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018最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代理乙公司诉甲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
律师代理乙公司诉甲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案例内容【案情简介】2015年12月5日,甲有限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签订《酒店通信业务租用服务协议》,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1、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固定电话、互联网电视业务,用于酒店营业;2、甲方租用需求包括30M互联网专线、72部固定电话、72部互联网电视......”;第五条第(5)项约定:“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
甲方退租服务的,国内电路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以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时间终止服务;2、甲方停止租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相关服务的租费计至乙方完成相应技术操作,实际终止该项服务之日;3、如甲方所停止租用的服务尚未租满其当初申请时承诺的租期的,甲方还应向乙方补缴该项服务实际租用期间,该项服务按正常资费标准结算与乙方提供的优惠标准结算之间的差额。
前述补缴费用与该项服务最后一期账款一并结清”;第七条约定:“1、违约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
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第十条第(1)项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六年,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有标准资费及优惠资费的价格。
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年2月,合同生效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提供了通信服务,甲公司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通讯费。
2018年12月,甲公司以宾馆转包他人为由与乙公司协商退租事宜,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径自停止了缴费,单方终止了合同的履行。
2019年2月28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通讯业务报停申请,注明报停原因,后得到乙公司书面回复,因有五个月通行费欠费未结清,不同意报停通信业务,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电信服务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电信服务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服务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电信服务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电信服务纠纷的案例分析以及可以采取的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案例背景在我们的案例中,小明是一位普通用户,他签订了一份电信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包括宽带服务、电话服务和电视服务在内的多项服务。
然而,由于电信公司的不当行为,小明遇到了以下问题。
案例分析首先,小明发现他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速度使用宽带服务。
他经常遇到网络崩溃和连接不稳定的问题,这导致他不能正常地上网工作和娱乐。
其次,小明注意到他的电话账单异常高昂,明显超过了他与电信公司约定的费用范围。
最后,电视服务的频道选择有限且质量不佳,经常出现信号丢失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小明采取了以下步骤,以解决电信服务纠纷:1. 联系电信公司小明第一步是与电信公司联系,并详细描述他遇到的问题。
他以书面形式向电信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得到合理解释和解决方案。
2. 沟通和谈判如果电信公司没有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小明可以与电信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沟通和谈判。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妥协,可能能够解决一些纠纷问题。
3. 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沟通和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小明可以选择寻求第三方调解,如电信管理机构或消费者协会。
这些机构可以为小明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帮助解决纠纷。
4. 提起诉讼如果以上方法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小明可以决定提起诉讼。
他可以找一位有经验的律师,起草合适的诉状,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在法庭上,小明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的索赔。
法律途径解决电信服务纠纷案件的选择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纠纷的严重程度以及小明的意愿和能力。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小明都应该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使用。
总结电信服务纠纷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然而我们有法律途径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合理的沟通、协商、调解或诉讼,用户可以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电信服务合同案例分析
电信服务合同案例分析In the realm of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contracts play a pivotal role in defin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service providers and customers. Let's delve into a case study that highlights some crucial aspects of such contracts.在电信领域,服务合同在定义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一个案例分析,探讨这些合同的一些关键方面。
The case involves a consumer, Mr. Smith, who entered into a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contract with XYZ Telecom for a two-year period. The contract stipulated a monthly fee for unlimited data usage and free domestic calls. However, shortly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Mr. Smith noticed that his data speeds were significantly slower than promised.本案涉及消费者史密斯先生与XYZ电信公司签订的一份为期两年的电信服务合同。
合同中规定,每月支付一定费用,即可享受无限量数据使用和免费国内通话服务。
然而,史密斯先生签订合同后不久就发现,他的数据速度远低于合同承诺的速度。
Upon investigation, it was revealed that the service provider had not disclosed a clause in the fine print of the contract, which stated that during peak hours, data speeds may be throttled. Mr. Smith felt aggrieved as he had not been informed of this restrictionprior to signing the contract.经调查发现,服务提供商在合同的小字部分未披露一条条款,该条款规定在高峰时段,数据速度可能会被限制。
l2018最新国际工程合同中的“陷阱”——以一宗电信合同评审案为例
国际工程合同中的“陷阱”——以一宗电信合同评审案为例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某个3g电信建设工程合同案例的分析和评述,企业的特点及项目的特殊性,同时结合市场竞争环境、业主招标惯例等因素,仔细权衡风险条款的利弊,灵活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利,避免因粗心接受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陷阱2”——多退少不补合同原文:if at the time ofthe order,the contractor priceshave fallen,and are lower thanthose negotiated in the contract forthis equipment are given,this lat-est prices apply.合同规定在采购时,如果po(采购单-purchase order)的价格低于原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应当采用最新的(即较低的)价格。
条款分析:合同中并未提及因为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价格上升时,业主是否应当给承包商适当的补偿。
这等于在明确拒绝承包商变更价款要求的同时,却允许业主自己变更价款,出现了明显的权责不对等。
解决方案:在合同谈判中,承包商提出了两种修改意见:1)附加条款“因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设备价格上升时,应适用最新的(即较高的)价格”;2)删除该条款。
经过协商,结果双方达成一致,将该条款删除。
经验总结:对于变更类别的条款,业主常常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仅允许业主调整价格而禁止承包商调整价格,承包商将处于一个极其危险的工程建设环境中。
LOCalHOST承包商一定要注意识别这个问题,尽早发现,严肃且及时地向业主提出修正意见。
(三)工期“陷阱”“陷阱1’’——混淆工期获罚款合同原文:the supplier com-mits himself t0 install and bringthe equipment into service for thiscontractwithin 90 days asfromthedate 0t notification.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接到po后90天内完成相关设备的安装调测工作,并使该项设备进入商业化使用阶段。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篇一:某某通信公司与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某通信公司与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09)黄民一(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06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xxxx,自2008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
