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笔记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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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考法制史背诵笔记

国家司考法制史背诵笔记

以下是为⼤家整理的关于的⽂章,供⼤家学习参考!中国法制史从⼤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古代部分和近代部分。

古代部分有四条线索:⽴法、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代部分则重点掌握西⽅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过程。

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晋前后延;南北朝并⽴,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此完。

第⼀次公布成⽂法:郑国/⼦产/“铸刑书”;第⼀部系统的封建成⽂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次废除⾁刑:汉⽂帝;第⼀次确⽴“亲亲得相⾸匿”:汉宣帝;第⼀次“⼋议”⼊律:《魏律》;第⼀次“官当”⼊律:《北魏律》/《陈律》;第⼀次规定“重罪⼗条”:《北齐律》;第⼀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次设⽴⼤理寺:北齐;第⼀次规定“⼗恶”:《唐律疏议》;第⼀部刊印颁⾏的法典:《宋刑统》;第⼀次以六部体例定律:《⼤明律》;第⼀次设⽴⼤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部(倒数第⼀)封建成⽂法典:《⼤清律例》;第⼀个宪法性⽂件:《钦定宪法⼤纲》;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清新刑律》;第⼀部资产阶级宪法性⽂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部近代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明律——⼤清律例。

2.⽴法思想的演变: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清末修律) 西周的⽴法: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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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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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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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笔记中国法制史【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法制史》重点内容

《中国法制史》重点内容

《中国法制史》一、夏朝、商朝:1.夏朝将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九州的地方长官为“九牧”,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

3.夏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理”,专门司法官“理”、“士”。

4.“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5.盘庚东迁时,便“以常旧服,正法度”,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

6.《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祖甲也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7.荀子曾说“刑名从商”,说明商的罪名明显多于夏,最突出的是“疑众”和“乱政”罪。

8.商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大司寇”下设“正”、“史”,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与5个中央司法机关合称“公卿”。

9.商朝地方司法机关:畿内,司法官员称为“士”;畿外,司法官员称为“蒙士”。

10.监狱制度:“圜土”(奴隶时代)—→“囹圄”(商、周时代)—→“囹圄”(春秋时通称)。

二、春秋、西周:1.“明德慎罚”主张统治者首先用“德教”来治理国家,即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2.管仲、邓析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派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提出以法明辨是非,以法规定社会等级,认为法是辨别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试图创建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3.郑国革新派代表子产与晋国的守旧势力代表叔向曾就公布成文法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晋国赵鞅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

4.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①“礼”是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等,都有固定的礼仪形式。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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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

司法考试《法制史》课堂笔记精选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唐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定性时期,唐律的制定过程、内容和特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宋元明清延续了唐代的法制传统,其律典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发展变化的,主要记忆这些法典中特殊的内容。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司法机构的变化及其职能,另外会审制度也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共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归纳

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一、禹刑、汤刑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考名词解释)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考名词解释)二、罪名与刑罚1.圜土。

夏代已有的正式监狱,称为“圜土”。

“圜土”原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2.五刑,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

此五种刑罚由轻至重。

(2007、20XX年考名词解释)(1)墨刑,又称黥刑,一种身体刑也是耻辱刑,它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0XX年考名词解释)(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3)剕刑,也称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二、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1.周公制礼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西周时期,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吕刑西周时,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做“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做之刑也称“甫刑”,但内容已不可考。

3、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2)“五礼”:①吉(祭祀之礼);②嘉(冠婚之礼);③宾(迎宾之礼);④军(行军作战之礼);⑤凶(丧葬之礼)。

(3)“六礼”:①冠(成年之礼);②婚(嫁娶之礼);③丧(丧葬之礼);④祭(祭祀之礼);⑤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⑥相见(会面之礼)。

(考论述)(4)“九礼”:①冠;②婚;③朝;④聘;⑤丧;⑥祭;⑦宾主;⑧乡饮酒;⑨军旅。

(5)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①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一、三法司: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二、三不去(不准修妻):1、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2、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3、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三、五刑:上古五刑:甲兵(外部侵略或内部叛乱动用军队)、斧钺(执行军法)、刀锯(死刑或严重的肉刑,动用刀锯)、钻笮(在脸上刻字并涂以墨炭)、鞭扑(用鞭子或木棍打)。

