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财政与社会补贴来保护失业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安抚失业者的情绪、保护其基本生活的补偿性社会保障项目。
国家对失业者的安全保障,主要依靠失业保险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政策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全力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财政直接负担由财政补助支付的部分,并通过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来填补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口。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保资格。
参保资格是认定失业的依据,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法》,在中国,劳动者因正常就业被解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参加中小学学习期间实习经历、经历低工资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未能从事正常从业等情况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二是参保要求。
参保要求是参与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使得参保者有责任为自己的失业保险账户缴纳参保费用。
《失业保险法》对参保要求有明确规定,即在申请失业保险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本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缴费及缴费期限证明书,以证明申请人在缴费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三是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是指当参保者缴费给失业保险基金时,偿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根据《失业保险法》,参保费用的金额由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一同分担。
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用财政补贴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参保费用的分担。
四是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有规定,即参保者满足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参保者在参保时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期所决定。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还受到了本地政府允许的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是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支出,包括住房、饮食、衣着等基本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需要符合《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报告失业保险金使用情况,并向失业保险机构反映实际收入情况,以保证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是合理的和有效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 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 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情形。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2.基本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最普遍)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
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 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
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覆盖的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
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原则: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 (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
业期限、居住期限)
(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 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
参考。 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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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概念
1.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 资收入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及重新就业创 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语: 暂时失去 劳动力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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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分析
政策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 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失业状况:表4—1 社会性: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 就业问题的影响; 个体性: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呈结构性、普遍性失业并存。表4—2 缺失性: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 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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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失业主要是个人原因 面对早期出现的经济危机,大多数经济学家 认为:市场有力量自发解决劳动力的供求平 衡问题。 凯恩斯认为:为实现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干 预经济,政府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扩张有 效需求,达到扩大社会就业的目标。 国际范围:三阶段 创建阶段(20世纪初——第二次时间大战 前):法国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05 年),但实行的是自愿性的。1911年英国颁 布《国民保险法》开创失业保险制度先河。 发展阶段(第二次大战以后——70年代初): 完善阶段(70年代中期以来):目前, 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 中大多数是强制性的 ,自愿性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或行 业。 基金来源:多数为双方;有些国家规定由雇 主全部承担。 替代率:大多数国家确定失业补助金的替代 2012/10/25 率为失业前一段时期平均收入的40%—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0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普遍性。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办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失业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失业保险业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的登记、调查、统计、基金管理、待遇核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服务。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七)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八)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九)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制度,合理控制基金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基金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待遇核定与支付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因素,合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保险范围公司为员工购买以下保险:1.人身意外保险2.医疗保险3.养老保险4.失业保险5.工伤保险6.生育保险第二章人身意外保险第四条保险责任公司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责任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祸害导致的意外损害、交通事故等。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地方内发生的意外损害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五条报案和索赔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应立刻向人事部门报案,并供应相关证据和医疗文件。
公司将指定专人帮助员工进行保险索赔,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付。
第六条保险金额依据员工工龄和职务不同,保险金额会有所差别,具体金额由公司依据保险公司要求和员工情况进行统筹布置。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七条参保对象公司为全部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包含员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
第八条医疗费用报销员工在就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向公司的医疗保险供应方进行报销。
员工需供应相关的医疗凭证和费用清单,由人事部门帮助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九条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公司医疗保险可报销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依据不同情况而定。
