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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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衡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衡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衡阳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把衡阳建设成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和最美地级市。

(二)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生态优先。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切实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分区管控。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生态环境管控,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战略
加快产业园区建设步伐,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发展。重点 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中心城区提升战略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提升中心城区综合承 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工 作,彰显城市特色与魅力。
生态优先发展战略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积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加强工业废气、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 的控制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
建立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发布空 气质量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大气环境容量与排放总量 控制
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措施。
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功能定位
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提升城市综合竞争 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打造创新型城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 设生态宜居城市;加强文化建设和旅游开发,打造文化旅游名城。
人口与用地规模预测
人口规模预测
根据衡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口增长规律,预测未来衡阳市人口规模将保 持稳定增长态势。到规划期末,衡阳市常住人口规模将达到一定数量。
交通枢纽与周边地区整合
加强交通枢纽与周边地区的整合,促进交通与 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交通枢纽信息化建设
推进交通枢纽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换乘效率和服务水平。
05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与完善
给排水工程规划
水源保护与利用
加强水源地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给水管网建设
完善城市给水管网,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质,实现供水普及率和供水 质量的全面提升。

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

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

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江六岸滨水区域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江六岸滨水区域(以下简称滨水区域),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湘江、耒水、蒸水两岸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确定。

风光带控制区范围,有防洪堤的地段以防洪堤堤顶迎水面边线为起始线、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以设计洪水位确定起始线,向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一百五十米,耒水、蒸水两岸各不少于一百米。

建设控制区范围,以风光带控制区临陆地边线为起始线,向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二百米,耒水、蒸水两岸各不少于一百米。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处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城市管理、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注重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宜居,突出滨水和历史文化特色,形成自然开敞的滨水生态绿地空间和高低错落的临江建筑空间。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衡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图要求

衡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图要求

衡规【2012】12号 签发人:刘革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图要求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的内容与审批电子文档,准确和完整地表达工程红线图的信息,现作如下要求:1.报建电子文档以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基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数据指标等必须与设计方案一致。

2.报建电子文档,为CAD2004版,DWG格式,1:500比例尺。

3.报建电子文档图要素及规范要求:3.1 现状地形图现状地形图,与现状保持一致,且用地周边的地形表达准确,统一用灰色标示【1】。

但与规划建(构)筑物相邻的现状建(构)筑物用黑色细实线标示,并标明层数、名称、性质等。

3.2 规划路网及小区道路系统用地周边路网与总规、控规路网应一致(含道路名称、宽度、控制点座标与标高、绿化带宽度等),用地蓝线与周边路网的位置关系准确。

小区内部道路准确、清晰,并标明宽度,控制点坐标与标高以及道路坡度坡向、出入口位置等。

3.3 建设用地边界范围线及控制点坐标建设用地边界范围线用线宽0.4mm的蓝色虚线标示,并标明控制点坐标。

3.4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范围线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范围线用线宽0.2mm的黑色虚线标示,并标明控制点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尺寸和坡度。

3.5 规划建(构)筑物的要素表达【2】标示规划建(构)筑物的编号、名称、层数、尺寸、高度、±0.00标高,控制点坐标、通道、阳台、走廊、台阶、残疾人坡道、雨棚等要素。

标示建筑物间距、退让用地范围线和道路红线及绿化带的距离。

3.6 绿地、广场、水面、运动健身场地、停车位、回车场、垃圾站、高压线、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等。

以上各要素应区分明显、表达清楚。

地形高度变化大的场地,清楚标示挡土墙、坡地、台地的位置。

穿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压线用宽度0.3mm的红色粗实线标示。

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界线清晰、树种配置明确,雕塑、回廊、铺装等建筑小品布局合理,尺寸、材质、造型应表达清楚。

