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同名48663)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片区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片区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衡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片区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片区开发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衡阳市城市片区开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市片区开发,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衡阳市土地片区开发管理办法(暂行)》《衡阳市重大项目建设“五制一平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片区开发应符合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应符合经法定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片区开发实施流程。
(一)项目认定。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衡阳市“十四五规划”、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酝酿提出片区开发的设想和方案,经规定流程,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市政府对经审定的片区下发项目认定书,定范围与面积,定发展方向,依法选定责任主体等。
(二)前期工作。
1.需求调查。
责任主体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城区政府,开展需求调查,应充分考虑片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产业布局和公园、路网、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
2.算好“三本账”。
责任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算好“三本账”,即投入账、收益账、民生账,在可研尽调能够实现收益后,提交联席会议审定;3.编制概念性规划。
责任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规划区域的资源和产业布局进行分析和预测,编制概念性规划,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衡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国土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中各项具体事物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城市规划区范围:1113.98平方公里,包括衡阳市区508.67平方公里,其它605.31平方公里(包括南岳区、岣嵝乡、樟木乡里仁片区、店门镇、泉溪镇等)。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衡政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衡政发[200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造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00米、湖泊、水库、公园、广场周边150米、三江六岸风光带两边300米以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商业开发,原则上不得作为非商业性用地和划拨用地。
在控制区范围内,严禁建设私房;原则上禁止建拆迁安置房,确因无地需在控制区内建拆迁安置房的,需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规模并按权限报批。
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经营,土地收益全部上交市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要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严格控制,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违章建筑该拆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已审批项目,没有动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再建,由规划部门另行择地建设;经过审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应予以停建,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财政、国土、建工、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前期建设投资,由项目用地业主或土地储备部门予以补偿。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拥挤的村民确需建房,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开发控制区范围外集中建住宅楼,不得单家独户建房。
四、强化村民建房管理,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把村民建房关。
凡村民建房,必须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衡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衡政发〔2018〕1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成立衡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审计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审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办法和措施,审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资金计划、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棚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改办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和起草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负责拟定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核棚改项目,下达工作任务和棚改项目的报批工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对已完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各实施单位工作绩效。
城区政府主要职责:拟定编制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资金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初审本辖区内拟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信访维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衡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1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3日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城区存在的安置房办不到证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征拆工作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秉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
二、处理范围城区范围内已建和在建已分配的统规统建安置房。
三、处理步骤(一)核实基础资料各城区、园区在前段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既有安置房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安置房办印发的调查表格,重点核实拆迁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安置房房屋性质的真实性,并向市安置房办提供拆迁协议及分配情况。
各城区政府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该项工作必须按照市政府指定的时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区政府自行兜底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提出处理方案市安置房办根据已经核实的基础资料,按下列分类提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方案:1.按政策标准分配的安置房;2.超标准分配的安置房;3.安置户额外购买的安置房。
(三)集中联合会审市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对市安置房办提出的处理方案,按项目逐一审议,形成集中联合会审意见,报市安置房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集中联合会审意见是处理既有安置房问题的最终意见,是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权证的依据。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衡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3日衡阳市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为房屋征拆),对被征收人和被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所建的房屋。
第三条我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范围内的安置房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体,负责各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
安置房建设实行拆建分离的原则。
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可以直接或委托城建投资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
第二章安置房建设审批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审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城区安置房建设的领导、协调、联合审批。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办理安置房建设手续的联合审批。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联合审批的事项:(一)安置房选址;(二)安置房面积和安置用地面积;(三)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六条城镇居民住房,农业人口进城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为城镇房屋。
第七条城镇房屋拆迁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第八条因公益事业拆迁城镇房屋的安置用地可划拨供地。
供地的面积为实际需要安置面积(不含货币安置)除以容积率。
第九条被拆迁的城镇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按出让方式供地的,赔偿的房屋继续办理出让手续不再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应相应核减已使用年限,是按划拨方式供地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十条农村村民在本组有村民户口和责任田者,其住房为合法村民住房。
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房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农村房屋产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数据和性质为准。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房的拆迁安置采取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衡阳市城乡规划⾏政技术准则(试⾏)⼆〇⼀⼀年⼗⽉⼀⽇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条本准则适⽤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地规划以及建设⼯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章建设⽤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地,根据使⽤性质和主要⽤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执⾏。
第五条各类建设⽤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地使⽤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附表⼀)的规定执⾏。
凡附表⼀中未列⼊的建设项⽬,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地使⽤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附表⼀)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条建设项⽬规划⽤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批准⽂件、有关⾏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地界线的确定,应满⾜如下要求:(⼀)规划⽤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
(⼆)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地应予调整。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0•【字号】衡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次(11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一月十日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拆迁农村房屋以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管理及城区征地拆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南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及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征地前期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取得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后,才能申请用地。
未取得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地。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地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符合项目用地的限额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单独选址定点建设项目,必须经省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衡阳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试行细则
衡阳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试行细则2006-1-24 16:23:56衡政发1991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依法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衡阳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试行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城镇〔含市属各县(市)区〕规划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拆除原有旧房及附属设施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镇房屋拆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各县(市)、南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当地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各级房地部门应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对城镇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的改造。
规划、城管、公安、司法、工商、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房地部门,共同做好拆迁工作。
第六条城镇房屋拆迁实行“谁拆迁,谁负责补偿安置”的原则,拆迁人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拆迁人或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拆迁审批程序及实施第八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由拆迁人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拆迁人首先要将上级有权机关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连同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验审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村振兴要求,遵循保护耕地、规划先行、一户一宅、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予以保障,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编制、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集中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4】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
