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四部门联合发文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式四联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1.引言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建筑行业,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工作强度大,工伤事故频发,因此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深度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2.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耗能的行业,工作中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化学品接触等。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工人长时间处于高空、狭小空间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势必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需求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需要覆盖范围广泛、补贴标准合理、理赔程序简便、管理规范且透明。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环节的法制化管理,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为建筑工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金发放制度。
4.我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一个反映社会关怀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对于建筑工人来说,工伤保险不仅是对身体健康的尊重和保障,更是对个人价值的体现。
而对于企业来说,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不仅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更能减少人力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5.总结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完善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工人营造更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结尾处可适当添加一些关于保障政策的最新变化和建议等内容,以丰富文章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在政策和实施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调整和改进。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青政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5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负责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落实。
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70%。
第八条平时考核主要围绕各地区考核年度内案件办理质效、舆情处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推进、报表统计分析、专项行动落实等日常工作情况开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地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评分。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一式四联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人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人社部门要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
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
三年来,在各部门的协力推动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部分地区结合实际一并推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现就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了做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
各地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辞职后 能按《 师法》 教 规定的 比例计算 退休 待遇 。
二、 关于退休年龄 和养老金计发问题 以个人身份接续养 . 老保险关系 人员应按 川办发 [0 2 1 2 0 ]0号文件 规定办理 , 即达
窒
三、 台理确定事 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 组织z, 保 险参保费 0 i 事业 单位 、 民间非 营利组织参加 丁伤保险 的缴 费费率 . 按 照劳动保障部 、 生部 、 卫 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联合 发布的
各地要加强医疗保除和 T伤保 险用药管理 , 高度 重视
参保人 员的f 药安全 题 ,发现参保人 员用药出现严重 不 良 H
反应 的, 要及时向当地药 品监督管理部 门通报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二0 0六年六月十四 日
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 个人 接续人 员有 关养老保 险 问题 的复 函
维普资讯
霉 政 策 规 定
注射液 、 炎毒 清注射液 、 新色腥草 素钠氯 化钠注射 液 、 新鱼腥 草 素钠注射液 和注射用新 鱼腥草素钠等 7种 注射剂 。为保证 广大参保人 员的用药安全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1 作人员参加T伤保险是贯 彻落实“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
、
删除《 国家基本 医疗 保险和 T伤 保险药品 目录》 20 (0 4
年版) 巾的鱼金注射 液 ( 巾成药 第 8 号 ) 3 和鱼腥 草注射液 ( 中 成药第 8 4号 ) 。 二、 省 、 各 自治 I 直辖 市耍对本 地调整 发布 的医疗保 险 X、 和T伤保险 药品 目录进 行认真核查 ,涉 及相 关药品 品种 的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应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二、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部门联合发文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四部门联合发文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本刊讯(记者包冬冬)2015年1月5日,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上述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会上,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就《意见》的重要意义、政策要点做了详细介绍。