夏(西周)五刑:大辟(死刑)、宫辟(指损害罪犯生殖器官)、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劓(割去罪犯的鼻子)、墨(又称黥,在罪犯的额头或面部刺字)。

商:大辟、劓、墨、宫、刖(砍掉罪犯的足)。

唐五刑:笞(荆条抽打脊背,臀腿)、杖、徒(一定时期剥夺犯人自由或劳役)、流、死。

四、五服: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3、齐衰1、大功9、小功5、缌麻3。

五、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宾礼(宾客之礼)、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军旅之礼)、嘉礼(庆贺等喜庆之礼)。

六、婚姻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提亲)、问名(问清女方的名)、纳吉(告知祖先,占卜吉凶)、纳征(送聘礼)、问期(决定婚期,告知女家)、亲迎(到女方迎娶新娘,到男方举行婚礼)。

七、法经六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网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各种小犯罪,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户、兴、厩{马舍})新增三篇。

八、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中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但是这些分是我们不能丢失的。

一些法制史的常考点是很重要的,每年司考的重复考查率是很高的。

所以大家要牢记掌握这些考点。

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1、西周契约制度2、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3、成文法的公布4、西周与宋代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5、商鞅变法6、诬告反坐原则7、“春秋”决狱8、“亲亲得相首匿”9、汉文帝除肉刑10、西周的婚姻制度11、《法经》12、死刑复奏制度13、西晋、唐、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美国、德国法学家的法学著作的效力14、汉至五代的刑讯原则15、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16、法律的儒家化17、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1、南宋继承制度2、唐律五刑3、化外人原则4、翻异别勘5、《永徽律疏》6、《明大诰》7、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8、唐律中的“十恶”9、唐宋法制的基本内容10、《唐律疏议》11、南宋财产继承制度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1、《大清新刑律》2、清末“预备立宪”3、清朝的会审制度4、清末的法制发展5、《大清民律法律教谕罔草案》6、《中华民国宪法(1947)》7、会审公廨8、清末修律四、罗马法1、罗马法的分类2、罗马法的重要制度3、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4、罗马私法5、罗马法的复兴6、《十二表法》7、《国法大全》8、罗马法的渊源五、英美法系1、英国陪审制度2、衡平法3、各国法律制度4、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5、各国司法法律教谕罔制度6、美国法的历史地位六、大陆法系1、德国法律制度2、《法国民法典》3、大陆法系4、《德国民法典》。

中国法制史要点

中国法制史要点

法制史考试重点1.夏商两代的刑:禹刑、汤刑。

2.西周契约: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便用。

剂短;买卖兵器,真玩使用。

3.西周傅别是借贷契约。

质剂是买卖契约。

4.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a.郑国子产的“铸刑书”b.晋国的铸刑鼎。

5.战国初年《法经》的制定:李悝的《法经》是最重要的立法内容。

6.《法经》、《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7.秦朝刑事法律规范包括:a 刑事责任年龄。

b、刑事责任时效的规定。

c、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d、犯罪连坐。

e、区分故意与过失。

f、诬告反坐。

g累犯加重处罚。

h、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I、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J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减免处罚。

k、同罪异罚。

8.《九章律》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为法律之核心,它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又称汉律)9.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0.汉代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内容:A、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刑、劓刑、和斩左右脚趾三种肉刑。

B、汉景帝下令把左趾的笞刑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又下令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至此,中国刑法史上存在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

11.汉武帝为打击和削弱地方诸侯的割据势力颁布了推恩令、左官律、酎金律、阿党附议之法。

12.维护君主中央集权的刑事法律A、维护皇帝人身安全与尊严的刑事法律:大不敬、不道、僭越等。

B、限制打击藩王地方势力的特别法:推恩令;左官律;酎金律;阿党附益之法等。

C、严厉镇压反抗与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大逆无道、通行饮食等。

D、家国一体、忠孝并重的刑法特点。

13、晋朝“准五服以制罪”: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公(九个月)、小公(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14、准五服以治罪: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资料