具体比例由公司依据员工的职级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第四章养老保险第十条养老保险缴纳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员工在公司正式工作满一年后,即可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员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公司代为管理,员工可以通过公司供应的系统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情况和余额。
第十二条养老金领取员工在实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向养老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员工的实际缴费情况而定。
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缴纳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失业保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和业务档案管理。
第五条失业人员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二)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四)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和查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第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人员。
第四章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包括:(一)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二)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三)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就业岗位信息。
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障—电子教案
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障—电子教案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1.1 社会保障的定义与功能1.2 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与结构1.3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1.4 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第二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2.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2.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2.3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2.4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2.5 我国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第三章:社会福利与福利保障3.1 社会福利的定义与分类3.2 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3.3 福利保障制度的主要项目3.4 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第四章:社会救助与扶贫政策4.1 社会救助的定义与功能4.2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构成4.3 扶贫政策与措施4.4 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第五章:失业保险制度5.1 失业保险的定义与功能5.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5.3 失业保险的申请与领取流程5.4 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第六章:养老保险制度6.1 养老保险的定义与功能6.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6.3 养老保险的缴纳与领取6.4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第七章:医疗保险制度7.1 医疗保险的定义与功能7.2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7.3 医疗保险的缴纳与报销7.4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第八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8.1 工伤保险的定义与功能8.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8.3 工伤保险的申请与理赔8.4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8.5 生育保险的定义与功能8.6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8.7 生育保险的申请与理赔8.8 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第九章:社会优抚制度9.1 社会优抚的定义与功能9.2 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构成9.3 社会优抚的主要项目与政策9.4 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第十章: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治理10.1 社会保障法的定义与功能10.2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10.3 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与监管10.4 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10.5 社会保障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解析: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政府为解决社会成员在面临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和危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有序,依法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社会共济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申请和享受第六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社保局登记注册为失业人员;2.在缴费期内丧失失业资格,尚未找到工作;3.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第八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2.不得拒绝合法就业机会;3.不得骗取或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1.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就业机会;3.拒绝接受培训培训;4.违反社保局的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失业人员的申请和社保局的审核,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社保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失业保险制度
企业失业保险制度第一条公司失业保险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公司按照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员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三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公司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公司按月代为扣缴。
第四条公司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公司与在职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公司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O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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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
•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 • (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 或自谋职业者。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4、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
• 随着人世后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继 续向纵深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也将加速进行,在此情 况下,不仅国有单位将有上千万的劳动者由隐性失业转化 为显性失业,而且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农业集体经济中还 将有数亿劳动者从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并积极 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 隐性就业,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面上呈分离状态,但实 际上劳动者通过市场调节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 收入。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二)失业原因及对策分析
•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
•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 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 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 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 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 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 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要求:(1)缴纳保 险费期限条件;(2)就业年限条件;(3)居住期限条件;(4)投保年限 与缴纳保险费用叠加的复合条件。如意大利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被保险人须 投保2年,并在最近2年中缴纳保险费52周。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能力的确定可以靠体检,但 就业愿望是个主观的东西,不好确定。一般有以下几个办法:一是失业了必 须及时登记要求重新就业;二是失业期间要与失业保险机构定期联系并汇报 个人情况;三是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四、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 1、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 2、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与风险意识。