胡晓义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保方式,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包括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还做出了两方面的新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29-30)【关键词】农民工工伤;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工作;发文时间;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2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总承包单位办理缴费手续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登记、缴费申报表》(附件略),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5•【文号】劳社部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按项目参保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二、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
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行业资讯Industry Information《层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祀硬目工程思承宦管理苁法》凼合2019年12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四章,供28条。
《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 19号)精神,规范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 质量和效益。
m 层妖穸建设邹等4邹n 联合友文:加强妖市地下管钱建设管理2019年11月25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
通知是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 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 市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促进城市绿色发展。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健全城市地下管线 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二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三是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要系统总结近年来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的经验,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等方面统筹发力,统筹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马路拉链”治理,建立健全占道挖掘审批和计划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监督引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佳房概穸建设部即笈《农柯佳层安全崠鉴定莰木导则》2019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农 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技术导则》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臝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快 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 贝I J (试行)》(建村函[2009 ] 69号)进行修订而成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5.03.25
•【字号】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企
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现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总工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立施工人 员参
加 工伤保 险 实名报 备 制度 ,对 发 生
青海计 划 利 用三年 时间 ,通过 组织 开展 建 筑施 工企 业参 保 专项 扩
面活 动 ,基 本 实现 建 筑施 工企 业从
参与竞标 ,由施 工总承 包单位在项
山西 :
目人 员,可报考服务基层项 目专 门
职 位 和 面 向 应 届 毕 业 生 招 考 的 职
位 。
今 年招录公务 员 2 8 4 9人
日前 ,山 西省 启动今 年 公 务 员 山 西 省 今 年 继 续 坚持 基 层 导
山西省将进一步加 大对考录违
规 违 法人 员的惩 处力度 。 对伪 造 、 变
B A M t A N L A I F E N G l 他 山之石 . 八 面 来风 I
近 日,青 海省 人社 厅联 合 省住 建厅 、 安监局 、 总工会 下发 《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业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实施 方
案》 , 要求各地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 ,
全 面推 进 建 筑施 工企 业依 法参 加 工 伤保 险 工作 ,切 实维 护建 筑施 工 企
春 风行 动期 间 ,省 内经济 发达
地 区与 欠发 达 地 区联合 举 办专 场招
策、 送 岗位 、 送服 务 的 “ 三 送” 下 乡活 动, 做 好 人 岗对接 , 确保 就 业服 务 精
细化 、 服 务 内容 个性化 。 ( 川 讯 ) 田
聘会, 促进 省 内劳务合 作 。 四川 省 同 福 建 、江 苏 、广 东等地 加 强 劳务对
工项 目) 参 加工伤保 险 。以建筑项 目
核发 施 工许 可证 。 建筑施 工 企业 应
依 法 与其职 工 ( 特 别是 农 民工 ) 签订
伤保险待遇,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
快捷 的服 务 。( 闫光 明 ) 母
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 费基数按 建
兵 ,等 同大 学生村 官 等服 务基 层 项
招聘 网 、各 地公 共 招聘 网及微 信 公 众平台, 实现 线上 招聘 。
2 O 1 S , 5 人 才 资源 开 发 5 5
伤保险费。建筑施工监管部 门在 办
理 工程 项 目施 工许 可手 续 时 ,须提
社 保 经 办机构 专人 负责建 筑 业 参 保 工作 , 简化 工作 流程 、 缩短 办 事
用人 单 位参 加 工伤 保 险 ,对不 能按 用人 单位 参保 的 、建 筑项 目使 用 的 建筑 业职 工特 别是 农 民 工 ,按 建 筑
业从 业人 员特 别是 农 民 工工伤 保 险
权益。
青海 : 四部 门联合发 文 做好 建筑 业工伤保 险工作
筑 施 工 企 业 中 标 工 程 合 同 总 造 价 的
劳动合 同 ,加 强对现 场 劳务 用 工管
理 。对 项 目施 工期 内全部 人 员 实行
2 0  ̄ / 6 确定 , 缴费费率按1 % 执行。建设 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
造相 关证 件 、 材料、 信 息骗取 报 考 资
格 以及考试作弊的人 员,按有关规
定 处理 。( 王艳 晖 ) 田
2月上 旬至 3月 下 旬 ,四 川省 开展 2 0 1 5年 春 风 行 动 。截 至 3月
3 1日, 四 川省 共 组 织专 场 招 聘 活动
四川 :
1 0 8 4 场 ,组 织 5 . 5万人 参加 职 业技
目开 工前 到建 筑施 工 项 目所在 地社
保 经 办 机 构 , 一 次 性 代 缴 本 项 目工
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的职 工及 时送 往 医疗机构 就 医并 向
业人 员工伤 保险全覆 盖 。其 中, 建 筑
施 工企 业 对相 对 固定 的职 工 。应按
当地人社 部 门提 出工伤认 定 申请 。
项 目( 包括 交通 、 水利 、 铁 路等 建筑施
供 建 筑 项 目参加 工伤 保 险 证 明 , 对
时间, 在 工伤保险登记、 参保 、 缴 费、 参保人 员变更、核定工伤人 员待遇
等环 节 开通绿 色通 道 ,及 时拨 付 工
不 能提 供参 加 工伤 保 险证 明 ,安 全
施 工措 施 未落 录2 8 4 9 . A . ; 招 录计 划的1 7 % 专 门用 于招 录 大学 生村 官
等服 务 基层 项 目人 员。
向, 省级机 关除部 分特 殊 职位 外 , 全 部 用 于招 录具有 两年 以上基层 工作 经 历人 员。退役 的全 日制 大学 生士
能培训 ,本 地 企业 吸 纳农村 劳动者
2 3 . 4万 人 。
本 地 企 业 吸纳2 3 . 4 万 人
接, 推 动 劳务 输 出。 各地 还 大力保 障
本地 园 区企 业 用工 ,引导农村 劳动
力 就 地 就 业 。 人 社 部 门 通 过 省 公 共
四 川 省 人 社 部 门 开展 了送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