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字[2007]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12日]冀国资字[2007]14号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代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冀国资[2005]4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并经省政府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我省出台的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文件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前后规定不一致的,以后发布文件为准。
各市制定的文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不经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批准。
各市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各市国资委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直厅局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属厅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相关机构或部门在审核、批准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对产权转让是否符合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协议转让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结果是否规范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一)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标的企业应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在转让部分企业国有产权后,仍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同时,要求受让方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2*]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产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批准程序。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明确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格把关,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制定了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规章及交易规则,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国资[2004]12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128号)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建立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和经营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管的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级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称母公司)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母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完成母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任务,承担母公司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国资委履行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地方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核定市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三)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
审批或审核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方案。
(四)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布置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6•【文号】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若发生12号令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经济行为经批准、决定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应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5]139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持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表,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3-4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后书面告知省国资委;也可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以上两种方式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及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等不得人为干预、影响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执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30•【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监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需要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3、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式样)4、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式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式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闽政[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经研究,现就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原由省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已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应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即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现阶段仍隶属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下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时把握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骨干企业发展方向,防范资产经营重大风险。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津财会〔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漯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漯国资[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漯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漯国资[2007]8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各市属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的统一要求,市国资委从2005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
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各市属企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市的产权登记工作进展顺利,但还存在着一些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提交资料不完整,错登漏登现象,部分企业至今尚未申报办理。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产权登记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实际状况,促进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开业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申办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申办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申办年检登记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凡不能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市国资委将向市工商局提出不予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手续。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适应新发展阶段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持续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流转,防止流失,2022年5月16日,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形有哪些?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通知》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是转让方,因此,《通知》第一条中“政府”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或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协议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是否均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答:32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2•【字号】浙政办发[1998]130号•【施行日期】199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对解决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界定不准、帐实不符等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一项法律行为,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政府都要从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产权管理体制出发,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保障国家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努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统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金融和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审查、确认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步从实物形态转向价值形态。
要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发现填报内容以及提供的文件、凭证、报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要求企业补正,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有篡改、虚报所有者权益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2.20•【文号】国资农发[1991]12号•【施行日期】199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国资农发〔199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前一时期,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用国有资产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现对这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权归属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种物质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四)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利中、销售收入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但不包括在国家规定比例内提取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支出的消费性基金;(五)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后明确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金。
三、对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明确作为国家投资并收取投资的经营收益,纳入投资部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二)将投资及累计形成的收益一并作为国家借款,借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实际经济效益收取资产占用费。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要求: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是国家资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体现合法、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权属清晰明确。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国有资产产权归属等信息。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
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主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出资比例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变更等。
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责部门,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联网共享,加强合作,形成全面高效的登记管理机制。
5.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确保登记信息的备案保存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要求:1. 企业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
2. 工商登记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经营范围。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经营范围代码,并确保经营范围的准确性。
3. 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真实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 工商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主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
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整改,确保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201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有关问题
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11〕5号)
各省管企业:
按照我委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和产权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三年规划,各省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已基本实现正常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
产权管理信息系统是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是产权管理信息化动态监管的重要手段。
该系统的管理范围延伸到国有资本有控制力的末端企业,涵盖了企业的产权从初
始投资、运营管理到变动、退出的全过程。
加强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对各级出资人做好企业管理、资本运营、重组整合,以及制定战略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都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各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落实,充分发挥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动态监控,注重信息的集成、共享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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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资委…2011‟22号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有关市直企业,各区(市)国资管理机构:为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调整重组,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明确责任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产权管理涉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国有产权监管职责
(一)市政府国资委对下列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1-
1.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2.新设企业国有资本金设置;
3.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战略性投资项目的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国有产权在监管企业之间、在不同国资管理机构监管企业之间无偿划转。
监管企业重大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包括监管企业权属一级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权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股权比例超过10%且账面资产总额超过10,000万元或净资产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以上解释仅适用于本通知。
(二)监管企业对下列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1.监管企业权属其他子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2.企业国有产权在监管企业内部无偿划转。
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行为
(一)协议转让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严格控制协议转让范围。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国资委批-2-
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调整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做强企业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推动企业发展等方面应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监管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且受让方的国有控股比例不能低于出让方的国有控股比例。
3.在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监管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监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属不同监管企业,但均为境内国有独资企业的,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转让价格也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3-
(三)协议转让项目以评估报告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由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审计报告。
三、规范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行为
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等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监管企业应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除市政府特定事项外,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择优征集投资者。
工作程序参照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程序。
四、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
(一)监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的要求规范操作。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划出方应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二)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企业-4-
国有产权划入、划出方。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四)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市政府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五、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涉及市政府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监管企业应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并在材料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变动申请。
(二)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规范做好国有产权审批工作,加强产权登记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对于由监管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产权变动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监管企业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为重大事项抄报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三)监管企业要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落实工作责任。
相关制度及机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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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将权属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五)市政府国资委每年将组织对监管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检查。
对于违反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相关法规的监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区(市)国资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
对于应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各区(市)国资部门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由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七)之前,市政府国资委印发的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涉及境外资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集体产权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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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国有资本金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汇总表
(监管企业名称,公章)()年度()半年
附注:1.国有资本金和产权变动项目名称:需填明标的名称及变动方式,如“**公司**%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公司吸收合并**公司”等;
2.标的企业级次:按本企业最大国有出资人推算其相应级次,监管企业本部为一级。
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股比的国有出资人,应按照企业章程或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出资人确定该企业级次;
3.本表需附批准文件、评估备案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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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产权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