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平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榕民[2014]337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民〔2014〕337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通知》(闽民勘〔2014〕232号)要求,为确保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福州市民政局2014年5月30日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的通知》(闽民勘〔2014〕232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意见》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2〕13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边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活动,通过排查行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吴日星、泉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日星、泉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日星;泉州市民政局【当事人】吴日星泉州市民政局【当事人-个人】吴日星【当事人-公司】泉州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律所】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柯双木【代理律所】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日星【被告】泉州市民政局【本院观点】吴日星向泉州市民政局申请公开“泉州市民政局将下属单位泉州殡葬管理所的管理职权转移给泉州市国资委下属的集英集团所属单位泉州宏福陵园有限公司行使的法律依据”,该申请实质上系要求泉州市民政局对吴日星主张的殡葬管理职权转移的合法性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非申请公开“现有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即该申请公开的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政府信息载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日星向泉州市民政局申请公开“泉州市民政局将下属单位泉州殡葬管理所的管理职权转移给泉州市国资委下属的集英集团所属单位泉州宏福陵园有限公司行使的法律依据”,该申请实质上系要求泉州市民政局对吴日星主张的殡葬管理职权转移的合法性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非申请公开“现有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即该申请公开的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政府信息载体。
因此,该申请性质上属于咨询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10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10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
协议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4]29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10县(市、区)
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4]29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辖区内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榕政综〔2004〕16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仓山区的仓山镇与盖山镇、仓山镇与建新镇、盖山镇与建新镇、盖山镇与城门镇、盖山镇与螺洲镇、城门镇与螺洲镇等6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二、同意你市马尾区的马尾镇与罗星街道办事处、马尾镇与亭江镇、亭江镇与罗星街道办事处、亭江镇与琅岐镇等4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三、同意你市晋安区的日溪乡与寿山乡、新店镇与宦溪镇、鼓山镇与宦溪镇、宦溪镇与岳峰镇、岳峰镇与鼓山镇、新店镇与岳峰镇、宦溪镇与寿山乡、新店镇与寿山乡等8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四、同意福清市的融城街道办事处与宏路镇、融城街道办事处与阳下镇、音西镇与宏路镇、音西镇与融城街道办事处、音西镇与上迳镇、阳下镇与南岭镇、阳下镇与音西镇、宏路镇与东张镇、宏路镇与镜洋镇、海口镇与音西镇、海口镇与阳下镇、海口镇与南岭镇、南岭镇与城头镇、一都镇与镜洋镇、镜洋镇与东张镇、镜洋镇与音西镇、渔溪镇与宏路镇、渔溪镇与东张镇、东张镇与一都镇、沙埔镇与高山镇、上迳镇与渔溪镇、上迳镇与宏路镇、新厝镇与东张镇、新厝镇与渔溪镇、龙田镇与海口镇、龙田镇与音西镇、龙田镇与上迳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泉政文〔2011〕17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泉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第一章“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概况“十一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我市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社会救助能力不断增强。
2006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不断探索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保障面逐年扩大,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从2005年底的10.5万人增加到2010年底的13.5万人,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实现了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面建立了泉州市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实效显著提升,共筹集医疗救助资金5200多万元,救助对象35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3200多万元;2009年7月,率先在全省建立规范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共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0551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935.9万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初步建立,灾害应急援助机制初步形成,全市共建有乡镇避灾中心43个,村级避灾点547个,总建设面积50多万平方米,可容纳14万多人避险;全省率先建立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性化的救助模式基本形成。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泉 州 市 民 政 局 泉州市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泉劳社〔2010〕125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转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障 转发 通知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社保中心。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闽人社文〔2010〕2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0〕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了《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附件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当解决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就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老年生活保障金)问题提出以下办法:一、范围对象(一)适用企业。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的答复王泉福代表:《关于支持打造安南永德苏区红色名片的建议》(第1117号)由我厅会同省文旅厅、农业农村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感谢您对我省老区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省是全国重点革命老根据地省份之一,我省老区苏区是原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范围广、影响大,革命早、坚持久,牺牲重、贡献大”等特点。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安溪、南安、永春、德化四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建了横跨四县的苏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为闽南革命和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在闽南革命史和中央苏区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中央党史办《关于原中央苏区范围认定的有关情况》(中史字〔2013〕51号)指出,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历史上与中央苏区有密切关系,但要明确认定为中央苏区范围尚有一定难度,建议视同原中央苏区考量的县(市、区),将其纳入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范围,实行有关的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省老区苏区的振兴发展。
