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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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

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

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上贸易和旅游业务也愈发繁荣。

然而,海上活动的安全性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海难事故发生时,救助和补偿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海难救助报酬。

海难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在执行救助任务时,为了保护和挽救船舶、船员及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获得的报酬。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救助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以鼓励他们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

救助报酬的计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基于船舶价值的报酬计算方式,二是基于救助人实际付出费用的报酬计算方式。

对于大型商船来说,由于其价值较高,一般会采用基于船舶价值的计算方式。

而对于小型船只或个体船舶,一般会采用基于实际付出费用的计算方式。

海难救助报酬的支付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救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救助人的权益,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方式和金额等细节,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然而,仅仅有救助报酬是不够的。

在海难救助过程中,船舶和船员很可能会遭受损失。

因此,补偿条款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补偿条款主要包括船舶和船员的损失补偿、人身伤害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

对于船舶的损失,通常是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进行补偿。

对于船员的损失,一般是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和生活费等。

此外,如果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遭受了损失,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为了保障救助和补偿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范。

例如,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难救助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国际海事组织还发布了《海难救助规则》,对救助报酬和补偿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律,以进一步明确海难救助的具体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海难救助报酬与补偿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船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该认真研究和商讨,确保合同内容能够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

论海难救助中的报酬问题

论海难救助中的报酬问题

论海难救助中的报酬问题作者:魏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在海难救助制度中,救助报酬的分配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分配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则关系到鼓励救助这项政策的最终实现。

本文尝试论述了海难救助产生的最终目的、海难救助报酬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国海难救助报酬分配的现状与分配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海难救助中报酬的分配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海难救助;报酬;分配原则作者简介:魏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98-02海难救助的最大功能就是能够有效地鼓励人们都能够积极地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这项重要的制度,明确规定了被救助的遇难船舶的全体人员需要对成功实施有效救助的船东、船长以及船员以相应的报酬。

这一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标志着世界航海事业的进一步成熟,也促使了更多的人开始加强了对于海难救助以及生命的探讨。

然而当前我国的海商法在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规定上的漏洞,这些漏洞与不足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海难救助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从当前情况来看,加强我国海难救治中报酬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海难救助制度确立的最终目的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海难救助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作为一种是传统的法律制度,其指的是“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人命以及其他财产由外来力量进行施救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在全球航海贸易最初阶段,更多的人认为航海是一场生命的冒险,是一件非常危险的工作。

由于人们对于大海的了解远远少于赖以生存的陆地,再加之海上存在较大风险,人们对抗天灾的能力与经验都非常欠缺,另外还有猖獗一方的海盗,因为不断地产生还难,严重阻碍海上贸易的健康运作,因此海难救助应运而生。

从这时起,在欧洲各国海难救助就在这种大环境下得到了普遍地立法。

二、海难救助报酬的基本概念所谓的海难救助报酬指的是“在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根据事先的协议或者事后的协商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付给救助方的报酬。

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相关问题研究

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相关问题研究

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相关问题研究摘要: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直接关系到救助方的救助积极性,因此从救助报酬产生的原因和环境分析,可得知海难救助报酬的性质以及各国对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的重视。

《海商法》对于海难救助报酬不能实现的情况提供了法律救济。

权衡几种法律救济方法后发现,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是最能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

然而《海商法》却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当增加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明确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实现可能性。

关键词: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一、引言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①为了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海难救助,《海商法》中规定,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成功救助的一方有权为其救助行为请求一定的救助报酬。

但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救助方得不到救助报酬的情况,此时便产生一个问题,即救助方是否可以对被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留置,以确保其救助报酬的实现。

留置权源自于民法中的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对照此概念,基于救助合同,在海难救助报酬请求关系中,救助方为债权人,被救助方为债务人,被救助方没有按照救助合同的约定支付救助报酬,那么救助方就应该享有留置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权利。

然而是否给予救助方留置的权利,《海商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在分析海难救助报酬性质的基础上,围绕救助方救助报酬能否实现的话题,提出其救济手段。

权衡几种救济方法,提出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概念,确立了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制度对于救助方救助报酬实现的重要性;从而指出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应该加以明确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其实现的可能性。

二、海难救助报酬的性质及其法律救济(一)海难救助报酬的性质海难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进行救助而取得的报酬。

