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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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澄迈授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澄迈授课)

总则 受案范围 管辖 诉讼参加人 证据 起诉和受理 审理和判决 执行 侵权赔偿责任 涉外行政诉讼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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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9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依据 宪法第2、41条: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确认了公民的 原告资格及相关诉讼权利 第五条 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否则将被追究违法责任——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提供了依据 第122、126条: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审判主体地位——为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的审判 机关提供了依据。
第二节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解读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的几个因素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 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3年多来,刘一直 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9日 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 次开庭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 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 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1、在( ),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 院管辖。 A、法国 B、德国 C、西班牙 D、英国
第一节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特征
总 则
解决的争议特定性:是不服具体行
政行为的争议,是可诉的争议
诉讼行政的特定性:本质上是对行
政权的制约
原被告关系恒定:原告只能是公民、

2024年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2024年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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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行为。其特征包括主体特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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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 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等。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由行政主体作出并送 达相对人时即告成立。而行政行为的生效则是指行政行为开始发生法律 效力的时间。
行政处罚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 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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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调查与决定 听证与告知 送达与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 是否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 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许可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便民原则、信 赖保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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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撤销、废止、确认无效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 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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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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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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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允 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 行为。

第十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ppt课件

第十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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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本质
第一,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即行 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公法规定所应当承 担的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国家责任,既 不是国家机关的责任,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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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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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 家 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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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补偿的内涵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国家补偿除行政补偿外,还包括立法补偿、 司法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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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既得利益说” “结果责任说” “特别牺牲说” “公共负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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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2. 行为要件 3. 损害结果要件 4. 因果关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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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的 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财产权的 行为
(三)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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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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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从国外国家赔偿的立法实践来看,赔偿方式多为金钱赔偿和 恢复原状两种,但是二者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 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 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 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 国家赔偿的方式也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 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套课件34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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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作用
第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监督行政权力主体。
六、行政法学与行政法 行政法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门相对独 立的学科,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 知识体系。行政法学对行政法的功能 有: (一)解释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发展功能。
(二)行政权的分类 1、内容上的划分 2、形式上的划分
(三)特点
1、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言: (1)主动性(行政权的主动介入) (2)自由裁量性 2、相对于权利而言: (1)公益性 (2)优益性(当行政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 行政权具有优先执行力) (3)强制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
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公民权利泛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资 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2)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 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可以看作是行使行 政的权利。 (3)行政权一旦产生,便与公民权利形成一种既相互 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公民权利的享有程度会影 响到行政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行政权设置 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公民权利应该配合 行政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行政权的滥用会侵犯公民 权利,因此公民权利要很好实现就要依靠合理制约和 监督行政权来保障。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的总称;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 规定,结合当地的政治、文化和经济特点等,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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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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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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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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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一章行政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一般行政或私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

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注意: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二、行政权概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特点:公益性、强制性、能动性、不可自由处置性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三、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特征:1形式上的特征a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b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 2 内容上的特征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b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区分 c行政法富有变动性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惯例判例行政法理论行政惯例注意:适用效力? 案例分析? “通告”的法律性质1998年5月,某市政府发布《关于白条猪进程销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市政府决定禁止白条猪进城销售。

进入北行、九路、大西、大东四个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只由市肉联厂屠宰加工;禁止外埠白条猪肉进入本市销售。

7月10日,某县老城镇贩肉户王某,在北行出售白条猪肉时,被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以销售非本市政府确定的屠宰点屠宰的猪肉为由,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罚没了共140.5公斤的白条猪肉。