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09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
现被告拖欠电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承担付款责任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移动电话通话费650元、偿付违约金429元及合同违约金15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作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xxxx)人民币650元。
电信纠纷解决的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如 双方无法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二:服务质量纠纷解决方案
计费错误
由于运营商计费系统故障或人为原 因,导致用户被错误计费或多收费 。
其他类型纠纷
号码资源争议
涉及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等 号码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权争议。
终端设备问题
因终端设备(如手机、路由器等 )质量问题或配置不当引发的纠
纷。
信息安全问题
涉及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攻 击等信息安全事件的纠纷。
03
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企业运 营规范有序。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注重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 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07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和成果
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
本次案例分析主要围绕电信纠纷的产 生原因、解决过程及结果进行深入研 究,涉及合同纠纷、服务质量问题、 费用争议等多个方同约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2
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在购买电信服务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运营商应充分告知服务内容、资费标准等信息,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保护
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消费 者的隐私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目录
• 案例背景介绍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因分析 • 案例处理过程 • 案例总结与启示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01 案例背景介绍
案例概述
•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电信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 了一份电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固定电话、宽带网 络及电视服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 的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 向被告反映问题,但被告未能及时解决。因此,原告决定提起 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了解维权途径
了解电信服务纠纷的维权途径,如 投诉、仲裁、诉讼等,以便在必要 时采取合适的维权手段。
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01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为电信服务纠纷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
解决途径。
加强行业自律
02
鼓励电信服务提供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标准,减少纠纷
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
03
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电信运营商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用户损失。
上诉情况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04 案例总结与启示
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
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电信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和 内容,确保合同中明确规定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确认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项费用及支付方式,包括套餐费、增值服务费 等,以避免后续出现费用争议。
完善电信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纠纷
解决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05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定
电信服务商违约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电信服务商违约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在现代社会中,电信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逐渐开放和竞争加剧,一些电信服务商的违约行为也日益增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电信服务商违约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加强对电信服务商的监管,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某电信服务商在广告中宣称其提供的网络速度极快,并承诺在签约后提供无限量流量。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网络速度极其缓慢,且在使用一定流量后,该服务商就限制了消费者的使用。
此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电信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二: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某消费者与一家电信服务商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该服务商频繁出现网络故障,致使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网络服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该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某电信服务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承诺提供特定服务内容,如电话咨询、维修服务等。
然而,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该服务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该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电信服务商的违约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电信服务商的监管,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面对电信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时,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权,使电信服务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通信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通信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通信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XX公司与YY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例,分析通信行业法律案例的典型特征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是一家从事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YY运营商是我国一家大型通信运营商,负责提供通信网络服务。
2018年,XX公司与YY运营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约定XX公司向YY运营商提供一批通信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设备供应义务,但YY运营商却以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XX公司认为,其提供的通信设备均符合行业标准,且在设备交付前已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因此,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运营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通信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YY运营商是否有权以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提供的通信设备在交付前已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行业标准。
因此,YY运营商以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YY运营商支付XX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通信行业法律案例的典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 通信行业法律案例中,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
本案中,XX 公司与YY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即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 技术争议: 通信行业涉及众多技术领域,技术争议在通信行业法律案例中尤为突出。
本案中,XX公司与YY运营商对通信设备质量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技术鉴定来确定。
3. 违约责任: 通信行业法律案例中,违约责任是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中,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其提供的通信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甲与某电信运营商签订了一份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甲以每月固定费用使用运营商提供的通信服务。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某甲发现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网络速度慢、通信中断等问题,多次向运营商投诉未获得满意解决。
