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备考: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2)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及试题解析二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及试题解析二多思多练,这里是由【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报道的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及试题解析二,希望大家安心备考,考出好成绩!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1: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1998年试卷一第74题)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答案:AC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要点
么是法理学: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
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
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
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
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
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
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
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
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
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
这是因为: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
原理、理论和逻辑推理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理
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是指国家或特定权力机关制定、公布并
实施的规范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确定性、正当
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
同时,法律也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
法两大类。
三、法律文书的要素: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意思的书面
文件。
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标题、引言、正文、结尾、附件
等要素。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价值解释等。
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解
释方法。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人格: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法律人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
体地位。
六、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自发出之日起具有的约
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对特定行为、事实所产生的后果。
七、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判断和裁决。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
要在公务员考试中掌握好法理学的重要基础知识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答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
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
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一节法理学的概念一、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
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
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
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
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
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
第二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关于常识考试中法理学部分的学习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关于常识考试中法理学部分的学习法律考试一直是公务员常识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但是近几年的真题则表现出来了一种趋势,就是关于法律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等的一系列转变。
从2008年几乎所有考试都是法律题目,直到现在稳定的两到三道的题目数量,其实改变的更多的是考察的侧重点。
对于法律考试,由于考察的是常识性的内容,所以也建议大家不要去过分花时间去扣法条或者做大量的题目,把握与生活最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就是可以的了。
而从近几年的法律考试题目来看,大部分也都属于民法、刑法、行政法或者是宪法的内容之中。
然而去年的考题确实是打破了这样的规律,一道诉讼法的题目和一道法理学的题目实在是令我们始料未及。
正是基于去年题目的这种改变,今年我们在复习的策略上也要注重调整。
对于法理学的一些知识也需要大家能够有个把握。
《人民日报》评论指出: “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
”下列可以代替该评论的名言是( ) 。
A. 哪里没有法律, 哪里就没有自由B.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C. 法律是自由的保姆D. 自由只服从法律这就是2014年的一道法理学的题目,或者也可以看做是法哲学的题目。
这里去硬性的把题目分类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如何去据此来预测和揣测出题人的意图。
实际上单纯拿法理学这科来说,属于法律上数一数二的难学科,而且与其他具体法律都是不同的。
但是,从这道题目可以看出,一旦读懂了这句话那么选出正确的D项也是没有太大难度的。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考试的变化,并不是变得偏了,而只是方式上更加灵活。
本题把法律价值的自由的考点巧妙地与《人民日报》的文章相结合,其实也体现我们考察综合性的加强。
管中窥豹,我们整个常识考试也是正在趋近于综合性难以预测性的特点。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单就法理学这一学科来说,法律的作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关系特别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都是可以重点给大家预测的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4.强制性(国家)5.程序性(流程)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三、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理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条所规定内容合法)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有几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公考行测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公考行测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整理行测,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英文名Administrative Aptitude Test,简称AAT)的简称,它和智力测验一样,属于心理测验的范畴。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考行测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考行测复习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律说明,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与一样的说明相比,法律说明有三个特点:(1)法律说明的对象是法律规定;(2)法律说明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干。
一方面,具体案件引发法律说明的必要;另一方面,法律说明要与具体案件相结合;(3)法律说明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同一法律条文,常常可以从多种角度去说明,这就存在一个通过价值判定、价值挑选以肯定最公道的说明的进程。
法律说明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其是连接抽象立法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它能解决法律的稳固性与社会改革、发展的矛盾,使法律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能补偿立法的缺憾,通过说明排除立法的疏漏、矛盾等。
总之,其必要性在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那么对于中国的法律说明体制又是什么样的呢,具体以下。
当代中国法律说明体制是在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说明工作的决议》基础上构建的。
其模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说明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说明是立法说明,包括对宪法的说明和对法律的说明两部分。
通常我们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说明是指后一类,即对法律的说明。
(2)最高司法机关的说明。
即司法说明,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进程中对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包括审判说明和检察说明。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说明。
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4)地方政权机关的说明。
这类说明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说明或作出规定。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部分备考指南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判断推理部分备考指南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为考生分析今年的判断推理部分的命题趋势和及其相应备考策略。
考后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第一时间公布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请考生及时关注。
