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永诉丰县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名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办[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了一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为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非刑事司法赔偿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予汇编。
本次汇编的十个案例兼顾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以及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等情况,并在赔偿责任承担、司法审查范围、多因一果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这些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现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望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认识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重塑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1.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案情摘要]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9月6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申请保全绿宝鑫公司500000元的财产。
利剑扫黑 正义永不缺席 公安县龚某等人涉黑案审理纪实
利剑扫黑正义永不缺席公安县龚某等人涉黑案审理纪实◎陈士俊张仁“现在宣判:被告人龚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 贷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违 法所得19.6701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8月28日上午,公安县人民法院 对龚某等20名被告人及1被告人单位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拘禁,故意伤害,高利转贷,敲诈勒索等8项罪名。
该案是公安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理的涉案人员最多的涉黑案件。
合法外衣下隐藏着一只“黑手”2018年1月,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在全国展开。
公安县以龚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
2015年5月13日中午,龚某召集其他4 人,到荆州找被害人陈某、周某讨要高利贷。
为迫使二人尽快给钱,在龚某的指示下,对陈某暴力殴打,导致牙齿断裂。
当晚12点,陈某、周某被逼无奈写下还款承诺书和连带还款承诺书后,周某被允许离开。
而当陈某欲驾车离开的时候,又被龚某一伙人拦下,企图扣押车辆。
陈某反复求饶,至凌晨2点才得以离开。
这样的犯罪行为对于龚某等人来说是 家常便饭。
经过侦查,发现龚某与他人共同出资 成立了一家典当公司,并任董事长。
该公司以典当业务为名,行非法发放高利贷之实,先后招募被告人熊某、高某等人,有组织地对外发放高利贷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2014年8月,龚某拉拢被告人饶某加入鑫发典当公司,充当“法律顾问”,为鑫发典当公司以“套路贷”等非法形式逼取高利贷出谋划26 f, it/ti 策。
网罗樊某、王某等人加入该公司,成立“清收组”,由饶某、任某等人带队,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逼债,逐步形成以龚某为首的犯罪组织。
网络举报官员的尺度
网络举报官员的尺度2013-08-01最近,网络反腐很火,举报官员的一个接一个。
其中,有三个媒体人举报副部级官员:《财经》副主编罗昌平举报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新快报记者刘虎举报原重庆市副市长、现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
当然,也有官场内的窝里斗。
前几天,网曝原湖南株洲炎陵县公安局长刘力在网上发帖举报株洲市公安局局长违规用人。
曾亲历或间接接触到的官场内部网络举报,有3起。
2009年,山东郯城县多名警员联名网络举报时任该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长。
时年7月,亲赴郯城与举报代表、郯城县公安局警员陈卓和被举报者、郯城县公安局长分别见面。
2011年4月,湖南张家界市城管局副局长龚厚钦网络举报市长。
曾与龚厚钦通过电话,其至今仍在不懈举报。
2011年,原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县委书记胡健勇派人网上举报赣州市委书记。
2012年6月,胡健勇因受贿逾千万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我飞赴赣州了解内情。
仅就上述7起举报看,两种结果。
第一种,实名举报,不管举报内容属于何种性质、举报是否属实,举报者目前均安然无恙。
罗昌平举报刘铁男,举报属实,铁男落马,罗昌平平安无事,得到各界赞誉。
王文志举报宋林、刘虎举报马正其均尚无结果,虽然分别遭删帖等干扰,但两人目前并无明显的人身安全问题。
陈卓等山东警员举报局长,虽然最后查证称举报不属实,但陈卓等民警并未受到显而易见的打击报复,反倒是局长被调到邻县任职。
龚厚钦,则至今仍担任张家界市城管局副局长。
第二种,是在网络上匿名发帖,结果则不太乐观,匿名举报者目前均已被捕或入狱。
原炎陵县公安局长刘力,匿名在网上发帖列举市公安局若干人事问题。
前几天,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公微博说,据他向组织部门的朋友核实"举报属实"。
可是,被举报者岿然不动,刘力本人被以挪用公款30万、收受个体老板贿赂2万元用于赌博或消费等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4年。
马鑫生、王长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鑫生、王长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6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鹏【审理法官】左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鑫生;王长凤;周丽萍;马梦科;新安县交通运输局;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马鑫生王长凤周丽萍马梦科新安县交通运输局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马鑫生王长凤周丽萍马梦科【当事人-公司】新安县交通运输局洛阳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贾波、张进才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波、张进才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波、张进才【代理律所】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鑫生;王长凤;周丽萍;马梦科【被告】新安县交通运输局;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新安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2017年8月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和新安县交通局制作的《交工验收报告》,工程合格,本案中涉案大桥已投入使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意外事件撤销无效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0:23:36马鑫生、王长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6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鑫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凤。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2。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林,新乡市牧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堂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现龙,洛阳市新安县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刑事审判参考总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总目录1.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2 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为如何定罪3 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4 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5 贩卖****物品牟利如何适用法律6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7 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上第一辑)8 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9 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10 “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1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12 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13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4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如何定罪15 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16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第二辑)17 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18 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19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20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1 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保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22 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23 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使用法律(以上第三辑)24 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25 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2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27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28 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地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29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30 具有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授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31 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32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以上第四辑)33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34 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35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36 对在抢劫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37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38 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以上第五辑)39 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40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41 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诉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42 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诉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43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44 被告人再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45 