于是,某甲起诉运营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合同效力及权利义务: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适用《合同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电信服务合同中,运营商作为服务提供者,承诺向用户提供稳定、高质量的通信服务;而用户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则有权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网络速度、通信稳定性等。
运营商应当承担保障合同履行的义务,而用户应当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
案件分析:本案中,某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网络速度慢、通信中断等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电信服务供应者应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服务。
然而,运营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导致某甲无法正常使用通信服务。
在此情况下,某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因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某甲可要求运营商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因通信服务问题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此外,某甲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并要求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参与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验、鉴定、评价以及入住楼宇、小区的质量等的监督,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出投诉、举报或者要求赔偿等。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某甲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运营商赔偿已支付费用及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般是因为电信公司没有全⽅位的提供事先合同约定好的服务条款,⽽与⽤户产⽣的⼀种民事纠纷。
下⾯跟着店铺⼩编⼀起阅读下⾯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了解有关电信服务纠纷的知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4年2⽉在原告处登记使⽤移动电话,号码为X。
⾃2009年1⽉起,被告未按⽉⽀付原告移动电话费⽤,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成。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即⽀付原告移动通信费⽤计⼈民币359.17元、违约⾦⼈民币185.52元。
被告袁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4年2⽉在原告处登记使⽤移动电话,号码为X。
⾃2009年1⽉起被告未按⽉⽀付原告移动电话费⽤,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未成,遂诉⾄法院要求被告⽀付电信费⼈民币359.17元、违约⾦⼈民币185.52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被告登记使⽤原告移动电话,理应按约承担给付原告电信费之义务。
现被告拖⽋原告电信费⽤显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电信费及违约⾦之诉请,可予⽀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进⾏抗辩,本院予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第六⼗条、第⼀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效之⽇起⼗⽇内⽀付原告某公司电信费⼈民币359.17元;⼆、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效之⽇起⼗⽇内⽀付原告某公司违约⾦⼈民币185.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民币25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电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电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企业违规经营现象也日益凸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以XX公司违规经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电信法律法规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移动通信业务。
在短短几年间,公司迅速崛起,成为我国电信行业的一股新兴力量。
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XX公司却因违规经营问题屡次被监管部门查处。
三、违规经营行为1.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XX公司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移动通信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规定。
2. 虚假宣传:XX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3. 不正当竞争:XX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采用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4. 侵害消费者权益:XX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强制捆绑销售、乱收费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四、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准入门槛、经营行为规范等内容,对电信市场进行严格监管。
XX公司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对广告内容、发布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XX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责任,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XX公司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起诉电信自动续约解除合同的案例
起诉电信自动续约解除合同的案例我一直是电信的用户,之前办理了一个宽带套餐,签合同的时候也没太在意那些小字条款。
事情是这样的,我当初办理的宽带套餐是一年期的,想着一年到期了,要是有更划算的套餐就换一家或者换个套餐呗。
结果一年时间过得飞快,到期的时候我也没收到电信特别明显的通知(就是那种能让我一眼就重视起来的通知),说这个套餐要自动续约了。
然后呢,第二个月我突然发现费用还是照扣,我就觉得有点奇怪了。
打电话给电信客服,客服告诉我说这个套餐是自动续约的,按照之前合同的约定。
我当时就懵了,我心想这不是坑人嘛。
我就说我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啊,我都没同意要续约。
客服就一直给我念合同条款,说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就写了到期自动续约。
我仔细回想了一下,签合同的时候他们也没重点强调这一点啊,那合同上的字又小又密密麻麻的,谁能看得那么仔细。
我就觉得这对我很不公平,感觉像是被强买强卖了一样。
于是,我决定起诉电信,解除这个自动续约的合同。
我先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了一下,律师朋友告诉我,虽然合同里可能有自动续约条款,但电信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告知用户。
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我能证明我确实没有得到有效的告知,还是有很大机会胜诉的。
我就开始收集证据,我把当初办理业务的合同拿出来仔细看,发现关于自动续约那部分确实写得很隐晦。
然后我又找了我周围的家人朋友,让他们给我作证,说我之前一直是打算到期就换套餐或者换运营商的,这也能从侧面说明我没有要续约的意愿。
我写好了起诉状,把我的诉求、事情的经过,还有我收集到的证据都一一列清楚。
在起诉状里,我就像写故事一样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讲了出来,让法官能清楚地看到我是怎么被“忽悠”的。
到了开庭那天,我心里还挺紧张的。
电信那边派了个代表来,还带了一堆文件。
不过我也不怕,我就按照我和律师朋友商量好的策略,强调我没有得到有效的告知。
电信代表呢,就一直在强调合同条款,说我签了字就代表同意了所有条款。
我就反驳说,签字的时候你们工作人员没有给我解释清楚这么重要的条款,而且这个条款本身就不合理。
电信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服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电信网络服务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因侵犯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信网络服务的企业,拥有多项电信网络服务经营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信设备销售的企业,与原告甲公司并无直接业务往来。
2019年6月,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的“XX网络服务”商标,并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标注“XX网络服务”,误导消费者。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
四、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1)原告的营业执照、电信网络服务经营权证书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2)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其拥有“XX网络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证据;(3)被告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4)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证据。
2. 事实认定根据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原告甲公司拥有“XX网络服务”商标专用权;(2)被告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的“XX网络服务”商标,误导消费者;(3)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甲公司的“XX网络服务”商标;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电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快速发展,电信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追求市场份额的过程中,一些电信企业为谋取利益,违规操作,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通信公司违规收费引发的纠纷为例,分析电信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某通信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为提高市场份额,推出了多项优惠套餐。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为部分用户开通了增值业务,导致用户产生额外费用。