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酬, 《 9 9年国际救助 公约》 2 2条第 3款规定, 救助款项是指 如 18 第 7 “
依 照 本 章 规 定 , 被 救 助 方应 向救 助 方 支 付 的 任何 报 酬 、 酬 金 或者 补 偿 ” 。 难 救 助 制 度 存 在 的 基础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是海 上 特 殊 风 险 的 。海 一
果救助作业未在船上进行, 那么此时分配比例由调整船舶所有人和其 他雇员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确定。可见, ” 公约在立法上承认了救助报
酬 应 该 在 多 个救 助 人 之 间 和救 助 人 内部 进 行 公平 合 理 的分 配 这 一 原
存在, 这种风险的大小与其发展需要成正比; 二是救助获得成功 , 被救 则 , 但是仅确定了内部分配的“ 准据法”并未对具体 的比例做出说明。 ,
是 以法 定 的 比例 由各 当事 人 自行 分 配 , 二是 由法 院根 据 个 案 的实 际
情 况 决定 分 配 的 比例 或 数 额 。 () 1 由法 院 酌情 确 定 分 配 比例 这 种 做法 由法 院根 据 施救 时 船 东 、 长和 船 员所 冒 的危 险及 所 受 船 的 损害 、 救 助 的 贡献 、 表 现 的 技 能等 旋 救 时 的一 切 客 观情 况 决定 对 所 船 东 、 长和 船 员 之 间报 酬 的分 配 , 船 除非 船 东 、 长 和 船 员之 间 已经有 船 关 于分 配 比例 的 约 定 。 目前 , 界 上 采 用这 种 分 配 方 式 的 国 家 的地 区 世 主 要 是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如英 国和 美 国 , 也包 括 一 些 大 陆 法 系 国 家和 但 地区, 如我 国 台湾 地 区 。这 种 做 法 最 大 的优 点在 于 灵 活 和 公 平 , 能够

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作者:张珣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摘要海难救助是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一项重要制度,遇难船舶所有人需要对成功实施救助的船东、船长和船员给予一定的报酬。

根据实施救助行为当事人的数量,救助行为可以分为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和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

我国海商法对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对我国海难救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因此,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报酬海商法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96-02一、海难救助报酬概述(一)海难救助的产生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古老的法律制度,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人命以及其他财产由外来力量进行施救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航海贸易初期,人们把航海看做是“冒险”的事业,因为海上风险大,人们抵御天灾的能力低,海盗盛行。

为了航海贸易的发展,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从立法人的角度考虑,希望通过制定特殊的救助法律,达到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目的;从遇难船舶所有人的角度考虑,与其让天灾将船货吞没或让海盗将船舶掠走,不如请他人前来救助,救助成功给予救助报酬。

(二)海难救助报酬的含义通常意义上的海难救助报酬是指在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根据事先的协议或者事后的协商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付给救助方的报酬,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272条第3款规定,“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海难救助制度存在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上特殊风险的存在,这种风险的大小与其发展需要成正比;二是救助获得成功,被救助人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

对于被救助人来说,海难救助报酬是成本支出,而对于救助人来说海难救助报酬则意味着收益。

但是,如果救助方有过失行为并导致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后果,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可以减少对救助方的报酬支付。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发生船舶遇险、沉没或遇难人员求救等情况下进行救援的行为。

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通常会和被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人员签订救助合同以确定救助方的报酬和实现方式。

救助方合同的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方式对于海难救助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救助方合同的选择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与被救助船舶或被救助人员之间的合同选择有以下几种形式:1.定额报酬合同:即双方事先约定好救助方的报酬数额,无论实际发生的救助所需要的成本是多少,救助方都能够获得约定的报酬。

2.比例报酬合同:双方事先约定救助方所获得的报酬是被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人员所损失或所获救产值的一定比例,这种方式则能确保救助方所获得的报酬与救助效果相关。

3.定量加比例报酬合同:将以上两种方式进行结合,救助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基本报酬,同时能够根据救助效果获得相应比例的报酬。

救助方在选择合同形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考虑到救助的实际成本以及预期的救助效果,以达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二、报酬确定与实现1.救助方报酬的确定救助方的报酬一般应当涵盖救助行为所发生的成本以及相应的风险补偿。

救助方应当对其实际救助行为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核算,并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费用的合理性。

救助方还应当对其实际救助行为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风险补偿措施。

2.报酬的实现方式救助方报酬的实现方式一般通过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支付:即被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人员直接支付救助方所约定的报酬。

(2)发票索赔:救助方根据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向被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人员开具相应的发票并向其索赔。

