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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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
经营罪。
我们支持第三种观点,具体理如下:
第一,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是否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关键在于判断帮助套现的行为人与持卡人之间
是否存在共同诈骗故意。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虚构的消费事实刷卡消费套现,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催
收后不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毋
庸置疑,利用本单位申领的POS机帮助持卡人虚拟消费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由于恶
意透支行为与骗领信用卡实施诈骗等行为是信用卡诈骗
罪中独立的犯罪行为类型,根据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危害性不同设置不
同的数额标准。对于行为人实施数额标准不同的信用卡
诈骗行为的,司法机关在计算数额时应当予以认定,现阶
段存在较多争议。在《解释》出台后最新的信用卡诈骗犯
二、骗领信用卡诈骗与恶意透支均达“数额较大”行
为的刑罚裁量
根据《解释》第5条与第6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
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
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
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
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上述虚假刷卡消费套
取现金行为造成200余万元透支金额逾期且未能追回。
《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
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
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
业务,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在没有真实的基础性交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八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八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八1.(江南博哥)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四种行为方式,有数量要求的是()。

A.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B.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D.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正确答案:B2.下列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是()。

A.乙女为升职而向单位领导甲求情,甲提出猥亵乙的要求,乙为了得到晋升,就默认甲对其猥亵B.甲持铁锤拦路抢劫乙女,因用力过猛,致乙女死亡。

之后甲将乙女的尸体拖到树林里实施猥亵C.乙到监狱探视正在服刑的妻子,监狱长甲(女)威胁对其妻子不利,然后向乙提出猥亵要求,乙担心妻子受苦就同意了甲的要求D.甲经常于晚间隐蔽在树丛中,见有年轻女子经过,就突然跳出,显示生殖器且口出污言秽语正确答案:C3.甲欲向乙强行索取财物。

某日,甲以麻醉方法将乙掳至郊外,待乙醒后甲向其索要8万元现金,并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将其杀死。

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绑架罪C.故意伤害罪D.敲诈勒索罪正确答案:A4.律师甲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

甲构成()。

A.伪证罪B.妨害作证罪C.辩护人妨害作证罪D.帮助伪造证据罪正确答案:B5.张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决定假释,张某的假释考验期是()。

A.张某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B.张某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C.不得少于张某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D.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3年正确答案:B6.下列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A.放火烧毁森林B.将毒物投向水源C.预谋爆炸煤气管道D.在家中卧室内安放电网正确答案:D7.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

A.甲为了防止其果园里的果子被盗,而在果园拉设电网,导致两个儿童触电身亡B.乙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致4人中毒死亡C.丙因失恋产生报复念头,遂驾驶机动车撞向街上行人,致多人死伤D.丁为了取乐将点燃的爆竹扔向人群,导致多人被炸成重伤正确答案:B8.下列关于枪支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是()。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七⼗七条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妨害信⽤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伪造、变造⾦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的; (四)伪造信⽤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概念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融票据和⾦融凭证的⾏为。

(⼆)构成要素1.客观的构成要素。

犯罪客观⾏为表现为伪造、变造⾦融票证。

具体表现为:(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为。

汇票是指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条件地⽀付⼀定⾦额给收款⼈(持票⼈)的票据。

汇票有银⾏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本票,是指由出票⼈签发的,约定⾃⼰在到期⽇⽆条件地向收款⼈(持票⼈)⽀付⼀定⾦额的票据。

本票就是指银⾏本票。

⽀票,是指由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定的⾦额给收款⼈(持票⼈)的票据。

⽀票有转账⽀票和现⾦⽀票两种。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票是⽆因的要式证券,是表明债权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为。

所谓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结算的凭据和证明,主要包括汇票、本票、⽀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

其中,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在委托银⾏向付款⼈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信用卡登记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浅析

信用卡登记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浅析

信用卡登记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浅析[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区分登记办卡人和实际使用人,正确界定登记办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主观透支目的,以进一步完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信用卡;登记人;使用人;刑事责任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罚原则作出了具体解释,提高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其中第6条专门对恶意透支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登记办卡人以借与、赠与、抵押担保等方式同意交付实际使用人使用信用卡但并未允诺其恶意透支的情形,对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争议。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亦是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准,超限额或超期限透支从行为本质来看,仍属民事行为,只有持卡人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对此,《解释》明确列举了六种推定情形。

