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继续教育抵免申请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抵免申请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为会计人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的重要平台。
在会计行业中,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变化的法规和要求。
因此,继续教育是每个会计人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流程,以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一平台。
首先,打开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官方网站,并进入继续教育抵免申请的页面。
在页面上,你将看到一个在线申请表格,里面包含了各种必填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id号码、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等。
请仔细填写所有必填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接下来,系统会要求你上传一些必要的证明文件。
根据抵免条件,你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学历证书、培训证明或职称证书等。
请将这些证明文件进行扫描或拍照,并按要求上传至系统中。
确保上传的文件清晰可读,并注意文件大小的限制。
如果上传失败,系统会给予相应的提示和解决方案,你可以按照提示进行调整和重新上传。
完成上传文件后,系统会要求你选择抵免的具体课程和学时。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丰富的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等各个领域。
请根据你自己的学习需求和目标选择适合的课程。
如果你不确定应该选择哪些课程,可以参考系统提供的详细课程介绍和学习计划。
提交申请后,系统会自动进行初步审核。
根据你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文件,系统会判断你是否满足抵免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系统会继续将你的申请提交给相应的审核人员进行复核。
在此期间,你可以随时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状态和结果。
审核结果将通过系统消息的形式通知给你。
如果申请成功,你可以在系统中查看到抵免后的学时和课程。
此时,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个人情况,自由选择参加适合自己的课程和培训活动。
同时,系统也会提供学习材料、在线讲座和学习平台,以帮助你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如果申请未成功,系统会给出不通过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4.02•【字号】沪财会[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02]42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别年检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的对象(范围)已取得由本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年检对象。
二、年检的内容(一)一般会计人员的年检内容: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3、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及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二)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检内容:除以上(一)款外,还需年检:1、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情况;2、主持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的情况;3、对重要财务会计活动和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所承担责任的情况。
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长、财务科长、财务部经理,以及经明确的财务会计机构临时负责人。
重点单位主要包括下列范围内的单位以及其下属规模较大的二级单位: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2、列入市、区、县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3、地方金融企业,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4、上市公司;5、由政府部门管辖的各类投资公司;6、实行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企业;7、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单位;8、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9、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范围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本通知所称“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根据财政部《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可通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按照会计人员分层、分类更新知识的客观需求以及继续教育技术发展趋势,2024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为主、高会面授培训和主管财政部门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多种继续教育形式,鼓励参加网络学习。
1. 初中级资格会计人员主要参加网络学习,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在一个继续教育年度内,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当年一般不得更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沪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档案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会计档案是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重要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管理是各单位财务和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
《办法》的修订发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会计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会计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区(县)会计档案工作的依法依规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会计档案工作与财政、档案管理改革同步协调发展。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财、物保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单位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严控外包风险。
二、突出重点,着力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销毁程序,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办法》的新要求,并将此作为贯彻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加以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2]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2]114号2002年8月9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本市自1997年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以来,在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得到了重视,广大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了对参加继续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学习的自觉性,从而对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办学质量,使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并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通知》(沪财会[1997]5号)和《关于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规定》(沪财会[1997]78号)两个文件相应废止。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也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更新、补充和拓宽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4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培训要求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和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项目是指经批准,纳入全市年度培训计划,以知识更新为目的,旨在提高学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培训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项目的选题推荐、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负责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承办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招收、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年初组织本年度培训项目选题的征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沪财会〔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对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精神,补充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本市决定补充采集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简称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对象本次补充采集仅涉及以下四类持证人员:1.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和外国护照的;2.最高学位是“硕士”或“博士”的;3.在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时未提交电子照片或提交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集的;4.未参加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的。
二、采集时间本次信息补充采集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11月30日结束。
三、采集要求(一)采集对象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相关个人资料,具体包括:1.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和外国护照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2.最高学位是“硕士”或“博士”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核对;3.在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时未提交电子照片或提交的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而未被采集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格式为JPG、以有效身份证件号为文件名、文件大小不超过10K的个人电子照片;4.未参加本市2007年信息复核的持证人员,应提交《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该表可向相关财政部门免费索取)和电子照片(要求同3)。
