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1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于2013年4月27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3日南宁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结构优化、效益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服务行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和《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产业发展要求,多方筹措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用地储备。
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不少于3.7亿元,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
(一)支持发展现代商贸业。
到“十二五”期末,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3000万元,用于争取中央、自治区服务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和中央、自治区支持我市开展的服务业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支持连锁经营、社区商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等新兴商业业态,以及家政、批发零售、新型餐饮、再生资源回收、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中介服务等服务业项目改造提升;支持品牌建设和企业标准制定;支持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统计监测、市场信息服务、行业培训等;支持开展商贸集聚区、重大项目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支持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或其它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扩大就业或者对南宁市服务业适应国家要求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行业和项目。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南财文〔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财文〔2016〕7号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科技局2016年1月13日附件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为改进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解决《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南财文〔2013〕478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项目预算编制(一)预算评审工作按《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其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要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支付合作单位的经费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二、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一)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请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改进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南宁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7日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南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来源于南宁市本级财政拨款,为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四条科研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列入部门项目库管理,结合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安排,逐年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办理科研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南府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48号)要求,需对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相应的45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
其中,《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因事项取消或调整审批层级删除的事项共7项,调整审批对象、审批层级和部门、项目名称的事项共16项,因调整审批层级或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新增的事项共12项。
《南宁市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因自治区委托下放新增的事项共7项,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的事项共3项。
全市各级各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贯彻落实,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
要做好上下衔接,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
要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情况汇总表2018年11月23日附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库〔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4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南财国资〔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称监管企业)。
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在监管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监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方向;(二)督促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监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和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四)对所出资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管理。
投资原则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总体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规模、融资能力相匹配;(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六)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法理工作的通知》([2009]136号)和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南府办[2009]136号文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南法制函[2009]88号)的要求,对我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查,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22件。
确认失效的49件;确认修改的23件;确认为继续有效的50件。
一、确认失效的49件(附件1)
确认失效的依据和理由:部分文件由于发布时间较久,已过适用期;部分文件已被别的文件替代;有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冲突;特别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修改的23件(附件2)
拟确认修改的依据和理由:部分文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的形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
但目前没有相关的文件代替,暂时还需继续使用。
三、确认为继续有效的50件(附件3)
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这些文件制定公布的主体、权限、规定的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需要继续执行。
附件:1、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桂财采〔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市属各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我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或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是指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2、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3、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调整;4、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5、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提出项目经费拨付计划;6、负责管理项目经费;7、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8、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9、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结题和项目后续绩效考核。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等8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定时间1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5]76号1985年6月15日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4]48号1994年4月23日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工程还贷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4]137号1994年11月3日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5]99号1995年8月1日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驻邕办事机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申办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4号1996年1月6日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30号1996年9月9日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发[1996]145号1996年11月30日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9号1997年3月13日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捐资助学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97号1997年7月25日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生统一穿着学生装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8号1997年9月9日1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1997年9月30日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1997年8月5日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1998年2月27日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62号1998年5月16日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8号1998年7月28日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02号1998年11月18日1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1999年11月24日1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民委关于加强我市壮文进校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77号2000年7月17日1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2001年3月19日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发[2001]27号2001年3月19日2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42号2001年4月10日2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2001年6月28日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89号2001年8月1日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139号2001年12月12日2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149号2001年12月31日2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1]136号2001年9月5日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6号2002年5月15日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2]76号2002年7月16日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2002年11月5日3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2]109号2002年11月7日3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2]55号2002年3月25日3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02]196号2002年9月7日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2003年1月17日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2003年4月4日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58号2003年4月24日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3]85号2003年6月10日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1号2003年7月21日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25号2003年9月25日3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27号2003年10月12日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1号2003年10月17日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6号2003年10月27日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9号2003年10月31日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南府字[2003]23号2003年12月22日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3]89号2003年6月4日4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4]1号2004年1月5日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6号2003年1月31日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7号2004年2月4日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4]35号2004年4月20日4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2004年4月24日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5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58号2004年6月18日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07号2004年12月2日5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2004年12月28日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22号2004年12月29日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04]9号2004年11