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侵权——自由之花结出的苦涩之果
“博客”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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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 叔 行 探 析 与 立 法 思 考 博 ’ 侵
赖 汉穗
摘 要 当今 社会 ,博客, 为一种体 现共 享与分 享精神 的 交流方式在 我 国发展 迅 速 , 方便 个人 自由表达 , 示 自己个性 “ ’ 作 在 展 空间的 同时 , 被 利用成 为侵 权 工具 的事件 不断 出现 。 于 “ 博客 鉴 博客' ’ 侵权 问题 的新 颖性 和该领 域侵 权责任 法律 法规 的不完 善, 本文在 法律 适用 方 面主要对 民事责任 主体 、 责任 归责原 则 、 隐私 和名誉 侵权 的认 定 、 作权 侵权 等法律 适用 问题进 行 了 著 探析 ; 立法思 考方 面主要 对侵 权举 证责任 的 完善 、 在 独立设 置 隐私权 、 高 “ 提 博客” 著作 权侵 权 赔偿 标准 、 不正 当竞争侵权 行 为的规 制等 方 面进行 了探 析 。
中图分类号 : 905 D 2.
“ 客” 博 来源及 社会 问题
一
、
( )博寥 ’ 念 的形成 一 “ 概
“ 博客 ” 是从英 文“ lg 音译 而来 , 得 是网络 日记本 。“ Bo ” 指 博 开“ 追债博 客” 向罗某索 债 , 公布 了他们 热 恋时的情 书等 。 追 , 并 “ 客” 表现 形式 为一个 网页 , 常 由简 短且经 常更 新的帖 子构成 , 通 这 债博 客” 迅速 成 为 网络热 门话题 , ” 而罗 某因 隐私被曝 光, 受到 了 些帖 子按照 年份和 日期 倒序 排列 。 大到 对时 事新 闻的个 人见解 , 4 N 对 日常 琐事 的记录 等 , , 都可 以成 为“ 客” 博 的内容 。 博客 ” “ 所 来 自网络 和现 实生活 的双重压 力 。 无锡 洗涤 协会“ 内奸 ” 事件 : 0 8年 , 20 无锡市 民潘某经 营 的洗
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随着博客的发展, 博客主不会满足于 自己的博客 内容皆出 自自己 的叙述 , 他可能对流传于网络上、 社会新闻媒体上的某些文章、 文集感
于足就把相应的 内容粘贴到原本应该是 自己写作 的框架 内。 形 年 国家便颁布 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由于当时网络 尚不盛 , 兴趣,
行, 对相关的事物也没有明确的概念, 以在这部法律中, 所 我们看不到 对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然而, 近些年来飞速 发展的 网络使 成转贴的形式, 发布在 自己的博客 页面中 。
识产 权 法 典 》 。这 部 法 典 由当 时 2 3个 与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单 行 立 法 汇
1 个 人创 作 .
这是网络博客 巾的最基本 形式 。排除掉后期博客发展中加入的 图片、 音乐等链接因素 , 博客中的主体应该就是其文字中所 体现 的信 息。这种信息的提供者博客主是用相对公开化的形式在表达 自己的 个人情感 ,同时也是一种宣泄的过程 。所有的文字皆出 自博客主之 手, 按照传统著作权法的观点, 作品完成即拥有了相应的著作权, 博客 主可以对文章进行任意地修改、 换等等工作 撤 虽然大多博客主都足
中图分 类号 : 9 34 D 2.
