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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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08-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文件08-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试用稿)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为规范控制性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济南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一览表
62
63
C11
Rx2
C9
64
注: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6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金融邮电设施
16
银行分理处
0.08~0.1
0.04~0.05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7
储蓄所
0.01~0.015

1~1.5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8
邮电支局
0.1~0.25
0.06~0.15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19
邮电所
0.01~0.015

1~1.5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商业设施
14
居住区商业设施


3~5

建筑面积250~450㎡/千人,用地面积300~500㎡/千人。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包含综合市场、超市、百货店等内容。
15
居住小区商业设施


1~1.5

建筑面积350~450㎡/千人,用地面积100~500㎡/千人。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集中布局或设置于设置于小区入口或小区中心的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按1~1.5万人设置一个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11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0.04~0.06
0.04~0.06
1~1.5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04㎡,居住人口不足1万人应设1处。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体育设施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3 教育设施规划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6 集贸设施规划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集贸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2、应设置在小区内部,不得沿城市道路布置;
3、建筑面积大于600 m2、且设计为集中开口的商业综合体形式,可以有条件地沿城市道路布置。
半公益性服务设施
05
社区卫生服务站
25

100-200
150--300
1、一般人设一处。
2、面积低于100 m2的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
3、应设置独立出入口。
06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13
★垃圾收集站


80

1、人口规模超过12000人须考虑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
14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超过70m
15
公 厕


30-60
60-100
1、3000-5000人须设置一处,超过10000人须设置两处;
2、宜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6000-8000

1、人口大于20000人的小区应考虑设置;
2、一般规模为150-200床,每床建筑面积不低于40 m2。
教育
设施
09
★小学
300
600
24班7000
15000
1、小学服务人口为人,初中服务人口为40000-50000左右;
2、设置位置与规模一般依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结合居住人口分布状况,在分区规划时确定。
扬州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一览表
类别
编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m2/千人)
一般规模(m2)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修改2)

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威海市规划局2012年11月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为基础,结合2011年修编的《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威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南》(讨论版)。

1、威海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配置,部分设施达到组团组。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

3、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

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

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年版)的规定执行。

安排幼儿园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家庭户规模调整:人口户均规模由原3.0人/户下调至2.6—2.8人/户,建议统取2.8人/户。

(依据《威海市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1))PS:1.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室外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

新乡市公建配套一览表

新乡市公建配套一览表

新乡市居住区公建配套一览表1、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

对未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2、社区服务中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新政【2005】43号):继续执行开发商预留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政策,不再收取社区建设配套费。

任何住宅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人和儿童活动必要的场地,场所和设施。

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组团在300户以下的,按住宅总面积的0.5%配建社区服务用房。

开发单位在住宅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性服务设施统一设计,规划部门将其列入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商品住宅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未按本规定同时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验收。

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好后,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3、养老服务设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政【2014】8号):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

市、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明确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社会公布。

对社区服务类设施,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

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配套设施标准一览表2019

配套设施标准一览表2019
6
民生建设
1.体育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
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800-1310平方米,半径300米。半场篮球、门球、乒乓球等。
综合健身场地:用地150-750平方米,半径300米。
2.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社区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经济发达的地区,使城市社区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及其他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规模在1500户以下的社区和县(镇)所辖的社区,公共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
文化活动站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250-1200平方米,半径500米。
3
卫生服务中心、站
1.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120-270平方米,半径300米。设在首层,有专用出口。
卫医发〔2006〕240号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规委会要求。
7
幼儿园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建筑面积3150-4550平方米,用地面积5240-7580平方米,半径300米,不大于12班。
8
公厕与环卫站
1.公厕建筑面积≥60平
2.环卫站建筑面积≥10平
(居住区标准5分钟生活圈):公厕建筑面积30-80平方米,用地面积60-120平方米,结合配套设施及健身场地设置。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展厅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

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并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市政府令183号)进行控制。

无锡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修正201182993828922

无锡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修正201182993828922

420-450
1200- 1560
660- 1020 1680- 2490
300
3000
30 生/千人;用地面积 14-15 m2/座;每班 30 座,宜 12 1.0∼1.5 √
班以上,按 3 的倍数班配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60 生/千人;用地面积 20-26m2/座,每班 45 座,宜 24
分类 街道社区 基层社区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表 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人口规模
行政管理
规划管理
5—10 万左右
街道
规划编制单元
1—1.5 万
居委
街坊
服务半径(米) 1000 500
类 代码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建筑 用地面 面积 积 (m2) (m2)
一般规模
每处公园≥20000 m2,服务半径宜 1000 米。老城区每处
最小规模可降低至 5000 m2,服务半径宜 500 平米
5.0∼10.0
综 Rcz 基层社区服务中心

居民委员会 1000 m2;文化活动站 400-600 m2;社区卫生 2000- 7000-
服务站 300 m2;居家养老服务站 300-600 m2;健身点与 1.0∼1.5 √ 2500 10000
-48 班。安置房为主的地区,55 生/千人。有条件考虑 1.8∼3.6
小班化教育的地区,35 座/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30 生/千人;用地面积 22-34m2/座,每班 50 座,宜 30-48
班。安置房为主的地区,25 生/千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8.0 1500 米。

