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县城规划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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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征收细则

宁乡县征收细则

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七)责令限期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

未足额存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宁乡规划说明书

宁乡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总论一、区位和规划范围经开区位于宁乡县城东北部,地处长沙市西大门,是国道319线及长常高速公路交织的金三角地带。

本规划为经开区二期,位于长常高速公路以南,东南以沩水为界,西边以发展路为界。

规划总用地11.11平方公里,隶属双江口区,规划区跨檀树湾乡和城郊乡。

二、规划背景1、区域环境发展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重点发展“一点一线”的区域战略思想。

长沙总体规划确定宁乡为“功能较为完备,综合发展的区域性中心”。

长株潭一体化的影响。

2、城市现状发展需要宁乡经济高速发展,需要更加强大的支撑点,工业区一期用地开发已经完成,需要新的用地安排工业企业。

3、落实总体规划的需要总体规划对县城的工业生产有明确的要求,工业项目需要统一的规划和物质空间的落实。

三、规划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及实施细则【199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1990年】《宁乡县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经开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规划法规、规范四、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1、强调以下两大指导思想①生态网络思想——开发区不应是一幢幢密集的工业厂房、简陋的生活配套设施。

而是一个集工作、生活、休闲于一体的有机生态网。

是一个能满足现代人工作生活的网络空间。

②有机衍生——开发区不是在特定时段内“建成”而从此一劳永逸的。

它是一个无限衍生的过程,是一个由若干细胞不断更新的可持续发展的有机增长体。

2、突出以下四大原则①人本原则——以人为本,亲人宜人。

②功能原则——实用、简洁、摒弃表面文章。

③生态原则——优美、健康、与自然共生。

④经济原则——遵循投入产出规律和地价规律。

五、规划目标及定位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工业园研究成果,确定宁乡经开区的规划目标为:遵循自然、保护坡度生态环境,创新有地方特色的山地景观,营造创业、生活、娱乐的有机功能网络及区域交流网络。

确定经开区规划定位:科技型、生态型、综合型工业园区,兼顾城市功能,配套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服务设施。

宁乡概况

宁乡概况

宁乡概况 (1)县域概况 (4)投资环境 (5)宁乡经济发展走势、问题及对策 (6)宁乡概况宁乡,邮编:410600。

代码:430124。

区号:0731。

面积2906平方公里,人口132万,其中劳动力80万。

辖33个镇、乡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

县城驻地玉潭镇,城市建成面积32.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6.8万。

汉属长沙国地。

三国吴太二年(公元357年)分置南部地方设新阳县(即今宁乡),晋代改名新康县。

唐贞观元年(627年)国家太平,政局稳定,取乡土安宁之意,改新康县为宁乡县。

宋朝兴国二年(977年)划入长沙县、湘乡二县部分边域入宁乡,县治移至玉潭镇。

解放后,先后隶属益阳专区(1949年)、湘潭专区(1952年)、益阳专区(1962年)、长沙市(1983年)。

宁乡隶属湖南省会长沙,是省会长沙的西大门,是一体化中长株潭通往湖南五分之三以上地区的必经之路和第一驿站,也是粤、港、澳和东南沿海通往川、渝和湘西、鄂西的必经之路,成为湖南一个重要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中心,投资宁乡拥有巨大的市场辐射功能。

宁乡县城、宁乡经济开发区和金洲新区是长沙市湘江以西板块的重要组团。

交通发达,县城距长沙黄花国际机场60公里,石长铁路、长常高速公路、319国道横贯东西,洛湛铁路连通南北,1810、1816、1823、1824四条省道贯穿县境,构成了宁乡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宁乡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6. 8摄氏度,平均相对湿度81%,年均降雨1358毫米,平均日照时数达1739.2小时。