笔者认为,在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从各个方面界定透支行为是恶意还是善意,综合考察全部的客观事实,既包括实行行为过程中的事实,也包括实行行为前、后的事实,如经银行催收后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

二、目前信用卡诈骗认定现状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在综合评判申请人的工作、收入等条件后,基于对申请人的信用程度而发放信用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形成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

同时,只有登记办卡人满足银行催收条件而予以定罪。

因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登记办卡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登记办卡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际占有银行资金,且在银行每次催收时,都能及时转告实际实用人,未与实际使用人形成恶意透支银行资金的共同故意,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一、四种行为方式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

有学者提出,“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包括装在衣袋、旅行袋或旅行箱里,当然也包括拿在手里,但不包括私藏家中。

因为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

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

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

“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

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

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

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

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

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

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为此种行为方式的类型,表现为,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列行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仍应认定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坏了我国信用卡管理的正常秩序。 ( ) 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 为人 实施 了妨
害信 用 卡管理 秩序 的行 为
依据修正案 ( 第 1 五) 条第 1 款的规定 , 妨害 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 , 明知 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 、 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空白
信用卡而持有 、 运输且数量较大的, 或者非法持有
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或者使用虚假 的身份证明
依据修正案 ( 第 1 五) 条第 1款的规定 , 害 妨 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有 以下 4 : 种 1持有 、 . 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数量较大的伪造 的空 白信用卡。是指行为人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 而持有 、 运输 ,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 白信用 卡而持 有、 运输且数量较大的。 () 1 持有 、 运输 的对象只能是伪造 的信用卡或 伪造 的空白信用卡。依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 20 04 年 l 月 2 日通过 的《 于 ( 2 9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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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6期
20 05年 1 2月
郑州 航空工业 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版)
Junl f hn zo ntueo e n u cl n ut ngm n( oi cec dtn ora o egh uIs tt f r a ta Ids yMaae e tS c l ineE io ) Z i A o i r aS i
领和使用的管理。我国商业银行法 、 信用卡管理办 法、 银行卡管理办法 、 各发 卡机构制定 的信用卡章
程、 储蓄卡章程等对信用卡的制作 、 、 发行 申领和使
用进行了相应 的详细规定。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秩
法)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规定 : 刑法中规定 的 “ ‘ 信用卡 ’ 是指 由商业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离 ,认 真 审 查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的 一 致 控 ,不断 完善 可疑 交 易监控 和分 析指 性 ,必 要 时 审 核 人 员 要 实 地 进 行 核 标 ,及时 识 别套现 交 易。要 建立特 约 实 。二是 对他 人 出具 的信 用卡 申请 人 资信 证 明材料 ,除结 合 申请 人 所在行
为。五是 重视 发挥 催收 中的风 险提示
作 用 ,在 向持 卡 人发送 催收 通知 时 , 可结 合实 际情 况适 当提 示有 关恶 意透
的技 术含 量 ,强化 日常 监控 和管 理 , 及时 消除 风险 隐患 ,从 而增 加信 用卡
要 注 意发现 和 收集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
业 的标准 进行 审查 外 ,还 要到 出具者
商 户交 易限额 制度 ,随 时根据 交 易情 况动 态调 整其 交 易限额 。五是 完善 信
用卡 透支 监控 和止 付制 度 ,防止 恶意 透 支额 的进 一 步扩大 ,切 实防 控新 的
的职责 。 同时 ,要 告诫 员工 ,如其 利
用职 务 为犯 罪分子 提供 便利 ,也 将被
宣传 关 于办 理妨 害信 用卡 管理 刑事
案件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下简称 解释 ),教 育和 引导 以 人们诚 实领 卡 、安全 用卡 ,从 思想 上
预 防各 类违 法犯 罪行 为 。一是加 强 对 银 行 员工的 培训 ,使其 熟 练掌握 解 释 》 内容 ,以便切 实担 负起宣 传教 育


e al fa r g Af is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问题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宁夏分行 法律事 务部 陈福 录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判刑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判刑

【导读】在明知购买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非法收购、销售他人银行卡,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简介】(2019)浙06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以秦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2017年6、7月,秦某从事收购、销售他人银行卡活动,公安机关查获他人银行卡23张。

秦某在明知购买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通过QQ软件出售他人银行卡、企业易付宝账户,其注册并出售的账户帮助某电信网络诈骗案转移资金89.64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勇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