(3)补贴: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或者航运协会等组织会对救助行为给予一定的补贴,这也可以作为救助方报酬的一部分。

在海难救助行为中,救助方合同的履行是保障救助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救助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进行救助行为,并对其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进行合理的核算和记录。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海上运输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海上航行中,海难事件时有发生,对于船只和船员来说,面临生命和财产的双重威胁。

在海难事件中,及时的救援工作尤为重要。

救助方的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问题,直接关系到海难救援工作的开展和效果。

本文将从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海难救助中,救助方的合同选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事项。

合同选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直接影响到救助行动的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救助方的合同选择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与政府机构签署合同,由政府机构组织救援工作;二是与专业救援公司签署合同,由专业救援公司组织救援工作。

针对这两种合同选择方式,各有利弊。

与政府机构签署合同,受到政治和行政因素的制约,救援工作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和阻碍,影响救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而与专业救援公司签署合同,由于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更加高效地组织救援工作,提高救援成功的概率。

在海难救援中,救助方在合同选择上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合适的合同方式,确保救援工作的进行顺利。

在海难救助工作中,救助方的报酬确定是一项关乎利益分配的重要问题。

在确定救助方的报酬时,需考虑到救助行动的难度、风险以及所需的成本等方面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救助方的报酬可按照以下几种方式确定:一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报酬;二是按照救援工作的难度和风险程度进行报酬;三是按照具体的成本进行报酬。

不同的救助方报酬确定方式各有利弊,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在海难救助工作中,救助方的报酬确定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在救援行动中,救助方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承担较大的风险和压力。

救助方的报酬应当合理确定,能够反映其付出的努力和风险。

需确保救助方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以保障其继续从事救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海难救援工作中,救助方的报酬实现是一项关系利益分配和救助行动效果的重要环节。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对受困者进行救援和援助的行为。

海难救助中涉及到多方的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这对于救援方、被救援方以及相关监管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合同选择海难救助救助方的合同选择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在海难救助中,通常会涉及到专业的海上救援公司或者相关机构。

这些救援公司通常会与船东或者被救援船舶签订救助合同,其中救助的方式、报酬、责任等都会在合同中得到详细规定。

合同选择的首要原则是救援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海上救援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验,因此选择合格的救援公司非常重要。

合同中还应包含救援范围、救援时间、救援方式等详细内容,以防止纠纷发生。

合同中还应当明确救助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救援过程中能够保护被救助方的权益,同时也为救援方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报酬确定海难救助中救助方的报酬确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在海难救助中,救援方通常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被救援方往往也是处于无助的境地,因此救援方的报酬需要得到合理的确定。

救援方的报酬通常由救援合同中的约定来决定。

根据《船舶海上救助公约》的规定,救援方有权要求被救援方支付合理的救助报酬。

报酬的确定应当考虑到救援方的成本、风险、时间等因素,同时也需要兼顾被救援方的负担能力。

在确定报酬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救援合同中还应当明确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在海难救助中,时间通常是非常紧迫的,因此救援方往往需要尽快得到报酬,以保障继续救援的进行。

因此在合同中应当规定明确的支付时间,以免因此而影响到救援行动。

支付方式也需要考虑到双方的方便和安全,通常可以采取线上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三、报酬实现报酬实现是指救援方最终通过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在海难救助中,报酬的实现可能会受到一些困难和阻碍,因此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救援方能够顺利获得报酬。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海难救助是指对于在海上发生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船只失事、遇险船员、抢险遇险船员等情况下进行救助行动。

在海难救助行动中,救助方需要与被救助方签订合同,其中包括救助报酬的确定和实现。

本文将从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三个方面对海难救助中的救助方合同进行探讨。

一、救助方合同选择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的选择至关重要。

救助方通常包括船舶救助队、政府救援机构、救护机构等。

在选择救助方时,被救助方应当充分考虑救助方的专业能力、经验和信誉。

救援队伍的能力往往取决于其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装备的完善程度。

政府救援机构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支持,能够提供更广泛的救助服务。

而救护机构则是专门从事海上救助工作的民间组织,通常在一线海域设有救护站,能够更快速地进行救援行动。

在选择救助方时,被救助方应当在充分了解救助方的情况后,与其进行洽谈,签订救助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被救助方应当明确救助方的救助责任和义务,并对救助报酬进行充分协商,以确保双方权益。

二、报酬确定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通常会收取一定的救助报酬作为服务费用。

救助报酬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救助方的专业能力、救助所需的成本、救助方的风险承担等。