判断推理包括图形推理、逻辑判断、定义判断和类比推理四部分。
分析2012年到2014年的近3年国考判断推理的考点。
其中,图形推理部分整体考点排布均匀。
在2014年,侧重考差了规律类的位置类,空间类考查了空间立体及三视图。
近几年,逻辑判断考点明显侧重考查论证类题目。
近几年,定义和类比考点排布均匀。
可以预测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判断推理的命题趋势:(一)考点考查稳定纵观这几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试卷总题量稳定于135道题目,判断推理在近2年为40道题目。
尽管每一年的重点考察的题型和考点有所变化和侧重,但是整体来看,考查的考点较为稳定,并无明显的所谓的“偏、难、怪”题目。
(二)考点交叉仅从定题型的角度,可以较为机械的判定题目为某具体题型。
可是在题目涉及到的具体考点而言,却可能涉及到其他题型的考点,实为命题的交叉性。
例如,在考察论证类题目中,会涉及到形式推理题型的翻译和推理考点。
(三)灵活性与创新性随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命题研究的日趋成熟,以及对考生的更加深入立体的了解。
命题整体趋势,重在考察考生的实际行政职业能力素质的差异。
在命题中,并不再重视考察考生对于逻辑学知识点的背诵和记忆,而在于对于相应逻辑学的思维方式的使用。
命题人推陈出新,需要考生重视综合素质的提高,夯实基础,以应万变。
(四)难度必须增加判断推理考试内容庞杂,所涉及的逻辑学知识也不断增进拓展。
从真题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行测整体难度逐渐增加。
判断推理的四大部分亦表现明显。
例如,定义判断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等等。
也会出现多定义的形式。
有的定义题目,包括类比推理的题目,需要考生了解一些相应背景知识,而作为公职类的考生本身应该了解到更广泛的社会知识。
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之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二、法学基础理论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一、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1.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版
物质制约性 法律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1
:
三、“国法”及其外延
定义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 “成文法”中的文指条文。 制定的法(成文法)
外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 的规则(判例法)
○1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遵循先 例”。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 (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
正式性 阶级性
官方性、国家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正式文件表现于外。 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律体现(但并不仅仅)体现统治意志。
法理学
杨帆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定义法的概念的要素
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
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道德)
∨
权威性制定
×
社会实效
×
第三条道路 ∨ ∨ ∨
分析法学 × ∨○1 ∨○2
法社会学 × ∨○2 ∨○1
【说明】
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 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五、法的作用
指引 自己的行为
规 范 评价 他人的行为 作 预测 相互行为
用
教育 一般人行为
指引分为: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规范指引分为确定性指引和有选择 (不确定)的指引。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备考: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3)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备考: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3)4、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是指社会组织、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背离宪法原则的行为。
(二)法的责任法的责任一词,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
一种是指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职责。
另一种是指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的后果。
(三)法的制裁法的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的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人员给以行政拘留、罚款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不同,法的责任和法的制裁一般分为两大类:1 司法责任和司法制裁司法责任是指由司法机关加以追究的法的责任。
司法制裁是司法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的责任所实施的处罚。
司法责任和司法制裁主要有:一是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定责任。
刑事制裁是审判机关对违反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
在中国,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单独使用。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
二是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
民事责任就是民法所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包括对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以及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扶助、抚养、赡养义务等。
民事制裁就是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对违反民法应追究民事责任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制裁。
三是经济责任和经济制裁。
经济责任是指违法有关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经济上的责任。
经济制裁,从广义上说是从经济上惩罚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
不论在刑事、民事、行政还是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经济制裁的规定。
这种广义上的经济制裁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赃款、责令赔偿损失以及罚款、扣发工资、取消奖金等。
从狭义上说,经济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经济性的强制措施,如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偿付违约金、罚款、没收财产、停止贷款、停止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停产整顿等。
公考:法律常识法理学常见考点讲解(2)
1.违法⾏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为⼀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 )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 )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3 )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 )⼀般有⾏为⼈的故意或过失;(5 )⾏为⼈具有法定⾏为能⼒或法定责任能⼒。
在这些构成要素中,违反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这⼀要素⽽存在的。
如果不满⾜这⼀要素,违法⾏为就不成其为“违法”⾏为。
这也就是“法未禁⽌不为⾮”的原则。
(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违法⾏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为由具有责任能⼒的主体作出 D.该⾏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答案及解析:A。
A 为应选项。
⾄于B 、C 、D 项,虽然作为违法⾏为的构成要素,但是具有例外情形,如⽆过失责任的存在,限制⾏为能⼒⼈做出的违法⾏为等。
同时,其⾃⾝的界定也离不开法律的确认。
四、法律与道德宗教科技 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调节⼿段,道德与法律具有明显区别。
这主要表现在:从作⽤机制来说,道德是内在的“⾃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主内,法律主外;从操作⽅式来说,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
道德与法律,不可相互替代或混淆。
法治建设属于政治⽂明、政治建设,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明。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构来说,“依法治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以此保证国家社会⽣活秩序和⼈们的合法权益;“以德治国”依靠社会舆论,依靠⼈的价值判断,依靠⼈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社会⽣活中也是⼀种强⼤的约束⼒量。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们思想、⾏为的重要⼿段。
法律⼜需要道德的⽀持。
违法⼀定与道德相连,但违背道德的不⼀定违法。
失德与违法、犯罪之间有⼀⽚断层带,这个断层地带显然要靠道德⾃觉来规范。
公务员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简答题1. 请简述公务员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内容。
公务员法理学是研究公务员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和效力问题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法的目的与原则、公务员法的体制、公务员法的制定与修改等方面。
2. 解释公务员法的目的与原则。
公务员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务员的权益,并提供服务于公众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职业操守原则等。
3. 说明公务员法的体制。
公务员法的体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个层次。
法律是公务员法制的基础,法规是法律的进一步具体化,规章制度则是为了更加细化和具体的实施法规的规定。
4. 阐述公务员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公务员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法机构提出议案、起草法律草案、进行立法审议、通过法律草案、颁布、实施和修订。