一
、
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现状
( ) 一 国外 的 立 法 现 状
19 9 6年 l 2月, 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在瑞士召开了“ 关于著作杖及
邻 接 权 问题 的 外 交 会 议 ” 通 过 了 两 个被 新 闻 界 称 为 “ , 互联 网条 约 ” 的 《 界 知 识 产 权组 织 版 权条 约》w T ) 《 界知 识产权 组 纵 表演 和 录 世 ( C和 世
日本则于 19 9 7年 6月通过 了著作权法修正案, 修正案中也扩大
著作权法中的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博客和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博客和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显。
著作权法是保护原创作品的法律法规,那么,在著作权法中,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如何受到保护呢?本文将从著作权权利主体、保护范围、侵权行为以及法律保护措施等方面分析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权利主体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著作的作者或者合法权利人。
对于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确认其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即是否构成著作。
著作权法对著作的概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界定,凡是以独创性表现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论其内容形式、表现形式以及表达形式如何,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中,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表达的原创内容均可以构成著作,由此可以推断,博主、微博用户、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等可以作为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权利主体。
二、保护范围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给他人行使。
例如,博客文章中的文字部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他博主未经许可无法直接复制博客文章中的文字内容并在自己的博客中发布。
同样,社交媒体上用户发布的照片、视频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无权将这些照片、视频进行传播、复制、展示等行为。
三、侵权行为在博客与社交媒体上,由于内容的高度开放性和流动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展示、演出等行为。
举例来说,在社交媒体上,有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微博中的文字转发到自己的账号中,这就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类似地,在博客中以未经授权的形式转载他人的文章、照片、视频等也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博客与社交媒体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
博客侵权案例
博客侵权案例分析案例:2009年6月17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在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了文章《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下称“《西》文”)一文,跳水教练于芬多次访问李强的博客,并对《西》文进行评论。
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也未向李强支付报酬,就在自己的博客“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发表《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下称“《如》文”)一文,而此文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
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他对《西》文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庭辩论时,于芬对李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李强不能证明他就是《西》文的作者。
另外,于芬认可《如》文中有引用了《西》文的内容,但引用部分字数只占《如》文全文字数的10%,对《西》文内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查明,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页“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旁边显示了李强本人的照片,在于芬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李强系“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李强对《西》文享有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
原告李强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
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于芬侵犯了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6月12日,法院判决于芬停止在《如》文中继续使用《西》文内容,在搜狐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教授怒告博客网引争议网站是否有监管责任
☆ 国外 案例☆
美 国密歇根州 的德克斯特 高中,一位
1 6岁 的高 中生终于忍受不 了代理校长 的严 为题的那篇 文章里 ,博客主人 “ O 在 KO 7
格 ,他于去年 1 2月在 自己的 X n a博客上 他 的博客 “ ag 长套袜 里 ,对他 的老师陈堂发
声称要除掉他 。比如其博客上有这样的话 :
友 ,不给我们机 会 。我什 么 ×都不管 了,我
” 自从去年在 中 国博客 网上看到有人 写 要 用你给 我们 的怒 气杀 了你 。
了辱骂 自己的博 客文章后 , 这位南京大学新
为 了证 明他 的认 真 ,他还搞 到家里保
闻传 播 学系 的副教授 就一直 试 图讨 个 “ 说 险箱的钥匙 , 出手枪打 开安全栓 , 拿 抱着枪 法 。 拍 了照放 到 了博客上 。 德克斯特这位气 昏头 在没 能找到这个文章 作者的情况下 ,
以及其所撰写 的 < 新闻伦理与法规》教材发
维普资讯
了一些牢骚 , 其中使用 了 “ 琐 ’ 烂人 ’ 猥 ’ 、 ’ 、
☆问题一 ☆
流氓 ’ ’ 等形容词 。 这一切 ,又在两个 月 而
后被 陈堂发看到 了。 在他看来 ,这个 帖子 的侵权特 征非 常
同时也让众 多的博客作者、 博客网站 以及监 也因为写博 客对 自己的老 师、学生和 4位校 管部 门开始 思考 : 谁该为博客网站上 的言论 领导发 出死亡 威胁 ,导致被捕 。
负责 ?
