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疾病相关政策参保人员须知

合集下载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一、背景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二、认定原则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2.参保人员必须在参保期间确诊,并完成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审定通过方可享受待遇。

3.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结果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负责,按程序作出认定结果,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

三、认定程序1.参保人员首先到所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步诊断,以明确是否可能属于门诊慢特病病种。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天津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病程管理指导意见》,进行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选择,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初步审核后,将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材料移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4.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商讨认定结果。

5.经过审核认定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结果填写在相关表格上,并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备案资料后,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报办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通知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

7.办理机构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通知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按照相应政策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四、病种待遇范围1.门诊慢性病病种:指由社区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门诊诊断的属慢性疾病的病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2.门诊特殊病病种:指由三级医院门诊诊断并具有特殊诊断要求的疾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重型再障等。

3.门诊慢特病病种:指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统称,符合相应政策和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

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

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认定报销程序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病种为:乙型肝炎、肝硬化、恶性肿瘤、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60岁以上的人群)、冠心病、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病、痛风、类风湿关节炎、椎间盘突出、甲状腺增生、乳腺增生、癫痫等16种病种。

一、申报范围1.凡患有文件规定的慢性病之一的参合人员,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2.患两种以上慢性病者需同时申报其它病种的,申请人必须向县合管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

二、申报要求1.原则上申请人须亲自携带合疗证、户口本、身份证、所需鉴定疾病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出鉴定申请。

2.初审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建立慢性病人台帐。

三、鉴定程序1.县合管办委托县级医院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

2.对于通过鉴定的,发放《慢性病门诊医疗卡》,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3.县合管办以文件形式将通过鉴定的参合患者基础资料下发各乡镇经办机构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用于患者报销时身份认定。

4.县合管办每年组织鉴定时须对上年度通过鉴定的人员进行复审,对于所鉴定疾病康复、死亡的参合患者或退出合疗的患者取消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

四、报销程序1.患者就医诊疗必须在当年统筹期限内及指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

处方所开药物必须是所鉴定疾病的治疗用药。

对于所鉴定疾病的外购用药必须另开处方。

2.患者就诊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参合农民患有慢性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药费用按每一疗程(三个月为一疗程)实行单病种报销,属报销病种的病例,凭门诊病历、新农合专用处方、门诊发票、辅助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予以审定,每3个月凭门诊报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管科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县外公立医院就诊者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报销费用由合管办下拨各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凭《合作医疗证》到初审医院合管科领取报销费用。

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

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

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时间:2011年07月02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 点击: 639次(一)政策待遇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含义是什么?范围有哪些?答:根据我市医保文件规定,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称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

范围为: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介入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非放、化疗、介入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及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二、通过门特鉴定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什么补助待遇?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

其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以及重症精神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10000元、4000元和4000元。

2、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实行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患者,在上述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最高补助限额再增加3000元。

3、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合并享受;同属于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的,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三、我市医保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多少种?分为几类?答: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的享受门诊补助的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共有34种,在补助待遇上分为三类。

其中一类门诊慢性病补助额度最高,二类居中,三类次之。

具体如下:一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肝豆状核变性;二类门诊慢性病:8.结核病(活动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2.冠心病(心肌梗塞);13.高血压病(III期);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多发性大动脉炎;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症;19.消化性溃疡;20.溃疡性结肠炎;21.慢性肾小球肾炎;22.类风湿关节炎;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24.系统性硬皮病;25.帕金森病;26.重症肌无力;27.抑郁症(中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三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II期);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慢性病是指病程较长、进展缓慢的疾病,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慢性病的治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介绍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及其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是指符合特定标准的患者,享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报销的政策。

这个标准是由卫生部门根据患者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制定的,旨在减轻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提高治疗效果,提供公平公正的医保政策。

二、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申请条件1. 疾病类型:符合指定的慢性病种类,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

