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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推荐下载】201X入党申请书落款格式-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201X入党申请书落款格式201X入党申请书落款格式【1】一. 标题:居中写二. 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
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三.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
②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③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四. 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清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
全文的结尾一般用"此致,敬礼"。
五. 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
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六. 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另写一个附加材料,将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
将自己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奖惩情况也要写清楚。
如果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政治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或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也应实事求是地写出。
(二)写书应注意的问题1. 要认真学习党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知识的理解。
2. 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不要以旁观者的身分一味评论别人。
3. 对党忠诚者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思想情况。
4. 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不要追求华丽的辞藻,夸夸其谈。
对基本写法正文中各部分的内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
【最新推荐】(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20号word版本 (4页)
【最新推荐】(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20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20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蔺慧丽,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满族,高中文化,原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财务科出纳,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X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X)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慧丽犯贪污罪,于201X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同年12月7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
201X年1月6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
本院于201X年1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慧丽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4月至201X年12月期间,被告人蔺慧丽利用担任赣州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保院”)财务科出纳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截留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对应的门诊收费缴款报表、不开具收款收据等手段,将妇保院门诊收费员上交的门诊收入327.421952万元侵吞,用于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购买住房、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蔺慧丽向妇保院投案,并退回赃款166.978331万元。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以下证据:1、赣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赣市编[1999]4号文件,妇保院分别于201X年9月15日、10月26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赣州地区妇幼保健院为事业机构,成立于1956年10月, 1997年8月增设赣州市妇女儿童医院,1999年9月10日更名为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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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浦加志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浦加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鲁班公司专营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软件的开发、研究、制作、销售。
201X年7月至9月,被告人浦加志利用在鲁班公司担任程序员,参与“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鲁班报表软件1.0”两款软件编程的工作便利,在“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中的“PublicDllForTable.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SetProjectNames”,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9月31日12时后,如果是就删除C盘至H盘内所有文件(因无9月31日,故实际为10月1日零时后),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被告人浦加志在“鲁班报表软件1.0” 中的“mfcr70.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ExcuteCmd”,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10月1日12时”30日之后,如果是就删除用户C盘至E盘内所有文件,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报表软件 1.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某某。
辩护人王荣、孙亦强,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荣、孙亦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某某原系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民警,案发前主要从事全市市政道路交通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等工作。
201X年至201X年期间,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帆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曾某某总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贿赂。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资料、职务证明和干部履历表,上海市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出具的综合科岗位审核内容、一般规定及审核流程的书面说明,宇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人王某、曾某某、冯某、李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滕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曾某某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贿赂,只收取过1-2万元的培训咨询费。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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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个人违法案件检讨书篇一:违纪案件个人检讨书检讨书××××纪委: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村干部,这次我所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深刻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党规条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我知道,这次套取国家粮补资金主要是我们村“两委”班子对惠农政策的理解和学习不够,从而做了错事,虽然我们的出发点是为村组弄些余钱好用于公益性事业支出,方便百姓的出行等问题,但没有想到这是违规违纪的,请党组织放心,我一定尊重组织给予我的处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吸取此次的教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加强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个合格的党员。
检查人:××××年××月××日篇二:工作违纪检讨书篇一:公司员工违规检讨书痛心之过深刻检讨——公司员工违规检讨书尊敬的部门领导:7月19日一上班,我就受到领导问责,因为被公司领导查出自作主张,假冒领导在请假条上签了字。
记得201X年进入公司时,我满怀信心和激情。
一是工作要求不严。
二是责任心不足。
三是没有预计后果。
看似一个人在违纪,殊不知在同事中间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通过本次事件的发生,使我更清楚的认识到,每一名员工的行为,不仅仅代表着个人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代表着我们公司的形象,发生了违法违纪事件,受损的是我们公司。
社会上的人会认为我们的管理有多乱,员工的素质有多差,以至于受屋及乌,对我们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可以说,这种事情的发生,是一颗老鼠屎,坏了满锅汤。
同时,我还认识到,日常的工作不仅仅是经营目标的实现,还包括员工的思想工作。
通过这一次事件,使我更加认识到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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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钱涛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钱涛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沪02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涛;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当事人】钱涛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当事人-个人】钱涛【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钱涛【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嘉定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非法拘禁拘留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嘉定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本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嘉定公安分局在原审中提供的钱涛、韩玉梅、谭云娇、周萍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钱涛与韩玉梅、谭云娇、周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钱涛多次与周萍、韩玉梅、谭云娇等人发生性关系,并支付金钱或给予其他利益,其行为构成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嘉定公安分局据此对上诉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幅度亦无不当。
