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需在发行结束后有什么义务?
上交所 非公开发行债券 发行公告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含义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公布的一份文件,其中包括了公司的融资需求、发行计划、债券主体及担保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等内容。
这一公告的目的在于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债券发行情况,为投资者提供了关键的信息。
二、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重要性作为投资者,要投资任何一只债券,都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发行公告。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中包含了大量的信息,包括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行债券的用途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内容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信息。
2. 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包括债券的名称、发行总额、面值、发行价格、发行期限等。
3. 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拟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合理性分析。
4. 债券的主体及担保情况:如果公司有担保方,需要披露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
5.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公司最近几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6. 公司的风险揭示:包括发行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对投资者的影响。
7.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撰写原则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的撰写应遵循如下原则:1. 准确全面:披露的信息应该准确全面,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真实合法:信息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有违法违规内容。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一、前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以便指导市场主体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遵循相关规定,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概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是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协会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不适宜作为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实体或行为,提醒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内容1. 不适宜作为发行对象的实体(1)违法违规企业:曾经或正在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调查的企业,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2)经营不稳定企业:经营环境不明朗,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
(3)负面舆情企业:因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而受到舆论负面影响的企业。
2. 不适宜作为发行对象的行为(1)欺诈行为:涉嫌欺诈、伪造文件、虚报资产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2)违反合同行为:曾多次违反合同协议,导致严重纠纷的企业。
(3)其他不适宜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包括违反环保、劳动法规等行为的企业。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实施证券业协会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负面清单指引实施:1. 披露指引内容:将负面清单指引内容在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2. 强化审核监管:对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证券业协会将严格审核,对于存在负面清单指引内容的企业,拒绝其发行债券。
3. 强化投资者教育: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发布投资风险提示等方式,增强投资者对负面清单指引内容的认识,避免盲目投资。
五、结语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答案】 C2、甲合伙企业依法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下列关于对该剩余财产的分配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应由合伙人协商决定B.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C.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办法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平均分配D.合伙协议对分配办法既未约定也无法协商一致的,应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答案】 D3、(2018年真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租金、押金的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征税B.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一律视同包装物押金征税C.并入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D.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答案】 C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欺诈客户行为的是()。
A.甲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B.乙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夸大净资产额C.丙公司与戊公司串通相互交易以抬高证券价格D.丁公司董事赵某提前泄露公司增资计划以使李某获利【答案】 A5、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0%B.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2家以上的供应商C.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D.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答案】 D6、甲、乙、丙、丁为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4∶3∶2∶1,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无特别规定。
2022-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2016年真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C.搬家公司提供的搬运服务D.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服务【答案】 D2、(2021年真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企业家张某以其姓名作价出资B.李某以其自有的汽车作价出资C.赵某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甲上市公司以其商誉作价出资【答案】 B3、下列关于代理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B.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D.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答案】 B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银行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银行汇票仅限于支取现金B.实际结算金额与出票金额不一致的,按出票金额支付票款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D.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使用银行汇票【答案】 C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义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B.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C.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完成后的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D.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得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答案】 D6、(2018年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
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托管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协议签署日期)签署:甲方:(公司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托管方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拟发行债券,希望由乙方作为托管方进行债券的托管管理;2. 乙方拥有相关的托管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愿意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债券的托管管理;3. 双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托管管理事宜达成协议,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共同商议,同意如下:第一条托管服务的范围1.1 乙方作为甲方发行的债券的托管方,负责接受、保管和管理甲方发行的债券及相关资料。
1.2 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接收、核对和存储甲方发行的债券及相关资料;(2)按照甲方的指示协助办理债券的注销、兑付等事务;(3)维护债券登记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4)接受甲方的债券持有人查询,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明文件等。
1.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上述托管服务,并妥善保管债券和相关资料。
在执行托管服务期间,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债券和相关资料交付给乙方,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托管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文件等。
2.3 甲方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债券和相关资料的损坏、遗失等风险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4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债券持有人的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核对和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债券和相关资料。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债券进行注销、兑付等事务的办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维护债券登记册和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等。
3.4 乙方应严格保密甲方的债券和相关资料,并防止泄露、丢失等情况发生。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15年9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1.发行人:指发行公司债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债券持有人:指持有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非公开发行:指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的公司债券发行。