【叶斌律师评析】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2019)粤0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自2018年1月份起,被告人江某某买卖通过网络先后收购19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在明知购买者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中18张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指控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其罪名应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只是单方面提供本人或他人银行卡,与上游犯罪不存在行为上的帮助,不能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的亮点及其解读

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的亮点及其解读

执法 尺度和 解决 实践 问题 出发 ,不仅 完善 了刑法 中原有 位 、人 民团体 印章 罪定 罪处罚 。
的认定标 准 ,使其更 具操 作性 ,而且 明确 了某 些此前 ,从 套现 经营者 到套 现持卡
5 8
人 和不 法 中介 ,全 面涵 盖 了与非法 套现 有关 的 多种犯 罪主
情节严 重 的 ,构 成非法 经营 罪 ;而持 卡人 以套 现方式 进 行
释 一 方面规 定 “ 窃取 、收买 、骗取或 者以 其他非 法方 式 获取 他人 信用卡 信 息资料 ,并 通过 互联 网 、通 讯终 端等 使 用 的”行 为 ,构成信 用卡 诈骗 罪 ;另一 方面 又规定 ,对 于 窃取 、收买 、非 法提 供他 人信 用卡信 息 资料 ,足以 使他 人 以信 用卡持 卡 人名 义进行 交易 的 ,也要按 照窃 取 、收买 、
手 段也 随之发 生 了变化 ,利 用这 些新 型支 付方式 实施 的信
用 卡诈骗 活动 日渐增 多。
为 了应 对 这 种 新 技 术 发 展对 法 律 提 出的 挑 战 ,

金融 管理秩 序 ,有 必要予 以刑 事打 击 。 解 释)不 仅对 非 ) 法套现 行为 作出界 定 ,还 明确规 定利 用P 等从事 套现 , OS
卡 有关 犯罪 方面 的法律 应对 问题 ,加 强 了对公 民个人 信息 的 刑法 保护 ,因应 了社 会发 展和现 实需 要 ,增 强了信 用卡
刑事 法规 的时代性 。
章 ,或 者 涉 及 伪造 公 司 、企 业 、 事业 单 位 、人 民团 体 印 章 ,应 当追 究刑 事 责任 的 ,依 照刑 法 第2 0 8 条的规 定 ,分 别以 伪造 、变造 、买 卖 国家 机关 公文 、证件 、印章 罪和 伪 造公 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人 民团体 印章 罪定 罪处 罚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特征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特征分析

由 于我国 目前 信 用 卡 犯 罪所 表 现 出 来 的 特 征和 趋 势, 我 国立 法机 关在 借鉴 其他 国家 和地区 打击 信用 卡 犯罪 的经验 的基 础上 ,于 %""- 年 % 月 %$ 日通 过了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刑法 修正 案 (五 ) 》 , 其中第 一条 就规 定 了妨 害信用 卡管 理罪 :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妨害 信用 卡管 理秩 序的 ,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役 , 并 处或 单 处一 万元以 上十 万元 以下 罚金 ; 数 量较大 或者 有其 他严 重情 节的 , 处 三 年 以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徒 刑 , 并处 二 万元 以上二 十万 元以 下罚 金: (一 ) 明知 是伪 造 的 信 用 卡 而 持有 、 运输 的 , 或者 (二 ) 非法 持有 他人 信用 卡, 数量 较大的 ; (三 ) 使用 虚假 的身 份证 明骗 领信 用卡 的; (四) 出售 、 购 买、 为 他 人 提供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或者 以 虚假 的身份 证明 骗领 信用 卡的 。 ” 为 了司法 实践 中能 准确 地适 用该 罪, 笔 者今 对其 客 观特 征进行 分析 和论 述。 一、 关于 “持有 、 运 输伪 造的 信用 卡或伪 造的 空白 信 用卡 , 数量 较大 的” 分析 (一 ) 对 “ 持有” 的理 解 目 前现代 汉语 词典 中并 无 “ 持有” 一词 , 而在 英文 中 “持有 ” 包括 拥有 、 占 有、 支 配、 控制 之义。 “持 有” 的 内 涵应 当如何 界定 , 中 外学 者 认 识 不 一, 现 在 主 要以 “事 实法 律支 配说 ” 为通 说 。此 说 认 为 “持 有 ” 是 指行 为人 在 事 实 上 或 法 律 上 对 物 的 一 种 控 制 和 支 配 状