尽管最 初 引起 这场 官司的文章 已经从 “ 长套袜 的博客里消失 了,陈堂发仍然对 此 感到非 常气愤 。 在去年 6月 2 4日发表 的《 烂人烂教材》
形式并未有具体 的法律适用 , 但是 目 的博 前
博客著作权及其保护问题
浅议博客著作权及其保护问题【摘要】如今,博客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沟通方式,并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其在促进信息共享和网络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法律问题。
本文从博客的释义出发,剖析了博客的哪些类型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并且对博客中不同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
最后,本文提出来了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机制,包括保护博客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完善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博客著作权保护机制21世纪,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种与传统作品传播方式不同的崭新的网络作品传播方式——博客。
博客的出现为作品的创作、传播提供了更有力的工具,同时也能更好地体现作者的个性,这也正是互联网上的一般媒体如bbs、msn等所无法比拟的,这些技术上的优点使其迅速成为网络新宠。
然而,风靡的博客如今却俨然成为民事侵权的“重灾区”。
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都面临着被侵害的威胁。
从2006年国内首例博客著作权案至今,有关博客著作权的法律纠纷不断。
是否所有的博客都受著作权的保护,实践中哪些行为构成了对受保护的博客著作权的侵犯,保护博客著作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有哪些,都是当今学术界争议颇多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着重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博客释义及分类所谓博客,来源于英文单词“weblog”,中文翻译为“网络日志”。
博客是网络中一种十分简单的个人信息发布方式,也是继e-mail、bbs、im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
一个博客其实就是一个网页,由简短且不断更新的帖子组成,可以是文字、影音、图片、链接或者多种形式的结合。
其中,不同的博客站点通过链接建立联系,进行沟通与交流。
博客最初是指程序员在网上张贴的技术心得和个人休闲内容,而后迅速扩张至所有网络用户,内容也从个人工作、生活、思想发展至全球信息的呈现和传递,博客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文化现象。
目前,学术界对于博客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有学者将博客界定为由用户更新的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帖子组成的网页。
网络博客文章版权协议
网络博客文章版权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博客作者(以下简称“作者”)和博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一、版权归属1.1 作者在平台上发布的所有博客文章的版权归属作者所有。
1.2 作者同意将博客文章的非独占性、不可转让的授权授予平台,使得平台有权在其网站上发布、分发和推广该博客文章。
1.3 作者同意让其他用户在平台上阅读和评论博客文章,但其他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下载、修改或再次发布该博客文章。
二、权利与义务2.1 平台有义务保护作者的版权,未经作者同意,平台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或更改作者的博客文章。
2.2 作者有义务保证所发布的博客文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或其他权益。
如有违反,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作者同意平台根据需要对博客文章进行合理的编辑和排版,以提升用户的阅读体验和博客文章的品质。
2.4 作者同意平台有权对博客文章进行推广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首页推荐、分享至其他社交媒体平台等方式。
三、法律责任3.1 若作者所发布的博客文章存在侵权行为,作者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3.2 平台对第三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博客文章复制、下载、修改或再次发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等责任由第三方自行承担。
3.3 平台在合理情况下,对于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博客文章,有权删除或屏蔽,并向权利人报告。
四、解除协议4.1 作者可随时通过平台的注销功能解除与平台的协议。
4.2 平台在作者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与作者的协议,并有权删除作者的博客文章。
五、协议的适用与修改5.1 本协议适用于作者在平台发表的所有博客文章。
5.2 平台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修订,修改后的协议一经公布即有效。
作者在继续使用平台服务时,视为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六、其他条款6.1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6.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博客侵权;法律问题;完善建议一、博客侵权的发展现状及其界定(一)博客侵权的现状特征博客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但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来说,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举证困难等特点。
可见,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滞后性的弱点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博客侵权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把博客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分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过错这3个要件。