宁乡县是雪峰山余脉向东北滨湖平原过渡地带。

山地、平原、江河相映成趣,气候怡人,植被丰富。

地表轮廓大体是北、西、南缘山地环绕,东南丘陵起伏,北部岗地平缓,东北低平开阔,整个地势由西向东呈阶梯状逐级倾斜。

县境内有沩水、乌江、楚江、靳江四条主要河流,其中沩水、靳江(靳江河)为湘江一级支流,楚江(又名流沙河,非《西游记》)、乌江是沩水一级支流,黄材水库为全国三大土坝水利工程之一。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前言 (1)第一章现状概况 (2)1.1 区位条件 (2)1.2 自然与文化资源 (2)1.3 核心区现状分析 (4)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 (6)2.1 规划编制依据 (6)2.2 规划思想 (6)2.3 规划目标与原则 (7)第三章规划区功能与人口规模 (9)3.1 环境容量分析 (9)3.2 主体功能区规划 (11)3.3 人口规模预测 (12)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14)4.1 布局原则 (14)4.2 规划结构 (14)4.3 用地规模 (15)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16)5.1 交通规划策略 (16)5.2 道路网格局 (16)5.3 对外交通规划 (16)5.4 核心区交通规划 (17)5.5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8)5.6 停车场规划................................................................................................................................................................ 18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 (20)6.1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20)6.2 居住组团规划 (20)6.3 居住建筑风貌控制 (20)6.4 居住区配套设施 (21)第七章公共设施规划 (22)7.1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22)7.2 商业用地布局 (22)7.3 旅馆业用地布局 (22)7.4 休疗养用地布局 (22)7.5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23)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23)第八章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24)8.1 景观格局 (24)8.2 绿地系统规划 (24)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25)第九章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26)9.1 土地利用要求 (26)9.2 开发时序 (26)9.3 开发控制指标 (27)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29)10.1 整体空间设计要求 (29)10.2 建筑设计 (29)10.3 环境景观控制 (30)I10.4 附属设施配置引导 (31)第十一章度假旅游策划 (33)11.1 整体旅游特色定位 (33)11.2 度假旅游开发策略 (33)11.3 旅游项目策划 (34)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36)12.1 给水规划 (36)12.2 排水规划 (36)12.3 雨水规划 (37)12.4 供电规划 (37)12.5 通信规划 (38)12.6 燃气规划 (39)12.7 环卫设施规划 (39)12.8 管线综合规划 (39)12.9 消防规划 (40)II前言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因灰汤温泉而闻名遐迩。

宁乡县各大房地产概况

宁乡县各大房地产概况

宁乡水晶郦城预售许可证:宁房售许字(2007)第0901号销售信息:水晶郦城现还剩少量约117-150㎡三房并均为顶楼,均价3000-3200元/㎡。

装修状况:[ 样板房欣赏] 毛坯建筑类别:砖混框架交通状况:占地面积:128067 平方米绿化率:[ 关于绿化率] 42 %容积率:[ 关于容积率] 1.97总建筑面积:220000 平方米物业公司: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晶郦城是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5.2亿倾力打造的一个纯板式小高层的宁乡首席高尚住宅项目。

项目总占地近200亩,住宅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于2007年5月开始正式动工,分三期开发,现一期已成功开发完毕,并顺利进入到二期的开发建设中。

本项目坐落在宁乡新老城区的黄金结合点,处于新行政中心片区的桥头堡位置。

所属片区高档楼盘云集,发展潜力巨大,成为宁乡房地产市场最为消费者关注的区域。

东临人民北路、南至一环路、西依花明北路、北接新康路的交通网络,出行非常便利,到长沙、京珠高速以及金洲大道均十分方便。

另外,该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相当完善,有天元大酒店、江天大酒店、民润多超市、宁乡县幼儿园、玉潭中学、县一中、县人民医院、中国建设银行、县行政中心等市政配套相伴左右;豪华会所、运动休闲架空层、风情商业街等小区配套让业主的生活丰富多彩。

在园区整体规划布局中,结合小区方正、规则的地形及城市道路布置建筑,主要为9-18层纯板式住宅,均为南北朝向,一梯两户设计。

采用行列式的布局,通过大规模的中心花园、组团规模绿地、宅间绿地和主题水系,营造出独具欧陆风情的欧洲小镇意向。

建筑风格为经典欧陆风格(西德式建筑的简约中国化设计),配之“三段式”和以咖啡色、粉色为园区主色调的立面,典雅大气。

欧陆皇家园林中,一期以维也纳音乐广场为中心景观,由项目水晶雕塑、音乐喷泉、钟塔、木栈道休闲广场、异域艺术大道所构成。

项目一期334户,二期871套(11栋17层的小高层,建筑面积约16万平米),并规划有5万平米共1300多个车位的大型地下车库,实行完全人车分流的交通体系,将整个小区塑造成一个全步行社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社区建设工作总结

社区建设工作总结

社区建设工作总结一、前段工作基本情况各区、县(市)认真贯彻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社区建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婚姻登记取得了很大进展,突出体现为“五个明显”:一是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各区均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分步实施、重点扶持”的办法,使所辖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达到“老城区300m2,新城区500 m2以上”的标准。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区均出台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奖励扶持政策,并安排了专项经费。

岳麓、开福区还将社区办公房建设纳入了区今年的实事工程。

今年,全市共新建、改建、扩建了个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面积41152 m2,平均达564 m2/社区。

