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医疗机构内各级各类从业人员的职责
医疗机构内各级各类从业人员的职责医疗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分为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别,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以下是医疗机构内各级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1. 医生- 诊断和治疗疾病,制定治疗方案以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 管理和监督患者的康复过程,提供专业医疗建议和指导。
- 进行手术和其他医疗程序,确保操作的安全与有效性。
- 参与科研工作,推动医学知识的进步和创新。
2. 护士- 提供基本护理服务,包括测量患者的生命体征和处理基本医疗程序。
- 管理和分发药物,确保患者按时服药并监测用药效果。
- 协助医生进行检查和手术,保证手术器械和环境的无菌与安全。
- 提供患者和家属的心理支持和健康宣教。
3. 医技人员- 进行各种医疗检查和实验室测试,提供准确的诊断结果。
- 操作医疗设备和器械,确保其正常运作和维护。
- 协助医生进行特殊治疗和手术过程,确保操作的顺利和安全。
- 收集、整理和记录医疗数据,提供准确的医学信息。
4. 行政人员- 管理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和人员安排。
- 协调医院内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 处理医疗保险和患者财务事务。
- 管理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和库存。
5. 医疗候诊员/ 接待员- 维护医疗候诊区域的秩序和安全。
- 指引和引导患者到正确的诊室。
- 预约和安排患者的就诊时间。
- 提供基本的医疗咨询和解答患者的问题。
以上是医疗机构内各级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不同的职位有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工作职责,共同为患者的健康和安全服务。
医疗机构内各级从业人员应紧密合作,形成一个高效的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全面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在医疗事业中,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举足轻重,关系到医疗机构的信誉和患者的权益。
因此,确立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专业素养、患者关怀、职业道德等方面介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专业素养作为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
医术精湛、医德高尚是医疗人员的基本要求。
他们应持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1.1 不断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学习交流活动,关注最新的医疗进展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专业观念。
1.2 遵循医学伦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
他们应在治疗过程中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同时也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二、患者关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尊重患者的需求和权益。
2.1 尊重患者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益,提供平等、公正、贴心的医疗服务。
他们应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理解并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
2.2 充分沟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向患者解释诊疗方案、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在沟通中,他们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术语过多,确保患者对医疗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三、职业道德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秉持职业道德,以患者的利益为重,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3.1 尽职尽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以职业操守和责任心为准则,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他们要保持专注、细心,不怠于工作,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
3.2 遵循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尊重并执行医疗机构的内部规定。
他们要诚实守信,遵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医闹事件的发生。
3.3 与团队合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与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_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权获取医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具备注册医师资格的医生,有权独立开展诊断治疗工作,但应当在医疗机构内部或者与其他医师进行协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权,遵守患者的知情同意原则,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说明,并听取患者的意见。
第七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诊疗纪律,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八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人身尊严,不得歧视、虐待患者。
第九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不得对机构进行负面评价或采取损害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索取或接受患者的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诊疗方案、风险、费用等进行详细的告知,接受患者的选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工作规范,完成医疗记录、处方、报告等有关文书的填写和签名。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将按照机构制定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九项准则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九项准则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九项准则:一、遵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守职业规范,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利益,忠实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二、专业能力。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持续学习和研究,及时更新医疗知识,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确保自己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保证患者安全。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时刻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诊疗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严禁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而导致患者的损害。
四、保护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严守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滥用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五、与患者和谐相处。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以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患者,与患者建立起互信和良好的沟通关系,尊重患者的权益和选择权,关怀患者的感受,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为患者提供人性化和贴心的服务。
六、团队合作。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积极融入医疗团队,与其他职业协作,相互支持,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实现医疗机构的整体发展。
