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
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要点
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要点深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1、抓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2、落实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四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
3、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下延登记管理权限后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文件。
4、做好已成立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过渡衔接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工作。
5、建设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依法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投诉、诉讼、听证和案件查处的应急机制。
2、加大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和对市州(县区)的执法指导力度。
3、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办法,优化年检工作程序,试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4、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评估专家库。
5、完成已经申报的160多家基金会、公益类和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6、配合国家民管局、国家发改委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
1、制定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登记工作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内部治理规范,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
2、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队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
3、开展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转型升级。
1、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争取力度。
2、完善省福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4、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反映的票据办理和使用问题。
5、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配合编制、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闽民办[2011]275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办〔2011〕275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现将《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是紧密联系民生、直接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是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履行民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重要平台,是展示党和政府形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民发〔2011〕153号),推动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现就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和民政部的部署要求,以“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为主题,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线,以推进民政管理和服务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为目标,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向导,以“三亮”、“三比”、“三评”和特色创建活动为抓手,以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为基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突出主题、凝聚共识,坚持贴近实际、务求实效,坚持创新载体、分类指导,动员和组织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争创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榕民党组[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榕民党组〔2014〕8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2014年福州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民政局党组2014年4月14日2014年福州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2014年,福州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迎接文明单位三年总评为重点,以迎接“创建文明和谐机关,争当人民满意公务员”为抓手,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机关文明程度,为建设现代服务型民政提供有力的保证。
一、着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党员干部文明素质1.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学习省委九届十次、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建设现代服务型民政上来。
2.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
认真抓好《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主题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保持良好道德情操,着力建设中华民族共同精神家园,推动形成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的强大力量。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榕民[2013]572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榕民〔2013〕572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13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凡2012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且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均应参加此次评估。
符合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二、评估内容全市性社会组织的评估,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三、时间安排(一)2013年10月15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按社会组织性质对照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申报材料,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通信地址:福州市817中路798号金安大厦5楼,联系人:黄思宇,电话:83250801)进行审核。
(二)2013年11月30日前,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材料评审,作出初评结论。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
四、评估材料全市性社会组织的评估申报表、评估指标、评估材料目录、社会评价调查表等评估材料,请登录福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下载。
五、工作要求(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所管全市性社会组织积极参加本年度的评估工作。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榕民[2013]593号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榕民[2013]593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意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社会组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1、重要意义。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迫切需要,科学总结和提炼了近年来社会组织工作的实践经验、创新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新任务、新要求,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文件。
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业自律、行业调解,活跃市场经济主体的作用;有利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通过组织化的载体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增强行为自律,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社会影响和社会作用。
2、总体目标。
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初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科学合理、和谐有序、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民政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
北京市 四类社会组织 四月起直接登记
的迫 切社会 问题 没 有去 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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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华大学 公共管理 学 院创新 4月 1日起, 北京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将全面接受行业协会商会类 、 科技类 、 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 公益慈善类 、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申请 。同时 ,今年 北京 市行业协 会将与行政 机关脱钩 ,在协 会中兼职 的公职人 员不得担 任职务 。
人员聘用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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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T CL董 事长李 东生
进行信息披露或侵占、私分所接收的捐赠 ,均视为年检不合格 。
会 责 任 ,为 股 东 创 造 价 值 ,为 员 工
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年检的内容包括财 创 造 机 会 。我 们 不 仅 要 在 产 品 、技
务 状 况 、资金 来源 和使 用情 况 ,基 金会 、公 益 慈善 类社 会 团体 以 及 申报公 益 术 和 市 场 上 领 先 ,同样 也 应 该 在 履 捐 赠税 前 扣除 资格 的 社会 团体 信 息披露 情 况 ;此外 , 年 检 还包 括机 构 变动 和 行社 会责 任和公 益事 业 方面领 先 。
《 云南省 社会组 织年 度检查 暂行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办法 》)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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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 协委员任 志强
我 认 为 企 业 和 公 益 的 关 联
2 0 1 3年 5月 1日起施行 。 《 办法 》规定 :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未 是— — 作 为 企 业 家 就 要 勇于 承 担 社
国 基金会 中心 网理事 长 、中国青 少年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自律【发文字号】榕民[2013]586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榕民〔2013〕58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闽民管[2013]24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商会的社会形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商会的社会公信力,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商会的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构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重要意义在行业协会、商会中深入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信力的有力手段;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行业协会、商会深入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对于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榕民〔2024〕121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榕民〔2024〕121号俞柳英、陈金玉代表:《关于各社团组织向社会公开开支明细的建议》(第159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
您提出的强化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现就您的建议内容答复如下:一、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一)依托社会组织年报平台做好信息公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我局每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年报工作。
相关社会组织需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公示财务有关信息。
社会组织在线报送的年报,在“福建社会组织网”→“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同时,引导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本组织网站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年报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将社会组织年报年检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
(二)依托自建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我局印发了《关于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倡议书》。