此外,加强了对开发商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监管。

今年共督促 68个开发项目为社区配备了办公服务用房。

至XX年底,全市385个城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为158783 m2,平均每社区431 m2,有260个社区用房面积已达到300 m2以上。

在阵地建设方面。

在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去年共督促68个开发项目为社区配备了办公服务用房。

至XX年底,全市385个城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为158783m2,平均每社区431m2(XX年不足28 m2),有260个社区用房面积已达到300 m2以上。

二是部门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明显增强。

如为解决社区用房,市规划局加强了对大型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监管;为改善社区环境,市城管局牵头开展了100个社区标准化建设活动;为繁荣社区文化,市文明办、市文化局组织开展了社区文化艺术节;为改进社区治安,市综治办加强了社区治安巡防队员的配备等。

三是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明显提质。

各社区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多种贴近群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管理服务活动。

如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推行社区养老服务、挖掘社区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一批社区服务品牌相继涌现,如浏正街的“邻里节”活动、杨家山社区的“红歌晚会”、马王街社区的“老街坊影院”、牛婆塘社区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赤岗社区的“义工俱乐部”等,都取得了很好的反响。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宁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小区治理能力提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6〕2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市场主导、属地管理、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有序推进小区物业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一)加强党建引领,全面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强化小区党建引领,将物业管理融入到社区服务中,打造“党建+6零”(治安零发案,建设零违章,居民零上访,环境零污染,安全零事故,服务零投诉)小区建设模式,健全小区党组织、业委会、物业企业共同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解、党员先锋作用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不断加强物业协会党组织对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引领。

到2021年,全市物业小区联合党支部组建率达90%,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及时换届率达90%以上。

(二)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提升物业综合服务水平。

完善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

宁乡县县城规划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套和管理实施细则

宁乡县县城规划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套和管理实施细则

宁乡县县城规划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发〔2005〕25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和互助服务及社会化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商住两用等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新建开发项目。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配建应根据城市社区未来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居民需求、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和功能定位等情况统筹规划,做到应配尽配、布局合理、位置适宜、产权清晰。

第五条用地面积≥3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在建、新建开发项目应无偿配套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面积为100-800平方米,其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容积率,不征收有关行政事业费用。

㈠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须配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

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须配置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

㈢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0万平方米),须配置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

㈣新建社区没有办公用房的,新城区须配置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老城区须配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第六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集中配套,有独立出入口,方便居民办事。

应设置在独立计算建筑面积的自然层,原则上为第一层,不得配建于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

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范权力运行机关制度(一)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七)责令限期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

未足额存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湖南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湖南恒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〇年九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现状概况 (2)1.1 区位条件 (2)1.2 自然与文化资源 (2)1.3 核心区现状分析 (3)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 (5)2.1 规划编制依据 (5)2.2 规划思想 (5)2.3 规划目标与原则 (6)第三章规划区功能与人口规模 (7)3.1 环境容量分析 (7)3.2 主体功能区规划 (8)3.3 人口规模预测 (10)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11)4.1 布局原则 (11)4.2 规划结构 (11)4.3 用地规模 (11)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13)5.1 交通规划策略 (13)5.2 道路网格局 (13)5.3 对外交通规划 (13)5.4 核心区交通规划 (14)5.5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4)5.6 停车场规划 (15)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6)6.1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16)6.2 居住组团规划 (16)6.3 居住建筑风貌控制 (16)6.4 居住区配套设施 (16)第七章公共设施规划 (18)7.1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8)7.2 商业用地布局 (18)7.3 旅馆业用地布局 (18)7.4 休疗养用地布局 (18)7.5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18)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19)第八章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20)8.1 景观格局 (20)8.2 绿地系统规划 (20)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21 第九章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22)9.1 土地利用要求 (22)9.2 开发时序 (22)9.3 开发控制指标 (23)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25)10.1 整体空间设计要求 (25)10.2 建筑设计 (25)10.3 环境景观控制 (26)10.4 附属设施配置引导 (26)第十一章度假旅游策划 (28)11.1 整体旅游特色定位 (28)11.2 度假旅游开发策略 (28)11.3 旅游项目策划 (29)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30)12.1 给水规划 (30)12.2 排水规划 (30)12.3 雨水规划 (31)12.4 供电规划 (31)12.5 通信规划 (32)12.6 燃气规划 (32)12.7 环卫设施规划 (32)12.8 管线综合规划 (33)12.9 消防规划 (33)前言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因灰汤温泉而闻名遐迩。