• 3、抑制和预防失业的作用。 • 4、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了社会安定。
• 5、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劳动制度的改革。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2、失业率标准
• (1)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 失业水平是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之比。 • 失业程度是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 • (2)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 • 年失业率=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平均失业持续期 /52周 • 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 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100%。2004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二、失业类型(有很多种划分)
• 1、摩擦性失业 • 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 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 2、季节性失业 • 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 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 3、技术性失业 • 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 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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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5、失业除了个人损失外,也给社区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城市有大批 的工厂倒闭,有大批的工人失业,这就意味着土地没人开发、房屋没 人住、商品的消费量也减少了,政府的地方税收也就减少了,由政府 税收提供支柱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警察服务也就降低或是 减少。 • 6、失业同时也激化了家庭矛盾:家庭中一方有工作,另一方失业,有 工作的一方会滋长傲气,看不起失业的一方,造成家庭矛盾;而无工 作的一方也有可能把对企业、对政府的怨恨加向家庭中的第二方或是 第三方、第四方(配偶、孩子、老人或是家庭的其他成员)。 • 7、失业还加大了贫富的差距:一方面有大量的失业人员生活艰苦,一 旦有病生活更是极度的贫困;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则利 用经济萧条的时机,大量购买别墅、豪华轿车、送子女到国外去读书。 社会各阶层的生活反差越大,其社会矛盾也就越大。 • 8、还有一种失业者是自愿失业的。如: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有钱,足够 养全家,另一方就会自愿辞职在家,时间一长就精神空虚,夜生活多、 生活无规律、淫乱、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就多了。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
• 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业表明一部分资源没有充分得到利用:愿意工作 又有工作能力的人没有人尽其用,这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国民收入不 能达到潜在最高的水平。 2、对失业者及其家庭而言,失业就意味着手里可用的钱大大地减少了甚至 没有了,家庭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 3、失业有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经营失败、企业倒闭、经济萧条 等原因被解聘。这样的失业者如果心理素质差,又没有相应的机构为其进行 开导,就有可能走极端,对原企业或社会进行报复。 4、失业给不同年龄段的人带来不同的问题:年轻人长期失业,不仅浪费了 人力资源,同时也降低了他们今后就业的竞争力,久而久之,其人格与社会 格格不入,犯罪和吸毒者将增加;对中老年人其问题就更严重了,企业通常 不愿意聘用年老的员工,因为怕他们多病和比较难适应新的工作;对于中老 年人来说,失业对于他们是更严重的打击。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二、失业保险的类型
• • • • • • •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3、失业补助(救助)制度 4、复式结构 (1)德国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 (2)美国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 (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失业保制度
第一节 失业概述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第三节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情况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第一节 失业概述
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二、失业类型 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 四、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 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 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 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 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 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 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 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四、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 • (一)五大特征
• 1、城镇登记失业率及估算的真实失业率不断攀升,城镇真实失业人 口数创建国以来之最。 • 2、总量矛盾、结构矛盾与素质矛盾并存。 • 3、“需求瓶颈”、“体制瓶颈”与“观念瓶颈”并存。我国劳动者 就业不仅受到“需求瓶颈”的制约,而且也受到“体制瓶颈”和“观 念瓶颈”的制约。我国农民进城打工,除遇到找工作这一根本关卡之 外,还遇到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子女人学、购房限制等“体制 瓶颈约束”。而“观念瓶颈”对于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影响显而易见。 我国城镇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并不是根本找不到工作,而是不 愿意干苦活儿、累活儿、“伺候人”和收入低的活儿。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二、失业保险对象的资格确定
• • 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16岁时最低劳动年龄)未成年人和到 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被排除在外。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即必须是非本人原因而引起的失业。前面 讲到的几种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情况;自愿失业一般有自动离职的、过失免 职的、拒绝工作的等。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5、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 • 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率高低与失业率高低存在 着替代关系,即高增长往往与低失业相伴,低增长常常与 高失业为邻。例如,美国1993年经济增长率降为2.2%, 失业率则升至6.9%;1999年经济增长率升为4.2%,失业 率则降至4.2%。而我国,尽管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保持了年均9.44%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城镇登记失业率则 从1985年的1.8%跃升到2002年的4%,城镇的真实失业率 目前已高达9%左右,出现了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局面。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4、结构性失业 • 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 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 5、周期性失业
• 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或曰景气循环所形成的失业。 • 此外,依据失业者的意愿不同可划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依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依据失业程度 不同划分为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依据失业期限不同划分为长期失 业和短期失业;等等。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 三、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 (一)保障对象 • 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是因年老、疾病、工伤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 能力的人,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社会经济原因暂时不能参加 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人。 • (二)保障待遇 • 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如同养老或工伤保险那样长期给付,而且,在待遇 资格上要进行甄别。 • (三)保障项目 • 失业风险虽然限制了人的劳动能力的发挥,但没有损伤人的机体而导 致其劳动能力丧失,因此,失业保险不包括具有赔偿性质的待遇项目。 • (四)权利与义务 • 失业保险金来源于失业者在业时的积累,是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 一部分,体现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的统一;而失业救助属 于社会救助的分支,其资金则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是一种单 方面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