根据国际航海惯例,救助报酬应当合理、公正、互利。

救助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愿意接受并认可救助报酬的金额。

救助报酬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救助所需的成本:包括救援队伍的装备、工具、人员费用、救助船只的燃料、维修费用等成本;2. 救助的风险性:救援行动可能涉及到一定的风险,救助方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报酬;3. 救助的紧急性:如果被救助方面临生命安全危机,救助方通常会向被救助方提供急救服务,此时救助报酬可能会相对较高;4. 救助方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救助方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将直接影响救援行动的效果,因此也应当考虑在救助报酬中。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摘要】海难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海事救援活动,而救助方合同选择对于救援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救援方选择应考虑其专业能力、装备水平和经验等因素。

报酬确定的方式包括按救援任务的难度、时间和风险来确定,报酬实现的方法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按阶段完成进行付款。

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详细规定救助方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等,同时明确救援方的责任和义务。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救援任务的顺利进行,而报酬确定和实现对救援效率有着直接影响。

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救援任务的顺利完成。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和报酬确定的合理性对于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海难救助、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报酬实现、合同约定、责任、义务、救助效率、双方权益保障1. 引言1.1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海难救助是一项危险而重要的工作,救助方的选择以及合同中报酬的确定和实现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海上遇险时,选择一家可靠、高效的救援方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将直接影响到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程度。

救助方的选择要考虑到其专业水平、设备设施以及救援经验,只有选择到合适的救助方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遇险船员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

合同中的报酬确定也至关重要,因为报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救援方的积极性和救援效率。

报酬的确定方式可以通过协商、招标或者法律规定来进行,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需要保证救援方的合理报酬以及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报酬的实现方法也需要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预付款、成功救援后付款或者其他形式来进行。

在合同条款中还需要详细约定救援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对救援效率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优秀的海难救助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石,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海难救助是指处理海上意外伤亡、船舶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一种行为。

在进行海难救助时,救助方需要签订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是救助活动的基本文件,是规定救助方要求和救助对象义务的协议。

救助方选择救助合同的关键是确定报酬。

海难救助中的报酬通常是按照发生的紧急情况、救助方的服务和救助对象的价值来确定的。

报酬的确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救助对象价值。

如果救助对象是货船,那么救助对象的价值通常是按照救助对象的货物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救助对象是人员,则价值通常是根据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救助方拯救人员的精力和时间来确定的。

第二,救助方的服务。

救助方提供的服务包括物资、劳动力和技术等。

救助方在救助过程中提供的物资和技术服务,通常包了其中的代价。

而救助方的劳动力则是需要计算工资、保险等费用,一般按照救助方员工人数和工作时间计算。

第三,确定救助报酬的方式。

按单项报酬方式和按总报酬方式是两种常用的救助报酬方式。

前者是救助方对某次救助或某项服务所收取的单一收费,后者则是救助方全过程服务结束时,按一定比例(如10%)从救助对象得到的报酬。

在确定报酬后,海难救助的实现也需要注意。

一方面,救助方需要为自己的物资和劳动力制定好充足的保障措施,确保在救助过程中不会因为成本问题导致不能及时救助,甚至发生损失。

另一方面,救助方需要与被救助方保持充分的沟通,让对方对救助程序和费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预期,避免出现误解和纠纷。

在实际的海难救助行动中,救助方可以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和合同格式。

合同类型通常包括合同、协议和凭证等,合同格式则涉及合同包括的内容、格式、编号等。

通过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和格式,可以更好地保障救助行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海难救助合同的报酬确定和实现过程是海难救助的关键。

救助方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报酬方式,并制定好充足的保障措施,确保救助行动能够顺畅进行。

同时,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要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信任,避免出现误解和纷争。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救助方向被困的船舶或船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以减少或避免人员和物资的损失,维护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通常会与被救助方签订合同,约定救助方式和报酬等事项。

本文将从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等方面对海难救助中的救助方进行探讨。

一、合同选择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需要与被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

根据救助方式和报酬等不同条件,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合同。

常见的救助合同类型有“救济合同”和“船舶拖带合同”等。

救济合同是指救助方为被救助方提供动力或物质支持的合同。

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救助的条件、救助方式、救助期限、报酬等。

救济合同报酬一般按道里或日付费,根据救助的力度、距离、时间等因素确定。

二、报酬确定在海难救助中,报酬是救助方提供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被救助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报酬的确定应考虑救助的难度、时效性和服务的质量等因素。