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卷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罪46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以上第六辑)47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4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49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50 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51 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52 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53 利用欺骗的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54 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55 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以上第七辑)56 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5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58 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它酌定情节的如何量刑59 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60 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6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62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63 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64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八辑)6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66 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应否认定为自首67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68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69.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以上第九辑)70 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71 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72 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73 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用法律74 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75 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上第十辑)76 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77 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78 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79 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第十一辑)80 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投案自首的区别应如何把握81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82 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83 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拒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以上第十二辑)84 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8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86 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87 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盗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以上第十三辑)88 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89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90 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至人伤害应如何定性91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92 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如何定性93 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以上第十四辑)94 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95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96 骗取货款后以空头支票的行为如何定罪97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98 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9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100 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十五辑)101 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2 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103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104 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5 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6 盗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卖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7 对1997年刑法实施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108 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上第十六辑)109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110 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1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12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3 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授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十七辑)114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115 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116 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117 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上第十八辑)118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1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120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121 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122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重的“刑罚执行完毕”123 在互联网上刊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124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125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以上第十九辑)126 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127 假象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128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129 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以上第二十辑)130 开具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131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132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133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134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135 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136 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第二十一辑)137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138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139 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140 如何认定事前同谋的盗窃共犯141 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1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以上第二十二辑)143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44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145 票据诈骗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146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147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148 抢劫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149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以上第二十三辑)150 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151 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152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153 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154 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155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156 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157 给付定金方违约后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对方当事人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158 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159 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如何定性160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161 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16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163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164 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诱(以上第二十四辑)165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166 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67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168 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169 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170 