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第58题: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批准⽂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有害,仍将⼤量收购的病死猪⾁,冒充合格猪⾁在市场上销售。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了禁⽤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
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考点】⽣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解析】选项A正确。
《刑法》第⼀百四⼗九条第⼆款规定,⽣产、销售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本节第⼀百四⼗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选项A中,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产、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产伪劣商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
通过⽐较法定刑得知,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重于以⽣产、销售假药罪。
选项B错误。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指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为。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三种⾏为:⼀是在⽣产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是在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销售。
概括起来说,⾏为⼈⽣产、销售了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与⽣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是特殊法条与⼀般法条的关系,⽣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是指⽣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病的⾏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3日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烟草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3.02•【文号】法释[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法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定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下列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D.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公安部门【答案】 B2、批准并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部门是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答案】 D3、外科急腹症常为A.先腹痛后发热B.持续性腹痛C.阵发性腹部绞痛D.先发热后腹痛E.慢性腹部胀痛【答案】 A4、下列可引起脾脏肿大的疾病是()。
A.肝硬化B.胃炎C.胆囊炎D.风湿性二尖瓣狭窄E.肾衰【答案】 A5、患者查体发现尿糖(+++),为明确诊断,应进一步检查A.24h尿糖定量B.葡萄糖耐量试验C.空腹血糖D.肾功能E.血脂【答案】 C6、引起脑萎缩的最常见原因是A.脑水肿B.脑外伤C.脑动脉粥样硬化D.脑脓肿E.脑结核【答案】 C7、谵语的病因病机多由于A.热扰心神B.痰火扰心C.心气大伤,精神散乱D.心气不足,神失所养E.痰迷心窍,心神受蔽【答案】 A8、病毒性脑炎患儿,出现高热、头痛、恶心呕吐,神识不清,喉中痰鸣,颈项强直,烦躁不安,肢体抽搐,舌红绛,苔黄腻,脉数。
治疗应首选的方剂是()。
A.龙胆泻肝汤B.镇肝熄风汤C.犀角地黄汤D.清瘟败毒饮E.羚角钩藤汤【答案】 D9、痹症的病因病机主要是A.素体阴虚,阴血无以濡养筋络B.素体阳虚,阳气不得布达周身C.气血为病邪阻闭,运行不畅D.素体气虚,无力推动气血运行E.血虚脉络失养【答案】 C10、桑菊饮的组成药物中含有A.连翘B.苏梗C.白芷D.荆芥E.苏叶【答案】 A11、下列关于母乳喂养优点的叙述,错误的是A.含饱和脂肪酸多,利于消化吸收B.钙磷比例适宜,较少发生低钙血症C.含优质蛋白质,必需氨基酸多D.有促进婴儿免疫力的作用E.哺乳可促进子宫收缩,利于母亲早日康复【答案】 A12、患者,男,42岁。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呈现出领域广、规模大、案值高、危害烈的特点,成为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毒瘤。
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方式的界定和鉴定问题本解释第一条前四款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种行为方式进行了界定。
1.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从字面上看,所有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但这样解释,诸如在一吨大米中掺入一把沙子等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也就被包括进去。
显然覆盖面太过宽泛。
