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兴建福州广济园纳骨楼塔公益性骨灰楼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16年底前,各县(市)实现都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当地规划部门的总体要求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乡(镇)单独建或多乡(镇)并建。
根据目前福州市区骨灰楼堂和公墓的骨灰存放位数量状况,五城区暂不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便民。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
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
(二)生态保护。
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海葬、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
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一)选址规划。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应符合各县(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宜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设;应在“二重山”范围外进行建设。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做好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将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审批权直接下放到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现结合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审批手续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由镇(街)殡葬管理部门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向镇(街)人民政府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区、县级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审批手续。
申报办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申请报告;(二)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可行性报告;(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二、殡仪服务站的审批手续申办殡仪服务站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殡仪服务站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陈云增代表:《关于对公墓乱价现象开展专项整治的建议》(第16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殡葬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不断将殡葬改革引向深入,殡葬管理工作总体规范有序。
但正如您所言,由于安葬(放)设施供给总体不足,传统丧葬陋俗根深蒂固,“墓地价格过快增长”等问题在部分地区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加快补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短板。
国家及我省“十四五”规划对殡葬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把公益骨灰安放设施等项目纳入其中。
2019年起,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财力困难村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进行补助,今年又将补助范围拓展为镇、村两级。
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建设模式,初步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全面提速。
截至目前,累计批建城市公益性公墓26个、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7802个。
二、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布局,科学谋划用地选址,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备案)等工作。
紧密结合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综合运用典型带动、政策奖补、乡规民约等手段,支持基层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厚养礼葬,全省火化率稳定在99.8%以上,节地生态安葬率提高至85%,均居全国前列。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现就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部署,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管职能。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民政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建设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具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规划设计图、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以及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涉及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用林审查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知为加强我市骨灰有序流动的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和城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及已推行火化县(市)的乡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骨灰有序流动。
二、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应提交福州市殡葬管理处统一制发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骨灰安放证、已购公墓、格位的发票。
三、骨灰应在经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内安放。
四、暂时未能确定骨灰去向的,可暂寄存殡仪馆,殡仪馆应为丧属群众寄存骨灰提供服务。
五、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自行播撒、深埋(不留坟头)、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必须由当事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出具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方可向殡仪馆领取骨灰,并报市、县(市)殡葬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在开具证明时向丧属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各县(市)区要加强本地区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骨灰自行播撒、深埋、植树葬等跟踪管理。
七、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土地、林业、宣传、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对骨灰有序流动工作的管理。
对于各公墓(骨灰堂、楼、塔)、各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出具假证明的,或殡仪馆违规放行骨灰,以及丧事承办人不执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规定的,将依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罚。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榕民[2013]614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民〔2013〕61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转发所属殡仪馆,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2013年10月8日福州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殡葬服务、卫生防疫和社会治安管理,根据《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经辖区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所)、殡仪馆负责人共同研究与沟通,对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形成一致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监督与制约。
由市殡葬管理处、县(市)民政局、各殡仪馆互派人员,组成“接运管理督导检查小组”,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到各殡仪馆、医院、社区(村),开展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检查与督导,以查(档案记录)、看(当天业务)、堵(现场劝导)、退(退单退尸)、扣(暂扣骨灰)等方式管理,制止违规遗体接运行为。
第三条遗体接运实行县(市)属地管理,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由家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村、居)或辖区公安、民政到属地殡仪馆办理火化登记,再由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
第四条市区和市辖县(市)因特殊原因异地死亡(指:异地就医、交通事故、异地买房),家属申请将遗体运回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火化,其跨县(市)区接运遗体,必须持有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的遗体接运证明、死者身份证,到属地殡仪馆办理交接手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的殡仪专用车随带批准交接证明(作为随车备查和火化资料存档),方可到收殓地点接运遗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4〕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供捐资、捐建。
二、明确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到2016年底,市级及仙游县建设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区;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公益性公墓区;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
(见附件)(二)主要任务1.服务城乡一体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乡发展实际,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进程,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殡葬的服务设施,推动城乡一体化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加强殡葬设施整合。
由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对现有农村骨灰楼堂和公墓按照现有规模、保障能力和覆盖区域实施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改、扩建成为区域性存放中心,着力优化布局和遏制盲目扩张用地行为。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正文:---------------------------------------------------------------------------------------------------------------------------------------------------- 民政部关于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4月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下,各地又纷纷出台了一批新的惠民殡葬政策,对辖区居民、农村居民或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对公益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
