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衡劳社函[2008]3号
关于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通知
13
衡劳社[2009]10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4
衡劳社[2009]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我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衡劳社[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衡阳市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
04
衡劳社[2008]9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05
衡劳社[2008]1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06
衡劳社[2008]25号
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通知
07
衡劳社[2008]62号
关于推进全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3
衡劳社[2009]35号
关于暂缓调整衡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4
衡劳社[2009]60号
衡阳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方案
25
衡劳社办[2009]30号
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26
衡劳社[2010]2号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规范服务年实施方案
16
衡劳社[2009]13号
关于发布2008年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17
衡劳社[2009]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18
衡劳社[2009]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衡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衡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参保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特制定以下办法.一、特殊病种范围A类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
B类病种: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并偏瘫、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癍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心力衰竭、克隆病、痴呆、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中框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泛发型银屑病、血友病、癫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C类病种:血小板减少性紫殿、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二、申报条件(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患有上述慢性疾病,病情长、需长期治疗且达到确认标准(附件1).三、审批程序:(一)市本级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程序:1、适应范围:(1)患有属于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且达到确认标准,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
(2)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需更改病种的人员。
2、申报时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
3、审批程序:(1)申请:由本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专科医院负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
或门诊病历原件(包括多次就诊记录、详细的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
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以下简称医保科)受理。
属于特殊病种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特殊病种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核:a、医保科初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核以申请人病历为主要审核资料,个人提供的相关检查报告,经医保科审查认定后,可作为补充资料上报.b、专家审核。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二月二日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引导、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城镇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主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镇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
《湖南省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市外参保人 …
湖南省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居住市外参保人员异地就诊备案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湖南省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住院就诊医院审核意见登记表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注:1、外地就医应就近选择县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1-3家,并由当地医保中心(局、处)确认并盖章。
异地就诊起止时间以衡阳市医保中心医审科审批时间为准。
2、变更异地居住地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时,需重新填办此表。
3、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时,应在入院两天内用电话同时向本单位和市医保中心医审科报告入院情况。
出院后一月内应由家属或委托他人将有效资料送至市医保中心医审科审核。
4、每次出院时由就诊医院医保科(办)认真填写审核意见登记表并盖章(如无医保科则由医务科填写)。
5、此表复印件连同有效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参保人员的医保诊疗手册、医保卡、参保人银行账号、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医疗费用核报必须资料。
医院提供资料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6、此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存一份,单位存一份,一份交市医保中心备案。
7、湖南省衡阳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734—8867038 0734—8867031。
衡阳市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现状及对策
4 10 ) 201
文章 编号 :(I—7 7 (0 8 1 l 4 7 82 0 )0一O 4 K OO一0 3
流 动人 口是 社会 经 济转 型 时期 的一 个 特殊 群体 。近 年来 ,流动人 口医疗保障问题倍受政府和社会 的关注 ,
市 的 流动 人 口中“ 妻 同行 ” 夫 呈上 升趋 势 。这意 味着 衡 阳
年衡阳市政府发布了 《 阳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 衡 行办法》 ,规定 :“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 区域 内的城
镇 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 的实 施 和管 理 的工 作 。”卫 生部制
订的 《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 : “ 农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这使得大多数农村流动人 口仍处于无保障状态。至于医
需 求 ) 。 4 从 业领 域 主要 是 建 筑业 、 . 工业 和服 务 业等 劳动 密 集 型 产 业 ,偏 重 体 力 劳 动 。对 衡 阳市 所辖 的 七 县 五 区 17 家工 业企 业 的调 查 显示 , 13 接触 职业 危 害 因素 的职 工
有 7 89人 ,其 中农 民 工 29 7人 , 占接 触 总 人 数 的 87 81
一
、
衡 阳市 的流 动人 口 ( 主要 指农 民工 )既有 一般 流 动 人 口的共 性 ,也有 衡 阳市 流动 人 口的特性 ,主要 体现 在
二 、 阳市 流动 人 口医疗保 障 的现 状 衡 流 动 人 口几 乎包 揽 了 城 市 里 最 脏 最 累 和最 危 险 的
以下几 方 面 。
疗 救 助制 度 ,尽管 从 理论 上讲 ,医疗 救助 制度 是保 障 贫 困人 口疾 病风 险 的层 次最 低 的制 度安 排 , 当覆 盖到 流 应 动 人 口中的贫 困群 体 。但 是 《 阳市城 乡大 病 医疗 救 助 衡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7日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据、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缴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等,简化服务程序,及时审核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全国各地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必须清醒地看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干部群众对此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存在着种种担心和疑虑。
因此,在着力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为了方便和配合各地、各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我们起草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
要充分运用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干部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全面了解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和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为了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保证、卡发放的办理规程
SY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保证、
卡发放的办理规程
泗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SYTG 302.26.10-2011 1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保证、卡发放的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保证、卡发放的办理法律依据、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人社窗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保证、卡发放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泗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泗政发[2000]107号)
《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泗政办发[2010]150号)
3 申办材料
3.1 单位参保:1、参保申报表;2、参保人员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3.2 个人参保: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4 办理程序
4.1
4.2 程序
4.2.1 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4.2.2 窗口人员进行信息核准。
4.2.3 在窗口开具《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凭此表到地税窗口缴纳参保费用。
4.2.4 录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系统。
5 办结时限
单位30日,个人即办。
6 收费依据
向地税部门缴纳保险费。
IC 卡工本费(宿价费[2005]101号)每人每套10元。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2•【字号】衡政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事业费中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xx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xx]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xx]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xx]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xx年)的通知》(湘发[xx]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xx]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一)缴费年限的确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衡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新版)
衡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单位参保登记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城镇居民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单位参保材料1.参保申请报告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3.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照或机构成立的法律文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5.银行开户许可证6.单位盖章确认的法定代表人及社保专管员的联系复印件7.申请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前已参加其它某项社会保险险种的,需提交该险种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单位还需提交能够确定其隶属关系和组织架构的证明文件。
城镇居民参保材料1.户口簿和2.二代居民联系原件参保流程。
单位参保流程备齐相关资料后,到相关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流程参保人只需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联系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领取指南领取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法定退休年龄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经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城乡居民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即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保费,年满60周岁时,且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需资料:1、户口簿2、第二代居民联系。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领取流程。
衡阳市新农合报销标准与流程
衡阳市新农合报销标准与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衡阳市新农合报销标准与流程,这可太重要啦,关乎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呢!
