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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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住房困难户指标

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住房困难户指标

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住房困难户指标一、基本情况经实地走访调研及采点分析,已初步掌握了我市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情况,现存无房户数量相对较少,但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住房困难户和住房改善户(含危房户)。

虽然每年x府在全市用地指标非常紧缺的情况下,会单列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建房,但是总体情况还是受制于建房规划空间、用地指标、x策处理等因素,全市的农民建房保障问题没有得到非常有效的解决。

而且在指标落实到户的过程中,x府虽然有比较明确的x策,但是实际分配过程中还是存在分配不公、不合理的问题。

农村村民住房保障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民呼声较高,作为管理部门更是责无旁贷,需切实解决好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保障问题。

保障农民“有房住,住好房”,真正实现“户有所居”。

二、下步举措今年我市已成立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推行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紧紧围绕“降信访、拓空间、促发展”主题思想,结合三条改革主线(深化枫桥经验、助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扎实做实夯实基础工作。

以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为切入点,摸清农户、宅基地、地上房屋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厘清一户多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构成比例。

2.科学合理编制村庄规划。

要积极借助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契机,结合本村实际,科学谋划今后发展空间,合理确定用地布局,按照“多规融合、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相对集中”的原则,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农民住房建设地块、规划要求及建筑形态控制标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规划布局。

3.盘活资源,切实助推“乡村振兴”。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充分挖掘农村存量资源,以推进“空心村”整治为抓手,实施全域整治项目,通过整村整治,将村中分散危旧房屋、空倒房等进行统一收回拆除,将原本零星分割的土地,形成一整片待开发的区域,既盘活了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又腾出规划空间,为农房建房布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空间支撑。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区建设局、民政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五条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大学排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六条建立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区建设局、民政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7]85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五条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六条建立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区(榕城区、东山区、试验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明;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实 行 财 政
专 户管理 , 分账 核算 , 专款 专用 。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 自收 到 区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报 送 的 相 关 材 料之 日起 l 日内完成 审核 。 O
财政 、 审计 等部 门依 法对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的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政令( 0 )7 2 办法》 浙 已经省人 民政府 第 5 常务 会议 审议通过 , 4次
现 予公 布 , 布 之 E起 施 行 。 自公 l
省长
。 ; … 。 ” ”
吕祖 善
二 。一 。年八 月 九 日
应 当用 于廉 租住 房建 设 、 廉租 住 房
购 置 、住 房 租 赁补 贴 以及 租金 减 免, 不得 挪用 、 留和私分 。 截
实 际共 同居 住 的其他 有法 定 扶养 、 赡养 、 抚养 关 系的人 员 。 第 十 二 条 申请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由家 庭户 主 向户籍 所 在地 的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镇 人 民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请 , 提交 下列 材料 : 并 ( ) 口簿 、 庭成员 身 份证 一 户 家
配偶 ; 际共 同居住 的子 女 、 实 父母 ;
由设 区的 市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审核 的 , 区房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应
当将 申请 人 家 庭 住 房 状 况 审 查 情 况 以及 家 庭 收 入 核 定证 明 报 设 区 的市房产 行政 主管 部 门。 区 的市 设
( ) 二 家庭 收入状 况证 明 ; ( ) 有住 房状 况证 明 ; 三 现 ( )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规 定 四 县 的其他 材料 。 申请人 提 出 申请 时 , 以根据 可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绍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0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文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8年,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09年,基本解决低保标准三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农村困难群众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任务。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家庭、残疾一级家庭、低保家庭的无房户实行实物配租,但上述家庭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实行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到50平方米之间。

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实物配租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标准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诸暨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细则

诸暨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诸暨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细则》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诸政办发[2008]89号为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

根据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及《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套型、时效的认定(一)申请条件:1、2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2、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套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60㎡左右套型,高层、小高层住宅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

(三)申请时效申请购房人应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告的申办时效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一)以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二)年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以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

三、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X〕57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1X〕1号)等国家、省、杭州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承担。

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承担。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各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相关文件提供廉租住房开发信贷支持。