2. 严重程度:患有特定疾病的患者需要满足一定的严重程度,如病情稳定但需要长期治疗、病情复杂需要特殊技术干预等。

3. 家庭经济状况:通常情况下,申请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属于低收入人群。

三、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申请流程1. 登记:患者需向当地社区医院或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等。

2. 审核:医疗卫生机构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病情和收入等情况,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3. 颁发:审核通过后,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会颁发给患者,并告知相应的报销政策和操作流程。

4. 使用:在获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后,患者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费用报销和优惠待遇,但需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四、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优势和局限性1. 优势:a.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患者因慢性病治疗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治疗的积极性。

b. 提高治疗效果:通过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支持和保障,患者可以及时接受规范的治疗,提高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2. 局限性:a. 申请条件苛刻:有些患者由于疾病类型或严重程度的限制,并不符合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申请条件,导致无法享受相关政策。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享受 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治疗门诊慢性病以外的其他 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 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 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谢谢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确认程序: (一)对符合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柳 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 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 保中心)确认并在医疗保险证上加盖门诊 慢性病专用章。 参保人员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供医疗保 险证(卡)、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 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史资料等。
(二)市医保中心对有疑问和罕见的病例, 应将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社会医 疗保险专家对参保人员相关疾病资料进行 鉴定,并明确检查治疗及用药范围。
第四条 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当年度有效, 市医保中心于每年6月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诊疗范围 严格按《门诊慢性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及用 药诊疗范围》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员患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需求,减轻参保 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水平,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药店)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 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 疾病(见附件)。 门诊慢性病人群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 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 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 和一类药店95%。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特殊药 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均为5%。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在大多数国家,医保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而设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正是其中一项关键政策,旨在为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本文将探讨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基本概念、申报条件、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等方面。

一、基本概念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是指医疗保险对患有特定慢性病的患者,在门诊就医时所报销的医疗费用的一项标准。

特殊慢性病是指那些病程较长、治疗费用较高、且对患者生活有较大影响的慢性病,如癌症、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

二、申报条件想要享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患者需要满足一定的申报条件。

首先,患者必须在参保地就医,不能选择异地就医;其次,患者需要持有相关医保卡并确保有效;此外,患者还需提供医生开具的特定病种证明、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这些文件是作为申报的凭证。

三、报销比例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中,报销比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医保在门诊就医时对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一般会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这一比例通常在50%至80%之间,具体的百分比取决于地区和政策的不同。

四、报销范围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还规定了报销的范围。

该标准一般包括诊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以及所需的药品费用等项目。

通常情况下,医保会对特定的药品给予报销,但这些药品需在国家医保目录内,并且需要满足相应的规定,如限定剂量和使用期限等。

五、就医定点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中,就医定点是一个重要的要求。

根据医保政策,患者在享受报销待遇时,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这些医疗机构通常是与医保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单位,被认可为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定点单位。

六、特殊政策在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政策。

对于特别贫困地区的患者,医保会设立特殊报销政策,提供更为优惠的待遇。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特殊治疗方案或特殊药物的患者,医保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2001]51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该文附件所列病种和治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三个月内有关原始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审核。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

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

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五条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批准的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

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

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其门诊费用仍由个人自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自付。

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和治疗项目的诊治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医保慢性病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慢性病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慢性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慢性病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保慢性病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疾病预防和治疗、康复护理等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应当参与医保慢性病管理,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慢性病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五条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保慢性病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疾病预防、治疗服务等。

第六条参保人员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疾病管理和康复治疗,按时复诊,遵医嘱用药。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保慢性病管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健康信息。

第八条参保人员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在医保慢性病管理中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第九条参保人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医保慢性病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决策。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慢性病管理团队,提供专业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健康宣教,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慢性病筛查和随访工作,及时发现疾病变化。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防止药品滥用和浪费。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患者信息,保障患者隐私权。

第四章管理流程和措施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当主动告知医生患有慢性病的情况,配合医生进行相关检查。

