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税前扣除分六类 个税计征各不同[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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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陕西省,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5﹞10号
【发文日期】2015-08-04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己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关联知识:
1.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 税前扣除分六类 个税计征各不同。
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文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云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 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 知》(豫财税政〔2015〕82 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 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 121号)
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标准
可能已作废
一般企业交通补贴需缴纳工资、薪金所得 公务员: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容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 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 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 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 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 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 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 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 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 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 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 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 众团体、事业单位。 一)应税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奖金(含目标奖、年终双薪、单项奖、月 奖、季度奖等)、补贴(含“阳光补贴”、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津贴等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列入工 资表内还是表外,也无论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发放,均应并入应税收入范围计算扣税。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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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实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按月按标准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由此可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品税阁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截止到2021年5月,有哪些省市出台了当地的扣除标准呢?有哪些省市明确没有扣除标准呢?目前我收集到的执行口径有26个,欢迎网友提供相关信息,不断补充完善。
具体如下: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背景公务交通补贴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由政府机关雇佣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的一种补贴措施。
该补贴旨在减轻个人的工作交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公告将阐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并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此处的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公务交通补贴的征税原则1.公务交通补贴属于个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
2.公务交通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的增值额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具体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实际费用法和差额全额计税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指在纳税时,公务交通补贴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其私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凭证,如加油发票、停车票据等。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实际费用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其中,起征点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2.差额全额计税法差额全额计税法是指在纳税时,将公务交通补贴的全额金额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进行比较,取较高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公务交通补贴 - 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 适用税率五、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1.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平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坐公交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许多政府和机构都提供了公务交通补贴。
但是,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减税政策和申报流程等方面。
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公务交通补贴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供参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讨论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根据纳税人的税前收入来计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税前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分为7个层级,从3%到45%不等,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不同层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3. 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对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下面将对两种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3.1 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收入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则税前收入将调整为6000元,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与其他收入相同,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税额。
因此,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3.2 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被视为免税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那么税前收入仍为5000元,并按照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交通费补贴要交个税吗
交通费补贴要交个税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纳税,交通费补贴也不例外。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收入的金额和性质来计算税款的,而交通费补贴一般属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的一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是根据税法明确的税率和税目进行的。
税率分为7个等级,从3%到45%不等。
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扣除标准也是按年度计算的,根据最新的个税法修正案,该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每月起征点为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扣除5000元;综合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扣除2000元;特定才能费用标准为每月扣除3000元。
因此,要确定交通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政策规定:交通费补贴是否属于纳税范围,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及公司所执行的政策。
一般来说,交通费补贴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是免税的,超过一定金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贴性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所得性质有关。
如果交通费补贴属于劳务报酬,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20%。
如果交通费补贴属于经营所得,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3%~35%。
3.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需要考虑。
如果一个人的收入超过起征点,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交通费补贴与其他收入合并计算,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扣除标准进行相应的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和单位对交通费补贴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
一些企事业单位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用于员工的激励和保障,可能对交通费补贴实行一定的免税或税前扣除的政策。
而一些中小微企业可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就需要个人根据相关法规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项个税征缴标准明确 交通补贴要拿出30%来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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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就近期纳税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涉税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以下简称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多项个税缴纳标准进行了明确。
据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此次下发的企便函[2009]33号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获得的补贴等收入的纳税问题。
按照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
交通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交通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
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交通通讯补贴到底怎么计算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了一个国税发[1999]58号文,针对企业发给员工的交通、通讯补贴,定下了一个征管的规则,简单说逻辑如下:
1、按工资薪金征税;
2、计税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3、公务费标准由省地税局调研后制定,省政府批准。
财税实务:公务用车补贴个税标准大汇总
公务用车补贴个税标准大汇总
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地方性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6日国税函【2006】245号)
江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7日赣财法〔2016〕4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20日内财税〔2016〕37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3月1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1月18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12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会实务】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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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公务用车补贴不征个税标准:各地可以不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卢云巡视员的在线访谈引发了大家的热议,个别断章取义的媒体获取了吸引眼球的良机。
其实,政策似乎早就明确,只是理解上还有差异。
另外,个别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立法(立法不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无论是直接发放现金还是拿发票来报销,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在个税层面应该一视同仁。
这个原理很重要,我们目前的实务包括立法有时候都可以强调彼此的差异。
差异可能会随着具体费用有别,但不是最根本的。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
六种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六种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商业保险名目多,可否扣除各不同。
一般而言,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根据具体情况,在6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而交通意外险仅针对交通事故,一般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的意外伤害。
在交通工具内部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不在保障范围内,比如在地铁站被挤落站台、在公交车内被精神病患者扎伤等。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业务【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2009﹞46号【发文日期】2009-12-09【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公务交通补贴计征个税政策解析
公务交通补贴计征个税政策解析
岁冰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参改的司局级
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
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确的、完整的、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税收政策规定。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那么,国家公务员取
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呢?这也是广大公务员比较关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岁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从公共政策目标解析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J], 李心
2.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 [J], 骆剑华;王珞
3.公务交通补贴应缴纳个税 [J], 樊其国
4.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析 [J], 李明泰
5.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析 [J], 李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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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6种常见补助的税务处理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6种常见补助的税务处理出差补助要征收个税吗?员工外出拓展费怎么填写会计分录?交通补助要计入哪个栏目核算?学历教育能否由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上问题,本文为大家整理了6种常见补助的税务处理,供大家学习参考!一、出差补助1、出差补贴不需要发票。
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起做差旅费处理;2、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3、单位应该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按制度规定报销;4、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外出拓展训练费职工拓展训练属于职工文体活动支出,应凭合法单据通过工会经费列支并税前扣除,不得挤占职工教育经费。
政策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第三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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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税前扣除分六类个税计征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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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无配套的、明确的、完整的、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税收政策规定。
而部分省市先后出台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
目前,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各地具体税收政策不尽一致,部分税收政策实际操作能力弱化,由此可能引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理解差异和征纳争议,甚至造成误解误读。
由于各地税前扣除标准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税收征管具体规定执行,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到底如何确认,由于各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纳税申报时可以参照的标准,是经当地省级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的公务交通补贴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公务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类型一据实扣除
■河南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015]82号明确,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陕西省《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第一条规定,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山西省《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1号)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类型二标准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376号)规定,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类型三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