市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审计、统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参照本细则向社会出租。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结合。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章保障方式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第七条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八条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九条租金核减是指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收入状况和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住房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保障资金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四)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保障房源第十五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政府应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安排廉租住房。

第七章保障程序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诸暨市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诸暨市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1 2 5万 元 。 12
加 的住房 保障 形式 。
据 悉 , 海 限价 房 工 程 总 建 设 宁
已不 符 合 保 障 条 件 的 家 庭 ,在 规
( 暨 市房 管处 金 洳冰 ) 诸

和 财 产等 情况 进 行调 查 复 核 , 对
大 云头 小 区内 ) ,廉 租住 房 保障 4 0
户( 含租 赁补 贴 3 6户 、 物 配 租 4 实
困难 问题 的 政 策性 住 房 , 在 廉 租 是
住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基 础 上 新 增
户 ) 农村 危 旧房 改 造 ( 村 困难群 , 农 众 住房救 助 )0 5 0户 , 合计 投入 资 金
住 房 、 村 危 旧房 改 造 ( 村 困难 农 农
( 宁海县 房 管处 葛 亚青 )
近 年来 , 海 县 已建 设 经 济 适 宁
用 住 房 小 区 一 、 期 工 程 , 及 低 二 惠 收人 家庭近 6 0户 。本 次开 工建 设 0 的 限价 房 , 通 过 限套 型 、 是 限房 价 、
限对象 、 限转 让 条 件 , 于 解 决 城 用 镇 中低 收 人 家 庭 和 特 殊 群 众 住 房
准 。三 是 加 强 配 置 管理 。建 立 “ 准
租 和 退 出 ” 申 请 、 核 、 批 机 的 审 审 制 ,每 年 对 已 实 施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的 自有 住 房 面 积 、家 庭 收 入
Zh e Jang i R e Est e al at
面 积 6 5万 平方 米 , 目投 资 额约 . 4 项
定 期 限 内收 回 配 租 住 房 。 四 是 加
强租 金 管 理 。租 金 每月 收 缴 一次 ,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诸暨公租房租金标准诸暨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由于地处杭州市中心区域以及以制造业为主要产业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人才涌入该地。

为了解决人口密集区的住房问题,政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提供廉租房给居民。

下面将探讨诸暨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公租房(也称为廉租房)是政府通过租赁住房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价格较低的住房。

它旨在解决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诸暨市的公租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满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首先,诸暨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一般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的价格来计算。

根据不同的楼盘和位置,租金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是总体来说,公租房的租金要比市场价或商业租金低很多,通常在60-70元/平方米之间。

以一般的公租房面积为80平方米来计算,每个月的租金大致在4800-5600元之间。

其次,诸暨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还有一些差异化政策。

例如,对低收入家庭、单身人士、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可能有一些额外的优惠政策。

在公租房分配过程中,将会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社保缴纳情况、就业情况等指标来确定租金标准。

这些政策可以更好地照顾到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提供租金更加低廉的房屋。

此外,诸暨市还鼓励市民通过租赁购买公租房。

通过这种方式,住户在一定的租住期后可以购买公租房,将租金转化为贷款的还款,最终实现购房。

这种政策不仅提供了租金优惠,还为住户提供了购房的机会,增加了住房保障的可行性。

总体来说,诸暨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相对较低,能够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实惠的居住条件。

政府通过建设公租房,帮助居民解决了住房问题,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政府还不断探索新的政策,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使得租金标准更加灵活多样。

随着公租房建设的不断推进,相信诸暨市将能够为更多的人群提供更加舒适、安全、实惠的住房选择。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诸暨公租房租金标准关于诸暨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问题,我将一步一步回答,以便为您提供全面的信息。

第一步:了解公租房政策和标准诸暨是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公租房是由政府建设或购买,并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出租的一种住房形式。

政府设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是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第二步:了解诸暨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会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建设成本、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诸暨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也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步:了解诸暨公租房租金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诸暨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的租金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档次:1. 一等租金:适用于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较低。