环境整治工作计划范文精选五篇

环境整治工作计划范文精选五篇

环境整治工作计划范文精选五篇环境整治工作计划1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生活环境、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努力为广大居民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温馨的人居环境,结合河畔小区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建设宜居--的总体目标,按照“完善基本功能、配套基础设施、美化小区环境、规范小区管理、提升小区品质”的总体要求,全面改善小区生活居住环境。

二、工作目标环境整治目标:道路通畅、路面干净,排水顺畅;环境整洁,无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垃圾排放设施齐备;小区房屋立面美观、协调,店招店牌整齐;有绿地,有休闲场所,有健身器材。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整治范围河畔社区范围内小区。

(二)整治内容1、整治小区道路,保证汽车通达、人行便捷,停车规范,保障消防通道通畅;整修和完善垃圾收集点、垃圾房(箱)、宣传栏、告示牌等设施,保障社区整洁规范;适当增加绿化面积,消除卫生死角,美化社区环境;整理、整修堡坎、治理裸露坡岩、护栏设施,条件允许的地方新建广场或硬质铺地。

2、拆除违法建设。

整顿违法改扩建等行为,拆除占用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的违法建筑。

3、清理乱设广告及清理小招贴。

依据《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范广告牌。

4、取缔乱摆摊点。

清理和规范小区内的道路市场及乱摆摊点。

5、环境配套整治。

整修道路、围墙,新增和补植绿地,完善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管理服务用房等共用设施。

环境整治工作计划范文精选五篇环境整治工作计划2为确保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以全国文明县城、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园林县城创建为落脚点,深入开展全方位、立体化、高密度的宣传教育工作,着力营造人人参与、携手共建的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城乡环境再上新台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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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13
•【文号】建标[2014]72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4]7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13日。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宁政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征地办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㈠拟订征地方案;㈡组织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㈢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㈣统筹指导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征地拆迁项目风险评估,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㈥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㈦组织督促各单位解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遗留问题;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履行以下职责:㈠发布预征地公告;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㈢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㈤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㈥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㈦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㈧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㈨将征地调查、核实的照片、文字图表、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8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8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宁乡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宁乡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农村集体财富积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交易;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交易;使用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办公(生产)物品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其他货物和服务性采购项目。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采购人),负责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民主决策、委托实施招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组织协调工作,市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对农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乡镇(街道)成立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审核把关和指导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控违拆违个人工作总结

控违拆违个人工作总结

控违拆违个人工作总结总结一:控违拆违个人工作总结一、思路提升,力量整合,控违拆违有新变化随着县域经济的飞速发展,项目工程建设如火如荼,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违法建筑仍是屡控屡建、屡拆屡建,衍生蔓延的速度远为控拆力度所不及。

为从根本上遏制、杜绝违建行为的进一步恶化,经认真调研和深入思考,今年4月17日,县委、县政府决定整合我局原有控违拆违力量,组建宁乡县控违拆违执法大队,以全新的思路、全新的力度、全新的方式开展控拆工作。

1、工作思路由主拆向严控转变大队成立之前,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往往只能通过县人民政府组织城管、公安、规划、国土、司法公证等部门进行大规模的拆除行动,以达到清除违章建筑的目的,但受补偿利益的驱使,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违章建筑仍不断产生。

大队成立后,所属7个中队(分局)采取分组、分区域、包村等方式,坚持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控制,防止因违法建设工程扩大而增加拆除难度,仅4月17日至6月10日,控违面积就达12763㎡。

大队工作目标也由拆违为主向严密查控、逐步实现规划区内无新建违章建筑转变。

2、工作力度由弱势向强势转变一是巡查力度进一步加大。

经开区城管分局以三环路为界,分二个中队、八个组进行巡查,制定考核细则和督查方案,建立台帐,跟踪巡查,形成“人人有事、事事有人”的巡查机制,从时间、空间上保证了巡查不缺位。

通过巡查控违遏制违法建设之风,已产生良好效果,目前在城建投的项目用地和白马桥乡项目用地范围内基本没有在建的违法建筑。

二是拆除力度进一步加大。

大队成立以来,三管齐下,对违法建设户进行了严厉打击,对周边群众起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首先,分别对凤形社区贵阳洲、白马桥村樟树、瓦窑组,玉潭镇通益社区、汪家冲村,历经铺乡新宝塔村、金南社区,白马桥乡仁福村的违章建筑采取4次大规模强拆行动,共拆违章建筑150户,拆除房屋面积达28000平方米,拆除围墙近20000平方米,土地清表70余亩。