七、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时刻关注医疗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学术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自我反思和改进工作方法和技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八、遵守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廉洁从业。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以廉洁的态度对待工作,坚守廉洁从业底线,不违法违纪,不收受患者或家属的财物和礼金,不接受商业贿赂,依法严惩医疗腐败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是人们生命健康保障的重要场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医疗机构的公信力。
因此,制定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应包括医德、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等方面。
医德是指医生应具备的专业精神和道德规范,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始终坚持以医学道德和患者利益为最高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医生应该遵守的一套职业道德准则,例如保密、尊重患者权益、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等。
职业操守是指医生应严格遵守的临床操作规范、治疗规范和安全标准,不断提高自身治疗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和效果。
其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也要涵盖医患沟通、意见反馈、权益保障、无歧视等方面。
医患沟通是医生必须具备的一项能力,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流程,包括如何正确处理患者疑虑和问题,如何进行安慰和支持等,提高医患之间的互信和沟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严格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和反馈信息,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疑虑。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适当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医疗纠纷和不必要的诉讼。
同时,应坚决反对一切医疗和医生与患者相关的歧视行为,结束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和身体残疾等因素为由的种种歧视行为。
最后,要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以监督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不仅仅是一份纸上的承诺,更需要相关的监管以及对其行为的制约和管理。
这也能够帮助医护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职业水平,建立切实可行的行为规范,使得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更加规范和规范,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涉及到伦理道德、职业素质、人际沟通等多个方面,其影响范围也不仅仅是医生和患者,而应该波及到整个社会公众。
因此,培养和落实规范的医疗从业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必要和重要工作。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知识考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单选题]*A.职业道德B职业操守C.医德√D.医风2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单选题]*A物品8 .现金C.回扣√D收入3.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挂钩。
[单选题]*A.业务收入√B.非业务收入C奖励4 .医疗医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D)。
[单选题]*物品购物卡现金提成V5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单选题]*A.捐赠资助V8 .各类物资C.现金D证券6.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C)的宣传活动。
[单选题]*A.医疗性质B行政性质C.商品性质VD.非商品性质B.患者家属C.患者和其家属D.患者或其家属√8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医学信息。
[单选题]*A.交换B处置C.更改√D.买卖9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规范,又要遵守与(B)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单选题]*A.职业、基本行为10 基本行为、积业√C行业、职务D.职务、行业10.严禁()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廉洁行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医疗机构运行高效、公正、透明。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洁行为规范,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医师行为规范第七条医师应当认真履行医疗职责,尊重患者权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医师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得过度治疗、过度检查、过度用药。
第九条医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篡改、隐瞒医疗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医疗监督。
四、护士行为规范第十条护士应当认真履行护理职责,关爱患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严格执行护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护理方案,不得拒绝、阻碍护理监督。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篡改、隐瞒护理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医疗监督。
五、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药学职责,保证药品质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药品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药品监督。
六、医技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医技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医技职责,提供准确、及时的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政策、规章制度,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二章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依法执业。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政策,自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恪尽职守。
从业人员应团结协作,举止文明,工作时间不得有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相互推诿。
第六条尊重科学。
从业人员应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身权利,不得因民族、宗教、地域、贫富、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七条爱岗敬业。
从业人员应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公平竞争,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业务技能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学术造假。
第八条廉洁行医。
从业人员应廉洁行医,恪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不得私自索取、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或参与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财物及各类娱乐活动。
