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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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夫妻中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一)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

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二)关于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三)关于收养问题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人口政策,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实行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

福建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分别负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人口生育管理第五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本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处理重大计划生育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规范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人口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促进计划生育科学、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监管,规范药品和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保证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八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当的节育措施和技术,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三章人口发展促进第九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预测,参与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积极探索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可持续的路径和对策。

第十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先进人口理论和经验的学习和推广,扩大和深化对人口结构、人口质量、劳动力的研究和分析,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数量控制。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抓好出生人口、人口流动、移民、难民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人口权益,缓解人口矛盾和风险,积极推进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组成。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账户金后的剩余部分;(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三)财政补贴;(四)其他资金。

福建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对参保时间的特别规定

福建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对参保时间的特别规定

福建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有没有参保时间的特别规定呀?我爱人参保时间未满一年(截止生育时已参保10个月),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吗?福建省南平市政府有个文件规定参保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该规定合法吗?根据市政府的文件,延平区社保中心拒绝报销我爱人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就更不用说了!我该如何寻求救济?补充:“大多数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法规都规定,只有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社会保险机构才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不满一年的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了,因为这些地区的法规同时规定,由所在单位支付这些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有这个明文规定么?满意答案嘟°ト 3级 2008-08-15我不太清楚。

不过你可以去问问市政府,不行就打官司咯!蒾失菂倔强的感言:谢谢2008-08-15满意答案骑着蜗牛超F1 4级 2008-08-14【专家分析】所谓生育保险,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一般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产假等几项内容,其宗旨是保障女职工在产前、产后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段时间里维持正常的生活质量,帮助其逐渐恢复体力,并且帮助女职工更好地进行生育,从而有利于劳动力后备力量的增长。

由于各地由企业“自保”型模式过渡到社会统筹模式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我国存在两种解决生育保险待遇的办法: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仍由企业负担生育保险费用,法律依据是1988 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统一费率由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交纳一定的生育保险费用,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向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因此,职工在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该查明本企业是否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

如果你所在企业尚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那么你能从所在企业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为:( 1 )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2 )因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福建鼓励生育政策一览

福建鼓励生育政策一览

福建鼓励生育政策一览福建鼓励生育政策3月30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福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多项生育支持措施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生育津贴一般有多少钱?1、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以上是对延安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的介绍,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一次性生育补贴由职工的生产方式决定,流产报销400元、顺产报销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4000元。

生育津贴怎么算?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基数/30乘生育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基数=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总和除以应征人数总和;产假天数计算:(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闽常[2004]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闽常[2004]19号(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88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88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六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村,只有一个孩子的。

井下矿工、从事外海捕捞的渔民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双方均为农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于?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变迁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变迁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变迁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一)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大致如下:(1)覆盖对象: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生育保险金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

劳动保险金由企业行政或资方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其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70%存于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3)生育休假及生育津贴;女工人与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生育补助: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予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5市尺红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多生子女补助费加倍发给。

此外,劳动保险基金对经济确有困难者在企业托儿所的婴儿给予伙食费补助;(5)医疗服务:"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第十六条);(6)女性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工的生育保险: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相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7)其他:关于小产、难产和多胎的保险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

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人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

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

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2016年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月19日正式公布并实施。

以下是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的全文,以供参考!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为收缴,转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银行应按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 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以及流程

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以及流程

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以及流程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男职工,若女方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其配偶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分娩费报销,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参保女职工应报销额的70%。

也就是说,男职工生育保险不享受产检检查和生育津贴,只能报销部分生育住院分娩费。

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内的二胎生育,同样适用于生育保险政策。

当然正常情况下,参保女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就可以在定点医院即时刷卡结算住院生育费用。

但是还有些情形,却是必须到医保中心办理手工结算的。

哪些情况下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到现场手工结算正常情况下,参保女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就可以在定点医院即时刷卡结算住院生育费用。

但是还有些情形,却是必须到医保中心办理手工结算的。

据调查了解,以下这些情形,需要到医保中心办理手工结算:1、因急诊或抢救导致未刷卡结算生育费用的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的3、在福州市辖区外医院生育的。

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

1、企业经办人员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2、每月6日—23日到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如企业欠缴生育基金应先还清欠缴金额),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3、每月30日前工伤生育科将当月受理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报财务科审核。

4、分管主任批准。

5、批准后次月30日前转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请按以下情形携带以下材料:1、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复印材料要求纸张为A4):(1)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证(5)出院小结(6)医疗费用正本发票(7)结婚证(8)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清单(9)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指南

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指南

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指南(年月)、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委托地税代征。

年月日至年月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元,最高不超过元。

、生育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中断缴费如何补缴及计算缴费年限?()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个月(含个月),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后,可视同连续缴费。

由用人单位提交《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及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办理转移手续。

