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 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
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的;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
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 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
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
机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 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 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
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
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
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
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简宜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 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
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 核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评估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一些实施细则:一、考核内容和标准的确定1.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标准,确保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考核标准应根据不同科室和岗位的特点进行具体细化,以及适应不同级别医院的需求。

标准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持与医学发展的同步性。

二、考核形式和流程的规定1.考核形式可以包括笔试、实际操作、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

考核形式应根据不同岗位和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2.考核流程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分、公示等环节。

确保考核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公平。

三、考核评分和结果的处理1.考核评分应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或者等级评分。

评分应有专业人员参与,评分结果应有合理的权重分配。

2.考核结果应包括及格、优秀、不及格等等级。

不及格的医师应给予相应的纠正意见和指导,并制定复核和再考核的流程。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1.考核结果应作为医师晋升、职称评定等重要的参考依据,用于评估医师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2.考核结果应与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相结合,对医师的薪酬和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3.考核结果应做到及时公示和反馈,给予医师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同时要建立考核结果的保密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安全和保密。

五、考核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推广1.考核结果应为医师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帮助医师提高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平台。

综上所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流程、评分和结果处理,能够有效促进医师的学习和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按期核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升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师按期核查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拜托的机构或组织依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按期核查合用本方法。

第四条按期核查应该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正、公然原则。

第五条医师按期核查分为执业医师核查和执业助理医师核查。

核查类型分为临床、中医(包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联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按期核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查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拜托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许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核查机构)承担医师按期核查工作:(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宣布受拜托的核查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存案。

第八条核查机构负责医师按期核查的组织、实行和核查结果评定,并向拜托其肩负核查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核查工作状况及医师核查结果。

第九条核查机构应该成立特意的核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核查工作制度,对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核查工作规范进行。

核查委员会应当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拜托的核查机构的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监察 , 并能够对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核查实。

第三章核查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按期核查包含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承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当响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搜检、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包管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档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egular assess ment of doctors编订:JinTai College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下文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人群,他们的职责是治疗疾病,保障人民的健康。

然而,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医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医疗环境的不断变化,医生的科学知识和技术能力需要不断地提高和更新。

为了保证医生们具备最新的知识和技能,常规的医师考核评估被要求并广泛实施。

一、医师考核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医师考核管理是保证医生专业水平的一个必要措施。

通过定期考核评估,可以确保医师所具备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医生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不能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要求,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从而给患者带来更多的伤害。

另外,医师考核管理也是对医生教育的一种管理方式。

通过考核评估反馈医生工作情况,还可以为医生提供研究和学习的机会,从而更好地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医师考核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医师考核管理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和方法。

具体如下:1. 确定考核评估标准:医师考核评估要求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考核评估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 制定考核评估方案:考核评估方案一般包括考核科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评分标准等。

3. 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组织考核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安排。

一般来说,考核评估主要分为自评和外评两个环节。

自评主要要求医师认真准备并自己评估自己的工作,外评则是由评估组前往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4. 分析评估结果:考核评估完成后,需要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般来说,通过结果反馈的方式告知医师有关评估的结果和处理的措施,帮助医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5.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定期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医师的考核评估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医生工作问题,提高医师工作质量和能力。

三、医师考核管理的注意事项医师考核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考核评估的公平性:在医师考核评估过程当中,需要保证评估公正和结果的公平。

2. 考核过程的规范性:医师考核评估过程中需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程序,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规范性。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17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 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 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 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 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 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18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 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 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 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 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33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 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 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 考核结果的, 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 周期考核不合格。
34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 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 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 织实施。
22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 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 过评定或测评的, 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 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 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23

7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 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 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 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8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 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 组成。

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师定期考核干部培训班材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

编号:TQC/K14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form a collective force and establish a system that conforms to the market rules,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fully embodies the modern moral concepts and behavior norms.【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下载说明: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北京医师定期考核系统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北京医师定期考核系统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北京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北京医师定期考核一、组织管理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聘请相关专业、管理专家组建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督导组,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各自登记注册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应级别的预防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师定期考核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认定及考核机构的审批。

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批。

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机构,应做好本单位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医师到市、区两级考核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向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报考核机构:1.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2.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3.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考核机构的审核和委托1.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分别对拟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审核并委托。

2.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当为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定考核机构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

3. 对于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将其从事健康体检、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师分别指派到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全市中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指导和培训。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第三条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100 (一)设有(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50(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年以上;10 防保健服务(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六条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第七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标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
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5.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日。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标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并接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并接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第九条接受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二)医师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三)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四)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考核,在北京市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培训机构负责进行考核,考核机构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医师。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的考核按照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要求执行,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九条医师认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与承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当年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或推迟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被考核医师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医师协会申请复审。

北京市医师协会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并依据《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医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和医院等级评审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七)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医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