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入住政策优惠(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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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保税港区是指在国家政府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以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为主要目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政策优惠。

下面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汇总。

一、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关税: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2.消费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特定商品,可以享受消费税减免或免征。

3.增值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可以按照简化征税办法处理,或者享受减免。

4.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

5.营业税减免: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营业税减免或免征。

二、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1.进口暂缓缴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将进口货物先存放在保税区内,待商品销售后再缴纳相关税款。

2.出口免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将产品出口后,可以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加工贸易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加工贸易,享受进口零税率、返还关税和内销免VAT等政策。

4.简化通关手续: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的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优惠。

2.外汇管理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便利地进行外汇结算,无需履行一般贸易货物外汇收付申报手续。

3.融资租赁税收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经营居住租赁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人才引进政策:1.优先租房: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租房,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2.人才公寓:保税港区可以建设人才公寓,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

3.人才奖励:保税港区可以给予优秀人才一定的奖励,如奖金、住房补贴等。

以上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主要汇总,不同的保税港区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些许差异。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贸易,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沪外管委[2006]10号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税区各行政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及直属开发公司:现将《“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主题词:财政 补贴 通知抄送:浦东新区财税局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印发(共印17份)“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第一、二条中所称企业,是指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备市场会员资格,专业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第三条中所称补贴办法,也适用于增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专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增资部分实现且能独立核算的增加值、利润总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意见》第四条中所称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享受补贴至税收优惠减半期结束。

第五条 《意见》第七、八条中所称营运中心,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新注册的营运中心比照《意见》第七条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意见》第八条中所称存量部分,是指在认定为营运中心前一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增量部分,是指认定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超过存量的部分。

第七条 《意见》第九条中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不超过一年,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展示经营活动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交易会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计算。

第八条 《意见》第十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保税产品的展示、演示、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具备市场会员资格,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公共展示区域内展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中国政府一直实施着一系列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本文将介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并探讨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外资企业的先期亏损,公司可以在后续年度利润中抵扣。

此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鼓励了技术创新和公司发展。

二、增值税优惠中国政府也对外资企业实施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时,可以申请退税或免税。

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中国政府还对外籍员工实施了一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籍员工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税率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进行递减,并且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中国和其它国家之间进行抵免。

这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来到中国工作,促进了国际人才交流。

四、跨境投资税收待遇中国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

为鼓励跨境投资,中国政府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根据这些协议,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到避免双重征税或减少重复课税的优惠。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外资企业在海外盈利所需缴纳的税负,增加了中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五、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为了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中国设立了一些自由贸易试验区。

在这些试验区内,外资企业可以享受更加开放、便利的贸易政策。

比如,外资企业可以实现更加自由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更加灵活的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的贸易环境,提升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中国的税收政策与优惠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以及跨境投资税收待遇等政策,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外资企业的发展。

上海外高桥物流保税园区优惠政策

上海外高桥物流保税园区优惠政策

上海外高桥物流保税园区优惠政策招商政策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一、海关监管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

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外高桥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外高桥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外高桥保税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近些年,上海设立了多个自贸区,许多创业者纷纷选择在自贸区注册公司,那么究竟是什么让创业者纷纷选择在保税区注册公司呢?这些优惠政策是主要原因:一、关税优惠政策: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免税;5、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管理政策:1、经批准成立的保税区内企业,都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的经营权;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国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视同出口。

企业可办理除出口之外的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

三、功能性政策: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

享有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开展贸易的经营权。

同时,也可在保税区内开展仓储、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需被动配额及特别敏感和有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施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按内外销比例征税,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加工时间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

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后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性的外发加工。

6、区内保税仓库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外的所有产品。

上海综合保税区全面介绍

上海综合保税区全面介绍

上海综合保税区一、简介上海综合保税区,2009年11月正式挂牌,由洋山港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构成,标志着三区联动实质性启动。

三区联动,实现了政策、资源、产业和功能的联动互补,集聚效应大大增强,凸显了三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体优势。

上海综合保税区将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建设具有自由贸易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使区域功能更丰富、成本更低廉、运作更顺畅、企业更便利,实现1+1+1>3的放大效应,形成资源优化整合、区域联动发展的新格局,成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载体、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突破点。

二、封关运作时间和地理位置1、洋山保税港区2005年12月正式封关运作,封关面积8.14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

洋山保税港区由位于上海芦朝港的陆域部分、东海大桥和位于浙江嵊泗的小洋山港口区域组成,规划面积14.1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8.14平方公里,是上海市和浙江省跨区域合作建设、实行海关特殊监管的经济功能区。