在执行原有的支持老区苏区发展政策文件的基础上,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脱贫奔小康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推动福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全省各地也根据“老区优先、适当倾斜”的政策原则,出台了支持和帮助老区苏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闽民勘〔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闽民勘〔2015〕1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2017年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3〕15号)精神,我省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开展第三轮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第二轮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
根据进度安排,现将2015年度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任务(一)设区市间县级界线联检:延平闽清线(由福州牵头),涵江福清线、涵江永泰线、仙游永泰线(均由莆田牵头),同安安溪线、同安南安线、翔安南安线(均由厦门牵头),安溪长泰线、安溪华安线(均由泉州牵头),长汀宁化线、清流连城线、连城永安线(均由三明牵头),周宁政和线、寿宁政和线(均由宁德牵头)。
(二)设区市内县级界线联检计划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安排,乡级界线联检计划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安排。
请各设区市民政局于3月20日前汇总本年度县乡两级界线联检计划安排条数和界线名称报送至省民政厅,传真:0591—87676185。
二、进度安排(一)设区市间县级界线。
由毗邻设区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联检工作,3月31日前毗邻设区市民政局完成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下发并报省民政厅备案;5月8日前各市间县界完成联检的内业工作;8月28日前各市间县界完成联检的外业工作,毗邻县(市、区)民政局共同将政府联检报告(代拟稿)报送两县(市、区)政府;10月28日前毗邻设区市民政局收集县(市、区)政府联检报告、联检记录表、实拍的界桩照片等,共同验收联检成果,将两市政府联检报告(代拟稿)报送到两市政府;11月27日前毗邻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将两市政府联检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7•【字号】闽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1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海域辽阔,港湾和岛屿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做好海域勘界工作,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沿海各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和岛屿归属不明的问题,既有利于保障涉界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对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和全国海域勘界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一)海域勘界的范围。
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省毗邻的、我国管辖的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地勘界中临海的界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我省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终点范围内,包括我省所管辖的海湾、岛屿和邻近海域。
(二)海域勘界的原则。
海域勘界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分批实施。
采取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协调解决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
省际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勘定;沿海设区市间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际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省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勘定;沿海设区市内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设区市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勘定。
(三)海域勘界的任务。
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基础,从2002年6月起到2003年底,用近一年半时间完成全省沿海所有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城乡社区近邻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城乡社区近邻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闽民建〔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城乡社区近邻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民建〔2021〕2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充分发挥试点先行作用,根据省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行城乡社区近邻服务的实施意见》(闽社办〔2021〕1号),现就做好城乡社区近邻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大力倡导的“远亲不如近邻”重要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考察时对社区工作提出的“三个如何”重要要求,深入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以近邻党建为引领,以助幼、助教、助医、助老、助困为基本内容,以政府公共服务集约供给、居民邻里互助、社会力量参与为主要方式,积极创新、大胆实践,通过开展“一十百”试点活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推行城乡社区近邻服务探索路子、总结经验、培育模式。
二、主要任务(一)省级试点市。
确定厦门市作为省级试点市,重点围绕全面推行城乡社区近邻服务、构建城乡和谐社区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应包括:1.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社区、向小区转移,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体系;2.社区服务功能更加强化、职责权利更加清晰、自治作用更加明显、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居民群众更加满意;3.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基本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4.辖区有60%城市社区、40%村委会推行近邻服务。
(二)省级试点区(市、县)。
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省2001年顺利完成总长为12016公里的3条省级界线和192条县级界线,2004年完成总长22307公里的1807条乡级界线的勘界工作。