3.7 必要的文字及数据【3】应将必要的文字(如“地下室范围线”、“物业及社区管理用房”、“门卫”、“垃圾站”等)及数据标示清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7日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管理,保证公共场地及设施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管理活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公共场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公园、三江六岸风光带、小游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公共场地设施包括:广告牌(招牌)、路名牌、雕塑、建筑小品、照明设施、消防栓、电力变压器、分支箱、信息发布栏、报刊亭、电话亭、交警值勤亭、公交调度亭、其他棚亭、环卫设施、游乐设施和其他建、构筑物等。

第三条衡阳市的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应坚持符合规划、经济节约、美观大方、依法审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衡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城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实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编制与设计(一)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编制;(二)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经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报衡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湖南衡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衡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规划背景 (1)第二节指导思想 (3)第三节规划原则 (3)第四节规划依据 (3)第五节规划范围 (5)第六节规划期限 (5)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 (6)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6)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6)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7)第四节土地利用问题 (8)第五节土地利用潜力 (9)第三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11)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3)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6)第一节优先构建绿色生态体系 (16)第二节协调安排农业用地,维护城乡绿色空间 (17)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8)第四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19)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1)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1)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4)第三节合理调控县(市、区)土地利用 (27)第六章农用地规划 (29)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29)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0)第三节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33)第七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35)第一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5)第二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6)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 (38)第一节生态用地规划 (38)第二节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40)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42)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 (42)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43)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44)第十章合理安排重大工程用地 (47)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7)第二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程 (47)第三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8)第四节重大土地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 (51)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3)附表 (57)附表1 衡阳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57)附表2 衡阳市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表 (58)附表3 衡阳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9)附表4 衡阳市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 61 附表5 衡阳市各县(市、区)建设用地指标 (62)附表6 衡阳市各县(市、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 (64)附表7 衡阳市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65)附表8 衡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71)附图 (70)图1 衡阳市行政区划图图2 衡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图3 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4 衡阳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图5 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图6 衡阳市土地整治规划图图7 衡阳市重点项目用地布局图图8 衡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9 衡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前言在当前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振兴老工业基地、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省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加快发展及“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等机遇下,衡阳市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衡阳城市东扩规划方案

衡阳城市东扩规划方案

衡阳城市东扩规划方案引言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衡阳市在城市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城市布局已经无法满足衡阳市未来的发展需求。

为此,我们制定了衡阳城市东扩规划方案,旨在引领衡阳市朝着更加宜居、繁荣的方向前进。

当前问题目前,衡阳市的东部地区主要以农田和工业园区为主,城市规划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环境质量较差。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东部地区已经成为了城市扩张的需求点。

同时,东部地区的农田和工业园区的污染问题也越发突出,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在进行城市东扩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环保问题,创造更加清洁的生活环境。

规划目标通过衡阳城市东扩规划,我们的目标是: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灵活性;2. 打造绿色、智慧的城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3. 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4.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平衡。

规划内容1.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衡阳的城市东扩规划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明确东扩区域的用地规划;- 提供适当的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管道等,以支持新区的发展;- 制定详细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新区建筑物的和谐统一;- 考虑城市功能的分布,合理布置商业、居住和公共设施等。

2. 环境保护为了创造更加清洁的生活环境,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控制工业园区的污染排放,提高周边环境质量;- 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建立垃圾分类和回收体系,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注重生态保护,增加绿化覆盖率,建设公园和绿道。

3. 经济发展通过城市东扩,我们将为衡阳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促进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吸引人才和人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衡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质量和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衡阳“八城同创”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区市政设施坚持适度超前、建管并重、协调发展、分级分片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高开区、工业园区除外)主次干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管理、养护、维修工作。

蒸湘区、珠晖区、石鼓区、雁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人行道上居民楼下水道、化粪池清淤工作。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国防通讯、路灯、交警、燃气、自来水等管线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标准做好所属的管沟、盖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工作。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造人行道规划、设计工作。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人行道管理及综合执法,负责人为损坏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处,并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衡政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改造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含隧道、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工程、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城市交通设施工程及其配套的路灯安装、园林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下列工作分工,认真完成各自工作职责:(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归口管理与呈报工作,并建立“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库”;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从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衡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衡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4号)和《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全面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助力全面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及市委“三强一化”建设,现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崇尚科学、勇于创新的环境,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和均衡化发展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为衡阳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衡阳城乡规划