2009年,国务院赋予洋山保税港区探索建设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使命,洋山保税港区正式成为航运物流服务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航运金融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区域运作监管进一步创新的先行先试综合试验区。

2、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1990年6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应运而生,是重点建设国际贸易的示范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濒临长江入海口,地处黄金水道和黄金岸线交会点,紧靠外高桥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已封关运作面积8.9平方公里,是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经济总量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现已发展成为集国际贸易、先进制造、现代物流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保税区,同时还是上海市重要的现代物流产业基地之一、上海市重要的进出口贸易基地之一和上海市微电子产业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五类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 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 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 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办理退税。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 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 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 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 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 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
58号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
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 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 型)税收管理办法》(国 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 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 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 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 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 证申报办理退(免)税。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 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 加发[2005]第 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 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 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企业必须 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 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务下的外销发票及合同、打单发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备注: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 B 型,A 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 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 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 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 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径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 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 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全国只有 1 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二出口加工区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

“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

“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促进外高桥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在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各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特补充制定了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4、对在保税区内“十五”期间开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利润总额未享受满新区财政补贴的,“十一五”期间可按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至期满。

5、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凡追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6、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7、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8、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经认定为营运中心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

上海几大园区优惠政策及入驻企业

上海几大园区优惠政策及入驻企业

来自 94 个国家和地区的 10242 个工程, 上海惠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实验区)
其中,世界 500 强企业中有 111 家入驻 上海众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1.区内企业进行保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仅需使用保税手册备案登记,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产品出口或国内保税 转移无任何额外税务支出。
保税区。累计吸引投资总额 160.6 亿美 上海扎努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2.生产型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区内保税转接,不征收加工环节增值税。
3.税后利润,可 100%换汇并向海外汇出,不征收利润汇出税。 六、外汇经管:
1.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资本帐户和贸易结算帐户合二为一。
2.区内企业和非保税区企业之间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区内企业收取的外汇可
100%现汇留存,不实行强制结汇制度。
( 1) "二免三减半 ":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工程,获利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
(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保税区投资的全部企业,其进口的所有物品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 辆除外 )。
(包括二手物品 )均可 100%享受免税政策 (交通车
2.加工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关税税率与经济特区的政策相同。
外高桥保税区
截止 2008 年 12 月底,保税区累计批准 日旭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三、货物保税加工:
1
(自由贸易
元,合同外资 74.1 亿美元,实际利用外 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荣耀汽车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9【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七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二)制订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规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统计、工商行政、公安、劳动人事、外事、运输、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四)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国家税务、金融、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工作;(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三)项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16•【字号】沪国税退[1996]55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沪国税退[1996]55号199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现根据外高桥保税区的实际情况,对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必须是在保税区内经批准从事国际贸易的内资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持有关文件于工商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区内企业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退[1995]56号《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

办理退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同);5.退税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区内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上海市对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对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另外,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税。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上海减按10%的税率徵收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由支付单位扣缴)。

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税。

注:1. 非生产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2. 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徵企业所得税,後5年减半徵企业所得税。

3. 在浦东新区内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根据新的政策,在浦东新区及浦东各开发区内设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5%,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一免二减半"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最低税率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订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原来公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决定改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0.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一九九○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置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

保税区位于上海市浦东外高桥地区,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保税区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税区内有关环保、土地、工商行政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

为处理保税区内的有关事务,在区内设立海关、税务、公安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设立保税区开发公司,从事保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为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煤气及通信设施等的供应工作。

第三章投资及经营管理第八条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全部外销。

第九条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超过一年。

在外高桥保税区内注册贸易公司的优势与劣势

在外高桥保税区内注册贸易公司的优势与劣势

在商务部8号令颁布之后,政策上允许:1、外商可以在外高桥保税区外成立有分销权的贸易公司,但不可以在区外成立没有分销权的,最低注册资本为6.5万美元的贸易公司。

2、外商可以在保税区内成立有分销权的贸易公司。

3、外商现在依然可以在保税区内成立最低注册资本为6.5万美元的没有分销权的公司,但如果需要立即申请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

在上海市区申办进出口贸易公司具备的条件:?最低注册资本?办公地要求?,仓库要求?人员要求?在上海市区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运行基本开销费用?房租,仓租,通讯,电费报关费等物流费用?年费:?税赋:?注册外高桥无分销权贸易公司鉴于在外高桥注册的客户一般不会在外高桥实际办公,在申请注册前,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外高桥的虚拟注册地址,租金约为人民币20000-25000元/年。

