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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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

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

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全面推进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高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形成辐射工作单位严格自律、主动自查、及时改进,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二、评估程序1、自我评估。

由辐射工作单位对所从事的辐射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自行进行安全评估。

2、评估考核。

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依照相关要求对辐射工作单位辐射管理的安全评估进行考核。

3、评估核查。

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辐射工作单位的评估报告和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的评估考核报告,核查自我评估情况,评估考核结果。

三、评估内容1、自我评估:(1)辐射工作单位根据所从事的辐射工作内容,按照附件1编列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表》逐项进行自查,按照附件2《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评分表》进行评估打分,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分别于4、7、10月的3号前将上述材料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次年1月3日前,将第四季度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表》和《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评分表》,以及按照附件3《辐射安全评估报告提纲》的要求编制的本单位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一式四份报送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2、评估考核:(1)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自我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后,针对该单位的辐射安全运行、防护设施和辐射安全管理,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按照附件4《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评估考核表》进行打分,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于次年1月25日前,将评估考核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辐射工作单位。

3、评估核查: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评估考核报告后,组织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选取不同类型的重点单位及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核查,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自我评估和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评估考核结果进行评议,于5月25日前形成评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辐射工作单位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一、为了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加强对我厂辐射安全防护状况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厂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加强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本厂辐射防护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厂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对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对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不能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五、每年由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对本年度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六、对每年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评估结果,应做到记录真实,结果准确,并及时建立评估报告档案。

七、本单位辐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辐射工作人员也应严格遵守。

中国船舶重工xxx厂xx年六月第二篇:辐射安全防护自行检查和评估制度一、为了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加强对我公司辐射安全防护状况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加强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本公司辐射防护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公司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对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对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不能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五、每年由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对本年度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六、对每年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评估结果,应做到记录真实,结果准确,并及时建立评估报告档案。

七、本公司辐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辐射工作人员也应严格遵守。

辐射自行评估与年度报告制度

辐射自行评估与年度报告制度

自行评估与年度报告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报告提交时限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评估报告。

二、年度评估报告编写提纲1、基本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基本情况。

2、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与辐射工作人员情况l 机构是否设立,有否指定专人负责l 辐射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l 操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与职业健康体检情况l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3、档案与台账情况l 项目立项、审批档案是否完备l 管理所需的台账有否正常记录4、规章制度执行情况l 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落实l 是否需要修订与健全5、辐射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l 有否发生过辐射事故和误照射事故,如何处理、有否报告环保部门l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熟悉环保部门应急电话12369、公安部门应急电话110,市卫生局值班电话81081186l 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器材配备情况,是否能正常使用l 有否发现辐射污染与辐射异常情况l 应急演习的情况l 辐射监测情况6、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l 辐射安全隐患自查情况l 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情况l 整改计划与实施情况7、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l 是否正确悬挂电离辐射标志l 安全连锁、工作指示灯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正常l 移动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时是否设置控制区与监督区8、放射源的安全与防护l 放射源的保管是否有专人负责l 是否建立放射源使用台账l 不在用的放射源是否有安全暂存设施l 放射源库是否设置双人双锁l 新购与退役的放射源情况l 放射源清单9、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情况l 放射性废物是否使用标准的废物桶妥善盛放l 是否将废物分类存放l 存放时间是否达到十个半衰期l 是否配备监测仪器l 定期的辐射污染监测情况,包括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情况l 放射性废物存放与排放的台账情况l 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清单10、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情况l 射线装置的使用与更换是否均已经过环保部门批准l 屏蔽厚度是否满足要求l 机房内是否留存不相关的杂物l 医用X射线机机房通风是否良好l 射线装置清单11、公众投诉与参与l 核技术应用项目有否被公众投诉,如何处理与整改l 公众、员工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放射科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xxx镇卫生院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规范放射科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的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

三、职责
1、放射科负责本科室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放射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辐射安全管理,对本科室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负总责。

3、放射科辐射安全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辐射安全技术指导,对本科室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4、卫生院放射科各岗位放射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的辐射安全操作,按照本制度执行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并遵守相关规定。

四、内容
1、辐射监测
1.1辐射场监测放射科应定期对本科室的各个辐射场所(包括诊断区、操作区、等候区等)进行辐射场强度或剂量率的测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1.2 辐射环境监测放射科应定期对本科室周围的辐射环境(包括卫生院内外部环境)进行辐射环境水平或剂量当量率的测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个人剂量监测
2.1 个人剂量计佩戴放射科应为本科室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并按照规定佩戴在胸前或腹部。