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资料

法制史一、中国立法史立法思想变迁: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唐:礼刑合一明:明刑弼教封建法典总则:《法经》:具(律尾)《魏律》:刑名(律首)《晋律》:刑名、法例(律首)《北齐律》:名例(律首)1、西周(1)礼:亲亲尊尊;五礼(军凶嘉宾吉);强制性2、春秋战国(1)成文法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2)《法经》:李悝;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网捕属诉讼法);具为总则3、魏晋南北朝(1)《魏律》:刑名(律首);“八议”;18(2)《晋律》:刑名、法例(律首);张杜律;20“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由进及远,服制越近,长犯幼越轻,幼犯长越重)(3)《北魏律》:“官当”;20(4)《北齐律》:名例(律首);“重罪十条”(十恶前身);124、唐(1)《武德律》:首部(2)《贞观律》:确定了唐律内容、风格(3)《唐律疏议》:最高、最完整的最早,中华法系代表5、宋(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律令合编(2)敕:皇上说的话,效力高于律;始于太祖《建隆编敕》仁宗:敕律并行;神宗:敕破律6、明清(1)《大明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形成(2)《明大诰》:刑事法规(3)《大清律例》: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条、则、事、成:刑事、行政、上谕、事例)二、中国古代刑事法律1、秦(1)故意:见知不举、不直、纵囚过失:失刑(2)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3)徒刑: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3)赀赎刑:赀刑独立(甲戍徭);赎(金钱免刑,死刑亦可)2、汉(1)文帝废除肉刑(2)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3)亲亲得相守匿:卑幼隐尊长,不负刑责;尊长隐卑幼,死罪宽待3、唐(1)公私罪(2)自首:未举而投案;自新:被举后投案,减轻处罚(3)类推:同刑法的当然解释(4)化外人犯: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采唐律(5)十恶:十恶不赦;不在八议之限(6)六赃:事后受财,枉法(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4、宋(1)折杖法:“笞杖徒流”配役1年;“加役流”配役3年(2)配役:补死刑与折杖刑的刑差(3)凌迟:南宋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5、明(1)重:贼盗、钱粮;轻:典礼、风俗皇帝最高审判权;地方行政司法合署北齐:大理寺唐宋:大理寺明清:刑部1、唐宋(1)中央: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徒以上御史台:监察(2)地方:宋设提点刑狱司(司法派出机构)2、明清(1)中央: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死刑;参与秋审、热审都察院:纠察(2)地方:明:省设提醒按察司清(四级):州县(笞杖刑)、府与省(没有审结权)、总督(批复徒刑、复核军流、上报死刑)1、周:断狱听讼;五过(法官责任);五听;三刺(群臣、官吏、国民)2、汉:春秋决狱(看动机);秋冬行刑(天人感应)3、唐:三司推事;三司使;都堂集议(重大死刑);刑讯合法(特权者、老幼70/15的禁止刑讯)《唐六典》第一次法官回避4、宋:翻译别勘;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第一部法医5、清(1)秋审:死刑复审、全国绞斩监候审后分为:情实(执行)、缓决(减为军流)、可矜(减为徒流)、留养承嗣(免除)(2)朝审:刑部重案、京师附近斩绞监候(霜降后10日)(3)热审:京师笞杖刑五、清末、民国法律1、清末修律(1)刑法A、《大清现行刑律》:刑律;废除酷刑;民事不再科刑;过渡性法典B、《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专门刑法典;总、分、附则;罪名、罪状;主刑、从刑(2)民商事A、《钦定大清商律》:清代第一部商律B、《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债权、物权(松岗正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C、《法院编制法》:审判公开(3)司法制度A、法部:司法行政B、大理院:最高审判;审检合署;四级三审;公诉、保释、回避、审判公开、考试任用、监狱管理C、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D、观审:外国人原告,领事裁审E、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中国人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2、民国宪法(1)190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专制痕迹(2)《临时约法》: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责任内阁制;参议院权力(立法权、同意权、弹劾权、议案通过权);增修程序(2/3提,4/5出席,3/4同意)(3)1913《天坛宪草》(《宪法草案》):责任内阁制;限制总统任期(4)1914《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总统独裁;军阀专制全面(5)《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正式颁行;国权和地方自治六、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1)十二铜表法: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元老院制定;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优;习惯法(2)国法大全:标志最发达《查士丁尼法典》:皇帝敕令《学说会纂》:法学家学说(复兴)《法学阶梯》:私法教科书《新律》:在位期敕令(3)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元老院制定的、长官、皇帝敕、法学家(4)分类:适用范围(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立法方式(市民法、长官法)保护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5)基本内容A、人法: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没有法人一词,有初步法人制度B、物法:主体、核心;物权、债法、继承组成C、诉讼:法定、程式、特别(6)复兴:《学说会纂》;注释和评论法学派2、英美法系(1)英渊源:普通法:重程序衡平法:重内容,比普通法效力更高制定法:重要性不如,但效力、地位最高(2)美1787美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修正案前10条“权利法案”联邦法院解释:序言不是宪法组成,不得在审判中引用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确认违宪法律不得在审判中适用五个世界第一:成文宪法、司法审查制、立法司法双轨制、反垄断、缓刑3、大陆法系(1)法1789《人权宣言》:第一次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1791宪法:三权分立1875宪法:责任内阁制;实施时间最长拿破仑六法体系:民、商、刑、民诉、刑诉、宪法封建社会已有独立法院体系(2)德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法典》;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俾斯麦七法体系:多一个《法院组织法》(司法独立、法官终身制)魏玛共和国:经济、社会立法为先导(3)日:和平宪法:三权分立、责任内阁(4)民法典:法: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自由本位德:社会本位;法人制度;潘德克顿风格(概念精准、逻辑严密)。