跟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的3要素说相对应,即:博客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就是指博主在博客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博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博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二、我国博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博客侵害名誉权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博客名誉侵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博客侵权方式,典型的案例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陈堂发副教授诉中国博客网案。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博客发表侮辱、诽谤言论者,自然属于侵权。
对于转发侵权信息的人,从法理上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待这个问题须慎重。
第一,转载信息的人大多是匿名或使用假名,一般很难确定其身分,追究起来极其困难;第二,一些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因该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考虑主体有无过错。
博客名誉侵权问题探讨
般包括名誉损害 、 财产损失 、 精神损害 ; 但 由于 网络信息传播 的
迅穗 l 生, 博客名誉侵权 的损害范围更广泛 、 损害后果更严重 。 ( 3 ) 违法行 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有 因果联 系 : 我国法律在传 统名誉侵权 因果关 系的认定上通常采 用直接因果关系说 ; 然而 有时 我们会无法在博 客名誉侵权 的问 人们 自由发表 言论 的新平 台, 却也正面临着名誉权侵权和 言论 由于网络环境 的复杂性 , 题上找出直接 的因果 关系 , 而 是存在可能性因果关 系 , 此时应 自由 的冲 突。 当采相 当因果关系说 才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 【 关键词】 博客名誉侵权 ; 构成要件 ; 言论 自由 ( 4 ) 行为人主观 上有过错 : 与传统 名誉权相 同 , 只有行为人 在主观上有过错 , 才成立博客名誉侵权 , 包括故意与过失 ; 故意 博客 ( B 1 o , 是用一 款叫 “ B l o g g e r ” 的软件创造 的网络在 线 指明知博客 作品 中有损害他人 名誉的内容 ,却放任作 品的发 日志。 博客在 2 0 0 2 年传人中国; 近 几年以惊人的速度被广大网 使得他 人名 誉受损 ; 过失指应 当预见 自己的言论或行为可 民所接纳 。博客使得网上交流更 为便捷和人性化 , 现 下它俨然 表 , 因疏忽大意而 未预 见 , 或者已经预见 成为了人们表达个人情 感和 思想 的重要渠道 。但是 , 相 关法律 能发生 危害社会 的结果 , 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 博客 内容 与真实情况不符或 言语 过激 、 问题接踵 而至 。 博客名誉权侵权案件 也不断涌现。 2 0 0 5 年。 博 客主人 “ K 0 0 7 ”在 中国博 客网 上写 的一篇名 日 有失偏颇等 。 二、 博客名誉侵权与言论 自由的冲突 《 烂人烂教材》 的博 文里 , 对 南京 大学 副教授陈堂发进行了指名 道姓 的辱骂 , 诸如什么“ 猥琐人” 、 “ 流氓” 等。 陈堂发在要 求中博 言论 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 但随着信息技 术的 网删除该贴被拒后 , 以中博 网侵犯其名誉权为 由向法院提起 了 传统的言论 自由包括 口头形式和书面 形式 , 诉讼 。该 案是 中国博客第一案 , 它揭 开了名誉权侵权 由传统形
博客侵权——自由之花结出的苦涩之果
这两起 “ 客告博 客网… ‘ 客告博 博 博
客 ”的案件 引起了很 多媒体对其 结局的 关 注 ,但 笔者认 为这 两个案件 更值得大
博 客并 不是个人 的私密世界 ,而是
能够被他人阅读的网络空 间。因此 , 博 在 客上记载的 日 记不能认为是传统的 日 , 记 如 果公 开 的 日记具 有侵 权违 法的 内 容 ,
证保全后 ,沈阳起 诉 “ 秦尘 I D背后的张
博 客侵 权 的五 种主 要 类型
很 多人认为博 客是 自己的天地 ,拥 有绝对的 自由 ,在博 客上所 发的 只是记 录 自己思想言论 的 日记 ,别人 不能 来追 究责任 。 在我国的人格权法中 , 的确认 为 日记是私人空间 ,在 日记中记载的思想 ,
果。
上描述别 人的病 情。 另一 类则是 当事人故意 曝光他 人隐 私以吸 引网民对 自己博 客的关 注 ,提高 博 客的 点击率 。前段时 间 ,重庆 电视台
“ 记录重庆 ”栏 目的主持人张彤在 自己的
“ 秦尘 ”的博客在博客网上发表了很多贬 低他 人格 的言辞 ,形 容他 是 “ 一个 熟读 《 葵花宝典 》 、擅 长 自宫 的兽医 ” 受虐 、“ 狂…‘ 没有完整 ^ 格的 人 , —副软骨头 , 欺 软怕硬 ,乱叫唤”等 , 这使他的声誉受到 极大损害 , 活和工作都受到影响。沈阳 生 征求过 5 位律师的意见 , 并对有关证据公
等。
不能 作为确定 法律责任 的依据 ,因 为思 想 不构成违 法行为 。但传统 意义的 日 记 是 自我表露 , 不公开 。 如果将 自己的 日记
公开 , 甚至予以发表 , 就不再属于思想 这 的范畴 ,而进入到行为的领域 。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
浅谈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流沟通方式也随之出现。
近些年来,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沟通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而对博客的转载、评论等现象的出现则引出了博客的保护问题,即博客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文章从博客的概念出发,分析博客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进而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加以论证。
[关键词]博客;博客著作权;侵权;保护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自出现伊始便受到人们的喜爱,之后更是迅速的传播开来。
自博客诞生至今,几年内博客文化已风靡全球,博客人数更是在2007年便突破了两亿人。
博客文化的迅猛发展给网络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博客著作权的一系列问题,网上的博客著作权纠纷更是越来越多。
因此,对博客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博客及博客著作权(一)博客1.博客的概念博客作为一种网络交流方式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
“博客”是英文“Blog”一词的中文音译,“Blog”是“Weblog”(网络日志)的英文缩写,是继BBS、ICQ、MSN等之后出现的新兴的网络交流方式。
就博客的起源和构成来说,其原始含义来源于“航海日志”,后发展为网络日志。