目前,工作重点已全面转到界线管理上来。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但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些过于原则,如各级政府界线管理责任、边界联合检查事项、界桩的维护等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有难度,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我省界线管理办法,以实现我省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办会同省民政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界线管理职责《办法(草案)》规定,界线管理实行省、设区市、县、乡(镇)四级分级负责制,由毗邻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界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泉州两市间县级行政
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泉州两市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民[2013]20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3.04.08【实施日期】2013.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泉州两市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民〔2013〕203号)永泰、德化县民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2017年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3〕15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闽民勘〔2013〕61号)精神,今年福州市与泉州市将联合开展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将两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与泉州市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2013年4月8日福州、泉州两市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2017年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3〕15号)精神,为确保福州、泉州市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边界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化“平安福建”建设的要求,以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省政府、省民政厅和两市政府关于开展边界联检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永泰-德化县级界线勘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依法扎实地开展联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第三轮联检工作任务,构建平安和谐边界。
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与泉州两市间边界纠纷
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与泉州两市间
边界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榕民[2013]20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4.08
【实施日期】201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与泉州两市间边界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通知
(榕民[2013]205号)
永泰、德化县民政局:
根据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民办[2012]335号)的精神,福州与泉州两市民政局对《福州与泉州两市间边界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民政局
2013年4月8日
福州与泉州两市间边界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26号令)和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民办[2012]335号)的要求,为加强福州与泉州两市间边界界线管理,及时处置因边界界线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切实做好边界争议地区干部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有效维护福州与泉州两市间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两市民政局联合成立“福州与泉州两市间边界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处置组、联。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及平安边界建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及平
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榕民[2014]6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2.10
【实施日期】2014.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
(榕民[2014]6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2017年省县乡三级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3〕1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2017年全市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榕政办〔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任务
(一)市间县级界线2条,共110.48公里:永泰-尤溪线,48.1公里,由永泰牵头;
闽清-尤溪线,62.38公里,由闽清牵头。
(二)市内县级界线3条,共16.27公里:鼓楼-仓山线,4.7公里,由鼓楼牵头;仓山-长乐线,4.2公里,由仓山牵头;晋安-台江线,7.37公里,由晋安牵头。
(三)乡(镇)级界线联检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并于3月18日前将本年度计划安排通知及界线条数、名称报市局边界办汇总后报省厅。
(四)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闽政[2004]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闽政[2004]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
我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民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通过了专家组鉴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对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详图集存于省民政厅)。
今后,任何涉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此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结束——。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闽民勘[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07年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情况通报(闽民勘〔2008〕4号)各市、县(区)民政局:200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省委“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四个关键”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第十二次民政会议和全省第十七次民政会议精神,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为主线,积极推动界线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边界环境。
一、“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开局良好200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落实《福建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关于“平安边界建设”的要求,严格按照“闽赣平安边界”、“浙闽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按照“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双边共建、专题开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龙岩、南平、三明市、县两级民政局与毗邻的江西省市、县两级民政局均签订了平安边界建设协议。