个人剂量计应按季度更换,并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读数。

2.2个人剂量记录卫生院放射科应建立本科室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的个人剂量记录档案,并登记个人剂量值.
xxxxxx镇卫生院
2023年2月6日。

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简介

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简介

总局
1. 辐射工作的辐射安全和 防护相关设施和设备、 许可证 人员资质、制度等进行 颁发前 核实
2. 对其实体保卫、辐射监 测能力做出评估。
核实许可证 申请材料真 实性及许可 证发放条件 满足情况
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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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设施、
设备的可靠性检验; 1. 放射性同位素生 发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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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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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组织体系示意图
监督 技术支持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组织或下达监督任务)
监督任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组织或协助监督)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协同监督
省级环保部门
总局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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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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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总局核安全司核技术利用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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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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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核技术利用监督职责
1.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总局发放许可证辐射单 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2. 参加总局组织的辖区内各类现场监督检查; 3.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整改情况
的督察,并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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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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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省级环保部门监督职责
1. 负责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监测; 2. 协同总局或监督站对辖区内总局发证辐射单
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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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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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的目的、 分类、模式与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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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办法

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

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

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一、引言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是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免受辐射危害的重要措施。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以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背景辐射是指物质或能量以波动或粒子的形式传播,并具有能够对人体或环境产生危害的性质。

辐射活动包括核能、医疗放射、工业放射等多个领域。

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成为必要的管理要求。

三、辐射安全评估1. 定义辐射安全评估的目标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辐射活动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影响,并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收集数据和信息:收集与辐射活动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辐射源的特性、辐射剂量、辐射防护设备等。

3. 评估辐射风险:根据收集的数据和信息,使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评估辐射活动对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

4. 制定辐射安全措施: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适当的辐射安全措施,包括辐射防护设备的使用、工作场所的布局等。

5. 编制辐射安全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和建议整理成报告,包括评估方法、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等。

四、辐射安全考核1. 确定考核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确定辐射安全考核的标准和要求。

2. 设计考核方案: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人员等。

3. 实施考核:按照考核方案进行实地考核,对辐射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4. 评估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辐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确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5.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辐射安全的具体建议和措施,确保辐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五、辐射安全管理1. 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培训和教育:对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辐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监督和检查:建立辐射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辐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辐射安全考核说明

辐射安全考核说明

考核说明
一、考核目的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对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考核,客观评价辐射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确保辐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适应我国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发展需要,保障人民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二、考核性质和范围
辐射安全考核为全国统一性考核,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考核范围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

考核合格者可取得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

报告单全国有效,有效期5年。

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三、考核方式
集中考核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五、试卷结构
辐射安全考核题型均为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多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
符合题意的选项,全选对得满分,选对一个选项得1分,有错选不得分。

试卷总分120分,含40道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和10道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考核时长为45分钟,得分在总分75%(9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安全辐射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辐射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预防辐射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与对象1. 监测范围:本单位生产、科研、教学等活动中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监测对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个人,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单位。

三、监测内容与要求1. 监测内容:(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储存、转移、报废等环节的监测;(2)放射性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测;(3)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的监测;(4)辐射环境监测;(5)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2. 监测要求:(1)监测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2)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3)监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4)监测数据应真实、完整、可靠,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监测程序1. 事前监测:(1)对购买、使用、储存、转移、报废等环节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监测;(2)对放射性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监测;(3)对辐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监测。

2. 事中监测:(1)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2)对放射性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监测;(3)对辐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监测。

3. 事后监测:(1)对放射性事故现场进行监测;(2)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

五、监测责任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辐射监测工作全面负责;2. 监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和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3.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奖惩1. 对在辐射监测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辐射事故或者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射线源是一种特殊的辐射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辐射危害。

为了确保射线源的安全使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检测和监控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线源的安全管理,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射线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射线源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购置、使用、存储、运输、处理和报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证购、用射线源。

第四条射线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监控,确保其放射性强度和辐射源密封性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射线源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射线源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六条购置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向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买射线源。

第七条购置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选择合法的供应商,并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购销合同应包括射线源的品种、数量、规格、价格、交付日期等内容,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射线源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射线源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造成辐射泄漏。

第十条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射线源不会受到损坏或被盗。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岗位的证书。