这些惠民殡葬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上报材料统计,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底全国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新增了356个,涉及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2个地级市、287个县(市、区)。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民政部决定对天津市等111个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先行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先行做法,将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为民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惠民殡葬政策,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第二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先行地区名单一、对辖区所有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44个)天津市河北省宣化县河北省迁西县河北省临漳县黑龙江省黑河市江苏省南通市江苏省海门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桐庐县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海宁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西省瑞昌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江西省瑞金市江西省宁都县江西省信丰县江西省大余县江西省龙南县江西省上犹县江西省崇义县江西省兴国县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濮阳市河南省淮阳县河南省新野县河南省西华县河南省济源市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辰溪县湖南省吉首市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余庆县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大姚县云南省红河县二、对农村居民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区(1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友谊县黑龙江省宝清县河南省义马市河南省宝丰县河南省方城县湖南省石门县贵州省正安县贵州省平坝县三、对城乡困难群众免除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的地级市以上地区(29个)江苏省山西省晋城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毫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济宁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汕头市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遂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四、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或生态节地葬法实行补贴的地区(27个)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东光县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牡丹江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扬中市江苏省泗洪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安溪县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枣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宾川县——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州文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州文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文物保函[2012]1085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州文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085号)福建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福州文庙保护规划申请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2]11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同意福州文庙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深化文物现状评估及病害评估,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二)通过调整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控制文物周边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
对影响文物环境的建筑应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
(三)注意本规划与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
(四)重视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文物安全。
(五)加强展示利用和管理规划。
将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旅游开发相结合,统筹安排展示利用项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福州文庙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上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杜绝违规批建,防止变相经营,坚持公益性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须符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
一、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一)申报流程。
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公益性骨灰楼堂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备案(流程图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以村为单位建设的,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村民代表会议意见、选址情况、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
2.乡镇政府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会议纪要、选址情况、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
2.建设用地获批材料。
二、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一)申报流程。
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备案(流程图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听证意见、选址地点、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
2.发改部门立项意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和建设用地红线图。
3.公墓规划设计平面图(包括功能分布、墓型、墓位大小等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增名录的通知-榕政综〔2021〕38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增名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新增名录的通知榕政综〔2021〕3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海洋文明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我市是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现已有圣寿宝塔、迥龙桥等8处海丝史迹列入保护名录。
根据《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与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新增罗星塔、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补充列入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保护机制,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罗星塔和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简介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附件罗星塔和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简介一、罗星塔位于马尾区罗星塔公园内,又称中国塔,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传始建于南宋,明万历年间塔毁,现塔为明天启四年学者徐火勃等倡建。
塔为八角七层楼阁式石塔,通高30米。
塔内有石阶通连至顶。
二、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 ?该遗址位于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黄岐半岛沿海,现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1年初,定海渔民在此海域打捞出大批古代沉船遗物。
福建省博物馆、福州市博物馆和连江县博物馆等征集到1500多件沉船遗物。
1990年、1995年、1999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水下考古队调查、发掘该遗址,发现沉船残件,出土大量黑釉、青白釉、青釉等陶瓷器。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民优发[1995]5号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民优发(19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在全社会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定李大钊烈士陵园等100处烈士纪念建筑物为民政部第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附后)。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烈士纪念建筑物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把烈士纪念建筑建设纳入当地贯彻执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民政部门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全社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维修工作;要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和讲解队伍;不断充实陈展内容,提高陈展水平,把爱国主义教育与知识性、趣味性、生活性有机融汇在一起。
四、各地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在每年“清明”、“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联合组织形式多样的纪念会,以及入党、入团、入队、入学、入伍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要组织人员深入厂矿、学校、部队、农村开展内容翔实、为群众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民政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组二○一七年二月前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主编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参编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广东省增城市正果万安园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李伯森、孟浩、缪丽、刘珺、刘伟、王进、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张汉平、光焕竹、葛千松、蔡海军主要起草人:李玉光、周雪媚、李伯森、杨德慧、姜思朋、陈霜玲、王永阔、张金玲、付慧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有关设施………………………………………………………………()附录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提高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榕政综[2012]12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榕政综〔201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合作,加快借才引智、借力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0〕210号)精神,在2011年我市认定的第一批28家院士(专家)工作站基础上,今年以来市科协牵头组织开展了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工作,共有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等26家设立的专家工作站通过评审。