衡阳城乡规划

一、总体目标规划核心目标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衡阳,四个具体目标为:1、工业重镇, 2、文化名城,3、旅游胜地,4、宜居家园。

二、总体结构一江两岸、九桥四环、南工北旅、东文西商、三横四纵、主辅相连。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第87条城市性质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第88条城市主要职能应当继续强化和提升的城市职能有:湘南地区中心城市,区域重要的交通枢纽。

需要大力弥补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服务职能,承接产业转移职能,区域物流中心职能。

第二节城市规模第89条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170万人。

第90条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

第101条城市空间结构中心城区“十字”型的空间形态,由9个功能片区组成,包括中心片区、高新片区、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黄茶岭—跃进片区、白沙洲-周家坳片区、江东片区、酃湖片区、东阳渡片区和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其中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主要布置在中心城区的范围之外。

(1)中心片区:位于湘江西岸、蒸水以南,由西外环路和衡酃西路(老湘桂线位置)围合的地区,是传统的以居住、商业服务功能、教育科研为主的城市中心区。

(2)高新片区:位于西外环路以西,由蒸水和国道G322围合的地区,其主体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行政办公、居住为主,无污染和轻度污染工业为辅的城市新区。

(3)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位于湘江以西,蒸水以北的地区,重点改造置换老工业,形成以居住、商业服务、市场和二类工业等功能为主的城区。

(4)黄茶岭—跃进片区:位于湘江西岸,由衡州大道、一环路西路、跃林路、蒸湘路和新湘桂铁路围合地区,是以教育科研、居住、行政办公、休闲娱乐为主,二、三类工业为辅的综合功能区。

(5)白沙洲-周家坳片区:跨湘江两岸,位于跃林路以南和泉南高速以北,西起一环路西路东至湘江东岸,包括综合保税区、白沙洲地区和周家坳地区,是以一二类工业、对外交通、仓储、居住等功能为主的制造业与物流业发展地区。

最新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可编辑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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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20年修订版)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1日目录1总则 (1)2建设用地控制 (2)2.1建设用地分类 (2)2.2建筑容量控制 (4)3建筑工程控制 (6)3.1建筑间距 (6)3.2建筑退让与离界 (13)3.3建筑高度 (20)3.4竖向设计 (22)3.5其他要求 (23)3.6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有关规定 (24)4市政公用设施 (25)5道路交通工程 (30)6绿地控制 (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7)7.1历史城区保护 (37)7.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8)7.3历史建筑保护 (39)8乡村规划 (40)9环境景观 (42)10公共配套设施 (45)11附则 (47)12计算规则 (48)13名词解释 (58)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60)附表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62)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5)附表四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67)附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8)附表六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9)附表七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70)附表八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71)附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74)1总则1.1为加强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不参照本准则执行)。

1.3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应遵守本准则。

1.4为保证本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和衡阳市的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修改)及实施评估情况对本准则作出修订。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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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2005-1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范,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应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

对混和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且满足附表(二)的规定。

第十八条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原有建筑总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空间环境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重点控制区,指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多层、低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相邻较高建筑的高度。

②表中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表(三)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6米。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注:山墙有窗户的,其间距适当增加。

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六)控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的规定控制;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且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3m。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六)控制:(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六章建筑退让与离界第二十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必须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表(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特殊情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六)毗邻用地建设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五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整用地界线,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中的最小距离。

2、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八)控制,同时应符合第五章间距要求和第七章高度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表(八)有要求的,按总体规划执行。

②H指建筑物高度,W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③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④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⑤超高层建筑(H≥100m)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算起)不小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人流集数,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以下规定:(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1、国道不少于20m;2、省道不少于15m;3、县道不少于10m;4、乡道不少于5m;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100m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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