第十二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相关操作,并保证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检测射线源的放射性强度和辐射源密封性,确保其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使用射线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射线安全台账,记录射线源的相关信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射线源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存储管理第十六条射线源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存储设施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射线源的辐射泄漏。

2023年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023年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023年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射线源在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射线源的不当使用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确保射线源的安全使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射线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 原则: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透明。

三、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射线源安全风险评估(1)针对不同射线源的使用形式和用途,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并对已经使用的射线源进行评估。

(2)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根据射线源的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射线源安全检测标准(1)制定射线源的安全检测标准,包括辐射强度、辐射泄漏、周边环境辐射水平等指标。

(2)制定检测方法和仪器的选择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3. 射线源安全检测机构(1)建立专业的射线源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射线源的安全检测和监控工作。

(2)确保检测机构的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射线源监控管理(1)建立射线源的监控系统,对射线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2)设置射线源报警装置,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射线源的使用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射线源。

5. 射线源事故应急预案(1)制定射线源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射线源事故的预防、处置和清理措施。

(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 射线源信息公开(1)建立射线源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定期公布射线源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监控数据。

(2)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对射线源安全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实施与监督1.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射线源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2024年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024年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024年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正文:一、引言射线源是一种具有高能量和强辐射性质的物质或设备,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和科研等领域。

然而,射线源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可能对人员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射线源的安全使用,制定和执行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射线源安全检测制度1. 检测内容射线源安全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射线源辐射水平检测、射线源工作状态检测、射线源周围辐射环境检测、射线源防护设施检测等。

这些检测内容旨在确保射线源的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射线源的使用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 检测频率射线源安全检测的频率应根据射线源的使用频率和特点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一般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和定期检测。

对于高风险射线源和敏感场所,应加强检测频率,确保随时掌握射线源的安全状态。

3. 检测机构射线源安全检测应由具备资质和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

检测机构应具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准确测量和评估射线源的辐射水平和安全状况。

同时,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测结果和反馈射线源安全检测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对于射线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管理射线源安全检测的相关信息,以备将来参考和追溯。

三、射线源监控管理制度1. 监控设备射线源监控应配备专门的监控设备,包括辐射测量仪、监控摄像机、监控终端等。

辐射测量仪用于实时监测射线源的辐射水平;监控摄像机用于实时监控射线源的工作状态和周围环境;监控终端用于接收并显示监控设备传输的数据和图像。

2. 监控范围射线源的监控范围应包括射线源的工作区域、周围环境和防护设施等。

监控设备应安装在合适的位置,能够全面监控射线源的使用情况和影响范围。

同时,监控设备应具备自动报警功能,一旦发现射线源存在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年度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年度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XX年度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监管,督促辐射工作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完善辐射防护制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杜绝发生辐射事故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辐射工作单位内容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12版)表格内容,针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检查内容分为以下三方面: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检查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活动落实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要求情况;辐射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环保手续的履行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收贮手续办理情况;年度安全评估报告的提交情况等。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

重点关注防护安全联锁、装置、监控设备、工作信号、防止误操作装置和意外照射等安全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检查辐射工作单位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场所安全和防护、人员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应急准备的相关要求情况。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个人剂量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工作场所和贮存库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计划、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等的建立、完善、修改、落实情况。

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辐射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为加强辐射源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监测计划和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监测由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组
织人员{至少两名人员}实施。

2.监测项目:工作场所空气吸收剂量率。

3.监测频次:每月使用检测仪器对放射源工作场所进行监
测。

每年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监测。

4.监测点位:按照国家监测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布点。

5.监测记录分析:对照国家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若发
现异常的,应调查原因,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报告领导小组,及时整改。

6.监测记录存档要求:自行监测结果应留存备查。

年度评
估监测应保存5年。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二篇)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二篇)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安全监测及报告制度
1、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工作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相关制度。

2、放射科和ct室医学装备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的相关要求。

3、辐射类医学装备定期须由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4、遇重要节假日或长假,科室必须提前进行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5、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人员须经相关的资质认证,方可操作使用。

6、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如遇____必须立即上报医院医务科和设备物资供应科。

7、对于发现隐患及时上报,避免伤害或伤害扩大的人员和科室,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二)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监测,保证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对公众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对涉及到影像质量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状态检测按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以保证诊断质量。

4.检测记录、结果及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存档。

5.对本院不能检测的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上一级业务部门进行检测。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 引言射线源是一种高能辐射源,具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和辐射破坏力,在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广泛应用。