()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从省外转入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满足什么条件?()参保女职工: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不满个月的,在其分娩的,男方有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个月(含当月)的,可申请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只享受生育住院分娩费报销,报销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参保职工应报销额的。

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分娩费用,若其高于定额,按定额的报销;若其低于定额,按其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8]2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8〕2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1996年《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颁布以来,全省各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目前为止,全省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236万人。

但是,我省生育保险覆盖面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进
一步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到2010年,全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国家和我省“妇女发展纲要”规定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二、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计划,分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27日闽政〔1986〕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是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逐步使劳动保险社会化。

第二章职工待业保险的范围、对象第三条职工待业保险适用于国营企业中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的全民固定职工、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享受待业保险的对象有:(一)经批准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第四条待业职工不包括企业富余人员。

自行离职、停薪留职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的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险。

第三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二)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六条凡在本省内的国营企业(含中央部属企业)均应按月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列支,计入成本。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待业保险基金,按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福建福州市推出生育险新规

福建福州市推出生育险新规

福建福州市推出生育险新规福州推出的生育险新规不仅生育报销种类增多了,而且报销流程大大简化了—提高效率,减轻群众生育负担“这次生计划内二胎,我出院时在医院刷刷卡,就把生产费用报销了。

6年前我生第一胎时,出院后要带齐独生子女证等10多种材料才能报销。

当时,为了凑齐证件,我跑了社区、计生办等好几个部门,花了快半年时间,才拿到报销款。

”3月18日,刚在省妇幼保健院办完出院手续的产妇邹雅,开心地对记者说。

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福州市推出生育险新规,改变过去这一险种的管理,不仅增加了生育报销种类,报销流程也大大简化,深受广大产妇的欢迎。

截至目前,已有上千名参保人员受益。

过去,福州生育报销“走两条线”,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职工生育在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筹报销,而企业职工则在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报销,不仅报销人员容易混淆,而且报销程序烦琐,给参保人员带来了不少负担。

现在,福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福州市医保中心管理。

市民生育不用提前垫资,报销生产费用也不用排队了。

参保人只要在产前填上《预产登记表》等表格到市医保中心预登记,就可以实时结算报销。

产妇在出院当天只要刷刷医保卡就可实现实时结算。

之前,产妇参加生育保险后,住院生产需提前垫资,出院后再凭借住院清单报销。

同时,由于报销依靠手工输入,因此需提前预约,从预约到办理再到转账,历时需3个月。

因此,不少产妇觉得既增加经济负担又麻烦。

此外,以前生育保险只报销分娩费用,现在增加了产检报销费用,还延长了8天产假。

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正常分娩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为98天,相应的生育津贴也一并增加。

新规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报销,在定额之内的按实结算,超过的则按以下定额结算:产前检查费600元,住院分娩单胎顺产2500元,难产(包括多胎)3300元,剖宫产5300元;流产(引产)2000元。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参保职工分娩前应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俗称“生育险”,是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为职工进行生育和育儿支出提供一定的保障,以促进人口数量的稳定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

本文将从生育保险条例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评价与展望等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为广大职工理解生育保险的作用与意义提供一些参考。

一、生育保险条例的背景生育保险条例是近年来出台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与我国改革开放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人口老龄化、单独子女比例上升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此背景下,政府开始积极探索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以保证职工福利和社会稳定。

1995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生育保险的范畴和管理机构,但实施过程中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

2002年,生育保险正式作为劳动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社会保险的体系。

二、生育保险条例的目的生育保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职工进行生育和育儿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生育成本:生育和育儿支出是一项高昂的开销,特别是对于中低收入职工而言更是一笔可观的负担。

生育保险的实施可以降低职工进行生育和育儿的经济成本,从而缓解职工的经济压力。

2. 提高生育率:生育保险可以向职工传达政府的生育政策指导,同时通过为职工提供经济保障,鼓励职工早生育、多生育,以提高我国的出生率和人口质量,为国家发展提供人口基础。

3. 提高生育保健水平:生育保险资金可以用于职工生育保健,如孕前检查、生产医疗服务等,从而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和生育保健意识。

三、生育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生育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权益、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计算、缴费期限和方式、生育休假、生育保健、发放保险金等方面。

1. 保险权益:生育保险权益包括孕产期休息或生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收入补贴及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同时产下两个或以上婴儿的额外费用。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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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条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可委托银行代为收缴,转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银行应按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八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第九条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或本人持有关生育证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机构实行地(市)级统筹的管理体制。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支付、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生育保险基金年终结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管理费,可从基金中提取,具体比例由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3%。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对本企业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实行监督;当地工会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检查企业有关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劳动保险机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稽查。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无故拒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职工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缴财政部门。

企业或职工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1、第二十一条中“处以虚报、冒领金额2至5倍罚款,上缴财政部门”的规定修改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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