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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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17]17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4日
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稳定供给为核心,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符合我市盐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盐业管理职能。

按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与盐业公司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撤销市、县(区)盐务局,剥离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盐业主管职能移交工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市编办要根据省里的部署安排,做好相应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推进。

市人社局要依据《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监管人员安置办法》于6月底前出台《赣州市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监管人员安置办法》,依法依规解决各级盐业执法人员的身份转换问题。

市财政局要按照上级要求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增的盐业监管人员人头费进行统筹指导,资金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

市工信委是全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承担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是当地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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