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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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浙江省高院发布日期:2014-09-03案例一:被告人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制售地沟油(一)简要案情被告人柳立国,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山东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汇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鲁军,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人李树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人柳立海,男,1965年1月9日出生。

被告人于双迎,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人刘凡金,男,1975年9月8日出生。

被告人王波,男,1981年4月9日出生。

被告人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均系博汇公司或格林公司员工。

被告人柳立国原在山东省平阴县经营油脂加工厂。

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对外销售。

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立国又先后注册成立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产能,进一步将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劣质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实业公司、河南郑州宏大粮油商行等。

前述粮油公司和经销处亦在明知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

截至2011年7月案发,柳立国等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的此类劣质油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流入非食用油市场。

期间,经柳立国招募,被告人鲁军负责格林公司的筹建、管理;被告人李树军负责地沟油采购并曾在格林公司分提车间工作;被告人柳立海从事后勤工作;被告人于双迎负责格林公司机器设备维护及管理水解车间;被告人刘凡金作为驾驶员运输成品油脂;被告人王波作为驾驶员运输半成品油和厂内污水,并提供个人账户供柳立国收付货款。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3篇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3篇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3篇案例一: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2018年,某知名品牌手机因电池质量问题引发爆炸,导致多名用户受伤。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在于电池生产过程中,部分电池存在缺陷,导致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短路,进而引发爆炸。

事发后,该品牌紧急召回问题批次手机,并对受损用户进行了赔偿。

此事件给企业声誉带来了极大损害,同时也给消费者敲响了产品质量安全的警钟。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儿童玩具安全隐患2019年,一款在电商平台热销的儿童玩具被曝光存在安全隐患。

该玩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导致玩具表面涂层脱落,儿童玩耍时容易误食。

经相关部门检测,该玩具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事发后,电商平台立即下架该产品,并对已购买的用户进行退款。

此事件引发家长对儿童玩具质量的关注,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案例三:某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事故2020年,某知名食品企业因生产环节卫生不达标,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多名消费者食用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企业生产车间卫生条件恶劣,生产设备消毒不彻底,导致食品受到细菌污染。

事发后,该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此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企业应严把产品质量关。

案例四:汽车制造商召回缺陷车辆在2021年,一家国际知名汽车制造商因车辆安全气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宣布召回数百万辆汽车。

这些安全气囊在事故发生时可能会异常展开,射出金属碎片,对乘客造成伤害。

该问题被发现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对受影响的车辆进行了免费维修。

这一事件引起了消费者对汽车安全的广泛关注,同时也让企业认识到,对于潜在的安全风险,必须采取迅速而有效的措施。

案例五:知名家电品牌洗衣机质量缺陷2022年,一款由知名家电品牌生产的洗衣机因设计缺陷导致大量投诉。

消费者反映,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电机故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经过调查,公司承认了产品设计上的不足,并主动召回问题洗衣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服务。

假冒伪劣食品案例

假冒伪劣食品案例

假冒伪劣食品案例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假冒伪劣食品更是让人们担忧不已。

假冒伪劣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例,以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假冒伪劣酒水的。

在某地,一家知名酒水品牌的销售量一直很高,但近期却接连接到了不少消费者的投诉。

原来,市面上出现了一批假冒伪劣的该品牌酒水,这些假冒产品不仅没有正规生产许可证,而且质量也无法保证。

消费者购买了这些假冒产品后,不仅没有享受到正宗产品的美味,还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假冒伪劣酒水的打击力度。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假冒伪劣食用油的。

在某市场上,一批廉价食用油的销售量一直很大,但经过抽检后发现,这些食用油不仅掺杂了劣质油脂,而且还存在着重金属超标等严重质量问题。

这些假冒伪劣食用油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也给正规食用油生产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相关部门一经发现便立即采取了措施,对这些假冒伪劣食用油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假冒伪劣奶粉的。

奶粉一直是家长们为孩子购买的重要食品之一,但近年来,假冒伪劣奶粉的案例却屡屡发生。

这些假冒伪劣奶粉不仅在配方上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还可能给孩子的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

相关部门对这些假冒伪劣奶粉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同时也加大了对奶粉市场的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奶粉是安全的、合格的产品。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假冒伪劣食品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危害。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不轻信廉价食品,同时也要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力度,让食品市场更加规范、健康。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律案例假货(3篇)

法律案例假货(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消费者张女士在一家名为“时尚天堂”的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某知名品牌的连衣裙。