从立法本意考虑,我们理解,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是该种行为的结果,即“致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其中,产品的质量要求有些由法律、法规规定,有些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些由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2.关于“以假充真”我们理解,以假充真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例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以土豆冒充天麻等。
有一种意见认为,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也属于“以假充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也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理解,(1)刑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而没有规定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犯罪,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也没有规定对侵犯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0题)1、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性质和社会危害不同,卫生法律责任分为A.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B.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C.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刑事责任D.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E.赔偿责任、补偿责任、刑事责任【答案】 D2、肿疡基底部周围坚硬区,边缘清楚,称为()。
A.根脚B.根盘C.护场D.结核E.应指【答案】 B3、下列哪项不会出现语颤增强A.肺结核B.肺空洞C.肺炎D.阻塞性肺不张【答案】 D4、子宫内膜异位症的病机是A.血瘀B.气郁C.血虚D.气虚E.气滞【答案】 A5、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患者,症见:心悸喘促,不能平卧,四肢浮肿,形寒肢冷,便溏尿少,舌淡苔白脉沉细弱。
其证型是A.心阴不足B.心阳不足C.心肾阳虚D.气虚血瘀E.水气凌心射肺【答案】 C6、治疗窦性心动过速,应首选的药物是()。
A.维拉帕米B.地尔硫?C.β受体阻滞剂E.三磷酸腺苷【答案】 C7、小儿死亡率最高的年龄期是( )A.婴儿期B.学龄前期C.新生儿期D.学龄期E.幼儿期【答案】 C8、患者,女,39岁,已婚。
已确诊为子宫肌瘤,症见带下绵绵,畏寒怯冷,四肢不温,遇寒则小腹疼痛,舌暗边有瘀斑,苔薄白,脉弦紧。
治疗应首选A.桂枝茯苓丸B.血府逐瘀汤C.逐瘀止血汤D.真武汤E.理中汤【答案】 A9、下列髓劳的证型中不包括哪项?()A.肾阴虚证B.肾阳亏虚证C.阳虚水停证D.肾虚血瘀证E.气血两虚证【答案】 C10、药学人员在药学实践中,通过自我教育,不断改正缺点,体现了药学职业道德的A.激励作用B.促进作用C.调节作用D.约束作用E.督促和启迪作用【答案】 B11、下列哪种情况最宜用洋地黄?()A.急性风湿热伴心动过速B.快速心室率的房颤伴心功能不全C.甲亢伴心动过速D.缩窄性心包炎伴肝大、腹水E.肺心病伴心功能不全【答案】 B12、桃仁既能活血祛瘀,又能润肠通便,并能A.行气止痛B.止咳平喘C.利水消肿D.凉血消痈E.化瘀止血【答案】 B13、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付费的药品目录是A.《国家非处方药目录》B.《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C.《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D.《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E.《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答案】 C14、关于双手触诊法下述哪项不正确A.将左手置于被检查脏器或包块的后部B.将被检查部位推向右手方向C.使被检查脏器或包块更接近于体表D.有利于右手触诊E.用于肝、脾、肾和腹腔肿物的检查【答案】 D15、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到质量可疑疫苗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A.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B.组织接种单位销毁C.依法查封、扣押D.采取应急处置措施E.立即停止销售【答案】 C16、血虚生风的病理表现,主要是()。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法释2009 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列药品批发企业出库管理的叙述,错误的是A.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B.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C.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D.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E.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答案】 C2、患者,男,72岁。
某日突发休克,可见神昏烦躁,身热口干,胸痛如灼,大汗淋漓,尿少色黄,渴喜冷饮,唇红绛而干,脉虚数。
首先应考虑的方剂是()。
A.回阳救急汤B.生脉散C.血府逐瘀汤D.参附汤合四逆汤E.补中益气汤【答案】 B3、不属于中毒型菌痢混合型治疗措施的是()。
A.抗菌治疗B.防治脑水肿C.止泻D.抗休克E.防治呼吸衰竭【答案】 C4、用于治疗儿童慢性贫血的是()。
A.浓缩红细胞B.冷沉淀C.白蛋白制剂D.免疫球蛋白E.血小板制剂【答案】 A5、负责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疾病预防控制中心D.卫生行政部门E.街道办事处【答案】 D6、下列特点可概括为“纯阳之体”的是()。