救助难度对报酬的确定有重要影响。

救助越困难,需要付出的成本和风险越大,因此救助报酬也相应予以提高。

时效性是海难救助不容忽视的因素。

应尽快提供救助服务,双方需协商决定合理的时效性和相应的报酬方案。

服务质量是救助方的核心竞争力。

救助方应确保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服务,为被救助方提供安全保障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高质量服务。

三、实现报酬实现是救助方的实际收益。

救助合同的报酬一般由被救助方支付。

为确保报酬的实现和救助服务的质量,救助方应密切监管被救助方的支付行为。

在实现报酬时,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需保持联络,了解支付情况和支付进度,及时跟进和协调。

如有必要,可采用多种付款方式,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救助方还应注意风险管控,应对被救助方无力支付、故意拖欠或诋毁等不良情况,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海难救助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等是救助方在实施救助服务时所需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情况和救助对方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救助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上明确约定报酬和支付方式。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交通的不断发展,海难事故也随之增加。

作为海上交通中必不可少的救援力量,救助方承担着重要的救援任务,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救助方选择报酬的确定及实现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实现等方面分析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的关键问题。

一、救助方合同选择海难救助通常采用救助合同的形式进行,救助合同是一种为了保护船舶和其他财产,而由救助方向被救助方提供船舶和货物等财产保护的协议。

救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救助方的名字、被救助方艘船的描述、航行计划、救助方的报酬和工作时间等。

救助方在签订救助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救助方的选择应当具有实力、技术水平高、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等特点;(二)救助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确定涉及的数额、时间、报酬等内容,以保证救助方的合法权益;(三)救助合同的签订应当规范、详尽、公正、合法、合理,防止陷于极端情况下的索赔纠纷。

二、报酬确定在海难救助事故中,救助方当然需要得到合理的报酬。

救助方的报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一)储备费用:指救助方为了在任何时间快速作出行动而事先储备所需的资源和设备。

储备费用一般由救助费、人员薪资、维护和修理费、设备购置费等构成。

(二)操作费用:指指挥、引导、操纵船只、设备、器材等操作费用和人员薪资等费用,操作费用包括人工作业、船只使用、物资消耗、器材维护、油料费用等。

(三)取得财产重新获得的费用:指被救助方与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后,被救助方重新获得财产的程度或目前财产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支出等费用。

三、报酬实现在确定救助方的报酬后,实现报酬是救助方顺利完成救助工作的关键。

为保证救助方报酬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被救助方应输实施合约中表述的义务,即支付救援费用;(二)救助方的所做的一切都应是合法和符合美德的,不能侵犯任何个人、公司、或政府机构的权利和利益;(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给救助方所计划的费用;(四)被救助方要准确、详尽地向救助方提出救援要求,并尽可能提供所有必要和相关的信息。

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问题研究

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问题研究

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问题研究文/上海海事法院 林 焱〖提要〗判断海上救助的性质是人命救助,还是财产救助附带人命救助,要根据救助的起源、救助船(设备)与遇险船的接触、救助方所采取的实际救助措施、有无其他救助方进行财产救助、救助方之间的分工、救助措施与被救助方财产获救之间的因果关系、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就财产救助有无约定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人命救助方虽主张救助报酬,但未能证明实际采取了财产救助措施,或虽采取了财产救助措施、但未能证明该措施与财产获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不予支持。

人命救助方不能依法取得救助报酬的,有权从财产救助方或污染防治方获得的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中分享合理份额;获救方因人命救助方的人道主义行为而自愿提供补偿或报答的,应予鼓励;可探索建立人命救助基金等方式或制度对海上人命救助予以保障和鼓励。

〖案情〗原告: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被告:杰德有限责任公司(MS “Jade” GmbH & Co KG)原告系由国家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主要职责为: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海上救助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在我国东部沿海及相关水域的水上人命救助;以人命救生为目的的海上消防;以人命救生为直接目的的财产救助;国家指定的特殊抢险救助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完成国家交办的其他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2011年11月30日18:20,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向原告发出救(2011)第53号搜救任务协调书,称“18:20,接洋山VTS报‘JADE’ 轮[被告所有的7 170总吨集装箱船,悬挂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国旗]在北鼎星岛附近搁浅,船体可能进水有危险,请求救助”,“遇险位置30°46′N/122°22.5′E”。