注:此类公司没有分销权,不可以独立进行贸易,所有进出口贸易及与保税区外企业的贸易都需要通过贸易代理进行。

此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6.5万美元。

如想了解区内有分销权公司的成立方式,请看“在外高桥成立有分销权贸易公司”一、在外高桥注册无分销权贸易公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投资方为公司,提供投资方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的开业证明复印件;投资方为个人,提供投资方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2、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3、投资方如为经营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供去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如因业务未开展没有审计报告,需提供无审计报告情况说明;4、投资方如为公司,提供投资方董事长护照复印件;5、拟设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2张;6、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原件2份;7、注册地址产权证复印件2份(加盖产权人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8、投资方项目申请书;9、拟设外资公司董事、监事任命书;10、委托我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的委托书11、公司章程以上文件如为英文,需提供中文译本,我公司可提供9~11项文件范本二、基本流程及时间1、查名:5个工作日2、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15个工作日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个工作日4、办理外汇登记证、统计证:1个工作日5、办理税务登记证:约10~20个工作日6、资金到位,出具验资报告后,变更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7、办理财政登记证:约10~20个工作日办理到第6项公司即可开立外汇帐户和资本金帐户,可购买发票进行正常业务运作。

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9.01•【字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1991年8月1日批准)第一条为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件副本,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进行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对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包括用于加工、组装、出口等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制成品、副次品、边角余料等)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从事生产、仓储和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往来(买卖、存储、保管、运输等),均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籍职员的工资可按规定支付外汇兑换券。

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存入其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帐户。

其正常业务所需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并接受开户金融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保税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年终净外汇收入按国家对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的规定办理结汇和留成。

第八条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或人民币进行投资。

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资金均可汇入保税区,也可从保税区汇至非保税区。

外国投资者可以外汇或经批准以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向保税区投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分送集报政策申请流程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分送集报政策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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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7•【字号】•【施行日期】199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一九九一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保税区至外高桥码头(该码头装卸作业区不划入保税区)之间应设立专用通道。

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标准见附件一);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出入口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限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应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由保税区内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八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货物应属合理数量并仅限在区内使用;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

上述货物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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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1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
〔2003〕81号)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

现将保税物流园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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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入住政策优惠【投融资政策】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软件园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第一条)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依法在浦东新区建立投向软件产业的各类投资机构(《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五条)浦东新区对软件企业和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享受快速、高效的审批程序(《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八条)【海关政策】『免税政策』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参见《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加工』出口加工实行零税率,区内企业间或与区外企业的保税贸易,免征贸易环节增值税(参见《保税区条例》)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在区内保税存放时间不受限制(参见《保税区条例》)
『软件出口』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税收政策】『所得税』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按7.5%征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章第六条)区内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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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章第九条)『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税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章第五条)企业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或扩大再生产的,不作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章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软件出口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章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八章第二十六条)【财政政策】『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七条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八条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其中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在第三、四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
政策的通知》);
其它类型企业可享受从经营年度起二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财政补贴7%,第三年补贴 3.5%,第四、五年补贴2.5%(需加入保税交易市场)(《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十五"财政政策的通知》『增值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4%,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七条);
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4%,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八条);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4%,其中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的补贴可延长一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
区内其它类型企业销售产品实现的增加值可补贴3%(加入保税区交易市场)『营业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七条);
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第四至第八年减半补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二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其中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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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若干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
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5%,后三年减半返还(条件:租赁或自建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其它补贴政策】『房租补贴』
进驻外高桥软件分园内的软件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快递公司等)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 12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1.20元(至2003年3月31日止)(《浦东新区"十五"期间科技发展优惠措施》第四类第四项第四条)契税补贴: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用房契税财政补贴50%(《浦东新区"十五"期间科技发展优惠措施》第四类第四项第四条)其它:对软件企业使用新区软件产业技术增值服务平台的通讯和服务费给予30%的补贴(《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企业因申报认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测试和登记费用,给予70%的补贴(《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CMM认证的企业,扣除上海市相应补贴费用后,新区对通过CMM2级认证的企业,补贴余额的30%,对通过CMM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补贴余款的 50%(《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出口软件产品贷款贴息,企业如取得单笔合同超过50万美元出口订单,并取得银行贷款的,新区给予为期一年的30% 贷款利息的贴息(《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外汇管理政策】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五章第十六条);区内企业均可设立外汇现汇帐户,并可将外汇资本金帐户和结算帐户的外汇划转使用(参见《保税区条例》);区内企业贸易项下的收付汇不实行非保税区的结售汇制及外汇核销,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参见《保税区条例》);企业税后利润可自由
兑换外汇汇回境外投资方(参见《保税区条例》)【人才政策】软件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不受额度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

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章第三十条);软件企业中,外省市员工和出国留学人员可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问题(《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软件企业员工因公出国,可按"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章第三十六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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