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合集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一、民非成立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许可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行政审批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4.章程;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申请人须知:1.签署文件和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确实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盖章”处须盖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

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的和非法人的),在我国统称为民间组织,目前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省级办理)三大类。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

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

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基础知识(一)民办非企业定义。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

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

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2.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

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

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

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一、为公益目的而设立。

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

严禁变相进行筹资,洗钱以及违背公益准则的交易。

二、出具捐资证明。

发起人,一般也是出资人,一旦把资金注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资金的性质就属于社会公共资产,不再属于发起人所有。

因此,由发起人出具捐资证明,可以明确发起人的公益捐赠行为和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发起人抽走注册资金等问题。

三、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除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外,还应讲诚信、重信誉。

四、每年必须按照章程开展一定数量的社会服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以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实体。

能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存在的基础条件五、具有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的社会服务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后,还应使净资产不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条件。

六、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住所,这不但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还是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措施。

如果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连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也无法保障,也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按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前段时间的义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财务审计格式文村》进行财务审计。

八、切实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

根据民发【2 007】145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承诺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书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馆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中心等;6、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为便于了解登记的有关内容及程序,制定本须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民政厅设民间组织管理处,具体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项工作。

-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23992881转民管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为省政府的委、办、厅、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资格审查意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及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主要特征如下:1.具有明显的民间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其举办资金是非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2/3以上)。

2.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

这是区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个人出资但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须三万元以上开办资金);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宗旨、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单位住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特别要注明本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须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表格)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加盖业务主管单位的核对印章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4、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章程草案(内容应包括1、名称和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附示范格式)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

三、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有关事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登记证书后15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为100元(含证书费)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公告,公告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负。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7、擅自以民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取缔。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背景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手续,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指南旨在帮助相关单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程序和要求,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三、成立登记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需选择单位名称并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2.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如下材料并提交到登记机关:a.成立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设立目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b.组织章程:规定组织的目标、任务、机构设置、权力运行和成员义务等内容;e.财务决算报告: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决算报告,以证明单位的财务状况;f.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办公场所证明、设备购置凭证等。

3.审核和备案: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将予以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如材料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四、登记后的事项1.注册税务:获得登记证书后,单位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2.开设银行账户:单位需向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交易。

3.办理业务开展许可:单位如从事需要许可的业务,需向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开展许可手续。

4.年度报告和审计: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五、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成立和运营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审核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因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将面临法律责任。

六、结语。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各界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及上报哪些材料?本文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及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指的就是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社团以及其他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

它们是由自愿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或半政府的组织成员自行发起、组织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其性质是民间的、自愿的和非营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包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民间监督、推进社会改革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以提供慈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领域服务为主。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即经过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法人证书,才能依法开展活动。

(二)具备相应的财力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财力,包括起始资金、工作经费等。

在法律上,除了自筹资金之外,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扶持等资助。

(三)具备相关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组织架构,包括设立了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等。

同时还需要一支专业的工作人员队伍,以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具备合法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要具备合法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以保障其正常的工作和运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1. 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表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章程等内容,并应该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单位的法定证书包括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 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需要说明单位的服务宗旨和工作措施,财务报告需要体现单位现有的资金收支状况和资金来源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完整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完整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完整版)
云南省砚山县民政局
2017年6月30日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以后,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民政局四楼民间组织管理股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60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出租车
六、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1
登记申请书

2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内设机构情况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每周一至周五统一办理(节假日除外)。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和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法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具体承办股室龙胜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四、共同审批部门无五、审批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审批对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龙胜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七、申请材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交复印件,验原件(1份);(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2份);(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2份);(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2份);(五)章程(2份);(六)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等);(七)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审批数量无限量十、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一、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举办人及成员分配所取得收益的“非营利法人”。

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人或者成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政府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

二、您所出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须出具验资机构《验资报告》。

出资后您不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不得分红,不得进行转让,不得抽回出资,成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

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支配,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三、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做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规定,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年报)。

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年报)的,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

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您应对登记申请材料和过程的真实、完整负责,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六、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办公地址、《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不做变更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您如果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科技文化体育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科技文化体育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2012‟265号)。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2.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注册资金达到行(事)业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其中科技类不低于5万);5.有必要的场所和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等。

三、申请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举办单位属于经济组织性质的,除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须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前两年度的完税证明、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前两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举办单位属于其他性质的,除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其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正、背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须注明“与原件相符”,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按指模确认),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公证机关或其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为2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就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在有关申请书上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章程中明确举办者之间的出资比例、管理架构、责任分担等权利义务。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受理申请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1、可行性报告(两份,出资人签字/出资单位盖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3、出资人身份证及出资单位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

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2、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证书。

3、章程草案。

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出资人签字及出资单位盖章。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5、验资报告。

6、住所使用权证明。

住所为租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期在1年以上;住所为借用的或无偿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同意借用或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明确借用或无偿使用的期限;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1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1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14、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15、其他必要的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关于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可行性报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成立背景:至少包括成立的必要性、意义、国内省内同类社会组织成立的情况,与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的关联性及作用等方面。

二、拟用名称及名称说明。

三、发起人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不低于 3 个单位或 3 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一、为公益目的而设立。

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

严禁变相进行筹资,洗钱以及违背公益准则的交易。

二、出具捐资证明。

发起人,一般也是出资人,一旦把资金注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资金的性质就属于社会公共资产,不再属于发起人所有。

因此,由发起人出具捐资证明,可以明确发起人的公益捐赠行为和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发起人抽走注册资金等问题。

三、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除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外,还应讲诚信、重信誉。

四、每年必须按照章程开展一定数量的社会服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实体。

能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存在的基础条件。

五、具有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的社会服务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后,还应使净资产不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条件。

六、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住所,这不但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还是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措施。

如果
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连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也无法保障,也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七、切实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

根据民发【2 007】145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物价部门收费备案文书的有关信息,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承诺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予以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八、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按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义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财务审计格式文本》进行财务审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