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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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2010]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4.25

【实施日期】2010.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财会[2010]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本市将自2010年起推行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网络继续教育”)。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安排

(一)网络继续教育与面授培训并存。2010年,本市将在推行网络继续教育的同时,继续保留面授培训,持证人员可任选其中一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仍按本市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办理。实行网络继续教育后,沪财会〔2007〕14号文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网络继续教育在2010年下半年启动。在各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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