月15日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4]57号2004年6月8日5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府办[2004]250号2004年12月30日5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5]33号2005年4月18日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44号2005年4月27日6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83号2005年7月6日61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07号2005年9月8日6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18号2005年10月17日6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5]132号2005年12月2日6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5]8号2005年1月5日6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05]63号2005年4月6日6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5]97号2005年5月13日6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2号2006年1月25日6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06]36号2006年3月27日6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53号2006年5月12日7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99号2006年9月22日7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125号2006年11月29日7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府发[2006]132号2006年12月15日7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2006年12月25日7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6]151号2006年8月30日7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6]170号2006年9月25日7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的意见南府发[2007]58号2007年4月19日7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南府发[2007]90号2007年8月31日7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01号2007年9月29日7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2007]109号2007年11月10日8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7]257号2007年9月29日8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08]21号2008年2月7日8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8]106号2008年5月5日8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执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和治理制度会议纪要的通知南府办[2008]178号2008年8月12日——结束——。
“三留守”人员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名称: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府城镇永合村“三留守”人员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重)项目编号:XZZBF(重)审批编号:WMZC-H采购人: 南宁市武鸣区民政局(盖章)采购代理单位: 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府城镇永合村“三留守”人员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重)【项目编号:XZZBF(重)】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宁市武鸣区民政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府城镇永合村“三留守”人员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重)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府城镇永合村“三留守”人员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重)二、项目编号:XZZBF(重)审批编号:WMZC-H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四、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A标段:万元; B标段:万。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六、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内注册的(指按国家工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企、事业独立法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达到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南财信〔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本级预算单位、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数字证书管理,规范各类财政业务系统岗位授权流程,确保财政数据和业务系统安全,现将《南宁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1日附件南宁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数字证书管理,规范各类财政业务系统岗位授权流程,确保财政数据和业务系统登录的安全,根据财政部《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应用安全接入和证书使用管理办法》、《广西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管理规范,结合南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银行单位等使用南宁市财政一体化系统的人员(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财政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以密钥盘为存储介质,用于鉴别和确认访问财政业务系统的用户合法身份,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访问权限的有效性以及数据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经南宁市财政局审定,颁发给用户用于登录南宁市财政一体化系统的电子数字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对证书的管理职责、使用方法、证书申办和财政业务系统的授权管理相关流程等作出规范性要求,任何与证书相关的业务,均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五条证书是操作财政业务系统的重要凭证,是保障财政业务系统安全、稳定的重要技术手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8号)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8年7月28日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红利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各级主管部门使用国家专项拨款或国家(政府)各类建设基金进行投资分回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六、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家出资的收入;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收取的资产占用费收入。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其收支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不用于平衡经常性预算缺口。
2023年拨付申请书_1
2023年拨付申请书2023年拨付申请书1申请单位:金额单位:元主管部门项目名称单项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承建单位承建单位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或设备供应商)开户银行(或设备供应商)开户账号本年完成投资额累计完成投资额预算支出科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配套资金到位金额占项目总投资比率(%)本年财政安排预算数本年财政累计拨款数财政已对项目累计拨款数本次申请本次申请拨款方式拨款金额款项用途通知拨款直接拨款监理公司代表意见:建设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国库支付中心意见:财政部门意见:经办人:经办人:签名:签名:签名:科长:科长:(公章)(公章)(公章)负责人:(公章)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审核人:日期:注:本申请书填制一式四份。
一份建设单位(转交结算中心);一份主管部门;一份财政部门;一份国库支付中心。
2023年拨付申请书2__x公司,今我司有限公司销售贵司(产品名),型号为____,全部车款共计人民币____元整,我司承诺该车全部货款将于4月3日前按照约定打入贵司指定收款账户。
特此承诺!____日期:3月28日供方:需方:兹有乙方购买甲方钢材,吨,货款金额,。
乙方作出如下保证:1、乙方确认已收悉的货物明细为:2、上述货物乙方保证自供货之日起付清货款,逾期的,每日支付未付清货款金额的违约金。
3、如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并赔偿甲方因追索欠款而发生的诉讼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费用。
4、此保证书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人或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篇4:预付款保证书预付款保证书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向递交本保证书。
业主方针对《凤城市文体景观长廊建设项目文化、体育部分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向承包人支付一笔金额为大写为的工程预付款。
根据以业主为一方,承包人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承包人已承担了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凤城市文体景观长廊建设项目文化、体育部分建筑智能化工程》。
供应商具有重大违法记录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具有重大违法记录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采购文件能否拒绝具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对拒绝具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如
规定“截至开标之日,经‘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评标委员会以评审现场查询记录为准”。
新形势下不动产“多测合一”测绘工作探讨
新形势下不动产“多测合一”测绘工作探讨赵光泉摘要:房产测绘成果是不动产测绘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果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采用,将是建立不动产楼盘表和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的唯一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不动产价格评估、财政税收、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随着“多测合一”工作的不断推进,房产测绘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规范和完善不动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目前不动产测绘行业发展现状,并结合“多测合一”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此研究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以促进不动产测绘工作的有效性,并为测绘领域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和实施测绘工作计划。
关键词:不动产;多测合一;房地产测绘近年来,企业、住宅、工业用地等工程建设测绘从项目申请到审批验收都要经过规划、国土、住建三重测绘服务,各部门之间的材料递交和审核过程也较为繁琐。
为了响应国务院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对新申请建设项目中涉及测绘服务计划实施不动产“多测合一、联合测绘”的重大改革方针,以便于达到数据成果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各企业单位及广大群众办理测绘业务的时间损耗,从而提高政务工作的社会服务满意度。
原来各部门之间的测绘流程和准备材料都有些许区别,测绘方法和测绘规范有相同也有不同,有些能重复利用的数据资料因为各部门之间联系不紧密便造成了资源浪费和重复测量,也对服务企业和群众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对此,笔者以自己的从业经验对不动产登记中“多测合一”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分析。
一、“多测合一”概述“多测合一”是指在行政审批中的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土地、规划、不动产(含地籍、房产等)、绿化、人防、消防等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达到简化办事手续,共享数据资源,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提高测绘成果准确度的效果。
将行政审批所需的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整合为一个项目包,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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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南财采管[2011]5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7.28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财采管〔2011〕50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为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的建立与使用,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宁市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的建立与使用,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宁市建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南宁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南宁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包括: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管理供应商;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采购单位直接提供货物、服务等项目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表现进行记录,根据记录评定信用指数,建立信用档案的工作。
政府采购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鼓励信用、惩戒失信、联合征信、分类分档、相互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
作的监督、管理和推进职责。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采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制定信用信息的采集目录,制定供应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技术标准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立和使用
第五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应分类建立,资源共享。
市政采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信用信息由市政采中心直接登记档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信用信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代理的属于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信用信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集的供应商信用信息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才可提交市政采中心登记档案;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分散或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其供应商信用信息由采购单位采集,所采集的信息应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