第十七条医生在诊断患者为慢性病后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并制定治疗方案。

第十八条患者应当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定期复诊,遵医嘱用药。

第十九条医生应当定期随访患者,监测疾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健康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医保部门应当监督医疗机构开展慢性病管理工作,检查医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部门和同事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慢性病认定
1.城镇职工慢性病认定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应在医疗机构主治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依据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等综合评定。

2.慢性病诊断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应按照慢性病目录中的疾病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

建议主要诊断和治疗科室填写《城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报销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3.城镇职工慢性病治疗应在医疗机构内开立凭证,凭证应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医院名称、科室名称、主要诊断、医师签名等内容,用公章加盖。

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
1.对于未参加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断及证明开具。

2.认定凭证建议按照城镇职工认定方式进行,在凭证上需注明“个人支付”。

三、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1.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持有《城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报销凭证》、药品及非药品的门诊费用按比例予以报销。

2.门诊医疗补助范围以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范围为准。

其中,国家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地方规定的则以相应的报销方式计算。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健康,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落实,确保政策得到充分执行。

特此通知。

谨此!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 施 办 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 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 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鄂人社发[2022]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 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 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极高危) ;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

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慢性病申请。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

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参保人员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参保人员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目录一、门诊特殊疾病的性质 (1)二、门诊特殊疾病的初审 (1)1.初审流程 (1)2.初审的收费 (2)三、门诊特殊疾病的复查 (2)1.复查的目的 (2)2.复查的收费 (2)四、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 (2)五、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店购药 (3)六、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结算 (4)七、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申报 (4)1.处方与票据的装订 (4)2.《门诊特殊疾病处方封皮》的填写 (5)3.《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明细》的填写 (5)4.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时间 (5)八、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性质门诊特殊疾病是省医保局为了照顾部分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而实行的一项特有的政策,是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之外的一项额外政策。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初审1.初审流程(1)准备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先到本单位代办员处领取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断标准,按标准核对自己的病情是否符合,如符合到曾就诊医院复印与申报疾病相关的住院病历,并保存好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和化验材料。

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仅限申报2种合并症,对同时符合多个特殊疾病病种的只允许做多申报两种。

(2)省医保局将首先对参保人员的病历和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人员有资格参加省医保局组织的认定体检。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门诊慢病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门诊慢病管理制度,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的权益,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

一、门诊慢病管理制度的背景慢性病是指不构成传染、长期积累形成疾病形态损害的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肿瘤、慢阻肺等。

慢性病具有病程长、治疗难度大、医疗费用高等特点,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据统计,我国慢性病患病率逐年上升,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我国死亡总数的70%以上。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政府开始重视慢性病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起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二、门诊慢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慢性病诊断和登记制度门诊慢病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对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并建立慢性病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对慢性病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对患者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2. 慢性病治疗和用药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慢性病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严格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为慢性病患者提供规范的用药服务,确保患者能够按时、按量、按疗程用药。

3. 慢性病随访和监测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进行随访和监测,及时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并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患者保持密切联系,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4. 慢性病健康教育和宣传制度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患者对慢性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慢性病防治知识竞赛等方式,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

5. 慢性病医保报销制度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慢性病医保报销制度,降低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根据医保政策,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用药费用、检查费用等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慢性疾病门诊备案制度范本

慢性疾病门诊备案制度范本

一、制度目的为切实保障慢性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慢性疾病门诊备案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患有以下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1. 高血压;2. 糖尿病;3. 冠心病;4. 脑血管病;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 慢性肾功能不全;7. 慢性肝炎;8. 慢性萎缩性胃炎;9. 类风湿性关节炎;10. 帕金森病;11. 精神分裂症;12. 双相情感障碍;13. 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14. 其他符合备案条件的慢性疾病。

三、备案流程1. 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3.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持备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4.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备案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

四、待遇享受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报销:(1)起付线:根据参保地规定执行;(2)报销比例:根据参保地规定执行;(3)报销限额:根据参保地规定执行。

2.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报销:(1)起付线:根据参保地规定执行;(2)报销比例:根据参保地规定执行;(3)报销限额:根据参保地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1.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备案信息,不得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待遇。