收到商品后,张女士发现连衣裙的做工粗糙,面料质感与正品明显不符,且吊牌上的品牌标识模糊不清。

经过一番比对,张女士确认所购连衣裙为假冒伪劣商品。

张女士遂向“时尚天堂”网站投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然而,“时尚天堂”网站以商品已售出为由拒绝退款。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

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张女士的投诉,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时尚天堂”网站承认所售连衣裙为假冒伪劣商品,并表示愿意退还张女士货款。

但张女士认为,仅退还货款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购物体验的负面影响,要求“时尚天堂”网站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

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时尚天堂”网站退还货款、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承担诉讼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时尚天堂”网站销售的连衣裙为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时尚天堂”网站退还张女士货款,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张女士在购物过程中遭受的精神压力、购物体验的负面影响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等因素,酌情判决“时尚天堂”网站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3.庄某甲、庄某乙等2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赵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沙某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7.夏某某诉某实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8.朱某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起,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平台渠道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设备和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例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危害。

这些案例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声誉。

下面就介绍一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例,以警示企业和消费者。

首先,某化妆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原料生产化妆品,并在包装上伪造了知名品牌的标识。

这些伪劣化妆品在市场上以低价竞争,吸引了许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由于原料劣质,这些化妆品在使用后引发了大量的皮肤过敏和其他健康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其次,某食品加工厂为了提高利润,将过期食材重新加工,并更换日期标签后重新销售。

这些伪劣食品在市场上价格低廉,吸引了一大批消费者。

然而,这些过期食材加工而成的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了多起食物中毒事件,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另外,某电子产品公司为了追求快速销售,故意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生产了大量的伪劣电子产品。

这些产品在外观上与正品无异,但使用寿命极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消费者购买后很快发现产品存在各种问题,但由于售后服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最后,某建材公司为了赚取暴利,使用了次品原材料生产建材产品,并在销售过程中掩盖了产品的质量问题。

这些伪劣建材在市场上价格低廉,吸引了大量的购买者。

然而,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了多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声誉。

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警示,能够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假冒伪劣食品案例

假冒伪劣食品案例

假冒伪劣食品案例
假冒伪劣食品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对整
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假冒伪劣食品案例,2018年,某地一家小作坊生产的豆腐制品被检测出含有工业明胶,而非食用明胶。

这种工业明胶含有大量的硫酸盐和其他有毒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这起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了人们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杜绝购买假冒伪劣食品。

其次,还有一起假冒伪劣食品案例,某地一家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酱油被检测出
含有大量的苯甲酸钠,而且超过了国家标准。

苯甲酸钠是一种有毒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的肝脏和肾脏造成损害,甚至引发癌症。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假冒伪劣食品的存在,选择有质量保障的食品购买渠道。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起假冒伪劣食品案例,某地一家小作坊生产的牛奶被检测
出含有大量的漂白剂和甜蜜素,而非牛奶本身应有的成分。

这种假冒伪劣的牛奶不仅营养价值低,还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擦亮眼睛,选择有品牌、有信誉的产品。

以上几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假冒伪劣食品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提
醒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假冒伪劣食品的存在。

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净化市场环境,让人们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

【案例】[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11月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25号、通达街120号等地组织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

由于王洪成将其开发的所谓“技术成果”——“水变油”技术不断推出演示,加之当时的部分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使“水变油”技术当时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

1993年2月,沈阳冶炼厂曾某到哈尔滨找王洪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

王称加密问题没有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1以节油30%。

曾某信以为真,于同月23日,用40万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15吨。

后该厂按王提供的工艺流程兑制使用,发现热值不够,发热量随掺水量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满足不了基本使用要求,遂要求退货,王称待新的膨化剂出来后给兑换,不同意退货。

1993年2月,沈阳市国社实业发展公司经理佟某通过新闻媒介得知王洪成的“水变油”技术,便到哈尔滨与王洽谈,王向其许诺使用膨化剂可节油50%,佟便花50万元购得重油膨化剂20吨。

后因不能使用,找王退货,王洪成拒绝。

1993年2月,江苏省淮阴市科技经济信息中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5吨,付款20万元。

之后,王派其公司职员去淮阴指导试验并更换了燃烧设备,但经多次试烧,均发生熄火现象,无法正常运行。

1993年2月,海口洪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1.5吨,付款20万元。

经海口电厂多次试烧,均未达到正常效果,无法正常燃烧。

该公司多次找王要求退货,被王拒绝。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流水金额360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流水金额360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流水金额360案例柳XX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例第12号)【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旨】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基本案情】被告人柳XX,男,山东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山东省XXXX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山东省XXXX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鲁X,男,山东省人,1968年出生,原XXX公司生产负责人。