目前,博客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归纳而言,博客是由博客写手创作的一种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通过个人网络空间对个人生活的情感抒写,或对各种社会问题和观点的自由表达,并且通过链接互访等方式进行交流,它是以日记形式发布并时常更新的按时间倒序排列组成的网络日志。
其核心精神是“开放、共享、自由”。
[1]2.博客的特征(1)开放性。
这是博客与日记不同的明显的外部特征,日记是私人的,其内容公众一般难以知晓,而博客则是在网络上供公众浏览、交流的,是公开的。
(2)易操作性。
博客注册简捷,只需向博客服务商提供简单的个人信息即可,网站后台管理也是由博客服务商进行操作。
(3)互动性。
作者可以随时随地登陆发表自己的文章,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并可与其他网友以博客为平台互相交流思想,充分体现了博客互动性强的特征。
两起典型博客著作权案引发的思考
2 0 第 l l 2年 4期
Si c dT c ne e e
m。 tR。 。 h
两起 典 型博 客 著 作 权 案 引发 的思 考
杨 小 兰
( 成都 医学院 ,四川成都 608 ) 10 3
摘要 :从全 国首例博客 著作权案到全 国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著作权案 ,博客著作权受到国人的关注 ,引发 了学 界的探 讨。时至今 日,涉及博客 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在侵权赔偿 、合理使 用、 多媒体作 品的作品性质 等方面亟待 完善 , 国人 的 著 作权 意识 亟待 增 强 ,网络 行 业 自律 亟 待 提 高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博客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 ;典型案件 中图分类号 :D 2 . 1 9 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 7 9 (0 2 4— 22— 4 00— 6 5 2 1 )1 0 0 0
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京市 海淀 区人 民法 院。 一周 后 ,搜 狐 删 除 了侵 权 文 章 ,并 与秦涛 达 成 和 解 。在 搜 狐 没 有 如 约履 行 和 解 协 议后 ,秦涛 以 “ 同 纠纷 ” 为 由将 北 京 搜 狐 互联 合 网服务有 限 公 司诉 至 法 院 ,最 终 法 院 支 持 了 和解 协 议 的约定 。 本 案涉 及焦 点 问题 有 两 个 :一 是 博 客 著作 权 的 有 无及 归 属 ;二 是 侵 犯 博 客 著 作 权 应 当 如 何 赔 偿 。 秦 涛诉搜 狐 侵犯 博 客 著 作 权 案 ,触 动 了敏 感 的 网 络 著作权 问题 ,所 以立 即 引起 了 网 民热 议 以及 学 术 界 的热切 关注 ,并 被称 为 “ 国首 例 博 客 著作 权 案 ” 全 ,
博客作品合理使用法律论文
博客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研究摘要:科技迅速发展,作品的数字化让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极其简单迅捷,传统著作权法对此显然力不从心。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法律热点之一,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则成为网络问题的缩影。
关注博客作品的保护,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建立一种适宜的信息资源利用和著作权保护制度,对保护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满足作品的正常使用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阐述,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力图能提出一些能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与构思,从而在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博客合理使用法律保护1.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及其著作权归属1.1博客作品的内涵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与传统的纸媒作品相比,博客作品以博客网站为载体,以网络为传播渠道。
但这不能掩盖博客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本质。
本文中所称”博客作品”皆指具有作品实质性要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博客为载体出现的网络作品。
1.2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由于博客作品发表载体的特殊性,有人提出,博客作品不应享有与传统纸媒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因为网络的核心概念是共享,作品在网上发表是为了广泛传播。
结合互联网的开放性,对博客作品设置与传统纸质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会导致公众畏惧侵权而减少对作品的使用,违背博客交流与共享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快速传播性并不能否定博客作品的性质,同样也不能表明博客作品必须放弃著作权。
有人将博客比做是一个”开放的私人房间”,现在开放房间里有一盆鲜花,外人可以观赏、批评、赞美,但绝对不能未经主人同意就把那盆鲜花搬进自己的花房。
[1]可见房间的开放性并没有阻碍花的私人属性。
私自的搬花行为就如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行为。
虽然博客作品没有版权有助于博客作品的传播,但这并不表示因为有部分人为了博客作品的快速传播,就能认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成了博奴很痛苦日记
成了博奴很痛苦日记经常上网,经常穿梭于各种网站的各种论坛之间,也偶尔写写博客。
于是,对博客这玩意逐渐有了相当程度的认识。
对某些玩家费尽心思耕耘自己的博客感到有些可笑甚至可悲。
通常,玩博客的人,为了让自己的点击量增多,他在建立了自己的博客之后总忘不了在各论坛上打个广告,比如:XXX的博客,欢迎光临指导,欢迎链接。
这是最初的最原始最朴素的博客广告。
可是,一段时间后,他发现这样的广告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呢,就换着花样继续打广告,这样的广告,多少有些不厚道,多少有些陷阱的味道。
如,在论坛上看到个帖子:XX晚报1月~4月文章发表详细目录。
写手们写了文章投了稿,都迫切地想知道文章是否被采用了。
然而,当你点击这个帖子想进去看究竟的时候,在那里他又卖起了关子:欲知详情请看XXX。
点击之后才知道是XXX的博客,于是大呼上当。
再如,在某论坛上看到一个帖子,美其名曰:XX房事注意事项。
点击链接打开后仍是某个人的博客。
而且他所说的“房事”是买房子的事而不是夫妻间的事。
于是,大呼上当。
再如,在某论坛上看到一个帖子,题目是:发一张我女友的相片,大家给参考一下。
打开帖子后没看到相片,只看到一句话:上传图片不成功,欲看照片,请点击XXX。