第九条积极参与。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处置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义诊、援外等活动,不得推脱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的责任。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本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科室的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医疗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2012年6月26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该分总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医师行为规范、护士行为规范、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其他人员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10章6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从业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加强医疗、,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医师规范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和涉嫌伤害事件或等法定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护士规范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药师规范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技规范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规范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实施监督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级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定期对临床路径进 行评估和调整,以 适应医学发展和患 者需求。
加强医疗行为监管
STEP 01
STEP 03
鼓励患者和社会公众对
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建
STEP 02
立举报奖励机制。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对实施过度诊疗的医
生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医疗行为监
管制度,对医生的诊
疗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
推广合理用药和检查
Part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07
提供全面准确的医学信息
确保患者获得关于其病情、治疗方案和预后的全面准确 信息,避免误导或隐瞒。
合理运用医疗资源
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和使用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医疗设备等, 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遵循医学伦理和规范
在提供医疗服务和信息时,始终 遵循医学伦理和规范,保护患者 隐私和权益,避免利益冲突和不 当行为。
Part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03
严格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 疗保障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避免过度诊疗、大处方等浪费医疗保障基金的行 为。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 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制度 ,防止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 供有力保障,推动医疗卫生事 业持续健康发展。
Part
02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规定,依据工作量、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的薪酬水平。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9项准则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9项准则哎,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九项准则。
听着就觉得有点严肃,不过别担心,咱们轻松点说。
医疗行业可不是个简单的地方,尤其是那些忙得像陀螺的医生和护士们。
说实话,他们就像是现代的超级英雄,没披风却总在为病人忙前忙后。
这九项准则其实就是他们的“超级英雄法则”,让他们在这份高压的工作中能保持理智,保持专业。
专业知识这一块儿可得说说。
你想啊,医生给你开药的时候,绝不能把大葱和韭菜搞混了吧。
专业知识是基础,没了这个就像是没有水的鱼,难以生存。
每一个医生、护士都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库。
其实就像是玩游戏升级一样,掌握新技能,才能打败更强的“敌人”。
所以,专业知识就是第一准则,必须牢牢抓住。
沟通能力也特别重要。
试想一下,医生在你面前说了一堆专业术语,你一脸懵逼,那可真是尴尬得不要不要的。
沟通得当,能让患者心里明明白白,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做。
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交流就像是两个舞者,得有默契,才能跳出美妙的舞步。
特别是那些情绪复杂的患者,医护人员的温暖话语就像阳光一样,能驱散他们心中的阴霾。
然后,咱们得提提尊重。
这可是医疗行业的金字招牌。
无论你是什么身份,患者还是医生,彼此都得相互尊重。
医生尊重患者的选择,患者也得尊重医生的专业判断。
尊重就像是一根看不见的线,把大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让整个医疗环境变得更加和谐。
想想看,如果医护人员对患者不尊重,那可真是“南辕北辙”啊,离治病的初衷远得很。
接下来是责任心。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医疗行业就是个责任重如山的地方。
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影响到患者的生命,这可不是小事儿。
医生和护士得时刻保持警觉,像猎豹一样敏锐,时刻关注着患者的情况。
这种责任心就像一块厚重的石头,压在每个医务人员的肩上,但他们偏偏乐此不疲,因为他们知道,这份责任背后有多少家庭的期待和希望。
再说说团队合作。
这点儿就像是打篮球,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得有队友的支持。
医疗工作也一样,医生、护士、药剂师,甚至清洁工,都是团队的一部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医疗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医疗行业的整体素质,相关部门颁布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为医疗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操守,不违法乱纪。
作为医疗从业人员,首要的是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职业操守。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违规开展医疗行为。
只有做到合法合规,才能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坚持服务大众,以病人为中心,竭诚服务患者。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将病人的利益置于首位,将服务大众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在工作中要以病人为中心,竭诚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关心病人的身心健康。
三、严格遵循医德,尊重生命,医者父母心。
医疗从业人员要遵循医德,尊重生命,恪守医者父母心。
在医疗过程中,要将患者视作亲人,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照顾患者的身心健康。
不得因私利而推诿责任,不得因各种原因而虐待患者。
四、严守医疗纪律,拒绝医疗腐败,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患者索要回扣。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严守医疗纪律,坚决拒绝医疗腐败。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患者索要回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要将医疗服务放在首位,维护医疗事业的公正、公平。
五、廉洁医疗,拒绝医务人员纳贿受贿,不参与医药交易中的各种附加费用。
医务人员要保持廉洁,拒绝纳贿受贿,不参与医药交易中的各种附加费用。
要坚决维护患者利益,不得因为私利而损害患者权益。
要规范医药交易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六、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安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医疗从业人员要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安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患者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保密,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七、言行举止文明规范,树立良好医德医风,维护医疗行业形象。
