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通大〔2009〕 10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与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在学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程序组织采购供应;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效益考核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1 / 12学校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发展基金等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专用或公用仪器设备。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入账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须列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单台(套)价值: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教科仪器设备)800 元及以上,行政办公等管理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一般仪器设备) 500 元及以上;(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时间在 1 年以上。
第五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包括:各类家具;单价 200 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通过主、附(配)件更新具备继续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以及各类软件的管理,均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大学实验仪器、办公设备等资产报废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实验仪器、办公设备等资产报废处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校有资产管理,提高实验仪器、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Ⅰ.实验仪器:一、报废设备范围1、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确属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最低性能要求的;2、因国家标准改变,不符合现实使用要求,且又不易改作他用的;3、耗能高、效率低,不符合环保要求,造成严重公害,或国家明文规定淘汰或禁止再使用的;4、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严重老化,精度下降,又不易进行改造的;5、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经常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能继续使用,不易修复的;6、损坏严重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原值的40%的。
二、报废设备的鉴定与审批1、报废鉴定凡符合上述报废条件之一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并详细填写报废理由,经二级学院主管实验室院长签字,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卡相符。
2、审批权限(1)设备原值或总值在5000元以下的件套,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批。
(2)设备原值或总值在5000-20000元的件套,由实验室管理科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3)设备原值或总值在20000元以上的件套,由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审批。
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应由实验室管理科、使用单位、财务处、资产处各执一份。
Ⅱ.办公设备等一、报废设备的范围1、办公设备、公共设施等,因自然老化,确已丧失使用效能;2、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3、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4、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且已公布列为淘汰产品。
二、报废设备的鉴定与审批1、报废签定凡符合上述报废条件之一的办公设备等,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并详细填写报废理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资产处。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管理。
三、定义1.仪器设备:指企业中用于实施特定功能或过程的设备、仪器、工具等。
2.报废:指仪器设备因过期、老化、无法修复等原因被撤除、废弃的过程。
3.报损:指仪器设备由于损坏而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的过程。
四、报废管理1.报废申请:如果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标准,设备管理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报废处置:报废设备应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选择进行拍卖、捐赠、回收等方式。
五、报损管理1.报损登记:仪器设备损坏后,设备管理员应及时登记报损情况,并附上损坏的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2.维修评估:设备管理员应将报损的设备送往维修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后确认设备是否可以修复。
3.修理维护:如果设备可以修复,维修部门应及时维修设备,修理完毕后,设备管理员应进行验收,确认设备的使用功能正常。
4.报废程序:如果设备无法修复,设备管理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附上维修部门的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报损处置:报损设备应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选择进行拆解、回收等方式。
六、责任与义务1.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维护、维修、维护记录等,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相关部门:负责对报废和报损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对设备的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附则1.本细则应与企业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配合,共同实施。
2.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与补充。
以上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确保设备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维护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批准。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时,首先报教务处教学实验管理科,经教务处同意后报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一)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二)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三)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四)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六)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七)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财务处、资产处各一份(若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表”一式四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教务处、资产处各一份)。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要经由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和资产处审核后,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消帐手续和回收。
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
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1、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装置,行政办公设备,生活后勤服务设备,车辆等。
2、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扌舌:各类小型仪表、工具、量具、器具、办公用品等。
3、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报废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中请报废。
1、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
(3)技术落后、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5)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6 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2、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1)超出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超出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和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3、设备使用年限标准(1)电子、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5—一10年(2)自动控制仪表设备8 ---- 10年(3)机电设备、动力设备、生化类设备10一-15年4、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四、报废仪器设备的鉴定与审批设备的报废鉴定应由三人以上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成员由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结论中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和精度,主要技术性能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是否可以报废及残值等。
(1)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由所在部门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处备案。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一、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图书实验管理部各保留一份。
报损仪器设备要经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图书实验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图书实验管理部审核,统一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下帐手续和回收。
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图书实验管理部设专人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拿。
三、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实验室不得自行将其拆毁和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实验室因工作原因,需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图书实验管理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四、对报废物资器材的处理,由图书实验管理部负责,对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五、对中小学和友邻单位要求支持的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应统一由图书实验管理部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处理。
六、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收入交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第二篇: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及赔偿规定大全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及赔偿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每学期末各实验员应清查仪器设备,对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效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花费太大的仪器设备,报学校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申请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管理。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1.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部件陈旧、磨损、老化,性能指标严重下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 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已被淘汰或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且无调剂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4. 因仪器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与审批1.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使用年限、报废原因等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鉴定报告、维修记录等)。