2.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

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慢性疾病门诊备案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 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参保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慢性病、特殊病就医须知

慢性病、特殊病就医须知

慢性病、特殊病就医须知
对于慢性病、特殊病就医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审批办理了慢性病、特殊病就诊证的参保⼈员,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就诊。

⼆、慢性病、特殊病就诊证必须在参保⼈员处于未住院的状态下⽅能使⽤。

三、参保⼈员就诊必须同时持IC卡、慢性病特殊病就诊证及《昆明地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就诊病历⼿册。

四、办理了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员,门诊费⽤每年必须先⾃付⼀个起付标准,即720元,每年统筹基⾦为其⽀付最⾼限额为2000元的门诊药费(不含⾃付⽐例),其⾃付⽐例为为20%。

五、办理了特殊病就诊证的参保⼈员,门诊费⽤每年必须按住院⾃付⼀个起付线,即980元,其余的门诊费⽤⽐照住院费⽤结算办法进⾏结算。

六、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药费使⽤⼯范围限于医疗保险⽬录范围内该病种所需的治疗药品,对超药品⽬录范围的不给予报销。

七、慢性病范围:精神病、癫痫、震颤⿇痹(帕⾦森⽒症)、冠⼼病、⽀⽓管扩张、肺⼼病、⼼⼒衰竭、原发或继发性⾼⾎压、脑⾎管意外、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肝硬化、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球肾炎、⽼年性前列腺增⽣Ⅱ°Ⅲ°。

特殊病范围: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活体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障碍性贫⾎。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病及慢性病有关政策(可编辑

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病及慢性病有关政策(可编辑

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病及慢性病有关政策(可编辑申报门诊慢性病及与慢性病有关的政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生、患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病以及与慢性病有关的政策。

一、了解门诊慢性病及政策相关知识要申报门诊慢性病及与慢性病有关的政策,首先需要了解门诊慢性病的定义和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

门诊慢性病一般是指已经确诊的慢性疾病,在门诊就诊时需要长期接受治疗和管理的疾病。

相关政策通常包括医保政策、医疗救助政策、特殊疾病管理政策等。

了解这些知识,可以为正常申报提供基础。

二、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申报门诊慢性病和相关政策,需要在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

一般来说,大型综合性医院拥有更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医疗团队,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选择医院时,可以参考医院的综合实力、专科设置、医疗水平等方面的信息,选择适合自己的医院。

三、就诊医生的选择和交流在医院就诊时,选择一位专业的医生对门诊慢性病进行管理和治疗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向医院了解医生的专业背景、学术成果、临床经验等方面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医生。

在就诊时,要主动和医生进行交流,详细描述自己的病情,听取医生给出的治疗方案和管理建议,并及时提出问题和疑虑。

四、获取门诊慢性病的证明材料五、申报门诊慢性病及政策一般来说,申报门诊慢性病及与慢性病有关的政策需要向医保部门或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可以到医保部门或社保部门的网站上查找相关的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对应的部门。

在提交材料时,注意填写申报表格或表格中的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六、了解政策的具体待遇和权益在成功申报门诊慢性病及与慢性病有关的政策后,还需要了解自己所享受的具体待遇和权益。

可以向医保部门或社保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内容和标准,明确自己所享受的医保报销比例、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等。

可以参考相关的文件、政策解读和官方通知,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享受相关的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门诊慢性疾病相关政策参保人员须知
一、门诊十八种疾病的门诊就医
1、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院(包括对内定点医院)做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购药、静点
和治疗。

所有的费用全部现金结算。

不准使用IC卡的资金。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应按着医生的医嘱进行治疗和用药,不许点名作检查和
点名用药。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开药后,参保人员将《黑龙江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治疗就诊手册》处方中的存根联(绿色联)和财务收据保存好。

4、针对同种疾病用药(包括中药、西药及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不超过两种。

5、每次开药量不准超过两周的用药量,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必须在一次开药
用完后才能再次开药。