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171 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172 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173 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174 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上第二十五辑)175 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176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177 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如何审查采信178 行为人即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179 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80 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181 为逼人还贷款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182 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183 在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人重伤的如何定罪量刑184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185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讯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186 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以上第二十六辑)18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188 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89 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190 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191 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192 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193 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行为的定性194 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195 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授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196 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以上第二十七辑)197 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198 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199 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200 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201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202 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致刑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203 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如何定罪204 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205 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扣押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206 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7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208 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209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210 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上第二十八辑)211 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212 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213 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214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款行为的定性215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216 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21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18 逢年过节收授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二十九辑)219 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220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21 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222 二审法院能否采纳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223 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224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225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26 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227 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228 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29 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230 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以上第三十辑)231 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32 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233 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234 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235 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36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237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以上第三十一辑)238 撤消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239 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40 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妇女241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242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243 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44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245 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246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247 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248 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249 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250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以上第三十二辑)251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2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53 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254 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255 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256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257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258 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上第三十三辑)259 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60 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61 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262 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263 “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264 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265 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两罪存疑”案件的处理266 盗割石窟寺内壁刻头像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以上第三十四辑)267 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268 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269 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270 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271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272 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的行为的定性273 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要件的理解274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275 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五辑)276 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277 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278 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279 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如何适用刑法280 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281 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282 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83 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284 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上第三十六辑)285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286 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287 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司法认定288 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289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290 吸收犯的具体认定291 为中大奖窃取摇奖专用彩球并改变其重量的行为的定性292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293 如何区分集体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294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以上第三十七辑)295 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296 