2.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
3.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将《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4.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 价值较高或重大仪器设备的报废,需经学校资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仪器设备报废的处置1.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
2. 对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优先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3. 对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如拍卖、拆解、销毁等。
4.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上缴学校财务。
五、监督与检查1.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保管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章报损报失第四条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
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没有及时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条仪器设备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报资产处。
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资产处。
第六条资产处对各单位处理意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报损报失金额超过10万元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的,资产处将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复核意见上报处理。
第三章赔偿界定第八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大学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制度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更换或废弃不用的零件、材料及已经报废的设备等经过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
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为设备大修技改、更新或严重损坏,备品备件的更换,现场检修废弃的边角余料等。
第三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为仪器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统一管理和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四条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废旧物资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置。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第六条在用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以下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4.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
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可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报废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四条仪器设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予以报废:(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高;(三)技术落后,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四)因火灾、水灾、盗窃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严重损坏;(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
第五条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章报废程序第六条报废申请:(一)设备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列明报废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使用状况、报废原因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二)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批;(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报废鉴定:(一)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二)专家根据设备实际情况,提出鉴定意见;(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意见,作出报废决定。
第八条报废处理:(一)报废设备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设备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二)报废设备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三)报废设备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设备使用部门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对未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提前报废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鉴定、处置报废设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院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所有待报废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负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2.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5.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6.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7.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1.凡符合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价值都应注意核实后,按“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四份。
2.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
3.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单位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学院实验室主管副院长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第六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对所提的设备报废申请进行汇总,经核实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2.核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及以下,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3.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第七条废旧物资的回收1.全校废旧物资(包括报废仪器设备和其它废旧物资)统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资产报废的报批程序,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处置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购置,均属于学校资产,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和处置及上报审批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条对符合报废规定(具体见第四条)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报废, 必须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条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需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各负其责,严把自行审核第一关。
第二章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
经技术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作报废处理:。
学校仪器报废报损制度
学校仪器报废报损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学校仪器的报废和报损工作,确保学校资产的有效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工作。
三、报废报损标准1. 报废标准:(1)仪器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使用价值的;(2)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性能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3)仪器设备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无法修复的;(4)仪器设备因正常使用磨损,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5)仪器设备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淘汰的。
2. 报损标准:(1)仪器设备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2)仪器设备因盗窃、丢失等原因,无法找回的;(3)仪器设备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
四、报废报损程序1. 申请: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或报损申请,填写《学校仪器报废报损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评估: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进行审核与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批:学校领导对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报废报损条件的仪器设备予以批准报废报损。
4. 处理: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报废报损清单,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理。
报废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报损仪器设备进行账务处理。
5. 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废报损清单,对报废报损仪器设备进行账务处理。
五、监督检查1.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报废报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报废报损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学校定期对报废报损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报废报损制度。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范文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学院内报废和积压的仪器设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院内仪器设备的处置流程,节约资源和资金,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二、定义和管理原则1. 仪器设备报废:指由于过时、破损、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
2. 仪器设备积压:指存储在学院内长期未使用、维修等待、闲置的仪器设备。
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本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合法合规处理仪器设备。
2. 效益为先:管理仪器设备时,注重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维护成本。
3. 资源节约:通过适当的处置和调整,合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
4. 安全可靠:在设备处置过程中,确保安全,避免潜在的危险和损失。
三、报废仪器设备管理1. 报废审批:仪器设备报废需经专业人员评估和报废审批程序。
专业人员评估仪器设备的状况和修复成本,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报废申请。
报废申请需由相关责任人审核并提交至学院处理部门审批。
2. 报废流程:a) 报废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学院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报废程序;b) 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个别编号并详细登记;c) 确认报废仪器设备的归属和价值;d) 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如拍卖、捐赠、废旧回收等;e) 对已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登记和存档,以便日后查询和审核。
四、积压仪器设备管理1. 定期检查: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积压的设备需进行特殊处理。
2. 清理和整理:学院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清理和整理积压设备。