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6、参保人员在医院交费时必须将IC卡交予医院结算员,并输入密码,进入门诊十四种
疾病结算模块,由结算员将本次治疗和购药的费用明细和金额录入。

所有的费用全部现金结算。

不准使用IC卡的资金。

否则不予支付。

医保中心年底将以各定点医院、上述两家定点药店上传的数据为准进行结算。

没有录入上传的费用将不予支付。

二、门诊十八种疾病的药店购药
1、参保人员在药店购药时必须携带IC卡和从医院开具的处方。

2、参保人员必须到医保中心指定的二十四家药店购药,在其他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
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必须凭在医院开具的处方才能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药店购药,无处方购
药定点药店有权拒绝。

无处方购药发生的费用医保中心将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在上述十六家定点药店交费时必须将IC卡交予药店收款员,并输入密码,
进入门诊十八种疾病结算模块,由收款员将本次购药的费用明细和金额录入。

医保中心年底将以各定点医院、二十四家定点药店上传的数据为准进行结算。

没有录入上传的费用将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可以在二十四家定点药店购买特殊疾病手册。

三、门诊十八种疾病定点药店
(1)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人和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0号)
(2)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奋斗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66号)
(3)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五满意分店(南岗区西大直街404号)
(4)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康分店(东大直街85号)
(5)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商店(道里区地段街95-1号)
(6)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康泰药品超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号)
(7)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业店(南岗区东大直街259号)
(8)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红旗店(道里区中央大街23号)
(9)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学府店(南岗区学府四道街5-6号)
(10)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马分店(南岗区湘江路134号)
(11)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通乡分店(香坊区红旗大街38号)
(12)哈尔滨泽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奋斗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01号)
(13)哈尔滨炎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岗区保健路161号)
(14)哈尔滨千禧大药房有限公司花园店(花园街282号)
(15)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南岗区邮政街86-10号)
(16)哈尔滨宏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庆店(南岗区宣庆街52号)
新增八家
(17)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大桥分店(道里区哈药路416号)
(18)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国店(道里区建国街112号)
(19)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中央大药房(道里区中央大街77号)
(20)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人民分店(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61号)
(21)哈尔滨市国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岗区红旗大街218号)
(22)黑龙江省金天集团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老百姓店(南岗区下夹树街61-65号)(23)哈尔滨北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岗区下夹树街6号-1)
(24)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南岗区学府路95号)
门诊十八种疾病参保人员必须在以上二十四家药店购药,在其他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门诊十八种疾病的费用申报
处方与票据的装订
1、门诊十八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将前一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发生费用的
处方和收据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整理装订。

不要将财务票据粘在或订在处方
的后面
2、在处方和票据的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序号。

3、将处方和票据分别装订。

在医院发生的费用只申报《黑龙江门诊医疗费收据》
(必须带水印),其他票据不要申报。

在药店发生的费用申报《黑龙江省工商
业统一发票》、信誉卡、医保收据等。

4、处方与票据金额必须一致,无处方自行购药和按处方购药后票据丢失的不要申
报。

5、财务票据字迹不清,参保人员不得在原票据上自行加重重写。

《门诊十八种疾病处方封皮》的填写
1、《门诊十八种疾病处方封皮》,处方合计一项为本次申报处方张数、财务票据一项
为本次申报财务票据张数、金额合计一项为本次申报金额的总数。

以上三项参保
人员查好、核准后再填写。

2、处方合计、财务票据、金额合计以上三项参保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

不准虚
报、瞒报。

如果发生票据丢失、处方丢失、处方与票据金额不一致等情况,不要
申报。

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五、门诊十八种疾病的申报时间
每年12月1日-31日参保人员将上一年度12月1日到本年度11月30日的时间段内的处方、票据、及《门诊十八种疾病处方封皮》添好后交给本单位代办员,再由单位代办员将本单位全体人员的费用统一上报到医保中心。

医保中心不接待个人申报。

注:药费报销比例:甲类药 80% 乙类药 6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