经研究,同意以上评审结果,现将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希望各设站单位进一步深化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合作,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名单(2012年)院士工作站(8家)1、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2、福州福大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3、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4、福州泰普生物科学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6、福建敖峰闽榕茶业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7、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8、福州市传染病医院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26家)1、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3、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专家工作站4、福建思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5、福州阿石创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6、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7、福建和盛塑业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8、祥兴(福建)箱包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9、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0、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1、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2、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3、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4、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5、福建森达电气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6、福建联合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7、贝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8、福州海王金象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9、福建大昌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0、福清市丰泽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1、福建省闽清丰达生态农业大观园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2、福建胜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3、西岸(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4、福州西城食品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5、福建省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
单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16
•【字号】闽政文[2009]375号
•【施行日期】2009.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
护范围的通知
(闽政文〔2009〕3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宁化老虎岩遗址、浦城牛鼻山遗址等203处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已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福建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
(共203处)
一、古遗址(6处)。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办福州市红博园养老院的批复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办福州市红博园养老院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3.02.07
•【字号】榕民[2013]71号
•【施行日期】2013.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办福州市红博园养老院的批复
(榕民〔2013〕71号)
仓山区民政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筹办福州市红博园养老院的材料收悉。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筹办“福州市红博园养老院”,养老院地址:仓山区建新镇长程村,拟筹办床位228张。
请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理》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筹建,同时向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二年内完成筹办工作。
在养老院筹备结束并具备开业条件时,再向我局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此复
福州市民政局
2013年2月7日。
民政部关于佛教徒焚化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佛教徒焚化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1.10.11
•【文号】民事批[1991]58号
•【施行日期】1991.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宗教,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佛教徒焚化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11日民事批(1991)58号)
福建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佛教徒焚化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民[1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也是移风易俗、改变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认真贯彻,大力推行。
民政部门作为负责管理殡葬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对当地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二、鉴于僧尼有在寺焚化的习俗,可允许僧尼在寺庙自行焚化,但必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三、寺庙焚化不能对社会开放,寺庙焚化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僧尼以外的佛教徒和社会人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补武夷精舍遗址为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复-闽政文〔2021〕4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补武夷精舍遗址为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复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补武夷精舍遗址为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复闽政文〔2021〕403号省文旅厅:你厅《关于补充公布武夷精舍遗址为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请示》(闽文旅〔2021〕9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坐落于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天心村的武夷精舍遗址增补为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请你厅会同南平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补充公布名单(古遗址1处)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24日附件第十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补充公布名单(古遗址1处)名称年代地址简介保护范围武夷精舍遗址宋至清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天心村由朱熹创建于南宋淳熙十年(1183),元、明、清历有兴废。
淳熙十年至绍熙元年八年间(1183—1190)朱熹授徒著述的理学道场。
其时,武夷山名儒云集,被誉为“道南理窟”。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拆除,2001年原址重建,现利用为朱熹纪念园。
现存的地面建筑包括南墙、北墙各一段及墙内砖铺地,保存在隐求堂、止宿寮内展示。
南侧残存土墙总长13.23米,宽0.45米,高3.46米。
北侧残存土墙总长12.65米,宽0.45米,高3.50米。
武夷精舍在我国古代教育史、学术史、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建筑及遗址成为历代纪念朱子、阐扬学术自由精神的重要场所。
紫阳书院外墙东6米至山脚,西45米、南28米至路,北5米至山脚。
——结束——。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殡仪馆新骨灰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殡仪馆新骨灰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榕发改审批[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殡仪馆新骨灰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榕发改审批〔2013〕179号)福州市民政局:你局报送的《关于审批福州市殡仪馆新骨灰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榕民〔2013〕44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为有效缓解市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压力,妥善解决群众身后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州市殡仪馆新骨灰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位于仓山区湖边村1号,福州市殡仪馆内,新建骨灰楼占地面积497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594.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安装、给排水、道路改造、停车场以及绿化等配套设施工程。
二、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69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998.9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74.29万元,基本预备费用326.74万元。
项目建设资金由福州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节能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措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建设工期:24个月。
五、项目业主:福州市殡仪馆。
六、招标事项: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报本委重新核准。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则同意项目主管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请项目业主据此批复,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完善设计方案,按基建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