检查设备的状况,确认是否需要维修,鉴定设备的实际价值。
3. 换位使用:对于积压设备中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进行设备的调度和合理利用。
4. 调拨和处置: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积压设备,根据设备的性质和状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如可以修复的,请责任人提交维修申请;如已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可以进行报废或捐赠等方式的处理。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三篇)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 目的:确保学院的仪器设备能够合理、高效地进行报废和处置,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同时保证学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2. 范围:适用于学院内所有的仪器设备。
3. 定义:- 报废:指仪器设备由于老化、损坏、无法修复等原因,不再适用于正常使用的状态。
- 积压:指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未被使用或出借,且没有得到合理的管理和处置。
4. 管理流程:a. 报废管理:i.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报废审批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
ii. 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由各教学实验室或科研团队负责人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报废理由和证明材料。
iii. 报废申请经过审批委员会的审核决定,决定是否批准报废。
iv. 如果报废申请被批准,相关的仪器设备将被标记为报废,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置,可以选择进行二次利用、出售或废品回收等方式。
v. 报废后的仪器设备需要在相关的资产清册中进行记录,以便进行管理和追踪。
b. 积压管理:i. 学院设立一个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积压处理计划和监督执行。
ii. 定期对学院内的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积压的仪器设备及时报告到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
iii. 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计划,可以进行二次利用、调整使用、出售或废品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置。
iv. 积压的仪器设备的处理决策需要经过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
v. 处理后的仪器设备需要在相关的资产清册中进行更新和记录。
5. 监督和评估:a. 学院设立仪器设备监督评估小组,负责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b. 定期对仪器设备报废和积压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c. 针对仪器设备报废和积压处理的问题,学院可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升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3篇)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对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的所有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报废、积压仪器设备是指已经无法继续使用或长时间没有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按其使用寿命划分为长期使用和临时使用两类。
第五条学院的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原则为:合理、经济、安全。
第六条学院设立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责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仪器设备的情况,包括购买时间、使用寿命、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学院应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制度,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状态。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第九条学院对于无法进行维修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将其处理为废旧物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学院设立报废仪器设备废旧物品处理小组,负责废旧物品的收集、分类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废旧物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环保、经济、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院可将废旧物品出售、捐赠或进行再利用等方式进行处理,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废旧物品的处置收入应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三章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第十四条学院对于长期闲置的积压仪器设备,应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积压仪器设备清理小组,负责积压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清理积压仪器设备时,首先应对仪器设备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可维修或可重新使用。
第十七条可维修或可重新使用的仪器设备,学院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和调试,然后进行重新使用。
第十八条不可维修或不能重新使用的仪器设备,学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可以考虑出售、捐赠、报废或进行再利用等方式。
第十九条处理积压仪器设备的收入应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学院设立仪器设备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学院对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学院对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出借1、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出借单》,并经资产办及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
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2、使用单位内部借用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院内使用部门间借用的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院外借用的,由学院资产办审批。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院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仪器设备的调拨1、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或调拨处理。
调剂或调拨按先部门内后部门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
仪器设备调剂必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调剂单》。
2、部门内和院内调拨,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学院资产办审批后,由资产办办理相关手续;院外调剂,须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仪器设备的报废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对待,本着“物尽其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维护措施,尽力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者;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者;4、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者;5、上级资产办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1、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资产办审批并具体办理报废手续。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流程图
报设备管理科
设备管理科组织论证、维修
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组织验收
从维修经费中报支
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除中央空调)
公开招标确定维修厂商,并在网上公布联系方式
使用部门直接电话联系维修中标厂商维修
使用部门验收,填写维修信息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维修厂商凭维修信息表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结算
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分两大类:
一类仪器设备,包括供水、供电、煤气、电信设备,电梯、中央空调、家具(实验室使用的家具除外)、黑板、汽车、消防器材、锅炉以及食堂、卫生所等后勤专用仪器设备,维修归后勤管理处管理;其余为二类仪器设备,维修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设备的维保
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招标或定向谈判确定维保厂商
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维保合同
一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正常损坏维修
供水、供电、通信等仪器设备维修
由后勤管理处参照《南通大学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单件或批量维修费在5000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
后勤管理处审批
使用部门报设备管理科
设备管理科通知采购供应科
采购供应科联系维修
使用部门验收
二类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维修
单台维修费1000元以下,批量维修费5000元以下(除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维修
使用部门验收
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从部门维修专项经费中报支
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
单台维修费1000元或以上或批量维修费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未下拨维修专项经费的部门
后勤管理处事务管理科落实维修
后勤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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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 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南通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通大[200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必须坚持修旧利废的原则,贯彻“艰苦奋 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过使用年限、性能下降而无法改进的;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三、机型淘汰,无主要部件供应,无法修复的;
四、修复费用昂贵,无修复价值的;
五、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且已有新产品替代的;
六、被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列入淘汰产品的。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部门 主管领导审核、部门盖章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下列权限进行报废鉴 定与审批。
单价在1万元及其以下或批量在 5万元及其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 由使用部 门牵头,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 行技术鉴定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 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 使用部门还须填写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财务处、 使用部门等部门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 报主管校领导 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专人核对,统一 收回,进行分解处理,回收可利用的零部件,用于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改造; 对不可利用的零部件及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
门负责处理,每学期集中处理1~2次,残值收入上交财务处。
使用部门不得将 其零部件拆除,不得将配件、附件留存或自行处理。
第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需及时进行 帐务核销处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因故发生损坏,使用部门应分析原因,若属非责任事故损 坏,可按维修程序报修,无维修价值的,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若属责任 事故损坏,使用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 表》,并按照《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有 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