点开后,发现又是某人的博客,于是大呼上当。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应该说,这些方法对诱骗别人点击自己的博客确实产生过巨大的作用。
但是,用的次数多了,也有失灵的时候。
博客链接还是很容易区分出来的,方法是在链接中的一长串母单词中总会有“blog”这个单词。
所以,像我现在这样,一看见有“blog”样的链接就像生吞了苍蝇,更别说去打开它看了。
是什么原因让玩博客的人心态失衡,心甘情愿地变成博奴,别出心裁诱人光临自己的博客呢?一个是利。
某些网站为了聚拢人气而打出广告:每月评选一次优秀博客,优秀博文,奖金达万元。
另一个是名。
有些博客玩家以为点击量大了就说明自己有名气了,有名气了还愁其他好事不会找上门来吗?应该承认,通过玩博客获利出名的人有,但是其中的概率是多少?千万分之一?或者更少?很欣赏这样一句话:玩博客,讲究的是一种玩的心态。
博客侵权——自由之花结出的苦涩之果
作者: 曾丽清[1]
作者机构: [1]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系2005级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今传媒
页码: 61-62页
主题词: 博客;文艺评论家;自由;侵权;第六代导演;人身攻击;高晓松;音乐人;陆川
摘要:前不久,“80后”作家韩寒和文艺评论家白烨在博客上的骂战由最初的议事演变到人格侮辱及人身攻击。
之后随着第六代导演陆川、音乐人高晓松、文化评论家解玺璋等人的加入,使这场骂战升级为一场席卷博客的风暴。
大腕们的粗俗言语令许多人所不齿,同时也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自律、博客公约之类话题的关注。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摘要博客是一种满足“五零”条件(零编辑、零技术、零体制、零成本、零形式)的全新的并且力量强大的网络交流工具。
最近几年发展特别迅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
然而随着博客网站的发展, 仅是博客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 就因一起起博客网络版权侵权案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主要讲述了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在分析国内外博客网络版权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博客的定义、特征、作用和目前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概述,使人对博客有个初步的认识;其次详细的分析了博客网络版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再次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对博客网络版权的未来发展与完善进行展望与预测。
【关键词】博客网络版权默示许可创作共享AbstractBlog is a brand-new and powerful network exchange tool, which satisfies five qualifications (No edition, No technology, No system, No cost, No form). The blog has proliferated and develop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and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However,with the development of blog-website, the protection of its network copyright has launched a warm discussion after several cases of the damages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of blog.This paper mainly elaborates the legal problems of blog’s network copyright and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settle these problems.First, it discussess the basic situations of the blog, such as the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functi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legal status and so on in order to enable the person to have an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n the basic of the present research situation home and abroad. Second, it details the legal problems of blog network copyright in legislation, law-enforcement and judicature. Third,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es of these problems it gives the ways to settle the problems. Finally it forecasts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blog’s network copyright in future.【Key Words】Blog;Network Copyright;Acquiescence;Creative Commons目录1 引言 (4)1.1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3 本文框架 (5)1.4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5)2 博客基本概述 (6)2.1博客定义及特征 (6)2.2博客的作用 (7)2.3博客发展概况 (7)3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8)3.1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立法问题 (9)3.2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执法问题 (9)4 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11)4.1 立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1)4.2 执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3)4.3 司法方面的解决方案 (14)5 结语 (15)参考文献 (16)致谢 (17)博客网络版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网络博客以零编辑、零技术、零体制、零成本、零形式等优势,迅速成为一种全新的并且力量强大的网络交流工具,并已经对社会产生了若干新的影响。
博客自由过头了?