王某不服处罚,于8月7日向某市某区法院以某市动植物检疫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职权来源于法a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要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由有权机关依法授予(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a行政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行事b行使职权的手段、方式、程序等也都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3)越权无效2 法律优先原则(1)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根据(2)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有抵触时,应以法律为准(3)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先行做了规定,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项作出了规定,法律效力优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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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四、行政法的特点
1.在形式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 而表现为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职权职责统一性(行政法的第六个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稳定性差、周期 短),变动性较强。
4.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明确界分,且常常存在于一个 法律文件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二、三章为实 体规范,第四章处罚程序中又规定了调查、决定和执行三个 程序,属程序规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王茂生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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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绪 论
一、学习什么内容?
(一)行政法体系或行政法现象
1.行政法主体 2.行政行为 3.行政法治保障
(二)对应的行政法学理论
1.第一编 绪论,主要阐述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如行 政法的概念、法源、分类、特点、作用、原则等。(第一章 行 政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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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2.相对人作用于行政主体的关系,即监督行政的关系, 其功能为监督、制约、矫正、控制、保障行政主体及其行为 合法性,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关系的特点:其一,是基于行政关系发生的。 其二,这种关系是依申请,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启动 的。其三,这种关系往往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的,如行 政复议是在上级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 的主持下展开的。其四,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其五,其核心是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关系主 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制度构成,三者追 求的精神和目的是一致的,即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恢复 行政相对人被侵犯的权利。如,相对人对上述税务机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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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一、行政的基本涵义(Administration)(一)原始、基本涵义:政治事务的管理,也即众人共同事务的管理;逐日进行的连续性的具体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公共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又分为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形式行政或者说行政机关的行政又分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三)行政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四)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公共行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公共行政的内容和对象: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3、公共行政的目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个体私益的实现。

(五)几组概念的比较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1)主体不同:公法人,依宪法组织法成立;私法人依结社法公司法成立。

(2)目的不同:公益→私益;私益→公益(3)手段不同:强制性单方性;契约双方性问题1:公立学校行政的性质?问题2:私立学校行政的性质?2、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1)主体不同:公法人,私法人(2)权力来源不同:宪法组织法;一般法律法规(3)手段和权限不同:一般,抽象;特定,具体3、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1)前者着眼于行为的性质;后者着眼于主体的性质(2)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同,则二者相互交叉而不存在包含关系;另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并无实质不同则,实质行政包含了形式行政。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一)行政权1、概念: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

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A、源于宪法法律;B、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代表国家行使;C、是国家权力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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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法的特点(与民法、刑法相比) (一)形式上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数量巨大,居部门法之首。 (二)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共存。 原因:A、行政法历史较短;B、行政法所涉及的社会 生活领域广泛;C、行政法的内容繁复,专业性、技 术性强;D、行政法变动频繁。
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产生: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变更: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变更; 消灭: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和不能履行。 原因: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涵义: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到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 系。 A、国家有权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 B、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 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 系有哪几种形态?例:法院是否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 中的相对人?进而言之,法院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行 政诉讼? C、受行政法调整;
四、行政法的形式(法律渊源、法源) 法律渊源: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说;法制定机关说; 法原动力说;法前规范说;法原因说;法事实说。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1、宪法,基础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的渊源。 2、法律,纯粹的行政法渊源;刑、民、行政法的混合 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地方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联合制作的。
(二)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创制原则:法律对行政的绝对拘束国力; 法律优越原则:法律在位阶上优先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法律保留原则:专属立法事项由法律保留。 2、越权无效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是英国行政法 的核心,包括违反管辖条件;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 违反自然正义;不正当委托;不合理;不相关考虑; 不适当的动机。 3、比例原则(均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实现手段, 公益与私益要保持必要的适当的比例。(帝王原则) 适当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
三、行政法之概念 (一)涵义 1、三大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 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之总称。 2、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以及对行政权进行 监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概而言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之法。这是行政法之 实质。

另一方面,根据主 体之间权利义务 的性质分为: A、行政实体法律 关系 B、行政程序法律 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 构成要素:主体、 内容、客体。
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监督 行政的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 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物质财富、精神 财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和行政 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狭义的行政关系仅指A和B。 2、行政法关系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调 整 而后形成的。 *并非一切行政关系皆可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内。 3、具有行政法上非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外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1、概念: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 容的行政关系(狭义)。 2、分类:一方面,根据主体之间有无隶属性分为: A、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 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 系,具有隶属性和层次性。 B、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 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无隶属性。