(二)逾期未提交相关个人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采集对象本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员承担。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沪财会[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3]6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为切实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的精神,细化落实相关宣传和推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30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12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相关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会计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单位,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是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推动服务型会计管理机构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以及财政会计的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思想和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效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一)培训对象。
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
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
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参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9.25•【文号】财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提升会计人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提升服务能力、数据共享为原则,建设了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
全国统一平台将于2024年9月26日上线试运行,2025年1月1日正式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平台主要功能全国统一平台立足会计人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会计法规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会计管理工作学习交流三项目标,共开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优秀考生管理、会计职称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人员奖惩登记管理、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管理、会计法规制度宣传、会计法规制度培训、会计管理工作动态、会计管理队伍建设等12个业务模块百余项功能,基本涵盖了各类会计人员服务管理事项。
全国统一平台由会计人员信息汇聚平台升级为会计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同时,完成统一门户建设、单位功能开发、历史数据清理等相关工作。
后续还将结合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二、全国统一平台上线使用全国统一平台使用网址https://,主要服务会计人员(含报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财政部门(包括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等)、用人单位三类用户群体。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继续教育抵免申请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抵免申请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会计人员,我们都知道继续教育对于我们的职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而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我们提供了便利的继续教育机会,同时也允许我们申请抵免课程,从而减轻了我们的学习负担。
接下来,我将深入探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抵免申请这一话题,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1.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这是一个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建设的系统,旨在为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的便利服务。
通过该系统,会计人员可以进行报名、学习、考试、证书领取等一系列操作。
该系统还为会计人员提供了在线学习资源、考试模拟等功能,为我们的学习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2. 继续教育抵免申请而当我们在系统上进行学习时,有时候会发现一些课程内容与我们已经掌握的知识重叠较多,这时我们就可以申请抵免这部分课程。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继续教育抵免申请的渠道,让我们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学习时间和节省学习成本。
不过,在申请抵免时,我们需要认真填写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才能获得抵免资格。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抵免申请的机制为我们的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学习内容,还可以通过抵免申请减轻学习负担,更好地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但我也意识到在申请抵免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这也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每一门课程,确保自己的学习成果可以得到认可。
总结回顾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我们对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抵免申请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
我相信,在大家使用这一系统时,会更加灵活和高效地安排学习计划,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我也建议大家在申请抵免时要仔细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申请的顺利通过。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是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财政会计培训中心共同组织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考试,旨在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包括两个部分,即统一笔试和专业实务操作。
笔试主要考察会计从业人员对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理论的掌握程度。
专业实务操作则主要考察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会计知识进行财务数据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的能力。
考试内容主要涵盖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新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知识。
考试时间通常为两天,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场次。
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会计从业人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时和相应的证书。
此外,考试成绩也被一些用人单位作为聘用或晋升的参考依据。
为了顺利参加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考生需要提前备考,并且注意考试报名时间和相关要求。
同时,参加培训班和模拟考试也是提高考试成绩的有效途径。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4.06•【字号】•【施行日期】199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素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实现的重要战略措施。
为了确保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现就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通知如下:一、经费来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
市、区、县负责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开展该项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在当年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给。
企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所需的经费可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培训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培训费用,则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事业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属于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培训费用,可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敷开支时,可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二、列支范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数育的经费,可用于:1.购买教材及参考资料等有关学习材料;2.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讲座、学术会议等费用。
三、经费使用要求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教学基地、师资、设备,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把关,以保证培训经费的有效使用。
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录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录
(2009年12月31日)
以下是经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原财税三、七分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的规定,确认并备案的可在规定范围内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
以下是经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的规定,确认并备案的可在规定范围内承担委、办、局、控股集团系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监督局和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统称主管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和培训师资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或推荐继续教育教材;(三)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公布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四)组织本市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组织市本级预算单位、铁路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委托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本市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
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并实行在线测试。
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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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2010]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4.25
【实施日期】2010.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财会[2010]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本市将自2010年起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网络继续教育”)。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安排
(一)网络继续教育与面授培训并存。
2010年,本市将在推行网络继续教育的同时,继续保留面授培训,持证人员可任选其中一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
面授培训仍按本市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办理。
实行网络继续教育后,沪财会〔2007〕14号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网络继续教育在2010年下半年启动。
在各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