博客自由过头了?
苗振华
【期刊名称】《中国新通信》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继手机质量问题及对短信诈骗陷阱引发维权浪潮之后,接二连三的博客诉讼又掀起了维权大浪。
从出现伊始博客就予以人们极大的自由,网友们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充分张扬个性、表现自我,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个又一个纠纷。
从小子美风波到韩白之争,博客纷争的喧嚣声一直不绝于耳;从“中国博客第一案”到首起“博客告博客”案件,维护名誉权成了人们谈及博客的主要话题;而从作为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的秦涛状告搜狐侵权开始,博客著作权问题叉吸引到更多关注的目光。
博客到底怎么了?
【总页数】3页(P68-70)
【作者】苗振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67
【相关文献】
1.博客作文:让文字自由舞蹈 [J], 张祖庆
2.论话语自由在博客发展中的影响 [J], 张涛
3.自由、主观、开放——博客文体特点分析 [J], 陈夏阳
4.博客实名制:自由与秩序的博弈——试用洛克《政府论》中的自由主义观点浅析[J], 吴英燕
5.自媒体博客中自由与控制的博弈 [J], 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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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翻。 二是侵犯他人名誉权 侵犯他人名誉权是当前博客侵权的
“重灾区”,大多的博客纠纷都是由此引 起。博客匿名效应让许多人将博客当作 是自己的心情发泄场,把自己在现实里 看不惯的人和事,在虚拟世界里则淋漓 尽致地发泄与攻击。2005 年 9 月,南京大 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博客网一篇名为
《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 用“烂人”、“流氓”等侮辱性的语言对自 己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陈堂发随后 联系该网站,希望其立即将该帖删除。却 被告知该谩骂文章不能删除,于是陈堂 发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 另一起引起众人关注的辱骂侵权案 则是 3 月 3 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老 博客沈阳起诉小博客秦尘的案件。去年 以来,沈阳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个名为
法律责任。从目前博客已经暴露出的问题 来看,笔者认为国内博客至少存在以下 五种类型的侵权行为,现概述如下:
一是侵犯他人隐私权 从目前已经发生的博客侵犯隐私权 案件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自 律意识不够,在无意中造成对他人的侵 权。最明显的例子是杨恭如曝光周海媚 曾患有红斑狼疮事件。前不久,一位影迷 在杨恭如的博客上留言说自己的妈妈得 了红斑狼疮。杨恭如回复安慰该网友,并 表示她很同情得这种病的人,因为她曾 有同行患过这种病。杨恭如直接在博客 上说当年拍摄《纵横四海》时,饰演她姐 姐的周海媚曾身患红斑狼疮。这一曝光 他人隐私事件立刻引起争议与关注。尽 管杨恭如事后表达了歉意,但是许多网 友仍然认为,无论周海媚是否真的得过 这种病,杨恭如也不应该在公开的网站 上描述别人的病情。 另一类则是当事人故意曝光他人隐 私以吸引网民对自己博客的关注,提高 博客的点击率。前段时间,重庆电视台 “记录重庆”栏目的主持人张彤在自己的 博客中爆出了央视著名女主持人周涛的 两段婚史,她的博客点击率立刻飙升到 7 万多次。虽然事后周涛并没有因此追究 对方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 行为不侵权。而 2006年 1月,相声演员郭 德纲在自己的博客中,泄露相声演员汪 洋的隐私并以言语伤害其家人,则导致 双方对簿公堂。 就是因为博客写作者们的这种无意 或有意对他人信息的涉及,如今很多博 客已经从个人的网络日志发展成了泄露 别人隐私的介质,让人有了“望博生畏” 之感。说不定哪天,当你点开网页的时 候, 自己的那 点私事就 已经高挂 网中、 “网”人皆知了。博客正在变成“定时炸 弹”,随时有可能把自己或他人炸得人仰
然而,由于对博客本质的模糊认识 以及自律性的淡薄,大众在通过博客获 得了网络话语权的同时,引发的矛盾甚 至侵权官司也越来越多。博客侵权,已经 成为危害自由博客生存与发展的苦涩之 果。