(五)几组概念的比较 1、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 (1)主体不同:公法人,依宪法组织法成立;私法人依 结社法公司法成立。 (2)目的不同:公益→私益;私益→公益 (3)手段不同:强制性单方性;契约双方性
问题1:公立学校行政的性质? 问题2:私立学校行政的性质?
2、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1)主体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2)权力来源不同:宪法组织法;一般法律法规 (3)手段和权限不同:一般,抽象;特定,具体 3、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 (1)前者着眼于行为的性质;后者着眼于主体的性质 (2)一方面,如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不 同,则二者相互交叉而不存在包含关系;另一方面如 果说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并无实质不同则, 实质行政包含了形式行政。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A、双方主体必有一方是 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要素) B、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 非对等性; C、行政主体一方的权利 义务的重合; D、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是法定的,不可自由约 定,也不可自由选择; E、行政争议一般首先通 过行政程序和准司法程 序处理。

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三)行政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公共行政 → 国家行 政 → 形式行政
(四)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 政和非国家行政,是指国 家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 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 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 理和调控。
1、公共行政的主体: 国家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 织。 2、公共行政的内容和对象: 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3、公共行政的目的:直接目 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最终目的是个体私益的实 现。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行政权 1、概念: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 体系的组成部分。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国家的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 权力。
A、源于宪法法律; B、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代表国家行使; C、是国家权力的一种。 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 能。包括主体、内容和权限三要素。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法理和判例。 5、民间习惯。 五、行政法之分类 (一)以调整对象范围为标准分为: 1、一般行政法:对一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 调整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总论)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2、特别行政法:对特别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 调整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分类的意义:一般与具体的关系。

(二)以法律规范的性 质为标准分为: 1、实体行政法:规范法 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 的存在、地位或资格 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 务的行政法委规范的 总称。 2、程序行政法:是规定 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 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 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 范的总称。 分类的意义:法典化之 可能;控权效果之比 较。
(三)以法律规范的作用为 标准分为: 1、行政组织法:是规定行 政机关的设置、编制、 职权、职责以及行政机 关与公务员关系的法律 规范之总称。 2、行政行为法:主要是有 关行政活动及其程序的 法。 3、行政救济法:或称监督 行政行为法。 分类的意义:控权的效果比 较。
第一讲、绪论
一、行政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本涵义(Administration) (一)原始、基本涵义:政治事务的管理,也 即众人共同事务的管理;逐日进行的连续性 的具体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 公共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又分为实质行政和形式行政; 形式行政或者说行政机关的行政又分为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A、多重复杂性; B、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C、具有不对等性。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八、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 义: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 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 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 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部分: 规则、原则、基本原则 法律基本原则的特点:基础 性、抽象性、普遍性、指导 性、间接性、概括性
问题: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受哪些法律调整?

D、客体是行政行为。 2、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A、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互异; B、行政主体的对应方不同; C、客体的范围不同。 联系: A、行政法律关系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与前提; B、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C、相对行政主体而言,非对等性倒置。 行政实体关系→行政程序关系→监督行政关系 不对等 不对等 不对等 行政权→公民权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公民权 自我平衡 外部平衡
问题1:行政法的实质是什么?或者说为什么要对行政 权加以控制与规范?
答: 1、行政权存在着滥用的巨大可能性; 2、行政权对公民权利具有广泛、直接、主动、经常的 影响; 3、行政权存在着膨胀扩张的趋势。
问题2: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答: 1、行政组织法→控制权力来源→事先控制;(主体法) 2、行政行为法→控制权力过程→事中控制;(行为法) 3、行政责任法→控制权力后果→事后控制。(责任法)
另一方面,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相比: 既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又具有派生性、 附属性和服务性。 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公民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指国家通过宪 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 格、利益、自由和权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人身、财产等诸多方面。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行政权源于公民权利,是其转化派生而来; 2、二者关系是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辩证统一; 3、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是动态的平衡过程; 4、是行政法制度和原理的轴心。


七、行政法关系
(一)涵义 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 社会关系。。 1、受到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 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 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 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简言之,含有行政职权要素的社会关系都是行政关系。 或基于行政权运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地说,广义的行政关系包括: A、外部行政管理关系;B、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C、行政法制监督关系;D、行政救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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