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同名4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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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图为准。
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城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安置房、农民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三类建房实施组织领导。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四个城区人民政府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城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统规统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布局规划、乡(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住房及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村民住宅的普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负责拆迁安置房的摸底调查和安置房方案的制定;负责审查村民建房申报资料;组织协调村民宅基地和拆迁安置房土地调整,协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定点;负责A类控制区内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B、C类控制区内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全过程监督;负责辖区内村民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征地拆迁面积的审核,负责对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面积的核定;负责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资金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负责审批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放线、验线、竣工验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村民违法建房案件的立案查处,参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拆迁安置用地和村民宅基地的征用和审批,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协助土地调整手续和调解土地纠纷;负责拆迁安置地和村民宅基地的测量、定桩和放线;负责村民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查处,参与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违法施工的立案查处;参与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十二条市房产局负责办理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变更,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做好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五条集中建设点的选址:
第六章报批报建
第二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拆迁安置房、农民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三类建房设立简易审批程序。相关的承办单位要快捷高效办理批建手续,在正式受理报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受理报建申请,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审批,实行分区控制。
A类、B类控制区的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集中建设点内统一建设,只要符合规划要求由城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类控制区的村民建房由城乡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拆迁安置房的审批
根据审定的征地拆迁数量,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划定安置用地蓝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批和用地红线手续,依据审批的规划方案,实行一站式审批。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保、消防、气象、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承办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协调相关环节。
(一)项目立项: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实行备案制,由区政府提供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备案。
(二)建设用地报批:区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点规划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用地转用审批单》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区政府提供项目建设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报批:区政府提供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防雷设计审查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七)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八)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集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建设资金为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中可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和各城区政府在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国土收入分成的部分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房建设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安置房拆迁补偿建设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应根据安置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安置房建设资金预算,分年度或在安置小区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安置房、统规统建房屋周边附属设施(水、电、气、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