A.脏腑娇嫩,形气未充B.生机蓬勃,发育迅速C.发病容易,传变迅速D.脏气清灵,易趋康复E.易寒易热,易虚易实【答案】 B7、对伴有心肌收缩减弱,尿量减少而血容量已补足的休克,应选用的药物是()。
A.去甲肾上服素B.肾上腺素C.异丙肾上腺素D.多巴胺E.麻黄碱【答案】 D8、治疗潮热,盗汗,遗精,腰酸者,常应用熟地黄、山萸肉等,亦可选用A.黄芩B.黄连C.黄柏D.苦参E.龙胆草【答案】 C9、1岁小儿,诊断为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症见面色萎黄,神疲乏力,食欲不振,少气懒言,心悸气短,夜寐欠安,舌淡,苔薄白,指纹淡红。
治疗应首先考虑的方剂是()。
A.参苓白术散加减或异功散加味B.归脾汤加减C.左归丸加减D.右归丸加减E.犀角地黄汤加减【答案】 B10、新生儿白细胞吞噬作用A.成熟B.增强C.暂时增强D.较差E.暂时减低【答案】 D11、初起有肿物,上有一个脓头的是()。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助理医师之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各项,属于燥邪犯肺证与风热犯肺证共有症状的是()。
A.咳嗽少痰B.脉象浮紧C.咽喉肿痛D.潮热盗汗E.咳嗽喘粗【答案】 A2、人参皂苷Rbl属于A.螺旋甾烷醇型皂苷B.达玛烷型皂苷C.齐墩果烷型皂苷D.乌索烷型皂苷E.羽扇豆烷型皂苷【答案】 B3、痛痹的临床特征是()。
A.关节酸痛,游走不定B.关节疼痛,红肿灼热C.疼痛剧烈,痛有定处D.酸痛重者,肌肤不仁E.屈伸不利,心悸气短【答案】 C4、患者,男,20岁。
现症见神萎迟钝,肢厥汗淋,形寒畏冷,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尿少或无尿。
舌淡,苔白,脉微欲绝。
查体:血压70/50mmHg,面色苍白,四肢湿冷。
治疗应首选()。
A.独参汤B.四味回阳饮C.保元汤D.清营汤E.生脉饮【答案】 B5、卵巢激素是妇产科内分泌治疗最常用制剂,主要为A.雌、孕、雄激素B.雌、孕激素C.孕激素D.合成激素E.天然雌激素【答案】 A6、导致老年前期痴呆最常见疾病是A.帕金森综合征B.肝豆状核变性C.阿尔茨海默综合征D.匹克病E.亨廷顿病【答案】 C7、参苓白术散的功用是A.补中益气,升阳举陷B.益气健脾,渗湿止泻C.温中健脾,渗湿止泻D.益气生津,敛阴止汗E.益气健脾【答案】 B8、小儿形体望诊的顺序是( )A.毛发、指甲、四肢、躯干、头囟B.躯干、四肢、毛发、指甲、头面C.头囟、躯干、四肢、毛发、指甲D.指甲、毛发、四肢、躯干、头囟E.四肢、躯干、头囟、毛发、指甲【答案】 C9、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事项的受理部门是A.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答案】 B10、针对输血后的细菌污染反应,应采取()。
A.停止输血,积极抗休克,维持循环功能,保护肾功能和防治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B.保证血源质量,防止血源污染,严格无菌操作C.主要措施为抗休克、抗感染,包括使用广谱抗生素、补液、利尿、降温、纠酸等D.立即停止输血,半坐位,吸氧和利尿E.立即减慢输血速度,严重者停止输血,抑制发热反应的常用药物为解热镇痛药【答案】 C11、患者有风心病病史3年,症见心悸气短,动则气促,神疲乏力,自汗,胸闷心痛,咳唾痰涎,舌暗红苔白腻,脉弦滑时有结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商检会[2003]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日期】2003.12.23【实施日期】200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商检会[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1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参考标准
罪名
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和结果
构成犯罪证据要求
法律法规
0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的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罪名,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法释[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4.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0号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5.07.05
•【文号】法复[1995]3号
•【施行日期】1995.07.0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法复〔1995〕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4(000)025
【总页数】3页(P45-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J],
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J],
5.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类名称:刑罚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状况: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09
施行日期:2001-04-10
失效日期: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次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0号2001年4月9日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全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
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