各类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各类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 效率。 1、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 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2、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 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3、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 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 规定。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 地4.8%-6.0%,人均 地2.9%-3.6%,人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 占中心城区规划用 地0.3%-0.5%,人均 地0.3%-0.4%,人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人均7-15平方米
中小学用地
设施分级
设施名称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及唐家湾实例)
设施标准 相关指标
建设形式
(涉及该设施的规范性指标。如体育馆、影剧院 的座位数、医院的床位数、办公的人均用地指标
等。做到设施的量化)
(由哪些主体功能及附属功能设施构 成,如体育场包括一场三馆等)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 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特大型剧场1600座以上,大型为1201-1600座,中 型为801-1200座,小型为300-800座
汽车客运站规模分为4级,一级20-
2城4个市发公车共位停,车二场级应1分3-为19外个来发机车动车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
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 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
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 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
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

广州城市规划公建配套设施标准符号

广州城市规划公建配套设施标准符号

0405 托儿所 居委级
商业服 务设施
肉菜市场 (生鲜 超市)
0801
街道级/居 委级
肉菜市场 生鲜超市
M N
0803 农贸市场 街道级
2)
设施类 别 邮政设 施
市政公用设施符号
表 2 市政公用设施符号一览表
符号 项目名称 设施代码 设施级别 其他名称 字库符号 键盘对 应码
邮政支局
1001
街道级
4
/ ` .
轨道交通站 点
1113 区域统筹
1114 轻轨地面站 区域统筹
区域统筹
排涝泵站
1805
区域统筹
3)
设施类 别
交通设施符号
表 3 交通设施符号一览表
符号 项目名称 设施代码 设施级别 其他名称 字库符号 键盘对 应码
社会停车场/ 库
1101 区域统筹
社会停车场 社会停车库
I 3 % P ( X ) *
I 3 % P ( X ) *
1103 公交首末站 区域统筹
出租车停靠 站点
0604 街道级
0605 文化站 街道级
0606 文化室 居委级
0701 体育中心 区域统筹
0702 游泳场 区域统筹
0703 居民运动场/馆 区域统筹
d g _ K
群众性体育运 动场地
0704 街道级
0705 居民健身场所 居委级
社区服 务与行 政管理 设施 街道办事处
0201 街道级
0202 派出所 街道级
L G m U
物业管理
L G m U l ^ r W & M N
0203 综合管理用房 街道级
0204 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级

附表A陕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一览表

附表A陕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一览表

商业 金融
其他商 业服务
各类商店、餐饮、理发、洗衣、维修及 其他各类服务设施
银行 银行分理处
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 (㎡) (㎡)
设置要求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
-
30
-
(2)应含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
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
-
按专业规划需求设置。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2)设置规模和位置宜按住区规划自行选择。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宜结合街道办事处设置。
20
20
(2)设置家政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老年大学、中
介、咨询服务、为老助残服务等。
社区 服务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 诊疗护理,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管理等
330~420
在交通匝道开设出入口。 (3)千人 21 座,生均建筑面积≥11 ㎡,生均占地面积≥
22 ㎡ 。
(4)场地与建筑应符合相关规定。
(5)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h。
完全 中学
12-18 周岁青少年学习
(1)服务半径宜为 1500m。
(2)学校出入口宜设于可达性强、对居民日常生活干扰小
进行家政服务或提供信息
居民活 动室
居民议事、日常交流活动
轨道交 通车站
市政 公用 及其

公交 车站
公共自 行车服 务点
公共自行车或共享单车的停放
居民非 机动车 停车场 (库)
主要用于居民个人非机动车辆停放

曲靖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

曲靖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

曲靖市中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规划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与策略 (1)第三章公共教育设施规划 (2)第四章公共文化设施规划 (4)第五章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5)第六章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6)第七章社会福利设施规划 (8)第八章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规划 (9)第九章近期建设规划 (9)第十章规划保障措施 (9)第十一章附则 (10)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促进曲靖市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可持续性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加强政府对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宏观管理,科学规划曲靖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4.《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5.《云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与审查要点》(2017年)6.《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5年)》8.《云南省“十三五”规划》9.《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10.《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11.《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纲要12.《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人口用地规模的意见》(云建规〔2014﹞424号)1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展“四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51号)15.《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公示稿)》16.《麒沾马一体化总体规划(2016-2030年)》17.《曲靖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1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第三条规划原则1.以人为本,创新机制2.政府主导,多元开放3.需求导向,合理布局4.因地制宜,统筹协调5.公平可及,提升效率第四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的规划基期为2017年,规划期限为2017-2035年。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集贸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目次1 总则 (1)1.1 关于本导则 (1)1.2 关于村庄规划 (1)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2)2.1 主要任务 (2)2.2 现状调查要求 (3)2.3 规划内容 (4)2.4 成果要求 (5)3 村庄规划 (6)3.1 主要任务 (6)3.2 现状调查要求 (6)3.3 用地分类 (7)3.4 规划内容 (9)3.5 成果要求 (15)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6)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8)本导则用词说明 (20)1 总则1.1 关于本导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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