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297 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298 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299 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300 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301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记有的行为如何定性302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303 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304 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以上第三十八辑)305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306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307 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的行为的定性308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309 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310 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311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312 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313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九辑)314 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315 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316 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317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318 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
中央政法委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中央政法委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央广网北京2月11日消息(记者汤一亮)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1、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颜斌酒后驾车案。
2013年1月,颜斌酒后驾驶制式警车,被暗访组查获。
目前,颜斌已被辞退,刑警大队教导员孔祥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中队长裴凤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局长张立刚被诫勉谈话。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原庭长张军违纪案。
2010年以来,张军多次与律师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多次收受下级法院所送礼金1.5万元,向该省两位律师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已于案发前偿还)。
目前,张军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贵州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曹云平等人违纪违法案。
2009年以来,贵州省部分监狱违禁品问题突出,王武监狱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省监狱管理局对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
曹云平等人对此疏于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目前,违规办理的减刑已依法按程序予以撤销,相关直接责任人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曹云平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纪委书记项继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武监狱原监狱长伍军、原副监狱长孟晓冬、原监区长王嘉鲤、原副监区长刘睿、原分监区长宿臣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杨晓萍受贿案。
2008年5月以来,杨晓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五起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及请托人贿赂158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1791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万元,另有个人财产4005万余元及1800克黄金不能说明来源。
目前,杨晓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涌涉嫌受贿案。
2008年以来,刘涌接受多名案件当事人的请托,为案件审理说情打招呼,涉嫌收受贿赂200余万元。
目前,刘涌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已决定开除其公职。
刑诉法考真题2
题目: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模拟题】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2.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
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模拟题】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模拟题】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4.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
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模拟题】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模拟题】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6.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模拟题】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音录像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7.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模拟题】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8.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
高中生徐梗荣受审猝死案审结 法院副院长解释判由
高中生徐梗荣受审猝死案审结法院副院长解释判由2009-11-27 08:29:35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据新华社商南(陕西)11月26日电记者段博都红刚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猝死案24日晚作出一审判决,商南县人民法院对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等5人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刑讯逼供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
商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叶文广26日对5人的量刑作出解释。
叶文广解释说,闫耀锋作为专案组总指挥,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闫耀锋有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判决两年有期徒刑。
丹凤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原纪委书记王庆保作为此案直接分管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法院认定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赵朔、贾严刚、李红卫作为审讯人员,以暴力手段获取口供,犯有刑讯逼供罪。
其中赵朔是审讯组负责人。
根据他们在审讯期间的作用,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两年半、一年半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法院认定,贾严刚和李红卫有投案自首情节。
此外,虽然多名民警参与审讯,但没有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丹凤县丹江河畔发生一起高中女生被害案。
2月28日,丹凤中学高三学生徐梗荣被确定为重大嫌疑人,3月8日在公安机关审讯期间猝死。
经法医鉴定,徐梗荣因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因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
叶文广是商南县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商南县法院是受商洛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审理此案。
陕西丹凤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商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发布时间:2010-02-04 07:08:05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据新华社西安2月3日电记者段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学生徐梗荣受审期间因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猝死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骗取保险金,判你没商量
54INSURANCE 保险| 2021 MARCH 骗取保险金,判你没商量南阳邓州市一市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法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文/边 珂提到骗保,你会想到什么?或许之前听过社保骗保的新闻,当然,骗保不仅局限社保骗保,还有商业保险骗保。
市民骗保未成,被判刑两年近日,南阳邓州市市民李某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经过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李某在2017年12月分3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1月1日。
2018年7月31日,李某因头疼到邓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在排队做CT 检查时,为骗取保险金,李某临时起意,以300元的价格雇用一名有中风迹象的男子以李某的名字做了CT检查。
后李某将该CT 报告单拿到医生处,被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
出院后李某携带病历等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其中存在疑点不予赔付。
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598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病情重新复检,并对两次结果是否同一人进行鉴定。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次诊断影片并非同一人。
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
在法庭上,李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李某骗取保险金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给予其从轻处罚。
李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为什么会构成保险诈骗罪?律师郝振杰解释说,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骗保边 珂2012年进入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2018年2月至今任省保协宣传教育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党务、宣传、扶贫、教育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闻发布会就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推动扫黑除恶取得新突破 保护群众财索 引 号:QH070-3952-2019-0000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发布日期:2019-02-28分 类:行政公文与政策解读成文时间:2019-02-28地 区:光山县单 位:光山县公安局公文号:2月26日,公安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副巡视员童碧山和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胡文立、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正方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郭林:年前,公安部专门举行了一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效,并公布了一批举报电话,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这次发布会继续通报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情况,重点是通报一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也就是俗称的“套路贷”。