我国打击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沿革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打击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沿革及相关司法解释

• 此外,社会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妨害信用卡 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况还有很多,有些 行为的社会危害还相当严重,但是,1997年《刑 法》受立法当时客观条件的影响对这些行为未作 明文规定,仅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 诈骗罪两个罪名,为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普 遍认为,《刑法》的规定不能适应当前我国信用 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无法满足打击信用卡 犯罪的迫切需要,理应进行修正。全国人大常委 会在听取多方意见后,专门颁布了修正案以弥补 原《刑法》规定的不足。《刑法修正案(五)》 规定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明确规定有四种情 况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需要定罪处罚。
• 二、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立法沿革及立法解释 •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以下 简称《解释》)明确了信用卡的含义,2005年2月28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五)》,重申了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 将实践中引发颇多争议的借记卡诈骗行为纳入了《刑法》 中有关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范围之中,在刑法意义上,借记 卡今后将一律被视为“信用卡”,司法实践中有关借记卡 犯罪定性和处罚的混乱局面将得以消除,从而可以更加有 力地打击利用银行卡实施的犯罪活动,统一司法实践中对 涉信用卡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标准。
我国打击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沿 革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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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沿革及相关司法解释 自从我国1985年3月成立的第一家信用卡专营公司即珠海市信用卡有限公司 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货币电子化程 度越来越高,作为电子货币族中的一员,信用卡的使用率逐渐增高,伴随而 来的国内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也屡见不鲜、不断升级。据估计,信用卡违法 犯罪每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低于5000万元。在我国,公安部与中国人 民银行曾多次联手,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违法犯罪活动。如2000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就与武汉市公安局一起,开展打击信用卡“恶意 透支”的专项斗争。在这次专项斗争中,警方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 力偿还,却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并经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 归还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 下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与内蒙古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一次 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专项斗争,共清欠“恶意透支”户1849户,追 缴信用卡“恶意透支”款1436万元,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37名,其中52 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说明依法严厉打击信用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是遏制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震慑信用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防范信用卡风 险的有效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背景信用卡是现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金融工具,但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例如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等。

为了保护信用卡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作出了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一、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罪名确定和罚款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等。

对于这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罪名的确定和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信用卡盗刷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最后,对于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罚款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信用卡盗刷罪的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者5000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将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非法提供信用卡服务罪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者5000元以下罚金。

二、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信用卡盗刷罪,如果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5000元以上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将依法认定为巨额的情节,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以上罚金。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如果数额巨大,将依法认定为巨额的情节,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以上罚金。

浅议信用卡诈骗案法律适用

浅议信用卡诈骗案法律适用
2 伪 造 金 融 票据 罪
行为都构成犯罪 ,但处于不 同的量刑档 次 ,则 以较重 的量刑档次 的罪
名定罪处罚 。
3 妨 害 信 用 卡 管 理 罪 妨 害信 用卡管理 罪是我 国 《u 开 法》 中新设 定的一种犯 罪类型 。根 据 规 定 ,妨 害 信 用 卡 管 理 罪 是 指 以 法 律 明令 禁 止 的 各 种 方 法妨 害 信 用
信 』 卡 是 目前 世 界 上 普 遍 使 用 的 一 种 支 付 手 段 和 消 费 信 贷 、结 算 H J 具 ,是银行发给信用 良好 的法 人或者公 民的一种 良好 信用凭 证 ,持 二 卡人 可以凭用信用 卡购物 ,消 费或取现 。信 卡制度极 大地促进 经 济 的发 展 , 方 便 了人 们 的 生 活 , 改 变 了人 们 的 消 费理 念 。 我 国经 济 的 发腱也使得银 行金融业也 得到 了稳定 蓬勃发 展 ,特别是 信息技术 的推 广使用 ,为信 用卡业务 的出现和发 展奠定 了物质技术基 础。但 是 ,信 用 卡 在 给人 们 带 来 方 便 的 同 时 ,利 用 信 用 卡 刑 事 犯 罪 的 行 为 也 日趋 严 重。各类信用 卡刑事犯罪 经呈现 出境 内外勾结 专业 团伙 化的特点 ,从 窃取 、非法提供 他人信用 置 信息资料 、制作假 卡 ,到运输 、销售 、 使 州伪造 的信 卡等各个现 为伪造金融 票据 、妨 碍信用卡 管理罪 和信 用 卡诈骗罪 、盗窃罪等 ,这些 规定构成 了一个相 对完整 的防止和打击信 川卡犯罪的规范体系 。 1 中 国刑 法意 义 上 的 信 用卡 范 畴 在 信 用 卡 的定 义 上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根 据 资 金 清 偿 的方 式 把 银 行 卡 区分为货记卡 、准货记卡 和借 记卡 ,中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信 用卡并非 完全 意义 上的信用 卡 ,其 中或 为准贷记 卡或为借记 卡。在刑 法意义 上 理解信用卡 的概念 ,应 当是 一种对金 融管理秩序 ,金融服 务和公 民财 产安全有严重危 害的犯罪行 为的工具 。因此 ,我 国 硎 法》 中的信用 既包 括免担保 以个 人信用取 得银行透 支权限意 义上的信川 凭证 ,也 上包 含贷记卡 、准贷 记卡 、借记 卡等具有 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 、转帐 结 算 、存 取 现 金 等 全 部 功 能 或 者 部 分 功 能 的 电 子 支 付 卡 。 刑 事 立 法 解 释之所 以如此扩大解 释信用 .是迫于规 范迅速发 展的信用 卡市场 的 需 要 。解 释 前 的司 法 实 践 中对 于 伪 造 和 利 刖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发行 的电子支付卡进 行的犯罪 活动 ,存适 用法律上 出现 了较 多的分 歧 , 同类 型 的 案 情 ,有 的 案 件 按 照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处 理 有 的 未 做 犯 罪 处 理 ,严 重 地 影 响 了司 法 的 统 一 性 和 对 信 用 卡 犯 罪 的打 击 力度

