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财政厅协调一致,我们对《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河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制”,激励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操守。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社会组织管理 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 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豫民管字〔2004〕5号 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 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08〕163号 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 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4〕229号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15〕118号9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55号1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条件的通知豫民文〔2016〕129号1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豫民文〔2016〕186号1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创品牌项目树公益形象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16〕229号1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304号1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6〕306号15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365号1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6号1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5号1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7号1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2017〕2号2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5号2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引导和动员全省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豫民文〔2018〕107号2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9〕15号社会救助2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2017〕4号24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2号2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民文〔2018〕250号2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8〕277号27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7号2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29 河南省民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44号3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务公开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89号3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大厅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7〕22号3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91号33 河南省民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文明办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妇联关于转发《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9〕69号区划地名34 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11号3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6〕407号3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古县申报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民文〔2015〕80号3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60号3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05〕255号3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07〕24号4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07〕5号4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5〕124号42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豫界管〔2008〕3号社会事务4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4号4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豫民〔2014〕1号4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4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5〕330号4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67号4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豫民文〔2018〕108号49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6〕390号5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7〕289号5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和为福利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通知豫民文〔2015〕188号5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3号5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414号54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8〕241号5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271号养老服务5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推广使用民政标志的通知豫民文〔2016〕238号57 河南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6〕47号5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领域社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62号5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豫民文〔2018〕56号儿童福利60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276号6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2014〕114号6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豫民文〔2016〕497号63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7〕226号6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7〕196号6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290号66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67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6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民文〔2019〕180号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6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展社会工作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豫民文〔2016〕290号7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相关工作的公告豫民公告〔2016〕5号7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5〕28号7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3号7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民〔2015〕4号7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4〕338号7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33号7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领域社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62号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 1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 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 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7号 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 5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民〔2015〕2号 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405号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指南》《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的通知豫民文〔2016〕410号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利彩票业务费比例的通知豫民文〔2016〕464号9 河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豫民通告〔2019〕1号——结束——。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0•【字号】豫政办[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省贫困人口的比例较高,加之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环境的障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在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基础上,积极选择适合当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特点,与地方支柱产业相配套、效益好、覆盖面积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项目,推进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
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豫劳社工伤[2006]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17
【实施日期】200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6年8月17日豫劳社工伤〔2006〕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四部《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经常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豫财社〔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20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46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请将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19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市县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县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你市(县)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豫民文[2013]118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2013年4月26日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助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专项用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经费发放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经济补助经费安排和下达,对经费实施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资格审查,具体经费发放。
第三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二章发放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豫人社办〔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5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0年4月3日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豫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9日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的职业培训活动。
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其中SIYB培训分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
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93│84│75│65│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豫人社办〔2018〕158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5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36号令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加强企业年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投资运营、政府行政监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准确把握36号令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国家和我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均可按36号令的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设立条件。
企业(以下统指根据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豫财社[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0]11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豫人社职业[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2]44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高技能拔尖人才,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高技能人才奖励有关规定,设立“中原技能大奖”。
为做好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原技能大奖是我省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河南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原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中原技能大奖评选表彰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三条中原技能大奖每两年在全省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名。
第四条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工作的中国公民,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遵纪守法,已获得过河南省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水平。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中原技能大奖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绝招绝技,为业内普遍认可,并在带徒传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五)在省级1类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或国家、国际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的选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豫人社〔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16〕27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现将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补贴范围(一)补贴期限。
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时间一致。
(二)补贴对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补贴项目。
包括培训扶贫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创业扶贫补贴。
其中,培训扶贫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就业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二、关于培训扶贫补贴(一)生活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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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2007]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
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民〔2007〕1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6]19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残疾军人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