2. 消费者投诉用户发现异常费用后,向该公司投诉。
经核实,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通了增值业务。
消费者要求该公司退还违规收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争议焦点(1)该公司是否构成违规收费?(2)该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1)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开通增值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
(2)该公司违规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该公司应退还违规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评析1. 违规收费的法律风险本案中,某通信公司违规收费的行为,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损害了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
(3)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2. 防范措施为防范电信法律风险,电信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员工依法经营。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止违规操作。
(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4)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四、结论电信企业在追求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电信企业,要重视法律风险,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甲方(电信服务提供商)与乙方(企业客户)签订了一份电信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服务内容包括宽带接入、固定电话和移动通信
服务。
合同中规定了服务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发生:
在合同执行的第一年,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宽带服务经常出现断线和
速度不稳定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乙方的业务运营。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
出服务质量问题,但甲方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因此,乙方决定
停止支付后续的服务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服务中断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1.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
服务。
甲方未能提供稳定的宽带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乙方停止支付服务费用可视为行使抗辩权,但需
注意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条件。
3. 损失赔偿:乙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服
务中断确实对其业务造成了损失,并且损失金额可以合理计算。
4. 解决途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乙方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在停止支付服务费用时,应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抗
辩条件,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甲方(消费者)与乙方(电信服务提供商)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电信服务合同。
合同中规定了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甲方在合同期内因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多次出现通话中断、网络连接不稳定等问题,向乙方提出投诉。
乙方虽承诺改善服务,但问题依旧。
甲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问题分析:1. 服务质量不达标:甲方主张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导致甲方在使用电信服务过程中遭受不便。
2. 违约责任: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服务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4. 赔偿损失:甲方要求赔偿损失,需要评估损失的合理性和计算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1. 确认服务质量问题:甲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如通话记录、网络测试结果等。
2. 违约责任判定:如果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合同中的服务标准,应认定为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条件:甲方需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4. 赔偿金额计算:甲方应提供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具体损失证据,如通话中断导致的经济损失等,以计算合理的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1. 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可先行协商,寻求和解方案,如乙方提供补偿、改善服务等。
2.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 法律途径:若调解无效,甲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结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电信服务提供商也应重视服务质量,避免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电信服务合同协议纠纷判决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欢迎参考阅读。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一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xxxx,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
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
现被告拖欠电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承担付款责任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移动电话通话费650元、偿付违约金429元及合同违约金15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作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xxxx)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书记员进行庭前审查并宣读法庭纪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不准开启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机,不准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动,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三、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四、诉讼参加人在辩论、提问和回答问题时,应经法庭允许。
五、未成年人未经批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不得旁听;六、旁听人员不得记录、发言或者提问,有意见可在在闭庭后提出;开庭审理进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原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锤)审判长: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张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文赢杰樊昀佳参加合议,书记员王绅担任记录。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由审判员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郑某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郑某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5.03.19裁判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反对强买强卖行为。
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手机电信服务提供者为达到电信增值业务推广目的,事先确定免费体验期,用户可在该期间内免费体验增值服务。
免费期过后,电信服务提供者对该增值业务进行收费时,应当得到用户明确的使用承诺,否则,电信服务提供者的强行扣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对所接受服务的知情权,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正文郑某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郑某某,男,41岁,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兴隆路。
原告郑某某因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电信公司)发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4年12月4日,原告去被告连云港电信公司的营业厅交话费,发现电话号码133XXXX6469被无故扣除增值与新业务费4.83元,拨打10000号查询为手机报扣费。
询问开通原因,被告说是通过电话营销开通的,接听手机的人同意开通。
被告于12月5日向原告播放了相关通话录音,接听电话的是一位女士,不是机主本人,被告在外呼过程中未有效核实机主身份,连最起码的身份证验证或密码验证都没有。
被告本应该在免费体验结束后,询问原告是否继续使用,如果原告未确认或明确表示不需要此业务,被告应停止该业务,不得收费。
被告事后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开通该业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账户中的私有财产肆意侵占,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违背了被告对用户的承诺。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一直拖延和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