其次,通过中队自身力量或几个中队联合强拆,拆除面积达15619㎡。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7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7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8日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政投办”)设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市政投办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湘发改投资[2005]486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05〕4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号和湘办〔2005〕1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培训中心建设,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本着艰苦朴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招标投标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要求严格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确保本级财政对公务员及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长沙芙蓉城简介

长沙芙蓉城简介

长沙·芙蓉城简介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六月宁乡国资公司关于东城新区招商项目的汇报材料一、宁乡县情宁乡行政隶属长沙,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县,面积2906平方公里,人口135万。

县城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0万,是省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

宁乡是中国百强县,是长株潭大都市区重要组团。

2010年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居全国第73位、中部第6位,实现工业总产值830亿元,财政总收入25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178亿元,工业经济规模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第二,工业经济增速连续5年保持全省第一,享有“湖南经济四小龙”美誉。

2010年被列入省财政直管试点县,享受市级政府财政分成。

宁乡是中国首批十七个旅游强县之一,刘少奇故居—花明楼、全国三大高温温泉—灰汤温泉旅游国际度假区、沩山佛文化风景名胜区是享誉国内外的旅游胜地。

宁乡出土了四羊方尊等一大批震惊中外的青铜国宝,被誉为“南中国青铜文化中心”。

宁乡人才辈出,从三国蜀相蒋琬、宋代大理学家张栻,到近现代的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何叔衡、谢觉哉、周光召、李泽厚等,文明弦歌代代不绝。

二、宁乡县城市主要发展和规划根据宁乡县十二五规划,县城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总体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不断彰显山水洲城特色,到2015年规划建成区面积达到60平方公里,人口50万,达到中等城市规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人均道路面积1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0%,供水普及率95%,管道燃气率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污水集中处理率100%,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环境优美城市;实现小城镇累计建成区面积40平方公里,建成区城镇人口40万人。

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

三、宁乡房地产市场概况宁乡县今年1-5 月份销售商品房4349套,销售面积万平方米,销售金额达亿元。

元至五月,全县商品房均价为3446元/㎡,同比增长%,其中非住宅4517元/㎡,住宅3196元/㎡。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组织规划技术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

第七条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镇详细规划制定: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乡、村庄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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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县城规划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配套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发〔〕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和互助服务及社会化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商住两用等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新建开发项目。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配建应根据城市社区未来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居民需求、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和功能定位等
情况统筹规划,做到应配尽配、布局合理、位置适宜、产权清晰。

第五条用地面积≥亩或建筑面积≥万平方M的在建、新建开发项目应无偿配套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面积为平方M,其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容积率,不征收有关行政事业费用。

㈠项目总建筑面积在万平方M以上(含万平方M)、万平方M以下的,须配置面积不少于平方M的社区服务用房。

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万平方M以上(含万平方M)、万平方M以下的,须配置面积不少于平方M的社区服务用房。

㈢项目总建筑面积在万平方M以上的(含万平方M),须配置面积不少于平方M的社区服务用房。

㈣新建社区没有办公用房的,新城区须配置不少于平方M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老城区须配置不少于平方M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第六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集中配套,有独立出入口,方便居民办事。

应设置在独立计算建筑面积的自然层,原则上为第一层,不得配建于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

第七条项目开发单位配套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应清晰,所有权归属所在乡镇,由社区无偿使用。

第八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与新建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项目分期开发的,应明确在首期建设和交付。

第九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不列入公共分摊面积,由社区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条县住保、住建、民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与项目所辖乡镇签订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协议,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县城乡规划局应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配套标准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协议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配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在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明确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及配套标准。

应将查阅乡镇与项目开发单位签订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作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置程序。

第十四条县住保局应将查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设计方案作为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前置程序,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

对规划设计明确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不得核准房屋销售合同。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在办理地名命名手续时,应审查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中关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配建情况,对不符合
配建要求的,不得办理地名命名手续。

第十六条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时,县民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面积、位置、乡镇与开发单位签订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县住建局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县住建、住保、民政、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在手续办理中出现违规操作、把关不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验收移交
第十八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属乡镇提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申请。

第十九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时,须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并符合普通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具备水、电、电话、网络等使用功能。

达到移交标准的,由乡镇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第二十条开发项目涉及多个乡镇的,由县民政局根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实际情况指定一个乡镇负责接收;开发项目涉及多个社区的,接收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由乡镇根据社区实际情况指定一个社区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章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按照“服务区域最大化、办公区域最小化、社会效益最优化”原则规范标识和功能布局。

第二十二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一律不准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用途,不得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服务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日常管理由所属乡镇负责。

县民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管理使用情况,对违反管理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属乡镇、社区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县住建局、县住保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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