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部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专门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贷”黑恶团伙,取得了显著成效。
记者:河南安阳警方打掉了一个特大“套路贷”黑恶犯罪团伙,请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详细情况。
胡文立:2018年1月,安阳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某师范学院学生李某某在三个月前接到“校园贷”诈骗电话,随后通过微信以及网络工具向对方提出1000元贷款申请,李某某按照对方的要求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在APP上向犯罪团伙提供,之后发现自己收到的贷款实际金额只有590元,其余410元被以各种名义扣除,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7天变成5天。
刘某与丰县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丰县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3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黄传宝徐冉【审理法官】刘红黄传宝徐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凤英;丰县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当事人】刘凤英丰县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刘凤英丰县公安局【当事人-公司】徐州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凤英【被告】丰县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一、关于丰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复议机关视听资料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丰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根据原审卷宗中被上诉人丰县公安局提交的对上诉人、案外人的询问笔录以及上诉人二审庭审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客观上曾多次越级上访被劝回的事实。
2019年7月22日,上诉人在基层组织对其信访事项已经有明确处理意见及指明解决问题路径的情况下,未按照法定程序逐级反映问题,而是于国家举行重要活动期间再次进京上访,且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劝阻予以对抗,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被上诉人丰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正确。
同时被上诉人丰县公安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时,履行了案件受理、传唤、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其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上诉人上诉主张治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本案中,复议机关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立案、审查、延期、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智勇张彩霞谢田霞【审理法官】夏智勇张彩霞谢田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赵云保;王汉民【当事人】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赵云保王汉民【当事人-个人】赵云保王汉民【当事人-公司】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被告】赵云保【本院观点】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3:06:19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7行终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公安局,住所地新乡县商务中心某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1005572825U。
法定代表人张忠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云,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桂强,新乡县公安局翟坡派出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00005512048X。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该局局长。
刘章存、夏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章存、夏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审理法官】冯明牛杰宋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章存;夏邑县公安局【当事人】刘章存夏邑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刘章存【当事人-公司】夏邑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章存【被告】夏邑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一审第三人刘映照以与上诉人存在土地争议为由,在上诉人刘章存为妻子办理丧事时,将车辆停放在灵棚附件,确实给刘章存办理丧事造成了一定的妨碍,有违社会善良风俗。
经过被上诉人出警民警现场做工作,刘映照主动将车辆开走,属于主动消除违法影响。
刘映照的行为属于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被上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刘章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23:4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刘章存与刘映照系同村村民。
刘章存在夏邑县康复路中段路南,搭建有两处棚院,平时向南有出路,向北亦有出路。
刘章存居住地向北至夏邑县康复路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与刘映照的父母发生纠纷已经多年。
张延平与延长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延平与延长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陕06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延平;延长县公安局【当事人】张延平延长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张延平【当事人-公司】延长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延平【被告】延长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上诉人张延平因村务问题及之前被拘留问题,一直心存疑虑,抱有不满情绪。
但其应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解决,而其采取在公众场合肆意辱骂村干部及现场人员,导致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构成当众辱骂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上诉人主张其并未实施辱骂行为,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
延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双双、原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双双、原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智勇张彩霞谢田霞【审理法官】夏智勇张彩霞谢田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双双;原阳县公安局【当事人】薛双双原阳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薛双双【当事人-公司】原阳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凯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凯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凯【代理律所】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双双【被告】原阳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薛双双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作为上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过受案、询问、调查、告知、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书证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薛双双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作为上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过受案、询问、调查、告知、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人之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人之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陕06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审理法官】赵正卫冯小炯齐进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人之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人民政府;张瑞斌【当事人】徐州人之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人民政府张瑞斌【当事人-个人】张瑞斌【当事人-公司】徐州人之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田振君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振君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振君李和平秦岭徐翠【代理律所】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州人之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瑞斌【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丰县人民政府与刘永平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丰县人民政府与刘永平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黄传宝徐冉【审理法官】吴艳丽黄传宝徐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丰县人民政府;刘永平【当事人】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丰县人民政府刘永平【当事人-个人】刘永平【当事人-公司】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丰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丰县人民政府【被告】刘永平【本院观点】从照片内容无法看出欢口镇政府拆除振丰浴池时,室内已经没有物品,故该照片不能证明丰县人民政府的主张。
刘永平收到复议决定后,即在法定期限内先后向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并未怠于行使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刘永平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侵犯财产权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永平收到复议决定后,即在法定期限内先后向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并未怠于行使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刘永平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并无不当。