医疗从业人员要言行举止文明规范,树立良好医德医风,维护医疗行业形象。
关于医疗机构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个人解读与体验
关于医疗机构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个人解读与体验医疗机构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强化医疗行业的廉洁管理而制定的。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对这些准则进行了个人解读与体验,以下是我的观点: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守法,遵守医疗行业的道德规范。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深知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因此我始终将遵守法律法规作为首要任务。
2. 廉洁从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廉洁从业,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贿赂。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深知廉洁从业对于维护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性,因此我始终坚守廉洁从业的原则。
3. 勤勉尽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注重细节,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尽力保障客户的权益。
4. 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深知保密义务对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因此我始终严守保密义务。
5. 公正执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公正执业,不得偏袒一方,不得收受他人利益。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注重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保障公正的司法环境。
6. 规范收费行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不得随意提高费用,不得以诊疗项目作为牟利手段。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始终坚守诚信原则,不会滥用权力牟取不当利益。
7. 严禁虚假宣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夸大疗效,误导患者。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注重诚信,不会进行虚假宣传,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8. 遵循诊疗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不得滥用处方药物,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我注重专业知识的应用,不会滥用法律手段,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9. 加强自我约束和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业九项准则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业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
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
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
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
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分类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分类医疗机构是为了提供医疗服务而设立的机构,其中从业人员的分类相当重要。
根据不同的职责和专业背景,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医生医生是医疗机构中最核心的从业人员。
他们经过长时间的医学教育和实践培训,具备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专业能力。
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兴趣选择不同的专科领域,如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等。
在医疗机构中,医生负责对患者进行初步的病情评估、制定诊疗方案,并进行具体的治疗和手术操作。
2. 护士护士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他们通过专业的护理技术和人文关怀,为患者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
护士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包括测量生命体征、给药、更换伤口敷料等。
在手术室和重症监护室等特殊科室,护士还需要具备更高级的技术和知识,以应对复杂的护理情况。
此外,护士还负责协助医生进行各种检查和治疗,提供患者教育和康复指导。
3. 医技人员医技人员是医疗机构中负责各种医疗技术操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能力,可以独立完成各种医疗检查和治疗工作。
医技人员的分类很多,包括放射技师、实验室技师、超声技师、心电图技师等。
他们根据患者的需求,使用各种医疗设备和仪器,进行影像检查、实验室检验、治疗操作等。
医技人员在疾病的早期发现和诊断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4. 药剂师药剂师是医疗机构中负责药物管理的专业人员。
他们通过对药品的研究和了解,负责药物的采购、储存、配制和发放等工作。
药剂师还负责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监护,包括合理用药指导、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相互作用的评估等。
药剂师在医疗机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是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人员。
他们通常具备较高的管理和组织能力,负责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行政人员的职责包括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财务管理,设备采购和维护,患者信息管理等。
行政人员在医疗机构中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确保医疗机构的高效运转。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九项准则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九项准则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九项准则是指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的九项基本原则。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始终保持高质量的服务和职业道德。
1. 患者至上:将患者的福祉和健康放在首位,积极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 尊重隐私: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和保密权,始终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
3. 客观正确:准确、客观地提供医疗诊断、治疗和建议,不夸大或隐瞒病情。
4. 持续学习:保持学习和专业进修的态度,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医学知识和技能。
5. 尊重患者选择: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有知情权和决策权。
6. 团队合作:积极与团队成员合作,共同协调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7. 诚实守信: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或损害患者利益。
8. 尊重多样性:尊重患者的文化和价值观念,不歧视任何患者。
9. 持续改进:通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和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工作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这些准则,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法规要求,并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三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处理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发案原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第六章纪律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
(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