先来说说报销标准,哎呀呀,就好比是你去买东西,知道自己能享受到多少优惠一样。
比如说,你生病了,在乡镇卫生院看病花了不少钱呢,那新农合就能给你报一部分!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个报销,那得多心疼咱兜里的钱呀!像隔壁的李大妈,上次生病住院,新农合就给她报了好大一笔呢,可把她高兴坏了!
再讲讲这报销流程,其实一点都不复杂。
就好像你走路有个明确的路线图一样。
首先你得带上相关的证件,像身份证、农合卡啥的,这就相当于你出门得带钥匙一样重要!然后去医院的专门窗口办理手续,工作人员就会帮你弄好啦。
这不比你想象的简单多了嘛!之前张大爷还担心流程麻烦呢,结果去了才发现,很容易就搞定了呀。
咱衡阳市在新农合这方面做得真的很不错呢!给咱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这就像是给咱的健康上了一道保险,让人心里特别踏实!咱们得好好利用这个政策呀,不能白白浪费了这么好的福利。
以后要是谁还对新农
合报销标准和流程不清楚,可得好好看看这篇文章哦!我的观点就是,新农合报销标准与流程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这对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好好享受这份政策带来的好处,让我们的生活更有保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1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八日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产、半停产的,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未改制的特困企业。
第三条特困企业的界定,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由国资委负责;市属集体特困企业由经委负责,并会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商务局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特困企业的认定,一年集中审定一次。
单位按规定要求申报到行业管理办公室(局)进行初审后报国资委、经委,每年4月由国资委、经委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商务及行业管理办公室(局)集中审核,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特困企业参保的组织方式:由企业统一组织职工全部或分批参加医疗保险;企业无力组织职工参保的,由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统一组织各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特困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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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199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按规定批准的退休人员。
铁路、电力部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市区以及各县(市)区为独立的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别运行,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市区区域内的市属企业、驻衡国、省属用人单位,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南岳区区域内的企业(包括直属、市属、国、省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南岳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江东、城南、城北、郊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区本级及区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属及区以下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
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或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计作缴费基数。
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委托财政和单位开户银行代扣或者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参力口医疗保险时,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预缴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用人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被招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终止、解散以及其他终止情形时,必须留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职工医疗险的停保手续,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单位上年度类人员平均医疗费用为标准计缴。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国家公务员按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疗基金中列支。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从企业应付福利用中税前列支。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计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户相结合。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线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挤占。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职工个人帐户:一、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0.7%划入个人帐户;二、46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2%划入个人帐户;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3%划入个人帐户。
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3%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市人民政府可,以随着医疗费用开支情况和保险费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的30%。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第二个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定居境外的,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在境内调动的,个人帐户余额转移到迁入统筹单位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发生转移。
第个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诊治费、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当年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办法支付。
第二十四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随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和医疗费用开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作相应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所列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分段支付:一、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20%;二、3001元——10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15%;三、10001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6%。
退休人员按上述自付比例的65%负担。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和异地安置、长期市外居住并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退休费和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县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小结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按转市外诊治人员标准扣除。
单位成建制短期迁往市区外施工作业人员,适应本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公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地区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长期居住境外人员,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原则上逐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确因病情需要的,经批准也可以直接转院。
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由统筹地区最高级别(含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其住院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确需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疗单项费用个人先自付30%。
对不符合检查指征,且已有明确诊断,病人要求重复检查的,检查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一条门诊紧急抢救床位费单独核算,职工个人支付20%,退休人员支付10%。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失业后的医疗费用,从失业登记之日起,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相应的管理规定。
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解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各统筹单位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市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资格认定,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县(市)区卫生、药品监督部门根据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综合医院兼顾和方便职工就医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确定。
第三十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地、方便就医的原则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额度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方可住院治疗。
住院医疗终结后,患者凭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与医院结算后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条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采用ic卡自动结算或个人现金支付。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月结算的办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参保职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同时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或随意放宽出入院标准和重症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等的入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