丰县人民政府主张刘永平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涉案建筑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已经丰县人民政府通过复议程序予以确认,刘永平及欢口镇政府均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案涉建筑被违法拆除后续赔偿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欢口镇政府应当就违法拆除涉案建筑所造成的合法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室内物品等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胡正强与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徐州市公安局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案例一】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工商局一科长家赵彦有巨额存款及多处房产,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
后该案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包括320万元的存折;三处房屋的房产证;赵彦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邻居王勤提供的证言,称经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赵彦住宅;邻居张强证言,称赵彦生活极度奢华。
赵彦辩称其存折和房产均是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所得。
问题: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产证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
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答案】二、[案例]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
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
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部分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三、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
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及遏制对策
作者: 王希万 张春美
作者机构: 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
出版物刊名: 公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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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依照专门程序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可见,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解决公安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和争议的行政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既然是涉及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矛盾和争议,若处理不当,在很大程度上极易影响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声誉,甚至会影响局部稳定. 目前,治安行政案件中因被处罚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案件呈上升之势.今年以来,我局已发生此类案件18件,与去年同比增加了2.5倍,占治安处罚案件的6.5%.经复议、诉讼被改处3起,占复议诉讼案的13.3%,对复议结果不服,提出申诉的有5起.分析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行政干预是诱发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上升的外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和农村长期积淀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反映出来,构成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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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永诉丰县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名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案
「案情」
原告:张保永,男,1970年1月出生,徐州市丰县人,个体运输户。
被告:江苏省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张丰程,局长。
原告张保永是个体运输户,长期在外地搞运输,1996年4月16日回到丰县刘王楼乡费楼村家中。
4月17日早晨同村张保密的梨园有5棵梨树被人用手折断少量树枝条,其中两棵被折断的是无花树枝条,另三棵断枝中也有部分无花树枝。
上午9时许,张保密向刘王楼派出所报案,称损失2600元左右,同时提供了本村与其有矛盾的张保永等两人为嫌疑对象。
派出所当即以破坏生产罪予以立案,当日中午请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使用警犬到现场作气味追踪失败后,又提取现场鞋印土作为嗅源,提取本村46双男性公民的鞋到异地作气味鉴别。
因现场提取的足迹已经10多小时,难以认别,遂将嗅源与张保永的鞋直接认定,结论气味同一,经鉴别后出具了未加盖印章的警犬鉴别记录表一份。
派出所以此为依据,于当晚10时许传唤张保永,在张未拒传的情况下,将其铐押到派出所。
4月18日向张保永宣布了监视居住的决定,关押在派出所内。
在关押期间张保永供认过毁坏梨树一事。
4月21日,派出所口头宣布赔偿损失4000元,称“拿钱就放人”。
直到4月29日晚张保永亲属交付4000元后将张领回。
5月8日,张保永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干预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5月12日,派出所补办了作出“批评教育、赔偿损失3000元”的书面处理意见。
原告诉称:被告丰县公安局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对我处以罚款,系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其所交款3000元并依法赔偿。
被告辩称:我局采取的系刑事强制措施,不属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
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丰县公安局依照受害人张保密的报案予以刑事侦查,对原告张保永进行传唤讯问系刑事侦查行为。
但被告4月21日对张保永作出的“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告作出处理后仍对原告“监视居住”,关押在派出所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属于规避司法监督,滥用职权的违法具体行政行
为。
被告责令原告赔偿损失3000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超越了职权范围。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家属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第六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6月12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丰县公安局1996年4月21日作出的“对张保永的处理意见”中“赔偿损失3000元”的条款;
二、被告丰县公安局返还原告张保永缴付的“赔偿费”3000元;
三、被告丰县公安局支付原告张保永赔偿金元。
一审宣判后,丰县公安局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刑事侦查案件,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责令张保永赔偿3000元是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保永的起诉。
被上诉人张保永答辩称:张保密举报我毁坏他梨树枝,是对我的陷害,派出所不作调查分析,仅根据受害人亲属捧土取样的错误做法进行的警犬鉴别,就对我采取违法的监视居住,关押在派出所内带铐子,殴打逼供,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并强迫我赔偿3000元,是一处违法行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丰县公安局仅根据报案人的估计损失数额即以破坏生产罪立案侦查,不能举出现场勘查和损失鉴定,缺乏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基本证据。
怀疑张保永作案的主要证据是警犬鉴别记录。
由于提供嗅源和鉴别程序违反了法定规则,作出的鉴别记录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嫌疑无据的情况下,对张保永采取名为“监视居住”,实为变相拘禁,属违法行为,在限制张保永人身自由期间的口供,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可采信。
在定案无据的前提下,以派出所名义作出的“批评教育、赔偿损失3000元”的处理决定,既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又自相矛盾。
根据以上事实,无论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
因此,在不能证明张保永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规避法律滥用侦查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丰县公安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限制张保永人身自由12天,依法应予以赔偿,裁决赔偿损失3000元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9月21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泉山区人民法院(1996)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丰县公安局返还张保永缴付的赔偿损失费3000元;
二、撤销泉山区人民法院(1996)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改判为撤销丰县公安局刘王楼派出所1996年4月29日“对张保永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三、撤销泉山区人民法院(1996)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第三项。
改判为丰县公安局赔偿张保永被限制人身自由12天(每天元)的赔偿金计260元。
上述款项合计3260元,丰县公安局在本判决送达后7日内一次性交付被上诉人张保永或交到法院转交。
「评析」
本案所涉情况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公安机关对待行政审判由初期的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甚至当庭抓原告,转变为寻找法律间隙,以图规避司法监督,如以刑事侦查为名,滥用职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即属此类。
从本案来看,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侦查行为,还是滥用侦查权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立足于从实际出发,紧紧把握“一个前提”“两个基本”的原则。
一个前提,即公安机关能不能举出犯罪事实的依据。
如果举不出犯罪事实的依据,就失去了侦查行为的前提条件,无论有无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刑事侦查的立法目的,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破坏生产罪予以立案侦查,仅根据报案人所称损失2600余元,没有举出当时现场勘查和损失鉴定的依据。
事实上,从现场直观来看,五棵用手折断的树枝条,有四棵是30多年的老龄树,而且其中有两棵上被折断的树枝都是无花枯枝,另三棵也有无花枝,不能排除有陷害他人的嫌疑,如果有损失的话,也只是减少收获的直接损失。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损失2600元,以破坏生产罪立案侦查,无犯罪事实根据。
因此,也就失去了侦查行为的要件。
两个基本,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应审查嫌疑是否有基本证据;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对于嫌疑无据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视为滥用侦查权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行为。
本案公安机关依据违反警犬鉴别程序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警犬鉴别记录,对张保永采取监视居住,实为变相拘禁,显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行为。
从处理结果来看,应当区别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作出刑事拘留或提请逮捕的处理决定,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如有错拘、错捕违法行为,应适用国家赔偿法调整。
二是如果依照职权作出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理形式,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应确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以派出所名义作出“批评教育、赔偿损失3000元”的处理意见,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与认定破坏生产罪相矛盾,是滥用职权的表现,符合具体
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