2. 二等租金:适用于一般低收入家庭,租金略高于一等租金。

3. 三等租金:适用于中等收入家庭,租金较二等租金略高。

4. 四等租金: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租金较三等租金略高。

具体租金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政府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通常,公租房的租金是按照房屋面积、设置的租金系数以及家庭收入等因素来计算的。

政府会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需求来确定适用的租金档次,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优惠政策。

第四步:了解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程序想要租住诸暨的公租房,申请家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住房困难、房屋拆迁、贫困等。

通常,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如id、户口本、收入证明、住房困难证明等,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步:了解公租房的租期和续租条件租住公租房的租期一般是5年,有的还可以延长至10年。

在租期结束后,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续租。

续租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居住情况良好、租金按时缴纳等。

第六步:了解公租房租金的缴纳方式和优惠政策公租房的租金通常是每月交纳一次,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政府还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延期缴纳租金、补贴差额租金等。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诸暨公租房租金标准诸暨市是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挑战。

为了解决市民住房困难,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诸暨市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公租房政策,并制定了相应的租金标准。

首先,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是按照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场租金和居民的经济条件来确定的。

通常,公租房的租金会低于市场租金,以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比如,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能会更低,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能会略高一些。

其次,诸暨市的公租房租金还会根据不同的户型和面积来确定。

一般来说,公租房分为一居室、两居室、三居室等不同户型,这些不同户型的租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房屋的面积也是影响租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面积越大的房屋,租金也会相应地高一些。

另外,诸暨市的公租房租金还会根据租赁期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租赁期限通常为5年,也有的是10年。

如果选择较短的租赁期限,租金相对较低;如果选择较长的租赁期限,租金相对较高。

此外,诸暨市的公租房租金还会根据居住人口的多少来确定。

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租金是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来确定的,通常每增加一人,租金会相应地增加一些。

最后,诸暨市的公租房租金还会根据居住面积和配置设施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居住面积越大,租金相对较高;同时,如果公租房配置了一些特殊的设施,比如停车位、电梯等,租金也会相应地高一些。

总的来说,诸暨市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是根据市场租金、经济条件、户型、面积、租赁期限、人口数量以及配置设施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租金标准制定,诸暨市能够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租得起合适的住房,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回复

诸暨 公租房 租金标准 -回复

诸暨公租房租金标准-回复诸暨公租房租金标准。

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进步和人口的增长,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纷纷推出公租房项目,其中诸暨市也不例外。

作为台州市的一个县级市,诸暨市将公租房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制定了一套公租房租金标准,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租金。

一、公租房政策背景公租房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

政府通过投资兴建公租房项目,提供廉租住房,使低收入家庭能够以相对低廉的租金获得符合居住标准的住房,有效缓解住房压力。

二、公租房建设与分配1. 公租房建设根据诸暨市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公租房项目的建设中。

公租房建设侧重于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新区或城区。

2. 公租房分配公租房的分配主要根据纳税和社保缴纳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口数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

市政府将按照一定比例对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大龄单身青年等特殊群体进行优先分配,并严格执行租房合同和租期管理。

三、公租房租金标准1. 租金计算方式诸暨市公租房的租金主要采用户籍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作为基础,结合家庭人口数和收入状况进行综合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租金= (户籍所在地平均工资×比例系数) ×月收入比例其中,户籍所在地平均工资是根据诸暨市最新的劳动力市场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比例系数是根据市政府的规定进行设定,月收入比例是根据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整的。

2. 租金标准根据市政府的决策,诸暨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收入水平,具体如下:档次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租金占月收入比例不超过10。

档次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000-3000元之间,租金占月收入比例不超过15。

档次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000-4000元之间,租金占月收入比例不超过20。

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

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绍市府发[1993]113号发布日期:1993-12-31执行日期:1993-12-31生效日期:1900-1-1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绍兴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的正常秩序,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租赁行为。

国家直管公房定价部分和免租使用部分,单位自管房自用和职工的住宅部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受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区房屋的租赁管理。

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承办市区房屋租赁的具体业务。

市工商、财税、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及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发生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交易所申请登记,经鉴证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格式按有关部门规定的范本,由交易所统一印制。