被告人李XX,男,山东省人,1974年出生,原XXX公司、格林公司采购员。

被告人柳XX,男,山东省人,1965年出生,原XXX公司等企业管理后勤员工。

被告人于XX,男,山东省人,1970年出生,原XXX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XX,男,山东省人,1975年出生,原XXX公司、格林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王X,男,山东省人,1981年出生,原XXX公司、格林公司驾驶员。

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XX在山东省XX县X村镇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XXXX甲酯厂,并转向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回收再加工。

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XX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生产,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

自2007年12月起,柳XX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化工做假法律案例(3篇)

化工做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公司生产的工业硫酸产品存在掺假行为。

经调查,该化工公司生产的工业硫酸产品中,部分批次的产品中掺入了硫酸铵等非硫酸成分,严重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化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调查过程1. 收集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化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销售部门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了掺假工业硫酸产品。

同时,调取了该公司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进货记录等相关资料,初步确定了掺假行为的事实。

2. 调查人员询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化工公司的负责人、生产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掌握了掺假行为的经过、原因以及涉及的产品批次等信息。

3. 实验鉴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查获的掺假工业硫酸产品进行了实验鉴定,确认了产品中掺入了硫酸铵等非硫酸成分。

三、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某化工公司生产的掺假工业硫酸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掺假工业硫酸产品;(2)罚款人民币50万元;(3)吊销该公司工业硫酸生产许可证。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某化工公司生产的掺假工业硫酸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且掺假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及部分生产、销售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化工产品掺假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某化工公司为追求利润,在生产过程中故意掺入非硫酸成分,严重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件原因(1)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某化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监管不到位,导致掺假行为得以发生。

(2)追求利润: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不惜牺牲产品质量,采取掺假等手段降低生产成本。

造假商品法律案例(3篇)

造假商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8年5月,张某得知某知名品牌服装的市场需求量大,利润丰厚,便产生了销售假冒该品牌服装的念头。

经过一番调查,张某发现该品牌服装的商标注册信息,并开始大量采购假冒该品牌服装的生产原料,自行加工制作假冒服装。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在其店铺内销售了大量假冒该品牌服装,共计销售额达20万元。

2018年9月,该品牌服装的生产商发现张某店铺销售的服装涉嫌侵权,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某的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了大量假冒该品牌服装,并对张某进行了询问。

2. 鉴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查获的服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这些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 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收全部假冒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 刑事责任追究:鉴于张某涉嫌犯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5. 刑事审判: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明张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分析:1.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假冒伪劣案例(3篇)

法律假冒伪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保健品公司确实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现将案情如下:二、案情经过1. 群众举报2019年3月,XX市某消费者在使用“XX牌保健食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疑似假冒伪劣。

消费者遂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保健品公司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生产、销售记录,发现该公司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日期、批号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2)产品标签上的生产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3)产品包装、标签与批准文号不符;(4)产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

3. 依法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保健品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及销售场所,并扣押了涉嫌假冒伪劣的“XX牌保健食品”及生产设备。

经鉴定,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4. 公开审理2019年6月,XX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保健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辩称其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为合法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行为。

然而,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合法,最终判决被告方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保健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市场秩序。

假冒伪劣产品案例

假冒伪劣产品案例

假冒伪劣产品案例案例名称: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安全玩具事件事件背景:2010年,中国市场上爆发了一个严重的假冒伪劣产品事件,涉及到一家玩具生产企业“安全玩具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玩具,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事件引起了国内舆论的高度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事件细节:2010年1月,一位广东某县李先生购买了一款由安全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智能玩具,指导书上明确标明该产品通过了国家质量安全检测部门认证。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李先生的孩子突然出现了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接触过敏,与使用了该款玩具有关。

李先生怀疑该儿童玩具存在质量问题,并决定将此事告上法庭。

2010年3月,李先生提起了一起民事诉讼,要求安全玩具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赔偿费用共计50万元人民币,因为李先生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销售了不安全的儿童玩具。

法院受理后,安全玩具有限公司派驻律师团队进行辩护,并拒绝了相关赔偿要求。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证明孩子的过敏症状与使用该公司生产的玩具有关。

同时,安全玩具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所谓的产品检测报告,声称该款玩具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无质量缺陷。

李先生的律师针对该报告提出了异议,并请示法庭要求对该报告进行鉴定。

2010年7月,经过法庭调查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了李先生的观点,即安全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智能玩具存在质量问题,未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此外,鉴定结果还指出,该款玩具所使用的某种塑料材料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儿童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这一鉴定结果使安全玩具有限公司陷入被动的局面。

