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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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制售假劣农药、化肥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例

我国对制售假劣农药、化肥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例

我国对制售假劣农药、化肥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例作者:张宇强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4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如何确定生产遭受损失的程度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损失金额2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而“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因上述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如果制假、售假行为未构成刑法147条规定之罪,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应当依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销售金额的多少,140条对量刑的设置从拘役至无期徒刑,罚金数额也随之升高。

此外,如果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假种子,也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7条或140条的规定处罚。

种子市场的规范,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

该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该法第17条还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假冒伪劣品法律后果(3篇)

假冒伪劣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日益突出。

假冒伪劣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假冒伪劣品在法律上的后果,以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一、假冒伪劣品的定义假冒伪劣品,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识,或者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手段,生产、销售的商品。

这些商品质量低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假冒伪劣品的主要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财产: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c.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c.给消费者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打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督促、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假活动。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第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失效或者变质的;(四)国家明令淘汰的;(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七)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八)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九)非法制作、销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十)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关于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关于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法所得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货罪最新量刑标准

销售假货罪最新量刑标准

销售假货罪最新量刑标准规定卖假货被逮会判刑吗?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

应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销售假货罪量刑标准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开始定罪:5-20万:2年以下有期或拘役;20-50万:2-7年;50-200万:7年以上;200万以上:15年以上-无期。

除自由刑的主刑外,都要附加刑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刑,最低档可能可以只除罚金刑。

最高档并处没收财产。

没有或者没来得及销售,货值15万以上的,构成未遂。

销售假货罪刑事标准销售假货轻者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犯之处罚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7月至8月在经营某钢铁有限公司期间,组织工人以废钢铁为原料,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钢材,后因被及时查处而未能销售。

经评估,该批钢材共计价值392535元。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分歧,但对其量刑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条根据销售金额在5万至20万、20万至50万、50万至200万、200万元以上等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四个量刑档。

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已达到第2档,即20万至50万的数额标准,故应在该量刑档,即2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货值金额不同于销售金额,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只有货值金额,不存在销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既然未遂犯的定罪标准数额是既遂犯的3倍,那么未遂情况下每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均应以既遂情况下销售金额的3倍来确定,即未遂情况下应以货值金额15至60万、60万至150万、150万至600万、600万元以上等四个情形来对应上述刑法规定的四种量刑档。

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尚未达到60万元,因此应在第1量刑档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评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多发犯罪,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现实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大多在伪劣产品刚销售一部分,或者根本未来得及销售便被查获。

对于这种未遂状态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值得考量。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规定系以销售金额为据,因此只适用于既遂状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

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

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销售者购进猪排后改换成牛排的包装高价出售。

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的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在⽣活实际中,市场上许多产品在⾃⾝设计上都是有专利的,对于那些侵权卖假的⾏为则是不被允许的。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关于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百⼋⼗六条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1、⾏为⼈既假冒他⼈专利,⼜⽣产、销售他⼈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

因为⽣产、销售假冒他⼈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专利的⼀个组成部分,前⾏为吸收后⾏为,因此只认定⾏为⼈的⾏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不按数罪处理。

2、⾏为⼈既假冒他⼈专利,⼜假冒他⼈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数罪并罚。

3、⾏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

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的⾏为。

因此对⾏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所谓“假冒他⼈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的专利证书、专利⽂件或者专利申请⽂件的。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针对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制造、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为,生产伪劣商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为,销售伪劣商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再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犯罪的数量、质量、价值;犯罪的方式、手段、目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量刑决定。

最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监督,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综合确定的,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规定(3篇)

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黄金珠宝消费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假黄金珠宝进行欺诈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黄金珠宝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售假黄金珠宝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售假黄金珠宝的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黄金珠宝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售假黄金珠宝是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3. 销售伪造的黄金珠宝产品;4.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售假黄金珠宝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退还货款:消费者购买假黄金珠宝后,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

(2)赔偿损失:消费者因购买假黄金珠宝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

(3)支付违约金:经营者因售假黄金珠宝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规定及实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售假黄金珠宝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售假黄金珠宝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

【案例】[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11月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25号、通达街120号等地组织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

由于王洪成将其开发的所谓“技术成果”——“水变油”技术不断推出演示,加之当时的部分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使“水变油”技术当时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

1993年2月,沈阳冶炼厂曾某到哈尔滨找王洪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

王称加密问题没有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1以节油30%。

曾某信以为真,于同月23日,用40万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15吨。

后该厂按王提供的工艺流程兑制使用,发现热值不够,发热量随掺水量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满足不了基本使用要求,遂要求退货,王称待新的膨化剂出来后给兑换,不同意退货。

1993年2月,沈阳市国社实业发展公司经理佟某通过新闻媒介得知王洪成的“水变油”技术,便到哈尔滨与王洽谈,王向其许诺使用膨化剂可节油50%,佟便花50万元购得重油膨化剂20吨。

后因不能使用,找王退货,王洪成拒绝。

1993年2月,江苏省淮阴市科技经济信息中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5吨,付款20万元。

之后,王派其公司职员去淮阴指导试验并更换了燃烧设备,但经多次试烧,均发生熄火现象,无法正常运行。

1993年2月,海口洪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1.5吨,付款20万元。

经海口电厂多次试烧,均未达到正常效果,无法正常燃烧。

该公司多次找王要求退货,被王拒绝。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1、⽣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的界限其界限是:①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2、⽣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第148条之罪)的区别区别要点第140条的⽣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

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5条的⽣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

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8条的⽣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

此外,构成第144条⽣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产⽣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的⾏为即构成犯罪。

这是由于这种⾏为本⾝的危害性较⼤。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什么⽣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

1、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体现为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性能的⾏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性能的产品的⾏为。

[法律资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法律资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1.掺杂、掺假。

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

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3篇)

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黄金首饰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假黄金首饰的买卖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分析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维护我国黄金首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引言黄金首饰作为传统饰品,历来备受消费者喜爱。

近年来,黄金首饰市场不断扩大,假黄金首饰的流通也日益严重。

卖假黄金首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

二、卖假黄金首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卖假黄金首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消费者购买假黄金首饰的价款、鉴定费用、运输费用、鉴定费用等。

(2)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卖假黄金首饰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恢复原状。

即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还购买假黄金首饰的价款,或者要求销售者提供真黄金首饰。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卖假黄金首饰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销售假黄金首饰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卖假黄金首饰的,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

3. 刑事责任(1)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5日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打假)。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督促、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假活动。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第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完整篇.doc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完整篇.doc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吊销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属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七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八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979年的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背景之下,在这一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并不突出,因此,1979年的刑法没有系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

一般的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依投机倒把犯罪、制造、销售假药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进行论处。

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对该刑法典第117条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于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样,一部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实际按投机倒把犯罪处罚了。

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可视为刑法关于生产、销售特种伪劣商品罪的直接规定。

1982年《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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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
法律条例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和决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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