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函〔2015〕5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函〔2015〕5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解决当前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市城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实行拆建分离。
安置房建设项目应按照“拆建分离”的原则进行评审。
每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和安置房建设工作要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经费和安置房建设经费分别设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实行封闭运行。
安置房建设资金要实行封闭运行,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资金在拨付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不能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提现和挪用的现象。
安置房建设的拆迁补偿经费由各城区政府负责核实,发放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项补偿费用必须采取银行存折、转账形式点对点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和被拆迁户账户。
由村 (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安置房建设资金运行情况由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如发现违反资金封闭运行等行为,影响安置房建设的,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三、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进度支付。
(一)市城区安置房建设在征地拆迁完成评审后预付3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一半时,经市安置房办验收并签字同意后,支付30%工程款;工程完工,支付20%工程款,工程验收交房后,再支付15%的工程款,剩下的5%作为质保金。
(二)各业主单位要对在建安置房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自查,7月底前报市安置房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拆迁安置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力度,确保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必须按《条例》、《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必须按本通知履行好全部补偿安置手续。
(二)拆迁人必须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全部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其监管方式(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及监管资金分配比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签订监管协议。
(三)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按有关补偿标准,将补偿费用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并实行一次性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提供周转房。
(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性文本。
二、依法实行最低居住水平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住宅面积过小的被拆迁人困难。
拆迁人拆除国家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对住宅面积确实过小的房屋承租人,应当按以下原则适当增加部分安置面积并实行有偿安置:(一)房屋承租人一户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安置,因此而增加的面积由房屋承租人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50%给拆迁人补付建房款,其房屋产权属原房屋承租人。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衡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0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做好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对象适用本实施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2007年7月24日)后,城市规划区内(含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培训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但其他不在本实施意见范围。
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衡政发[2014]24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9【实施日期】2014.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9日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石鼓区、雁峰区、珠晖区、蒸湘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依法审批确定本市中心城区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项目。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以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负责对以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予以监督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衡政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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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衡政发〔201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图为准。
控制区范围根据城乡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城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安置房、农民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三类建房实施组织领导。
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四个城区人民政府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联合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城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统规统建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布局规划、乡(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村民住房及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村民住宅的普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负责拆迁安置房的摸底调查和安置房方案的制定;负责审查村民建房申报资料;组织协调村民宅基地和拆迁安置房土地调整,协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设点的选址定点;负责A类控制区内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B、C类控制区内村民住房和安置房建设全过程监督;负责辖区内村民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征地拆迁面积的审核,负责对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面积的核定;负责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资金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负责审批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放线、验线、竣工验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村民违法建房案件的立案查处,参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拆迁安置用地和村民宅基地的征用和审批,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协助土地调整手续和调解土地纠纷;负责拆迁安置地和村民宅基地的测量、定桩和放线;负责村民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查处,参与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违法施工的立案查处;参与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第十二条市房产局负责办理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变更,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其他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做好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拆迁安置房和村民集中建房的选址定点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五条集中建设点的选址:第六章报批报建第二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拆迁安置房、农民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三类建房设立简易审批程序。
相关的承办单位要快捷高效办理批建手续,在正式受理报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受理报建申请,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审批,实行分区控制。
A类、B类控制区的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集中建设点内统一建设,只要符合规划要求由城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类控制区的村民建房由城乡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拆迁安置房的审批根据审定的征地拆迁数量,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划定安置用地蓝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批和用地红线手续,依据审批的规划方案,实行一站式审批。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保、消防、气象、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承办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协调相关环节。
(一)项目立项: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实行备案制,由区政府提供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备案。
(二)建设用地报批:区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点规划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用地转用审批单》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区政府提供项目建设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报批:区政府提供施工许可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防雷设计审查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七)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八)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报批:区政府提供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筹集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建设资金为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中可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和各城区政府在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国土收入分成的部分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房建设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安置房拆迁补偿建设资金,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应根据安置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安置房建设资金预算,分年度或在安置小区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
安置房、统规统建房屋周边附属设施(水、电、气、路、通讯)要纳入财政的测算范围,市财政局可给各城区预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安置房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
第八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工程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水、电、气、路、通信、广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指导、配合做好规划设计,及时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确保使用。
第三十一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多套标准户型以供选择,在征求拆迁户和村民意见后,科学组合,合理设计。
第三十二条拆迁安置房和集中建设的村民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建设,所有安置房的建设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由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应在征地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告知被拆迁人,并提供咨询。
安置房的分配情况应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户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价补交房款。
第三十五条加强安置房管理和规范使用,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分配安置房,不得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剩余的征地拆迁安置房,依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滚动用于拆迁安置周转,也可以作为无房户和危房户的村民住房。
第三十六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房的管理,规范拆迁安置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由区安置办理单位定期报市国土资源、财政、房产等部门备案,市、区两级分别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章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收费标准第三十八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局非税局实行一站式收取,村民住房按30元/m2包干,安置房按60元/m2包干,市直各职能部门所属二级机构和单位收取的各类服务性收费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30%,其他部门及单位不得再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等服务性和市政公用设施收费只计取成本,各类行政许可和权益登记证件的工本费一律免收。
第四十条鼓励高层安置。
政府按照面积大小补贴高层住户的物业管理费用,最高补贴为小区物业管理费的60%。
在征地拆迁安置费用中预安排前十年的高层物业管理费。
第十章权属登记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市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