武平县地处闽粤赣三省结合部,一年来三省边界乡镇联合调处民事纠纷128起,制止群体性苗头事件11起。
诏安县有8个乡镇31个村与广东饶平县接壤,两县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协作机制,31个边界村分别与毗邻村每半个月定期互访一次,边界平安建设信息员、护村队员定期联合巡逻,实现了信息联通、纠纷联调、治安联防,构建了平安边界走廊。
二、浙闽线联合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工作部署,2007年,浙闽两省组织开展了浙闽线联检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200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47号)。
11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也相应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闽政办[2005]185号)。
以上文件对于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密切联系本地区实际,理清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思路、对策和措施,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
二、确保界线管理经费落实到位,对界线管理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民政局领导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主动同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三、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界线联检任务,及时解决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隐患,维护稳定。
对2005年县级界线联检所形成的成果资料,要尽快报送省厅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
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四、认真做好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及时排查矛盾,密切注视勘界期间“两权分离”的遗留问题,加大力度协商协调解决“福州-宁德东止点”勘界遗留问题。
五、坚决防止对毁坏界桩、破坏界线标志物行为无查纠、无问责的不良现象,加大界线管理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和事件。
对未经审批的越界开发建设或越界从事生产经营的,要立案调查并及时妥善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0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划定意义城市开发边界是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市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
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是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城镇紧凑布局和集约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镇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优质耕地和生态环境底线,形成生态、农业、城镇合理空间结构的客观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相结合,创新规划内容与方法,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准确把握划定原则(一)以法定规划为基础。
以法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突破规划安排。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以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
从城镇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本底出发,优先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在适宜建设的空间划定城镇空间和城市开发边界,合理控制区域国土开发强度。
(三)以优化城镇形态布局为目标。
根据城镇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引导区域基础设施与城镇空间布局紧密结合,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所辖9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所辖9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闽政文[2004]267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所辖9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闽政文[2004]26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市域乡(镇)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泉政文〔2004〕22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洛江区的双阳镇与河市镇、河市镇与马甲镇、马甲镇与罗溪镇、罗溪镇与虹山乡等4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二、同意你市泉港区的山腰街道办事处与前黄镇、山腰街道办事处与峰尾镇、山腰街道办事处与后龙镇、峰尾镇与后龙镇、后龙镇与前黄镇、后龙镇与南埔镇、前黄镇与南埔镇、南埔镇与涂岭镇、界山镇与涂岭镇、南埔镇与界山镇、涂岭镇与前黄镇等11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三、同意石狮市的宝盖镇与蚶江镇、宝盖镇与永宁镇、蚶江镇与祥芝镇、蚶江镇与永宁镇、蚶江镇与鸿山镇、蚶江镇与锦尚镇、永宁镇与锦尚镇、祥芝镇与鸿山镇、鸿山镇与锦尚镇、凤里街道办事处与宝盖镇、凤里街道办事处与灵秀镇、湖滨街道办事处与宝盖镇、湖滨街道办事处与灵秀镇、宝盖镇与灵秀镇等14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四、同意晋江市的紫帽镇与磁灶镇、磁灶镇与池店镇、磁灶镇与内坑镇、磁灶镇与西园街道办事处、磁灶镇与罗山街道办事处、池店镇与陈埭镇、池店镇与紫帽镇、池店镇与西园街道办事处、池店镇与梅岭街道办事处、陈埭镇与西滨镇、陈埭镇与青阳街道办事处、陈埭镇与梅岭街道办事处、陈埭镇与新塘街道办事处、内坑镇与安海镇、内坑镇与罗山街道办事处、内坑镇与灵源街道办事处、永和镇与新塘街道办事处、永和镇与罗山街道办事处、永和镇与灵源街道办事处、永和镇与龙湖镇、龙湖镇与深沪镇、龙湖镇与英林镇、英林镇与东石镇、英林镇与永和镇、深沪镇与金井镇、金井镇与英林镇、金井镇与龙湖镇、东石镇与永和镇、东石镇与安海镇、西滨镇与新塘街道办事处、安海镇与灵源街道办事处、安海镇与永和镇等3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闽政文〔2021〕40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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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榕民[2013]20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4.08
【实施日期】201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民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的通知
(榕民〔2013〕204号)
永泰县、德化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部委(办、局)《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全省平安边界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两市民政局研究、协商,决定联合开展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开展“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展
平安创建活动的有效措施,也是福州、泉州两市市委、市政府开展“平安福州”、“平安泉州”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有关县民政局要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福州泉州市间县级界线“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巩固勘界工作成果,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福州与泉州市间县级界线“平安边界”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做到干部依法管界、群众自觉守界,界线走向清晰、界桩位置清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百姓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稳定,不发生因边界纠纷而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