第五条出租人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须提交房屋出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产权证及房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共有房屋出租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说明书或委托书。

第六条承租人在办理租房手续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及房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属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资格委托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租房的证明。

承租人系外来人员或外地驻绍机构的,须提交有关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使用房屋及租赁期满按时收回房屋的权利,并负有及时修缮房屋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诸暨廉租房申请条件

诸暨廉租房申请条件

诸暨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廉租房和申请公租房是不⼀样的,廉租房申请的时候条件⽅⾯可能会⽐较低⼀点,更加重要的还是注重于家庭的经济⽅⾯,如果要申请廉租房,要满⾜哪些条件?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内容作为参考。

⼀、诸暨廉租房申请条件1、依法获得最低⽣活保障救助的家庭;2、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的家庭;3、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家庭(低保标准300%以下);4、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农常住居民户⼝且实际居住,并⾄少有1⼈取得本市市区⾮农常住户⼝5年以上,其他同住⼈员户⼝迁⼊须满2年以上;5、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均使⽤⾯积低于12平⽅⽶(使⽤⾯积包括已转让未满6年的房屋及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未满6年的房屋⾯积);6、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员;7、政府集中供养和离婚5年以内的除外。

⼆、诸暨廉租房申请流程1、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

⾃申请点受理申请之⽇起20个⼯作⽇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3、复审。

市公租房管理局⾃收到初审材料之⽇起7个⼯作⽇提出复审意见。

合格的进⾏公⽰;不合格的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4、公⽰。

复审合格的申请⼈将在市公租房信息⽹上进⾏公⽰,内容包括收⼊、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作⽇。

对公⽰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作⽇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的,应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5、轮候。

经公⽰⽆异议或异议不成⽴的进⼊申请⼈轮候库,申请⼈可在公租房信息⽹或申请点查询。

轮候期间, 申请⼈⼯作、收⼊、住房及家庭⼈数等情况发⽣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廉租住房保障办

廉租住房保障办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2007年11月8日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劳动作文之诸暨市社会劳动保障网

劳动作文之诸暨市社会劳动保障网

诸暨市社会劳动保障网【篇一:诸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事由证明单】诸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事由证明单2、单位参保人员仅签署单位意见即可。

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篇二:诸暨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诸暨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第28号令发布,2010年6月24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民政、监察、国土资源、金融、公安、财税、统计、房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得保障家庭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局每半年发给一次货币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它住房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浙江省诸暨市 构建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

浙江省诸暨市 构建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

浙江省诸暨市构建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22()6
【摘要】诸暨市位于浙江省中北部,“七山一水二分田”,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住房
保障问题突出,改善诉求强烈。

近年来,诸暨市结合宅基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构建包含兜底型保障、基本型保障、改善型保障、发展型保障、乡愁型保障等多主体供给、多层次保障的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

【总页数】1页(P27-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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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第28号令发布,2010年6月24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民政、监察、国土资源、金融、公安、财税、统计、房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得保障家庭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局每半年发给一次货币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它住房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但不再发放货币补贴;若腾空退还的,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由市建设局在1个月内予以配租。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由市建设局另行安排廉租住房给予配租。

第八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十条单位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在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标准,按照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财政以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等,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配建或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实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廉租住房的购置和租金收入,财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七条凡本市城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中有1人及以上具有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3年及以上;(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和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一)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所有坐落于35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计入申请家庭建筑面积内。

(二)原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的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四)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在农村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为准。

(五)曾作为家庭成员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按批地建房时的家庭成员进行建筑面积分摊,分摊部分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六)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非住宅房产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前5年内(含)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5年内(含)因城市拆迁的,其原拆迁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八)因申请法院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市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止不满5年(含)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九)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其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十二)产权未明确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该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二)申请家庭的收入由申请人向市民政局申报并由市民政局核定。

有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四)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民政局以及镇乡(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未解决住房证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否参加福利性分房证明、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区农民保障性住房,已承租直管公房,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政策性、福利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的,社区予以受理,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1)申请报告、《诸暨市廉租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住房情况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审查,审查基本合格的,由街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三)经街道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建设局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建设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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