原告于19:00回复,“18:30派出‘东海救116’轮前往现场,预计20:30抵达现场”。

据“东海救116”轮航海日志记事栏记载,该轮16:00锚泊于31°09.85′N/122°23.97′E(GPS位置,下同);18:33,接局调电话抢救外轮“JADE”;18:35,备车;20:15,抵现场(30°45.96′N/122°22.18′E);21:02,放右舷救助艇;21:30,救助艇距遇险船100米左右,因风浪太大,无法靠船;21:38,救助艇收回;21:40,联系遇险船将局调指示的第二套救助方案告知对方,要求其将救生筏搬至其左舷(下风舷)船艏;22:56,遇险船救生筏放至指定位置。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海上人命救助历来被看作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存在,具有无偿性、法定性、义务性等特点。

但近年来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存在与否的争议不断,各国及国际公约大都采取了相对肯定说支持了有限度的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

文章将以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为研究对象,针对相对肯定说之不足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命救助报酬;绝对肯定说;强制救助;自愿救助一、海上人命救助制度溯源海上救助伴随着人类海运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

最早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追溯至公元前800年前后的《罗德海法》,其中就有关于救助报酬分配的方面的记载。

而海上人命救助是指以人命为标的的救助法律关系。

早在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时期制定的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中,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赋予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的权利,规定了法国国民对遭遇海难者,应尽力救助,否则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内容。

然而由于西方的海商传统等历史缘故,传统的海难救助观点和学说均将人命救助排除出了海难救助的范围,人命救助仅能被作为一项人道主义义务,是救助者的一种法律义务而无权请求报酬。

发展至当代,海难救助制度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而特有的激励制度成为了海难救助的一大特点,但由于人命这一标的特殊救助性质而产生了许多争议,因而目前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在人命救助上的普遍做法是以公法规制海上人命的救助,强制性规定船长具有救助人命的义务,但这种强制性的作法自然是建立在不严重危及本船人员及财产基础之上的,是故这种排除了合理例外的强制性义务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已是必然。

二、人命救助报酬存在之合理性的争议长期以来人命救助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上的救助行为,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基于人道主义原则而为船长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强制义务,因此也应具有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的特点。

虽然通说对于人命救助的无偿性是肯定的,但是对于人命救助能否取得报酬这一问题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

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

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

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且救助有成果。

“⽆效果,⽆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项基本原则。

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中。

“⽆效果,⽆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励救助⼈奋⼒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

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

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以外的特别补偿。

特别补偿的⽀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

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了救助就有权取得。

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付,且⽀付⾦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在防⽌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技能和努⼒;3.救助⽅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命⽅⾯的技能和努⼒;6.救助⽅所⽤的时间、⽀出的费⽤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性和使⽤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但⽆论如何,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即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以及进⾏卸载、保管、估价、出卖⽽产⽣的费⽤后的价值。

(三)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由于救助⼈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付的救助款项。

(四)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1.救助报酬的承担。

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例承担。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
海上救助是指在任何⽔域中遇难的船舶、⼈员、货物及⽔上浮动财产处于危险之中⽽⽆⼒⾃救,请求其它船舶进⾏救助的⾏为。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般由双⽅当事⼈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
1.被救财产的价值,⼀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
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3.救助⼈的救助成效,⽆效果⽆报酬;
4.救助⽅进⾏救助⼯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和所受损失;
5.救助⽅为救助⽽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的救助⼯具;
6.救助⽅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7.救助⽅提供救助的及时性;
8.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的状态和价值;
9.救助⽅的性质。

救助⼈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有盗窃或其他欺诈⾏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

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有权向被救助⽅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海难救援是指在海上发生船舶遇险、人员伤亡、财产受损等突发事件时,国家主管机关所进行的救援行动。

在进行海难救援的过程中,国家主管机关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因此,对于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如何获取相应的报酬是一个
非常关键的问题。

目前,海难救援报酬请求权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研究,因此有必要对
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研究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海难救援报酬请求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进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准确地认识国家主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从实际角度来看,对于海难救援报酬请求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国家主管机关及其官员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其良好履职,并确保其权利与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研究目标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探讨海难救援报酬请求权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原因、法律规定及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深入探究该领域的问题。

四、研究方法
本论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为文献调研法和实证研究法。

文献调研法是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学术文献、案例资料等,收集相关信息,并比对、分析、归纳、总结。

实证研究法是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归纳,进而得出相关结论。

五、论文框架
本论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绪论、理论分析部分、实证研究部分、案例分析部分和结论。

