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场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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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场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政发[2007]6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02
【实施日期】2007.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场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
(抚政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市与县区关系,科学设定市与县区工作职责,调动和提高县区统筹区域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力,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县区下放管理权限。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县区发展经济、管理城市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县区统筹区域发展的能力,实现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创新,促进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放权于县区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根据县区发展实际需要,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缩短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使管理、服务更贴近群众、贴近企业、贴近基层,增强县区发展活力。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明确市与县区经济、社会的管理权限,解决权力与责任脱节问题,实现管理与利益挂钩,做到人权、财权、事权相统一。
(三)坚持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的原则。
通过放权,使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精力主要集中在研究、制定全市的宏观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县区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使县区能够切实担负起具体的管理职能,市与县区实现功能互补。
(四)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并适合以“块”为主的,能放则放,赋予县区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运作空间。
二、下放并进一步明确县区的管理权限
在我市清理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下放并进一步明确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经济、城市和社会事业的管理权限。
(一)经济管理权限
1.县区负责除市属(含市属)以上企业、需要市平衡外部条件、需要向上级转报以外所有新上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2.县区负责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并报市备案(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3.各县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立项的核准。
4.县区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合同、章程的审批,并报市外经局备案。
5.县区环保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由原来的3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0万元以下(炼油、冶金、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农药、印染、酿造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以及大伙房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宾红升水库和清原孤家子水库周边二公里范围内,浑河、苏子河、社河干流两岸一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除外),房地产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餐饮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全部由县区负责。
6.县区依据市分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责所属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分配和排污申报登记,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7.县区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财务管理,包括企业决算审核、汇总上报和快报信息管理。
8.各县负责天然商品林采伐和人工公益林抚育的审批。
9.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安置“四残”人员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