最终,法院判决安全玩具有限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赔偿费共计40万元人民币,同时责令公司下架该款玩具,并承担由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处罚的行政责任。

这一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更多的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关注。

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例

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例

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例:涉及优美食品公司案例概述:优美食品公司于2008年,在广州市注册成立,专注生产和销售食品产品。

该公司以“健康、高品质”为宗旨,声称其产品经过严格质检并拥有国家认证。

具体案例:事件一:生产销售假冒奶粉(2008年)在2008年,一位名叫张某的顾客购买了一罐优美食品公司生产的婴儿奶粉,并给其子喝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孩子身体出现不适。

张某因此怀疑该奶粉质量有问题,将其送至食品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奶粉含有过量的细菌和重金属,对婴儿健康产生了潜在危害。

张某将此案例报告给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事件二:假借国家认证销售假冒产品(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发布了一份文件,推荐商家使用产品认证标识来提高产品的信誉度。

优美食品公司却将该认证标识使用于其产品包装上,刻意制造虚假认证的印象。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媒体对此进行了曝光,并引导消费者提高警惕。

事件三:销售过期产品(2010年)优美食品公司涉嫌销售过期产品的消息在2010年被曝光。

一位消费者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面粉,并在使用后发现过期日期已过。

此外,多名顾客投诉称购买了过期的食品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展开了调查,确认了优美食品公司存在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

律师点评:此案件涉及的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整个食品行业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优美食品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和安全权。

针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起法律诉讼:1.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优美食品公司获得损害赔偿,索赔金额应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消费者因此事件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可指控优美食品公司损害了其权益,要求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伪劣产品,公开道歉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销售伪劣产品判刑案例

销售伪劣产品判刑案例

销售伪劣产品判刑案例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我国,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严惩。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销售伪劣产品判刑案例,以此来了解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案例一,某公司销售假冒药品案。

某公司为了牟取暴利,生产并销售了一批假冒的治疗感冒的药品。

这些药品在包装上做了精细的仿制,很难分辨真伪。

然而,这些药品的成分却是不明的劣质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该公司负责人因销售假冒药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二,某商家销售假冒名牌服装案。

某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购买了一批假冒的知名品牌服装,并在实体店和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

这些假冒的服装外观上与真品无异,但质量却远远不及正品。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过调查,该商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以违法所得的数额三倍的罚款。

案例三,某个体户销售假冒食品案。

某个体户为了谋取不义之财,购买了一批劣质食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这些食品包装精美,价格低廉,吸引了众多消费者。

然而,这些食品的质量却无法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该个体户因销售假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以上案例表明,法律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零容忍的。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一旦违法售卖假冒伪劣产品,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信誉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灭火器一体履职行业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

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

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额33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参与销售,销售金额为311万余元。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租赁厂房,组织工人通过灌装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万余元。

经检验,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陈某某提出上诉。

同年12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侦查阶段。

2021年6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制售伪劣灭火器案件多发,遂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类案研判分析。

公安机关经初查发现购买伪劣灭火器的王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遂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具体工作建议:一是对涉灭火器案件进行系统排查,实现该案与其他关联案件证据互认互用,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对涉案物流单据、生产人员证言等证据进行取证。

三是针对未能现场查获王某等所生产灭火器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通过梳理买家信息,调取、扣押尚未打开快递包装的灭火器并进行检验,以确保涉案灭火器检验结果的客观有效性。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典型案例
1. 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
三鹿奶粉事件是2008年中国发生的一起严重的食品质量事件,涉及到三鹿集团制造的奶粉中添加了有害物质,导致大量婴儿中毒甚至死亡。

此次事件引发了公众强烈的不满和抗议,也促使了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加强。

2. 无锡润莎食品危机(2015年)
2015年,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润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冻涉嫌使用劣质原料制造,导致大量儿童中毒,一名儿童因此去世。

润莎食品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罚,该事件引发了公众严重的关注和抗议。

3. 糖果事件(2019年)
2019年,《财经》杂志报道青岛一家糖果厂家使用了违禁药品,以降低成本,导致大量儿童中毒。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调查,该公司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和支付了赔偿金。

4. 疫苗事件(2018年)
2018年,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存在质量问
题,导致受种者的健康受到威胁,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和抗议。

该公司因存在制造和销售假、劣、伪劣药品违法行为被罚款9.6亿元。

假酒案判刑案例

假酒案判刑案例

假酒案判刑案例
以下是几个假酒案判刑案例:
1.2018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判决一名男子因违法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刑5年。