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五)》的解读时间:03-07 09:33 作者:韩耀元张玉梅新闻来源:检察日报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作出了补充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卡作为现代化的交易支付手段已经逐渐进入了普通消费者的生活。

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放国内第一张银行卡至今,我国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联网通用的城市、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数量以及银行卡交易总额都迅猛增长。

但不可忽视的是,伴随着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日趋严重。

据估算,我国目前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前些年,日本、韩国、我国香港特区、台湾,都曾经因为法律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相对周边地区和国家较为宽松,而发生信用卡犯罪高潮。

1989年至1991年,香港信用卡犯罪涉案金额高居亚洲第一,成为国际信用卡犯罪中心,当时全球流通的假卡有65%源自香港。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继香港之后,成为亚洲信用卡犯罪中心。

针对这种情况,香港于1992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韩国于2002年分别通过修改法律,加重信用卡犯罪的刑罚,并细化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规定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窃取、持有、提供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均为犯罪。

和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但是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还不够细化。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基础上加入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内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信用卡行为是以伪造金融凭证罪定罪处罚的。

但除伪造信用卡行为以外,对其他妨害信用卡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无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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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笔者不 同意此种观点。伪造信用卡是在完全虚 假的
二、 “ 非法持 有他 人信用卡 。 数量较大的” 行为认定
( 一 关于 “ 非法持有 ”
基础 上 , 仿 照信 用卡 的质地 、 外观、 磁条 密码 等制造 出 信用 卡; 变造是在 真实信用 卡的基础 上进行 改造。一般是在过期 卡、 废弃卡 、 盗窃卡 等各种信息完 整的真实信 用卡上修 改关
根据信用卡管 理制度 , 信用卡 仅限本人合法 使用 , 禁止
出售 、 购买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 中的非法持有应 当理 解为持有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 , 其非法性体现在持有行 为本 身, 即这种 持有并没 有他 人授权 、 委托 、 无因管理 等合 法根 据1 3 ] 。因此基 于授权而持有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不属 于非法持
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对物进行控制和支配就 已足够[ 2 1 。时 空关系仅是行为人与对象之 间关系 的客观形式 , 并不影响行 为人对对 象的实际 支配关系 ; 其次 , 若 以空间的密切关 系和
者 明 知是 伪 造 的 空 白信 用 卡而 持 有 、 运输 , 数 量较 大 的” 行 为 认定
析妨 害信用卡管理 罪规定 的内容 , 可 以得 出此处 “ 他人信 用
卡” 应 当是他人 真实有效 的信 用卡 , 因为如果 持有 的是伪 造 卡或 空 白卡则可 以按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第 1项的规定来 处 理。但在行 为人产 生认识错误而将他人 的伪造卡 、 空 白卡或 废卡 当做他人真实有效 的信用卡持有时 , 应当认定为非法持 有他人信用卡 , 按 照本项规定来处理 。另外 , 对于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 用卡 , 笔者认为 , 其应 当属于他人 真实有