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等;理论分析部分主要对海难救援报酬请求权问题进行理论阐述和分析;实证研究部分主要依据
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案例分析部分则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结论部分为全文的
结论和建议。

论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终

论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终

论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专业班级:海商法一班姓名:邵文指导老师:蒋跃川法学院摘要在海难事故中,可能需要请求他方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或者他方主动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这就会产生救助报酬的支付问题;如果发生海难事故当时船上还运载了货物,还会涉及到共同海损的相关问题。

在讨论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之前,要先分别理清救助报酬的概念与相关易混淆概念的区别。

而且海难救助报酬的产生与海难救助制度的产生是相生相伴的关系,海难救助的出现必然要求对救助报酬进行公正合理分配。

接下来本文对《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前各国对救助报酬的处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后的变化作出了说明,其中包括对《1989年救助公约》、《1990年修订之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涉及的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的救助款项与共同海损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对该救助报酬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特别补偿不能列为共同海损主要的已不是法律上的理论问题,而是各国在共损理算中如何处理的方法问题。

最后在《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说明了2004年修改的原因并解释了修改内容,即大部分救助报酬将被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只有在船东代其他获救方支付了救助报酬的情况下,该部分救助报酬才可作为共同海损要求有关方分摊,并补充了《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的影响。

笔者希望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对我国《海商法》是否将救助报酬列为共同海损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字:救助报酬共同海损特别补偿环境污损AbstractIn the perils of the sea, may need to call for other party to salvage the ship in the perils, on some occasions the other party may salvage the ship initiatively. There may be disputes that concern the payment of Salvage Charges after the rescue action. If the ship in the peril has cargo on it, there may be some disputes on the General Average and others issues related.Along with the sea salvage System’s yielding, the issue that how to distribute salvage reward legitimately and justly emerged. This part discusse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salvage reward, which should be analysed in the category of maritime law.The paper tries to analyse the salvage remuneration in which the skill and efforts of the salvors in preventing or minimising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which is issued in Art.13 paragraph 1(b)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and special compensation payable to a salvor by the shipowner under Art.14 of the said Convention to the extent specified in paragraph of that Article or under any other provisions similar in substance. It is emphatically dicussed whether there shall be any allowance in general average for losses, damages or expenses incurred in respect of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or in consequence of the escape or release of pollutant substances from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the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 prescribed in York-Antwerp Rules 1994.Some amendments about the stated aspects are intentionally suggested in the CMC.Key word:Salvage remuneration; General Average;Special 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Damages目录引言 (1)一、海难救助报酬含义界定 (2)二、救助报酬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 (3)(一)《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前各国对救助报酬的处理 (3)(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有关救助报酬的规定的变化过程 (4)1.《1989年救助公约》对共同海损的影响 (4)2.《1990年修订之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5)(1)为防止环境污损的救助报酬被列为共同海损 (6)(2)特别补偿计入共同海损 (6)3.《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救助款项的变革 (7)(1)对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的折衷方案 (7)(2)确定分摊价值时的特别补偿 (9)4.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 (10)5.《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现状 (11)(1)《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修订的根本原因 (11)(2)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订内容及其分析——将大部分救助报酬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 (12)(3)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损制度的影响 (12)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4)引言在海难事故中,可能需要请求他方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或者他方主动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这就会产生救助报酬的支付问题;如果发生海难事故当时船上还运载了货物,还会涉及到共同海损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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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年救助公约》进一步确定了船 东、船长和船员的救助报酬 请求权。该公约第 6 条第 3 款规定: 救助报酬在船 舶所有人、船长和 其他从事救助的人员之间的分 配由船 旗国 的国内法确定。《1981 年 蒙特利尔公约草案》第 34 条第 2 款在《19 10 年救助公约》上增加“如 果救助作业未在船上进行,那么此时分配比例由调整船舶所有人和其 他雇员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确定。”可见,公约在立法上承认了救助报 酬应该在多个救助人之间和救助人内部进行 公平合理的分配这一原 则,但是仅确定了内部分配的“准据法”,并未对具体的比例做出说明。