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

第一讲中国古代法制史一、西周的法律(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礼与刑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西周的法律体系(三)契约与婚姻继承买卖契约成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七出”和“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一)《法经》的内容1、《盗法》2、《贼法》3、《网法》4、《捕法》5、《杂法》6、《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处罚原则的规定(二)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型”的主张。

三、秦代法制刑罚适用原则: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案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7、自首减轻8、诬告反坐四、汉代法律制度(一)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确立,源于“父为字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卑幼首匿尊长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行为,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请皇帝宽贷。

(二)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断案的依据,论心定罪,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精神,即使其行为不合法也可以减免责任,反之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追究刑罚责任。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1、《北齐律》12篇,将刑名和法例合二为一2、“八议”写入《魏律》3、《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4、《晋律》《北齐律》相继确定“准五服治罪”的制度六、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水平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二)十恶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 、内乱(三)五刑笞、杖、徒、流、死(四)司法制度唐代的三大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七宋代的法律制度(一)刑罚变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规定,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笞、杖、徒、流、折换成脊杖和臀杖。

中国法制史常考重点归纳-精品

中国法制史常考重点归纳-精品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归纳1、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2、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3、夏商监狱的统称:圜土4、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5、司寇吕侯“作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定了《吕刑》,史称吕侯作刑6、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7、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8、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一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9、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

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10、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11、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是,不直则既然)与夏商性比,更注重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型,分析其心理活动,历史进步;但有局限1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13、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14、云梦秦简15、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16、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17、秦:诬告反坐(故意)18、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费、赎、没)、流放刑、身份刑19、汉律60篇。

《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 兴、厩、户)20、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2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22、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23、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废止宫刑24、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25、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科条简要26、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27、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28、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29、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30、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31、唐代: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2、宋:《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33、宋代折杖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34、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35、宋代: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斌分司36、元代大宗正府: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37、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38、《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39、《大明律》体例变更,洪武30年定本40、《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惩治贪赃官吏(80%)和地方豪强41、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42、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43、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44、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45、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46、《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47、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48、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9、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50、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51、胥吏、幕友干预司法52、清末改制:仿行立宪,背景;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规定“君上大权”14条,附则规定“臣民权利义务”9条)(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用法律规制;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 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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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笔记中国法制史【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一)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一)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注意:(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2、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2)无子是绝嗣不孝;(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7)盗窃则是反义。

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

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

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四、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二)具体活动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竹刑。

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

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1)《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4)《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5)《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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