这名男子开设了一个位于本地的酒类加工车间,生产、销售假冒名酒。

其所生产出的假冒酒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经常混淆消费者的视听,侵害了
品牌商的利益。

2.2019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判决一位涉嫌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产品的男子被判刑4年,罚款60万元。

该男子在家中设置生产酒类假冒伪劣产品的加工工具,生产、销售假
冒名酒达5000多瓶。

警方接手调查发现,该男子销售的假冒酒全部都是
通过社交媒体推销,由消费者上门取货。

3.2020年,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对一名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
劣酒类产品的男子进行审判,被判刑5年半,罚款30万元。

该男子在苏州市工业园区租用了一处厂房,进行私自生产高仿白酒、
白酒酒标及相关包材。

据法院调查,该男子在短短时间内生产了上千瓶假
冒酒,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这些案例证明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只有严惩这些违法者,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
常运转。

生产销售伪劣消毒产品罪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消毒产品罪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消毒产品罪案例
2020年1月底2月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对84消毒液的需求激增。

被告人王某忍想到可以购入成品84消毒液,用自来水进行勾兑后,分装成小瓶对外出售获利。

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王某忍分三次从大连某公司大量购入84消毒液,由被告人王某超用货车拉回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风村冯家屯的厂房,由王某忍和被告人李某玉共同勾兑、分装,之后由王某忍和王某超销往大连开发区20号小区以及大连市金州区北乐大市场的多个商铺,销售金额共计51600元,绝大部分勾兑后的消毒液都被不知情的消费者抢购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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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5年11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630元)出售。

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

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120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后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350公斤,并以平均约7公斤二氧化硒与约18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17桶(每桶25公斤),共计425公斤。

2005年11月21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

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8.2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3.6万元,袁某分得2.6万元。

问题: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二三鹿单位犯罪:2007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

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为查明原因,三鹿集团于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

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于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

8月1日,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同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当日17时许,王玉良立即将上述检测结果向田文华汇报。

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

被告人王玉良就婴幼儿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及三聚氰胺系化工原料、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奶粉中添加的情况作了说明。

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

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8月13日,田文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

会议决定,一是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上的暂时封存,由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二是调集每千克含三聚氰胺20毫克左右的产品换回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

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

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经检测和审计,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万元。

8月3日杭志奇经田文华同意,根据8月1日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议,找到吴聚生,通报了该集团奶粉中含“非乳蛋白态氮”的情况,要求吴聚生加强奶源管理,并指示对于加工三厂拒收的含“非乳蛋白态氮”超标的原奶,转送到其他加工厂以保证奶源。

8月4日在原奶经营部晨会上,吴聚生根据杭志奇的指示,向原奶经营部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各奶户送往加工三厂用于奶粉生产的原奶如被拒收,可以将这些原奶调剂到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再由这两个配送中心向三鹿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配送。

会后,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原奶共七车29.806吨,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

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

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了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

经对其中12个批次液态奶检测,均含有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每千克含199毫克,最低为每千克含24毫克),共269.44062吨,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2007年9月底,被告人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及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麦芽糊精,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玉军累计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775.6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彦章在明知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人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销售给高俊杰(另案处理)、薛建忠(另案处理)、赵怀玉(另案处理)、黄瑞康(另案处理)、裴建柱(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1840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通过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

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彦章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22日,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据介绍,此次一审宣判的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张合社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等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董少英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等四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一审判决。

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4937万多元。

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张玉军和张彦章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院对三鹿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高俊杰等4人做出一审判决,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薛建忠、张彦军、肖玉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牛奶的耿金平、耿金珠做出一审判决。

耿金平被判处死刑,耿金珠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问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的竞合时应该如何定罪?案例三98年12月,林烈群和林少坤连续几次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江西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何华平。

何华平又将这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猪油再批发给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海等人销售。

群众食用此猪油后1002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57人重伤。

案中。

被告人何华平、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和黄俊海虽不知此猪油是工业猪油,但对该批猪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明知的,但为了牟利而进行销售。

思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案例四被告人周某在承包某饭店期间,为谋取私利,先后两次非法购买罂粟壳攻击五千克,用购买来的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年碾成粉末作为火锅底料,欺骗顾客食用。

直至案发,周某以用掉罂粟壳共计一点五千克。

问: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欺骗他人吸毒罪?案例五:2004年3月,李飞跃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

在未经云南西双版纳勐海茶厂、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授权,也没有办理过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西双版纳勐海茶厂的大益牌和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的八角亭牌的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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