要求社会组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将其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自建网页、微信公众号等适当的方式向会员、理事、监事、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依托“慈善中国”网站信息公开。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145号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145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就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一是总结经验,建立制度。
登记管理机关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做法和经验,制定政策措施,对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予以规范,建立指导、检查和监督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
同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榕民[2013]585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榕民〔2013〕585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07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闽民管〔2013〕27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功能作用,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改善发展环境为基础,以能力提升为支撑,以塑造品牌为抓手,以服务社会为目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起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体系,培育一批符合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的组织完善、管理科学、诚信自律、品牌良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其成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品牌塑造。
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塑造。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塑造参考标准》(见附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品牌塑造计划,将塑造品牌贯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文化建设、人力资源建设、服务能力建设等发展和运作的全过程。
并在品牌塑造过程中,强化宗旨意识、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诚信自律和信息公开,落实服务承诺,提升社会公信力,打造品牌基础。
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品牌宣传推广,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榕政[201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和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秩序〔2014〕5号)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两年清理制度,我市将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调整扩大为全面清理。
市政府对2014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7〕136号)等22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20号)等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87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闽民管〔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管〔2015〕151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群办函字〔2015〕21号)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要求(民函〔2015〕13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2015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为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形象,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强制入会收取会费等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在已开展的社会组织年检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对象范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二、主要任务对下列五类问题进行重点整治:1.社会团体强制入会收取会费;2.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3.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4.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5.行业协会(商会)未按规定涉企收费等行为。
三、进度安排(一)6月,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市民政部门应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财务收支和会费使用情况自查基础上,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并对自查自纠和年度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要求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民[2013]592号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民〔2013〕59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省民政厅于2012年7月24日印发了《福建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闽民〔2012〕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异地商会登记,加强异地商会管理,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现将做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依法登记各县(市)区要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做到深刻领会、熟悉掌握《办法》的内容条款和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异地商会登记审批工作,做到依法登记,依规审批。
对在登记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多请示汇报,多调查研究,确保异地商会登记审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管理,规范建设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异地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有效发挥异地商会监督机构职能作用,使异地商会真正成为自我发展、自主运行、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
要引导异地商会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社会公信力,建立自律诚信机制,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督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异地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要指导异地商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商会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换届选举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推进商会依法按章开展活动。
信用体系未来工作计划(共5篇)
信用体系未来工作计划(共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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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榕民[2014]13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通知
(榕民[2014]138号)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3年度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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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榕民〔2018〕235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榕民〔2018〕235号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榕委办〔2017〕76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将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报告的范围凡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进行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和程序(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度报告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工作。
(二)网上申报年度报告材料程序要求各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IE8以上版本、360或谷歌浏览器登录相关网页进行网上填报。
一是登录福建社会组织网,点击“社会组织年检”后再点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网上年检”,进入“福建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
二是直接输入http://112.5.188.14:8088/网址,进入“福建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
进入大厅后,输入账号(社会组织中文名称),密码(初始密码123456),登录后点击“年报申请与管理”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
各单位应在5月31日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直接登记的除外)加盖印章的年报初审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年报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正反面)扫描后作为附件提交系统。
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度报告的审查形式和标准我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审核。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榕政综〔2020〕25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榕政综〔2020〕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更好服务企业,解决企业建设、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改善营商环境,按照“一个平台收集、分级分行业办理、协调解决加速、晾晒督查保障”目标要求,经市十五届政府2020年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如下意见:一、建立问题收集机制1.企业填报。
提升福州市“惠企”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广泛宣传引导企业自行通过平台填报需协调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2.部门收集。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指定单位和专人,与重点企业建立挂钩服务机制,每月定期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指导企业通过“惠企”平台填报需要协调的问题或由挂钩单位直接填报。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3.分解下达。
市发改委、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及时将“惠企”平台收集的问题,分解下达至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二、建立分级分行业协调机制1.县级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收到问题后,指定责任部门对接研究,协调解决。
县(市)区责任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市)区主要领导每周协调一次,相关市直单位参加协调。
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对收到的问题,每周协调一次。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的通知-榕民[2014]572号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的通知(榕民〔2014〕572号)全市性社会团体: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管函〔2014〕38号)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原有登记证书无需年检盖章;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原有印鉴自行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批复文件。
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五、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福州”、“福州市”、“全市”、“海西”、“海峡西岸”、“海峡两岸”、“榕城”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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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
务社会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民[2013]58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
(榕民〔2013〕58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07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闽民管〔2013〕27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功能作用,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发展环境为基础,以能力提升为支撑,以塑造品牌为抓手,以服务社会为目
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起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体系,培育一批符合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的组织完善、管理科学、诚信自律、品牌良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其成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品牌塑造。
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塑造。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塑造参考标准》(见附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品牌塑造计划,将塑造品牌贯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