射线源的安全检测和监控是保障工作场所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射线源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责任与义务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制度实施的前提。

具体责任与义务如下:2.1 射线源管理部门射线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和指导相关人员,负责射线源的登记、备案和年度检测计划的制定。

2.2 射线源使用单位射线源使用单位要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射线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设备、制定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等。

2.3 射线源操作人员射线源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射线源的安全使用,及时报告相关问题和事故。

3. 射线源安全检测射线源安全检测是确保射线源正常运行和辐射水平符合标准的重要环节。

具体安全检测项目包括:3.1 辐射剂量监测对射线源周围点位进行辐射剂量监测,检测点位要覆盖射线源辐射范围内的各个方向,监测频率要根据射线源类别和使用情况确定。

3.2 射线源状态检测利用专业设备对射线源进行状态检测,包括辐射源的活度、出射射线能量和剂量等参数的测量,确保射线源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3 辐射防护设施检测定期检测辐射防护设施(如墙壁、门窗、屏蔽装置等)的防护性能,确保其满足安全要求。

4. 射线源监控管理射线源监控管理是对射线源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的手段。

具体监控管理措施如下:4.1 射线源登记和备案对所有射线源进行统一的登记和备案,包括射线源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使用场所和使用人员等。

4.2 射线源使用台账建立射线源使用台账,记录射线源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事故情况等重要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和更新。

辐射安全监测方案

辐射安全监测方案

辐射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对放射源管理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相关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个人剂量监测
1、我院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组织,放射科具体实施,放射科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参与放射源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

佩戴周期第三个月份的月底各有关部门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部门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至预防保健科更换佩戴个人剂量计,统一将个人剂量计送至有资质机构检测并领取新的个人剂量计。

3、剂量监测结果一般每季度由放射科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当次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预防感染科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部门分管领导。

4、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我院预联系有放射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组织相关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三、工作场所监测
后勤设备管理科负责联系有放射设备性能、工作场所防护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设备进行每年一次的设备性能与防护监测。

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设备性能与场所辐射防护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2、内部监测:由核医学科每季度初指定专人对我院存放放射物质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辐射环境督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辐射环境督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辐射环境管理督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辐射环境管理督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促进地方环保部门不断提高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政策、方针、任务有效落实,提高督查工作效能,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要统筹规划,紧密围绕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推动工作落实,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管理督查工作;各业务司负责提出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需要督查的事项,指导各监督站开展督查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开展督查。

第四条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每年12月会同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和各监督站制定下年度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监督站,抄送省级环保部门。

第五条各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督查,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批办事项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部部署或委托的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地方辐射环境管理履职情况;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情况;以往督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承担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等。

—1—第六条各监督站根据年度督查工作要点和自身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报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备案后执行,并抄送相关省级环保部门。

各监督站年度工作计划应综合统筹各类监督检查、督查事项,实事求是,合理安排。

第七条督查工作方式包括例行督查和非例行督查。

第八条例行督查事项是指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年度督查工作要点确定的有关事项,由各监督站按照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每年1次。

核安全监管各司应按照业务领域向监督站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非例行督查事项是指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监管各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特定督查事项,由任务提出部门组织开展。

非例行督查任务应通过书面文件形式下达,并抄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备案。

第十条组织督查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督查组构成,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督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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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以下简称省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制定本办法。

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基层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下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于每年11-12月进行。

考核周期为上年度考核工作结束至本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前。

考核实施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技术支持单位、派出机构、省环保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工作组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廉政纪律。

第四条 考核程序和形式(一)考核工作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提前15天向省级环保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省级环保部门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汇—86—报材料。

(四)考核工作组采取实地考核、实际操作、查阅档案、现场座谈、人员访谈、听取省环保部门领导的评价等方式对省级环保部门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队伍和能力建设:省级环保部门应设立专门负责辐射安全监管的行政部门,并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

(二)辐射安全行政管理与审批: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并依法公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和实施程序,规范和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核与辐射设施的监督检查,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

(四)辐射事故处理与应急体系建设: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加强人员应急演练和培训,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五)辐射环境监测:制定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开展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六)其他及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内容根据评分依据规定或 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度重点工作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量化标准,《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考核指标》(附件)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87—第七条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达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达75分(含)-90分(不含)的为良好;考核得分达60分(含)-75分(不含)的为合格。

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在全国环保系统内通报。

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由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表扬,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由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国家环保总局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在公布前告知被考核单位,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8—附件: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1 制度建设2 建立健全《条例》和《办法》配套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完善,得2分。