嘉定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在接举报后,依法受案并开展调查,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听取了钱涛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未采纳其意见,之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1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太权。
原审被告人刘晓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3月15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太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太权、原审被告人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胡某的报案陈述,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伙同他人经事先共谋,至本市杨浦区辽阳路某号处,见被害人胡某独自一人路过,陈太权、刘晓明等人便上前将胡围住,陈太权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胡进行威胁,从而劫得胡某人民币300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太权、刘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太权持刀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钱款,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刘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家属帮助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太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晓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赃款发还被害人。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A。
辩护人毛国平、盛泉,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A、陆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嘉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A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丁A、陆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某某、王A、马A、王B、刘A、姚某某、潘A、吴A、罗某某、黄A、祝A、陈A、张A、孙A、王C、吴B、施某某、陈B、赵某某、陈C、王D、季某某、吴C、卢A、马B、岳某某、郭A、熊某某、程某某、路某、曹某某、顾A、梅A、石某某、孙B、蒋A、王E、王F、邵某某、李A、李B、杨A、胡某某、王G、王H、高某某、潘B、陈D、谢某、吴D、殷某某、刘B、黄B、陈E、黄C、郑A、李C、陈F、叶A、陈G、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梅B、孙C、王I、李D、蒋B、陈H、郑B、黎某某、林某某、叶B、陈I、王J、祝B、金某、卢B、奚某某、裘某某、陈J、陈K、吴E、陈L、章某某、张B、杨B、许某某、徐A、顾B、路某、陶某某、刘C、王K、朱某某、张C、丁B、黄A、郭B、柳某某、何某某、刘D、陈M、陈N、郑C、李E、郑D、徐B、黄D、丁C、莫某某、吕某某、黄E、李F、丁D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办证材料,办证人提供的有关居住证办理的材料,居住证证人统计表,有关的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收据》、《保证书》,证人陈M提供的申办居住证的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丁A、陆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X年至201X年2月间,在明知有关人员不符合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主要由被告人陆某某联系、招徕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外地在沪人员,并在其住处上海市嘉定区清水颐园某号1001室汇集相关信息,由被告人丁A利用王I(另处)等人提供的他人的本科学历证书等,在上海市恒通路某号一天下大厦某楼等处,采用冒名顶替、伪造、变造客户户籍信息、结婚证以及挂靠企。
【优质文档】(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优质文档】(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作斌。
辩护人黄保龙,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作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X年4月12日作出(201X)宝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董作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桂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作斌及其辩护人黄保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涉案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董作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董作斌与张某、刘某夫妇等人至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一物流公司经营者黄某的办公室,以听说黄某欲叫人打断其与张某的腿为由,向黄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实际索得4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董作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等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董作斌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人董作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黄某。
上诉人董作斌上诉称:其没有敲诈黄某的故意,是刘某向黄某开口索要钱款,黄自愿给其4万元,其中2万元给了刘某。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董作斌实际得款2万元,犯罪数额以及违法所得应认定为2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案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2018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8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甲。
辩护人徐剑,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鲁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鲁甲及其辩护人徐剑、王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鲁甲于201X年7月担任同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副院长,同年9月担任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201X年12月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
其主要职责为:201X年8月之前,负责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行政工作,分管学院招生、财务、教学点管理、非学历培训等工作。
201X年8月之后,主持学院工作,主管学院财务、非学历教育、信息化建设,负责联系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建筑教研室。
同时,在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期间,负责沪西学院工作。
201X年5月,网络教育学院与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
201X年5月,同济大学与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确定以合作办学的模式成立了“同济大学沪西学院”,由鲁甲兼任沪西学院院长一职,并经同济大学批准任命。
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鲁甲利用负责同济大学沪西学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上述合作办学过程中,先后收受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负责人施某某、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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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17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陈柏洪(冒名韩小明)。
指定辩护人陆智潜,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X)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柏洪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柏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6年12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柏洪在本市阳曲路570弄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夏某发生争执,其间,陈持一根铁管猛击夏的头顶部数下,用尖刀刺戳夏的胸、背部数刀,致夏当场死亡。
嗣后,陈窃得夏随身携带的人民币七千余元及黄金手链一根。
201X年5月8日,陈柏洪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抓获。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对被告人陈柏洪应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柏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辱骂陈柏洪,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陈柏洪系一时冲动而行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请求对陈柏洪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柏洪在本市阳曲路570弄,因故与连襟夏某发生争执,陈柏洪拿铁管击打夏某的头部,用尖刀刺戳夏某的胸部等处,造成夏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
陈柏洪还窃取了夏某的人民币七千余元及手链一根。
201X年5月8日,陈柏洪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抓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张某某证实,1996年12月11日早上6时许,在本市阳曲路570弄花坛里发现一具死尸,张即打110报警。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证实,现场位于本市阳曲路570弄的花坛内,男性死者穿黑色皮衣、皮裤。
在花坛前的水泥地上有血迹(已干)和滴血,在血迹南侧花坛内泥地发现拖擦痕,死者皮裤上发现新鲜泥土,死者前胸和背部有多处刺创。
3、上海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夏某系生前被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