二、论述题1. 解析公务员法中的职责与义务。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职责与义务。
公务员的职责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等;公务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公务员形象、提高业务能力、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等。
2. 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保障机制。
公务员的权利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障、行政保障和维权渠道等方面。
通过设立公务员法律制度,为公务员的权利提供法律保护;行政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评价考核和晋升机制等,确保公务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公务员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请复议、申请行政赔偿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务员因工作上的错误被上级批评处罚,但其认为处罚不合理。
请针对该案例分析公务员的维权渠道。
针对该案例,公务员可以通过以下维权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向上级领导进行申诉,提出自己的理由和观点,请求重新审议处罚的合理性;其次,可以向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复核;最后,若仍无法解决争议,公务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公正。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法理学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常识之法理学1从历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考察趋势来分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
虽然现在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综合知识,但是法律部分仍然很重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对法律基础知识中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了整理罗列,考生可进行下一轮的备考复习。
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公务员考试必备法理学知识
公务员考试必备法理学知识公务员考试必备法理学知识一、法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体现了法的最本质属性,阶级性。
具有阶级性的叫做意识形态如法律、道德、宗教、哲学;不具有阶级性的叫做非意识形态如语言学、数学、逻辑学、自然科学。
在我国,统治阶级是人民,所以我国法律的本质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并不是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
(2)决定: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
(3)产生:国家制定、认可。
(4)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人们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此外,法律还体现为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规则;(2)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强制性: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手段并非是唯一手段;(4)普遍性:法律在它所管辖的范围内普遍有效;(5)程序性:法律的立法、执法都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执行。
3.法与道德的比较相同点:都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具有规范性;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
不同点:(1)产生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道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发产生的;(2)调整范围不同:法律调整外在行为,道德既调整外在行为,也调整内在行为;(3)关注点不同:法律在关注权利的同时也关注义务,道德更注重义务(重义务性);(4)强制力: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靠一般强制力即外界舆论起作用。
这也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最为核心的区别。
4.法的作用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即法的创立及表现为何种法律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意义和非正式意义。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涉及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四种类型。
1.宪法(1)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A 提议:全国人大常委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B 通过:全体代表2/3以上(3)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4)监督、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5)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2.法律(1)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物权法等):全国人大(2)非基本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解释和修改。
公务员考试之法理学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规章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
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 政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和法律。
2、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 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特别行政 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发回权,但不 作修改。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 济、政治、法律制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 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例题】下列机构中,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 府规章的是( )
A.某直辖市代表大会 B.某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C.某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宪法
效力等级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
↘
部门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
↙
部门规章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民法通则》-《物权法》 (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于旧法;
【例题】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 的决定,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 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附属的 宪法性文件
公务员 事业编制 公基 法理学
理论攻坚-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强制性。
(5)程序性。
(6)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三)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备考: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2)
2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
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这种法一般是一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许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也在全国范围有效。
中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本身有特别规定外,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
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3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五违法、法的责任与法的制裁
(一)违法
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而侵犯了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
在理解违法的概念时,需要注意这样几点:
一是要注意,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在违法与合法两者中作非此即彼的选择。
实际生活中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人们的许多行为虽然没有法的根据,谈不上合法,但也不算违法,对这些行为,法是不予制裁惩罚的。
另一方面,人们的许多行为虽然不算违法,但不一定等于合法,法对这些行为例如婚外性生活并未明确禁止,并不意味法就支持或保护这种行为。
二是要注意违法和犯罪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凡是犯罪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这是两者的重要联系;但并非凡是违法的行为都是犯罪的行为,这是它们的重要区别。
犯罪是违法的最高阶段,违法是犯罪的必备条件。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也称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种,是指侵犯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依法应受到刑罚惩处的行为。
2、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的规定,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债的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等。
3、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职务过错行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安庆人事考试网安庆事业单位招聘网
安庆中公教育祝您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