(二)海难救助报酬的含义 通常意义上的海难救助 报酬是指在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根据事
先的协议或者事后的协商或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付给救助方的报 酬,如《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 272 条第 3 款规定,“救助款项是指 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 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报酬、酬金或者补 偿”。其发展需要成正比;二是救助获得成功,被救 助人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对于被救助人来说,海难救助报酬是成 本支出,而对于救助人来说 海难救助报酬则意味着收益。
·法律经纬·
2 009. 2(中)
Legal Sys t em And Soc i et y
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研究
张珣
摘 要 海难救助是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一项重要制度,遇难船舶所有人需要对成功实施救助的船东、船长和船
员 给予一 定的 报酬 。根 据 实施 救助行 为当 事人 的数 量 ,救助 行为 可以 分为 船东 、船 长和 船员 之间 的分 配和 共同 救助 人之 间
但是,如果救助方有过失行为并导致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 困难的后果,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 其他不诚实行为,可以减少对救助 方的报酬支付。如《1910 年救助公约》在法院权限中规定:“如果是由 于救助人本过失以致必须救助,或 者救助人有盗窃、私受盗窃货物或 其他欺诈行为,法院得酌拒 绝给予救助报酬”。在瑞典、挪威、希腊、德 国、韩国等国家的海商法中 也有类似规定。
2.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报酬的分配 对于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报酬的分配,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是以法定的比例由各当事人自行分配,二是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 情况决定分配的比例或数额。 (1)由法院酌情确定分配比例 这种做法由法院根据施救时船东、船长和船员所冒的危险及所受 的损害、对救助的贡献、所表现的技能等施救时的一切客观情况决定 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报酬的分配,除非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已经有 关于分配比例的约定。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国家的地区 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但也包括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 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这种做法最大的优点在于灵活和公平,能够 按照客观情况合理地对各当事人作出 分配。 (2)法定比例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由船东、船长和船员按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比率分 配救助报酬,而施救时船东、船长和船员的表现则不在考虑因素之内。 同样,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约定的分配比例也不能违反法定的比例, 如果约定与法定比例相违背则属无效。采用 这种分配方式的国家主 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德国、日本的 商法都规定,如果救 助船是轮船,则报酬补偿了救助船所遭受的损害后,船东得救助补偿 的 2/3。如果救助船是帆船,则船东得 1/2,船长、船员各得 1/6。 这种
的 分配。我国 海商 法对 海难 救助 报酬 分配 问题 的规 定还 存在 着一 系列 的缺 陷,这对 我国 海难 救助 的发 展起 到了 一定 的阻 碍
作 用。因 此,完善 我国 海商 法的 相关 规定 已经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关键词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报酬 海商法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 .99
二、海难救助报酬的分 配原则 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和 国际上的救助公约对救助报酬分配的规 定都比较统一,主要是先由协商确 定,在协商不成情况下交由法院或 仲裁机构决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只有一 个救助人时,如何在施救船的所有人及其船长和船员等人之间分配救 助报酬;二是有两个以上救助人时 ,如 何在不同的救助人之间分配救 助报酬。 (一)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报酬的分配 1.船东、船长和船员的 救助报酬请求权 早期救助法律认为救助 报酬是奖励那些在海上舍生忘死进行救 助作业者的,而船舶所有人 无权获得报酬。但是随着船价和船舶所有 人风险的增长,船舶所有人从 19 世纪 开始享有救助报酬。这是由于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1 009-05 92(200 9)02-09 6-02
一、海难救助报酬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产生
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古老的法律制度,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 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人命以及其他 财产由外来力量进行施救获得 报酬的法律关系,不论这种 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航海贸易初期,人们 把航海看做是“冒险”的事业,因为海上风险 大,人们抵御天灾的能力低 ,海盗盛行。为了航海贸易的发展,产生了 这样一种需要:从立法人的角度考虑,希望通过制定特殊的救助法律, 达到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目的;从遇难船舶所有人的角度考 虑,与其让天灾将船货吞没或让海 盗将船舶掠走,不如请他人前来救 助,救助成功给予救助报酬 。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具有巨大的价值,而且在海难救助作业中还可能 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才允许船东分享救助报酬。最初救助报酬绝 大部分给船员,船舶所有人只能获得其中 1/ 3 或 1/ 4。 但随着船价的 不断上涨,这种比例逐渐反过来了。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897 年《德国商法典》第 749 条规定,救助报 酬应在救助船舶所有人、船长和船员之间进 行分配。在扣除救助费 用、损害赔 偿之后,船舶所有人应得 2/3,其余 1/3 由船长和船员各得 一半。至于船员之间,由船长根据各人的技能及 成绩分配救助报酬, 1899 年《日本商法典》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而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船舶所有人对救助报酬的分配额要高 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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