2 0 1 4年第 3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 S E ARCH GUI D E
No . 3。 2 01 4
S e ia f l No . 221
总第 2 2 1 期
浅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的司法认 定
刘 维 维
( 上海 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 0 0 4 4 4 )
间关系 , 例如当行 为人将 信用卡交 由不知情 的第 人保 管 , 并不 自己占有 , 即密 切关系不存 在于行为 人与对象之 间时 ,
持有是否成立 ? 二是行为人对对象 的持有是否需要证 明时间
上 的 延续 性 ?
笔者认为 , 持有 的成立 既不需要行 为人 与对象具有 密切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一 l 1 — 1 6
键要素 , 如重新压 印卡号 、 有效期和姓名 , 甚至对信 用卡磁条
重新写磁 ; 或者是 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 白信用卡进行
凸印、 写磁 而制成 的信用卡[ 1 J 。由此看 出, 这种变造的行为也
有, 不能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所以 , “ 非法持有 ” 信 用卡
是指未经信用 卡合法持有人许可 、 追认或者其他法律允许 而 持有该信用卡的行为 。
卡?有学者认为 , “ 他人 的信用卡” 除包括他人 真实有效 的信
用卡外 , 还包括伪造卡 、 空 白卡 , 废卡 。 笔者不赞 同此观点 。 分
是一个独立于作 为和不作 为之外 的行 为方式 已形 成统一意 见。但对 于“ 持有” 的内涵仍存在 很多不同意见 , 争议 主要表
现在 以下 两方 面 : 一是行为人与对象是否需要具有密切 的空
( 一) 关于“ 伪造 ”
时间 的延续性作为认定持有 的根据 , 实践 中难 以达到法律规 制 的预期效果 。 如在 即时抓获和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相分离 情形 下 , 强行 要求时 间上 的延续性 和空间上 的密切关系 , 显 然将影响定罪 , 难 以实现刑法保护 目的。
在刑法规定 的伪造 型犯 罪中 , 大都对变造行为单独做 了 规定 , 如伪造货币罪 , 变造货 币罪 , 伪造 、 变造金融票证罪 , 伪 造、 变造 国家机关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伪造 、 变造居 民身份证 罪等。而在信 用卡犯罪中只规定了伪 造行 为 , 有学者认 为这 是立法疏 漏 , 并建议在之后立法 中加入变造信用 卡行 为的相
作者简介 : 刘维维( 1 9 8 8 一 ) , 女, 山 东济宁人 , 硕士 , 从事刑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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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的信用卡 。因为此类 信用卡虽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取 , 但它
人具有信用卡诈骗 的企 图。相反 , 如果 申请人在办理信用卡 时使用的是真实身份证等身 份证 明文件 , 只是为 了获取较大 授信额度而提供虚假 的收入证 明 、 财产证明或者伪造担保材 料, 不具有信用 卡诈骗 的意图 , 在刷卡 消费后财力 不足难 以

要: 妨 害信 用卡 管理 罪的设 立, 进一步 完善 了中国信 用卡犯罪的刑事立 法, 对于保护银行 等金 融机构和公 众
的合法利益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罪规 定了四种行为方式 , 在 司法实践 中, 对 于此四种具体行 为方式的界 定亟需明 确。因此 , 对 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四种行为方式 中具体 问题 的理解, 提 出看法 , 以期对 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过压 印或写磁 等过程录入 虚假信 息才 能完成 , 因此 笔者认 为变造 的信 用卡其 实质 就是 伪造
的信用 卡。 ( 二) 关于“ 持 有” 刑法 中持有型犯罪 出现 多次 , 虽然多数学者对持有并不
本罪 中“ 他人 信用卡 ” 是否仅 限于他人真 实有效的信用
关键词 : 妨害信用卡管理 ; 信用卡; 身份证明
中图分类号: D 9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4 ) 0 3 — 0 2 8 8 — 0 2


“ 明知 是 伪 造 的信 用 卡 而 持 有 、 运 输的 , 或
的空 间关 系 , 也不 需要证 明持 有时间上 的延 续性 , 只要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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