3有满足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人员和防护设备。

1、有专门的监管行政部门,得1分;2、配备合适的人员,得1分;3、监督和防护设备,得1分。

2 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1、机构独立,得1分;2、辐射监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得1分。

2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相应标准1、人员编制达到标准要求,得1分;2、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达到85%,得1分;3、以上两项指标按照标准下限,每低5%,扣0.1分。

3 工作经费达到标准要求1、业务费、维护费、运行费达到标准要求,各得1分;2、按照标准,每项每低5%,扣0.1分。

3 业务用房达到标准要求1、监测用房、行政用房面积达到标准,各得1分;2、每项面积每少5%扣0.1分,面积低于标准50%不得分。

2 能力建设155 仪器设备配置达到标准要求1、按照标准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每缺一项扣0.1分;2、有该项仪器但数量不足,每项扣0.05分。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89—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2.5 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程序、质量保证程序、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内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1、内部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完善,得0.5分;2、内部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得0.5分;3、工作规划和计划完善,得0.5分;4、制定了完善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得1分。

3 行政管理1.5 制定完善的行政受理及审批程序,依法公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1、审批程序完善,得1分;2、依法公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得0.5分。

5 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取证率应达到100%。

取证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4 行政审批5 严格落实《条例》和《办法》关于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与备案制度,转让审批与备案率应达到100%。

1、达到考核标准,得5分;2、审批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3、备案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10 对其颁发许可证单位的监督检查率应达100%。

对Ⅱ、Ⅲ类放射源及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一次,对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每两年一次。

1、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大纲、计划、程序,得2分;2、监督检查达到考核标准,得8分;3、检查率每下降5%扣1分。

对管理水平及辐射安全水平较差的单位应增加检查频次。

5 监督管理2 按时更新和上报放射源、射线装置及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数据。

1、达到考核标准,得2分;2、数据未更新或未上报,每次扣0.5分。

每3个月上报一次,未按时上报视为未上报。

—90—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5 制定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采集样品和上报数据。

1、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完善,得2分;2、指定专人负责,得1分;3、及时采集样品,得1分;4、报送信息情况较好,得1分。

4 国控点辐射环境监测计划100%落实 1、按照计划落实,得4分;2、按照计划每下降5%,扣1分。

6 辐射环境监测134制定辐射污染源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开展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1、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完善,得2分;2、指定专人负责,得1分;2、上报情况较好,得1分。

7 事故应急 9 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应急监测预案,规范事故处理、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日期向总局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及统计分析情况。

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不完善,扣1分;2、辐射应急监测预案及实施程序不完善,扣1分;3、管辖范围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超过两起(包括两起),每起扣0.5分;4、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辐射事故,每起分别扣2,4,9分;5、未执行辐射事故分级处理与报告制度,每次扣3分;6、未及时上报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次扣2分;7、事故应急响应不及时,每次扣2分。

8 废旧放射源的监管3对按照国家规定应予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及时进行收贮,做到辖区内无历史遗留废弃放射源。

1、达到考核标准,得3分;2、存在未及时收贮应收贮放射源的,扣1分/项。

主动收贮存在安全隐患、无力送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加1分/项,最多加5分。

9 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考核2建立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制度。

1、考核制度完善,得1分;2、定期业务指导得力,得1分。

—91—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细 则 备 注10 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4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大纲,辐射工作人员100%参加培训。

1、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大纲完善,得1分;2、培训率达到50%,70%,90%分别得1分,2分,3分。

11 总局部署的任务完成情况3按时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总局办公厅函、办公厅文件、总局文件、部门规章等规定的阶段性任务,需定期上报的总结报告等)。

1、达到考核标准,得3分;2、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每件扣1分。

12 年度重点工作20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的要求制定 100%完成任务,得20分。

评分细则参见当年考核方案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或其他情况1、省级辐射监管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加2分/次;2、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当年取得环评工程师或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加0.5分/人;加分项完成额外工作任务 省级环保部门完成额外工作,加3分/项。

加分项不设上限13 附加项减分项 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处罚、行政复议及其他情况1、省级辐射监管机构当年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减2分/次;2、审批项目引起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减2分/次。

减分项不设下限注:1、各考核项目(附加项外)按照评分细则扣分,扣完为止(下限为该项分值);2、项目完成或报告时间以报告寄出邮戳日期或报告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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