4.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指社会公众之外的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认知能力,并拥有相应财产、收入水平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召开会议第四条召开会议的程序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由发行人决定,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注明。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
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2)会议的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以及联系方式;(3)会议参会条件和表决权的计算方式。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度和公平性原则。
第五条召集单位发行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单位。
第六条会议主持人1.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名主持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2.主持人的任务是组织和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会议的秩序和效果,促进各方合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会议议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审核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2.审议关键合同;3.审议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等重大变化;4.审议公司金融安排,包括资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5.审议公司的盈余分配;6.审议其他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项。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导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指不公开发行的、面向特定对象的债权工具,通常由公司发行,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以指导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遵循的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1.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证劵业协会监管范围内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
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的目的是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本指引所称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类债券。
4. 发行主体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负面清单内容1. 发行主体的负面信息(1)发行主体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3)发行主体主要出资人或管理人员有不良诚信记录。
2. 项目公司的负面信息(1)项目公司业务可行性不足;(2)项目公司负债率高、资产质量差;(3)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有不良诚信记录。
3. 项目信息披露的负面信息(1)相关信息披露违规;(2)信息披露内容虚假、误导性陈述;(3)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4. 其他负面信息(1)与发行主体和项目公司及相关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违约或风险;(2)其他可能对公司债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监管要求1. 发行主体应当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前,对自身及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证券公司在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委托时,应当严格遵循《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中的规定,对发行主体及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受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委托的程序规范、标准,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上证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5〕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第三章发行与转让 (5)第四章登记结算 (11)第五章信息披露 (16)第六章持有人权益保护 (20)第七章特别规定 (22)第八章业务管理 (25)第九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欺诈投资者。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四条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
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义务
1、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备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热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热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这种没有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接下来小编就为您介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意事项。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点1、特定性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
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
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首先,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2、限制性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热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
【热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公司想要发行债券,无外乎是为了募集资金或者是为了公司上市。
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来说,债券在发行之前还要进行审核,因为只有这样债券才能顺利的发行,公司才能获取利益,但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呢?小编对此问题做了相关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募集说明书摘要。
3、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4、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
5、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有权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本所可接受其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人应自行确保上述机构作出的决议符合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
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7、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财务报告。
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发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有效期,但延长的期限至多不超过1个月。
发行人应根据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流程时间,合理确定应提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确保债券核准时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不超过有效期。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正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月17日发布)为促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效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订立,保护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至少包括本必备条款的内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参照本必备条款制定。
本必备条款中有方括号“【】”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方括号内的提示信息进行填写、选择、补充、完善或另行约定;填写、选择、补充、完善或另行约定后,不再保留方括号标记。
无标记的其他内容可直接使用。
本必备条款具体内容如下: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时间】在【签订地点】签订:甲方:【发行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管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拟发行【发行金额】万元/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4、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并同意委托【乙方名称】担任受托管理人。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委托事宜,签订本协议。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我国的法律法规更是不断地完善。
在公司债券方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中较全面的对备案的内容以及自律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四)受托管理协议;(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八)债券持有人名册;(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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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需在发行结束后有什么义务?
公司发行债券是用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投资人的一种投资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的债券发行模式来说,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就有很多方面的限制,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需在发行结束后有什么义务需要大家了解,小编为大家做具体解答。
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后要做什么?
非公开公司债券由交易所监管,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也不需要报送证监会核准。
因此,发行人成功发行私募公司债后,公开市场只能查询到此债项的发行人名称、承销商、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等关键要素,而整个过程中发行人是不需要向公开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的。
二、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义务
1、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1)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备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