装置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DQ3.2.3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Q3.7.6 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记录
DQ3.7.7 接闪器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Q3.7.8 接闪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考核题库1.4防雷装置检测服务GBT 32938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考核题库1.4防雷装置检测服务GBT 32938

一、填空题1、质量监督是检测机构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对检测过程的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数据复测、项目复查、资料检查等。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3.9条2、检测服务环境应符合有关安全、健康和环保的要求,确保检测工作正常、安全、有效开展,检测结果准确、有效,保障检测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7.1.1条3、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8.1.1条4、检测时及检测后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如能查到故障时点,换用仪器设备从故障时点之后继续检测,若无法确定故障时点,应重新进行检测。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9.2.5条二、判断题1、《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的服务流程、质量控制、环境、安全、设备、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1条2、《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仅适用于新建项目的防雷装置检测。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1条3、《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于2017 - 01 - 01实施。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封面4、《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于2016 - 08 - 29发布。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封面5、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独立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单位。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3.2条6、安全交底是现场作业前,检测人员就安全事项进行的沟通和交流。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3.5条7、技术交底是现场作业前,检测组长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技术标准等向组员进行的交待。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3.6条8、检测原始记录是检测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过程中获取的反映防雷装置现状的资料。

(√)解析《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第3.7条9、检测报告是依据检测原始记录,出具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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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向社会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

本规范所指的防雷装置检测是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所安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收费、用户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检测资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用户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收费依据和标准,设置用户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邮件、信函、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用户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用户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用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与用户签订《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附件2)。

第八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工作流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表(附件3)。

第九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附件4),并通知用户。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收取检测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回访制度,通过书面回访、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回访用户,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接受投诉应态度诚恳,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用户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理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对在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或者违规违纪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于不及时认真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规范附件1.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2.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3.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4.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工作流程1、被检单位申报检测,可通过来人、电话或网络的方式;2、调度员审核信息,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进行信息登记,并形成待检或采点任务;3、调度员对待检或勘察任务进行分配;4、组长受理检测任务后及时和被检单位联系,确定检测范围,签署检测协议,安排检测时间;5、根据约定时间到被检单位进行检测,现场完成检测数据的记录并初步审核;6、通过初审的原始记录录入形成检测报告;7、质量校核员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并对检测报告进行校核;8、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报告进行复审并签发;9、调度员通知用户领取检测报告并结算费用;对检测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指导整改;10、资料按档案的要求整理并归档。

编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江苏省气象局监制乙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对甲方的防雷(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检测,达成如下协议:一、检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国家有关防雷(静电)装置的规范和标准;5、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防雷(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工作要求,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苏气发(2005)97号])等。

二、检测范围(场所):三、检测项目(内容):四、甲方职责: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防雷(静电)装置方面的图纸、资料,在乙方开展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工作时派员予以配合,协调相关事宜,提供进出检测场所的便利条件。

2、检测结束后,应当在现场对乙方的原始记录签字确认。

3、乙方如提出整改意见,甲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通知乙方进行复检。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工期顺延。

五、乙方职责:1、依据现行有效的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检测业务流程,对甲方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持证上岗。

工作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3、现场检测结束后,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分析各项检测数据,出具《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检测结果失实,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相关技术规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规定。

如有违反行为,甲方可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六、协议费用及支付方式: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费用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现行收费依据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

本协议总费用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具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服务费用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收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税务票据。

七、保密约定: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双方均不得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数据资料。

八、争议解决: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留档以作附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附件3: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基本信息表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示意图编号:第页,共页北图例图例说明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避雷线—+—+—引下线↓设备□10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A)直击雷防护装置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B)屏蔽、等电位及接地(过渡)电阻值防雷(静电)装置检测原始记录表(C)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SPD)(D)信号/天馈电涌保护器(SPD)(E)电子系统附件4:报告编号档案编号( 年度)防雷(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受检单位名称:受检单位地址:本次检测日期: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称说明事项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报告无效:1、无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侧翼无骑缝章。

2、无“检测人、校核人、签发人”签名。

3、部分复印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

4、涂改或缺页。

二、本报告仅对被检测点负责。

三、本报告内页中“/”表示无此项目;“—”表示应该有此项目,但无技术指标要求或不予判定。

同时,表示材质时,“Fe”表示铁(钢),“Cu”表示铜,“AL”表示铝;表示规格时,“S”表示截面,“D”表示直径,“R”表示半径,“T”表示厚度,“W”表示宽度,“L”表示长度,“H”表示高度;表示方位时,“E、S、W、N”表示东、南、西、北。

除明确标注外,接地电阻值均为工频接地电阻值。

四、受检单位若对本报告有异议,须在收到本报告15天内提出,逾期即为认可,受理电话:_____________。

五、检测周期是:防雷(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静电)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周期的起始日期以出具检测报告日期为准,检测周期到期时,受检单位应主动及时申报检测,确保防雷(静电)装置性能有效。

六、受检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防雷(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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