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新)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新)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反教育职业行为准则,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准则:(一)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二)严谨治学,勤勉敬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敷衍塞责;(三)尊重家长,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不得侮辱、讽刺家长;(四)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教师形象,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诫勉谈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严重的教师,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
(三)调离教学岗位: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四)取消教师资格: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教师,可以取消其教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追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构成犯罪的教师,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学校、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内容
10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 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
主要内容
2 11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 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 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 责任。
主要内容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 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主要内容
4
【第四条】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 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 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主要内容
4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 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 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主要内容
4
【第四条】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 私舞弊的;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 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 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主要内容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 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 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 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 个月。
主要内容
8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 内容。
主要内容
9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 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 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 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 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主要内容
5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 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 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 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 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 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主要内容
2 6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 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主要内容
7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 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 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 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
泾明乡教育办主任 毛俊科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主要内容
1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2 2
【第二条】
主要内容
14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 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 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主要内容
13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