博客侵权 的五种主要 类型 很多人认为博客是自己的天地,拥 有绝对的自由,在博客上所发的只是记 录自己思想言论的日记,别人不能来追 究责任。在我国的人格权法中,的确认为 日记是私人空间,在日记中记载的思想, 不能作为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因为思 想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传统意义的日记 是自我表露,不公开。如果将自己的日记 公开,甚至予以发表,这就不再属于思想 的范畴,而进入到行为的领域。 博客并不是个人的私密世界,而是 能够被他人阅读的网络空间。 因此,在博 客上记载的日记不能认为是传统的日记, 如果公开 的日记 具有侵权 违法的 内容, 则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
今传媒 2006. 08 61
研究生学苑
网上的言论,让其他的博客网站引以为 戒——帖子需要筛选。这是我将博客网 一并起诉的原因。”
三是侵犯他人著作权 除了在博客中上传自己原创的文字 外,很多网民喜欢把博客当作是自己的 收藏场所,并将收藏的东西与众人共享。 有时,“家”们把某类“扒”来的东西加 以编辑,形成若干数据库。对此,法律界 的人士认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侵 权。我国《著作权法》早有规定,知识财 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持有人拥有完整 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类似这种 “扒”人家东西的“写家”,首先需要征得 原创者的同意,否则,编得再好的数据库 也是侵权产品。清华大学法学院学者李 旭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博客抄 袭、模仿他人网页,转引他人文章,提供 超文本链接,以及在网页上使用他人商 标都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或商标权。 除了这种博客作者侵犯其他博客著 作权的情形外,另一类博客网站侵犯博 客著作权的状况也日益严重。2006 年3 月 15 日,上海某网络公司的知名女博客秦 涛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未经许 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索赔 10万元。随 后,秦涛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题为 《以行动维权,我起诉了搜狐》的博客文 章,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四是侵犯他人姓名权 不久前,一个名为“杨振宁的博客” 在新浪博客中挂出。虽然这个博客自开 张以来没有上传过一篇文章,却依然引 起了许多网友的关注。据新浪透露,这是 一个自称杨振宁助手的人替杨振宁开设 的。然而某报社记者向杨振宁本人核实 此事时,杨振宁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委托 任何人开设博客,以后也不会开设博客。 一场骗局才由此揭开。 事实上,冒充他人特别是名人开设 博客,已经成为博客发展中出现的新问 题。假冒他人开博客算不算违法?责任 人将受到什么处罚?中国人民大学行政 法教授杨建顺认为:“假冒他人开博客属 于一种欺诈行为。假冒者侵犯了别人的 姓名权、名誉权等。被侵犯者完全可以上 告法院。” 除了博客域名虚假以外,博客内容 虚假的情况更是不少,比如“18 岁少年作 家因情自杀,生前高考作文获得满分”、 “深圳公交 K113 次全车遭劫”等。最严重
研究生学苑
博客侵权——自由之花结出的苦涩之果
曾丽 清
前不久,“80 后”作家韩寒和文艺评 论家白烨在博客上的骂战由最初的议事 演变到人格侮辱及人身攻击。之后随着 第六代导演陆川、音乐人高晓松、文化评 论家解玺璋等人的加入,使这场骂战升 级为一场席卷博客的风暴。大腕们的粗 俗言语令许多人所不齿,同时也再一次 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自律、博客公约之类 话题的关注。
“秦尘”的博客在博客网上发表了很Βιβλιοθήκη 贬 低他人格的言辞,形容他是“一个熟读
《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受虐 狂”“没有完整人格的人,一副软骨头,欺 软怕硬,乱叫唤”等,这使他的声誉受到 极大损害,生活和工作都受到影响。沈阳 征求过 5 位律师的意见,并对有关证据公 证保全后,沈阳起诉“秦尘 I D背后的张 明”及博客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消除侵权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 1 万元 等。 这两起“博客告博客网”“博客告博 客”的案件引起了很多媒体对其结局的 关注,但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件更值得大 家思索的是:博客网站该如何规范和管 理?谁该为博客网站上的言论负责?当 前的社会道德准则是否依然适用于网络 虚拟社会?正如博客告博客案的当事人 沈阳陈述自己诉诸法律的目的时所表达 的那样:“我其实就是想让大家关注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